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辽宁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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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辽宁省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9年辽宁省
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的通知
辽教发【2009】71号
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省内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及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辽宁省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34号)精神及有关要求,全面做好2009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及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确保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就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就业方案制定
1.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方案(以下简称“就业方案”)是以毕业生所签订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和高校上报的建议就业方案为主要依据,在国家和省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的指导下,按照分级管理、以省为主的原则编制。
2.方案内容
(1)有自主接收权的中、省直及有关用人单位(省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机构或企业)接收的毕业生,直接纳入就业方案;市属用人单位(市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机构或企业)接收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所在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盖章后纳入就业方案,就业方案列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括号内注明接收单位名称。
(2)对回生源地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就业方案列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3)对参加省级人事代理的毕业生,直接纳入就业方案;参加各市人事代理的毕业生,由所在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盖章后纳入就业方案,就业方案列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括号内注明代理单位名称;有实际工作单位的要在备注中标明工作单位名称。
3.就业方案编制包括高校就业方案编制和各市就业方案编制。
高校的就业方案编制仍然采取审查制与备案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选择审查制的高校,就业协议书和建议就业方案经辽宁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教育厅就业指导中心”)审查合格后,纳入就业方案;选择备案制的高校须向省教育厅就业指导中心提出申请,并签订承诺书,经批准后,自行完成就业方案编制和协议书鉴证工作,省教育厅就业指导中心只针对就业协议书进行备案,在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环节中出现的问题,由省教育厅就业指导中心监督高校自行解决。
各市毕业生就业方案编制采取备案制的方式进行,省教育厅就业指导中心对各市上报的相关就业证明材料及数据进行备案,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须采取月报制的方式进行报送。
4.全口径就业方案包括协议、合同、项目就业,参军、回生源地、在校留档、出国、升学、预征兵等情况。
二、就业派遣有关政策及要求
5.定向毕业生(含地区联办毕业生)应按招生协议(高校在办理就业派遣时须提供毕业生与原定向单位签订的协议)就业,除家迁、升学、考取公务员、参军(材料齐全)外,一次性派回原定向地区或定向单位就业,原则上不予改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
6.有实践经验学生试点班(含职业师资班)的毕业生,依据当年招生时的规定按协议就业。
7.师范类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且手续齐全的直接纳入就业方案,按就业方案进行派遣;本市生源已落实就业单位,但市就业主管部门未盖章的,就业方案列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备注中标明用人单位名称。
在择业期内未就业毕业生原则上派遣到各市教育局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根据辽宁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实施辽宁省高校师范类毕业生农村从教计划的通知》(辽教发[2009]51号)要求,参加从教计划的省内高校毕业生派至各市教育局,省外高校毕业生须到省教育厅就业指导中心重新换发就业报到手续。
8.公安院校公安类专业毕业生就业实行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原则上在公安系统就业。
如在非公安系统或不回生源地就业的毕业生,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并纳入就业方案。
9.对残疾毕业生,各高校及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荐和帮助就业,确有困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由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负责安置。
10.结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用人单位要提供同意接收结业生的证明或在就业协议中注明同意接收该结业生,再办理有关就业手续;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结业生在择业期内补考合格并取得毕业资格的,须持毕业证书及本人身份证,经学历认证审核通过后,按其毕业时间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
11.参加“国家服务西部计划”的毕业生按照《2009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志愿者服务期间,户口(已迁入学校)、档案保留在毕业高校,党团关系转至服务单位;服务期满后志愿者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工作单位,省教育厅就业指导中心为其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高校在办理就业派遣时须提供项目招募单位招录文件或招募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12.参与科研项目的毕业生按照《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要求,毕业生就业方案列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备注中标明“科研项目”,户口、档案随转。
高校在办理就业派遣时应提供项目招募单位招录文件或招募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13.选调生及到村任职毕业生按照省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毕业生就业方案列各市市委组织部,备注中标明“选调生”或“到村任职”,档案及党团组织关系随转;户口可根据本人意愿留在学校或迁回生源地。
高校在办理就业派遣时应提供项目招募单位招录文件或招募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14.参加“三支一扶”的毕业生按照《2009年辽宁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方案》要求,毕业生派遣手续统一开到省人才中心。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大学生户口可统一由省人才中心管理,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服务所在地,由公安机关按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人事档案原则上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政府人事部门,并为其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
高校在办理就业派遣时应提供项目招募单位招录文件或招募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15.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的毕业生按照共青团辽宁省委等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志愿者的就业派遣手续统一开到“团省委项目办”,备注中标明“辽西北计划”,档案转至省教育厅就业指导中心(免费保管);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落入省教育厅就业指导中心或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志愿者的党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团组织关系转至受援县(市、区)团委。
在服务期间或服务期满后,经团省委项目办审核同意,由省教育厅就业指导中心为其办理调整改派手续,落实工作单位或回生源地的,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高校在办理就业派遣时应提供项目招募单位招录文件或招募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16.进驻辽宁省大学生创业教育实训基地的应届毕业生按照相关规定,毕业生就业方案直接列创办企业名称,备注中标明“入孵项目”,其档案统一转至省教育厅就业指导中心免费管理;户口可根据本人意愿迁移至生源地或在沈亲属家,也可落入省教育厅就业指导中心集体户口;党组织关系转至“中共辽宁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委员会”,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名头列“中共辽宁省直属机关工委组织部”。
17.纳入到省教育厅贫困生台帐且在高校从事公益性岗位的毕业生工作结束后,按照择业期内毕业生的有关政策办理。
