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供合同供用能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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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供合同供用能合同
合同编号:
供用能合同
供能单位:
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用能单位:
第十六条廉洁条款20
供用能合同
供能单位(以下简称供应方):
上海XXXXXXX能源有限公司
用能单位(以下简称购买方):
XXXXXXX技术有限公司
第一条总则
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就供购热和冷及其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1.2经供购双方约定,双方应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并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完成本合同中所约定的事项。
1.3购买方接受供应方提供的集中供冷、供热服务,并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第二条名词解释
2.1设计参数:
本条款所指的设计参数是表明系统设计时按照有关标准对设备及其工作过程应能达到的重要性质的量。
2.2供热能力:
供应方供热系统在单位时间内所供出的热量。
供冷能力:
供应方供冷系统在单位时间内所供出的冷量。
2.3热水:
本条款所指热水的参数详见技术协议。
2.4冷水:
本条款所指冷水的参数详见技术协议。
2.5投资分界点:
购买方红线外1米处(详见附件技术协议)。
2.6计量装置:
双方约定本条款的计量装置是指经供购双方共同调试、验收的,能够反映供应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购买方供应热和冷的数量的仪表及相关装置。
2.7计量点:
双方约定本条款的计量点是在符合计量标准的、并双方一致认可共同管理的供购热和冷结算计量装置的位置。
2.8热费:
双方约定本条款的热费是指依据供购双方一致认可的计量点测得热水热量的计量数据,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供热结算价格计算出的购买方应付给供应方的费用。
2.9冷费:
双方约定本条款的冷费是指依据供购双方一致认可的计量点测得冷水冷量的计量数据,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冷量结算价格计算出的购买方应付给供应方的费用。
2.10节能服务费:
双方约定本条款的节能服务费是指双方一致认可的冷热管网供应服务相关费用,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购买方一次性付给供应方的费用。
2.11能源使用费:
指供应方按周期向购买方收取的动态费用,该动态费用与能源实际消耗的计量数据有关。
2.12能源使用基本费:
指供应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费用,该费用与实际消耗的计量数据无关。
2.13能源设计负荷:
指购买方施工图中接受供能服务的总设计负荷值。
2.14违约:
本条款所指违约是指在本合同签订后,供购双方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于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供购双方的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其义务不符合本合同中的约定,均被视为违约。
第三条供能质量和服务
3.1购买方应保证其投资范围内的房屋及空调系统性能满足《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及上海市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规范和标准,建筑室内空调末端系统符合现行设计规范和标准,确保其项下各类用能设施、设备性能达标,且在不同工况下工作正常。
3.2供应方对其投资范围内的系统质量和性能负责,保证按《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调设计规范》(GB50736-2012)、《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暖通空调·动力》(2009)等现行规范组织设计和施工,系统满足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第四条标的物及其设计参数
4.1标的物:
本条款所指标的物是由供应方通过其设备生产,通过管道输送给购买方(输送分界点在购买方红线外1米处)且符合以下参数的热水和冷水,以下简称标的物。
4.2标的物的设计参数
(1)供热热水参数详见技术协议。
空调供热能力:
最大设计负荷:
kW;
(2)供冷冷水参数详见技术协议。
空调供冷能力:
最大设计负荷:
kW;
第五条供能方式、期限、地点
5.1供应方以双管制闭式系统的方式对购买方供能,供冷供热按季节进行转换;购买方须采取热交换器的形式进行二次换热。
5.2供热、供冷期限:
(20)年