高校在办理就业派遣时应提供项目招募单位招录文件或招募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18.国防生到部队工作、部队接收地方大学生或招录士官,按部队计划纳入就业方案并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高校在办理就业派遣时应提供入伍通知或士官证复印件。
19.预征兵毕业生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办理就业手续的通知》(教学厅[2009]5号)要求,就业方案列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备注中标明“预征对象”,户口、档案随转。
预征兵毕业生退役后可根据需要参照应届高校毕业生重新办理就业报到手续,办理时间从退出现役当年的12月1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止。
高校在办理就业派遣时提供《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复印件。
20.考取公务员的毕业生可直接纳入就业方案,同时须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及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21.毕业研究生
(1)国家计划内非定向及自筹经费的毕业研究生在国家有关就业政策指导下可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
(2)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研究生,参照定向毕业生的有关就业政策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3)单独考试的毕业研究生,毕业时不予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4)对于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应由培养单位出具同意其提前毕业的相关文件,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就业方案派遣,硕士毕业生修业年限不得少于2年,博士毕业生修业年限不得少于3年。
22.省外高校毕业生来辽宁省就业,按照《辽宁省教育厅关于2009年接收辽宁省外院校毕业生有关问题的函》(辽教函[2009]87号)文件执行。
省内高校毕业生出省就业,按照所去省(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印发的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到北京、上海、天津、广东、青岛、南京等地就业的毕业生,须按照当地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就业手续不全的暂不能签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这部分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先派回生源所在地或进行人事代理,若用人单位需要《报到证》,要出具说明需要《报到证》的相关证明,由毕业院校报省教育厅就业指导中心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改派手续。
23.市属高校毕业生按招生录取批次及学历层次,由省教育厅就业指导中心按照就业方案统一派遣并签发《报到证》。
24.出国毕业生的就业方案列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备注中标明“出国”,户口、档案随转。
高校在办理就业派遣时应提供自费出国申请、国外学校或单位的邀请函及出国签证(复印件)。
25.升学的毕业生原则上不予办理《报到证》,高校在办理就业派遣时应提供录取通知书、博士后进站证明复印件或经省级招生部门确认的相关材料。
26.获得双学位的高校毕业生,按毕业证书的学历、专业派遣,在学历中注明双学位。
27.学校应按规定的时间到省教育厅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就业派遣手续,并以学校文件形式形成审批报告,以统一标准(A4纸规格)打印就业派遣审批名册,一式两份。
28.对择业期两年内在校保留档案的毕业生,各学校应为其免费保管档案,并签订档案保管协议。
这部分毕业生两年内找到就业单位或升学的,各种关系一并转到就业或就学单位;择业期满后仍未找到就业单位的,各种关系均转到其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29.各高校要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档案归档和转递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档案转递的要求及时发送至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让学生自带或扣押毕业生档案,要认真做好毕业生在校保留档案的统计和管理工作。
毕业生档案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案内材料目录;高考录取材料;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单;学生鉴定及奖惩材料;入党、入团材料;毕业生体检表;档案转递单;《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通知书》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通知书》等。
30.为使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惠及每一名高校毕业生,切实维护就业协议书的严肃性,保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各高校要落实第一责任人,对报送的就业协议书进行严格自查,自查内容包括就业协议书的规范性、有效性和真实性,就业单位具体联系方式(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和毕业生的有效联系方式(手机、家庭电话),不得空缺。
对因内容不详、信息不准、手续不全以致无法确认的就业协议书不能纳入就业方案,对因弄虚作假而导致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或毕业生不能及时享受就业创业有关政策等一切后果由学校自行承担。
三、毕业生的接收
31.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2009年国家及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文件要求,积极做好毕业生的接收和本市生源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要积极宣传有关就业政策,树立服务意识,建立“绿色”通道,主动为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认真做好待就业毕业生登记工作,为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指导和帮助。
32.用人单位要贯彻落实《辽宁省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规定》,认真履行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做好毕业生的接收、安排和使用工作。
四、就业报到证
33.《报到证》由国家教育部印制,并由教育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审核签发,是只有列入国家或省毕业生就业方案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才能持有的有效报到证件。
其作用是:
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凭证;证明持证毕业生是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而被录取的学生。
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开具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所谓“《报到证》”,否则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34.如毕业生将《报到证》遗失,可向毕业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出具补发证明后,到省教育厅就业指导中心补办《报到证》;对已超过择业期的毕业生,可凭本人申请和毕业证、身份证原件到省教育厅就业指导中心经学历认证审核通过后,办理遗失证明。
五、户籍管理
35.直接派遣到沈阳地区中、省直及有关用人单位的毕业生在择业期限内持《报到证》到省教育厅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国家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办理落户通知书》(以下简称“落户通知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报到证》、落户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到所在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对到其它单位或地区就业的毕业生凭《报到证》到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落户相关手续。
36.入学时没有办理户口迁移的辽宁生源毕业生,按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对应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办理户口有关事宜的通知》(辽公治户字[2004]54号)的规定,凭毕业证、《报到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六、调整改派
37.在择业期内,跨市或到中、省直用人单位调整改派的,须到省教育厅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改派手续;在本市市属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毕业生,由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省内高校省外生源毕业生在择业期内跨地区落实就业单位的,原则上回我省办理改派手续。
38.调整改派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①原《报到证》;
②原接收单位退函;
③与现接收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接收函;
④学校出具的调整改派证明。
七、时间安排
39.2009年省内普通高校毕业生集中派遣分两次进行。
第一次集中派遣时间为6月25日—7月25日(不含双休日),第二次集中派遣时间为8月3日—8月31日(不含双休日),各高校可采取随来随办的方式进行派遣。
40.2009年毕业生调整改派受理时间:
2009年7月15日开始。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压力空前,各高校、各地区要明确工作目标,把握关键环节,落实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今年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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