5.2.1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供应方应按照本条款的约定在运行期间向购买方供热、供冷。
5.2.2在合同的有效期内,若无特别约定,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31日供应方应向购买方12小时连续供热,每年的05月01日至10月15日供应方应向购买方12小时连续供冷。
购买方超过上述时间段需要供应方供热、供冷的,供购双方需要另行协商确定,该部分费用标准参照本合同第七条的相关约定。
5.2.3供应方应确保安全、稳定地向购买方供热、供冷。
5.2.4供热、供冷地点:
供热、供冷地点为本合同中经供购双方一致认定的供热、供冷设施的投资分界点。
5.3每年供热、供冷期开始前30天为供热、供冷调试期。
调试期间,购买方应提前检查调试其室内末端设施,确保末端设施完好且功能正常。
5.4供热、供冷质量及服务:
供应方保证除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和突发事故的情形外,在合同约定的供热、供冷期限内向购买方提供充足、不间断、达标、安全、稳定的标的物。
5.5供购双方约定的特殊供能时间为:
若有特殊供能时间需求,购买方须提前一个月与供应方协商。
第六条计量方式
6.1国家计量部门认定的、供购双方一致认可的、在计量点安装的供购冷热结算的计量装置为供购双方计量结算的依据。
6.2每月1日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共同查表。
查表时双方须同时到场,一方查表,另一方核对,查完后双方的查表人员须立即签字,查表记录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作为本条款计量结算的依据。
任何一方查表人员未及时到场的,另一方有权自行查表,其所记录数据视为供购双方共同认可,作为本合同计量结算的依据。
6.3计量装置的购买、维修、校验、检定等由供应方负责,产权属于供应方。
6.4计量装置出现故障的解决方法:
按照最近正常计量3天的平均数乘以故障时间进行结算。
第七条价格与结算方式
7.1标的物的价格:
7.1.1节能服务费的收取:
节能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按照购买方空调设计冷负荷1.73元/W(含税,增值税率10%)计算收取。
按照购买方空调设计冷负荷kW计算,节能服务费共计为:
万元(万元整)。
购买方在供购双方签定本合同后【30】天内支付给供应方节能服务费的30%,计【】万元(**万元整);在购买方正式用能后30天内付清剩余节能服务费款项,计【】万元(***万元整)。
上述节能服务费为本合同项下的一次性费用。
供应方在购买方付款前提供相应的发票。
如因购买方原因停止用冷、热,供应方不退还节能服务费。
7.1.2本合同签订时,供能收费单价为0.484元/kWh(含税,增值税率10%)。
7.1.3能源使用基本费的收取:
以购买方能源设计负荷为计算依据,每个供能季能源使用量的30%作为基本使用量,能源使用基本费定为供冷季元/季,供热季元/季。
每个供能季开始前30天内全额预收能源使用基本费。
其中:
1)供冷季能源使用基本费=最大设计冷负荷(kW)×?
小时×165天×5/7×供冷单价(0.484元/kWh)×30%
2)供热季能源使用基本费=最大设计热负荷(kW)×?
小时×135天×5/7×供热单价(0.484元/kWh)×30%
7.1.4供能收费单价及调整:
以上海市发改委颁布的上海市电价(上海市电网夏季工商业及其他用户10kV以下销售电价,单一制未分时电价用户)为0.799元/kWh作为调整基础,在本合同供热、供冷期限内,每当电价变化达到或超过5%后,相应调整供能收费单价;如电价变化未达到5%,则累计计算,直到累计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5%,或累计变化总量相当于5%时,进行供能收费单价调整。
价格联动公式:
调整后的供能收费单价=调整前的供能收费单价+(调整后的电价-调整前的电价)×(1÷2.56)
7.2结算方式及结算时间:
7.2.1每月供应方固定抄表时间为当月25日。
7.2.2每个供能结算期间为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
7.2.3供应方应在次月1日前将当月购买方能源使用费的发票及费用结算清单交购买方。
7.2.4每月月度实际能源使用费计算公式为供能收费单价×本月实际使用的能量。
每月月度实际使用费先由本供能季收取的能源使用基本费冲抵,超出部分采用“上海市定期借记业务收费合同”方式,次月10日由供应方开出能源使用费结算凭证向购买方托收。
本供能季收取的能源使用基本费未冲抵部分不予退还。
供应方根据能源使用费结算凭证委托购买方开户银行从购买方能源使用费专用账户划转能源使用费。
购买方的能源使用费结算合同号。
7.2.5双方开票信息
供应方:
开户银行:
帐号:
纳税人登记号:
地址:
邮编:
电话:
购买方:
开户银行:
帐号:
纳税人登记号:
地址:
邮编:
电话:
:
7.2.4供购双方变更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纳税人登记号等,须于变更完成后三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八条供能设施投资分界与维护管理
8.1供应方投资范围为供应方的能源站至投资分界点处,供应方投资范围内的土建、机电、管网等辅助配套设施均由供应方投资,供应方拥有产权;购买方机房及空调末端由购买方投资建设,产权归购买方所有。
8.2供应方应保证标的物的效果满足本合同4.2条约定的标的物的设计参数,购买方产权界限内用能设施的运行效果应由购买方负责。
为保证购买方的用能设施的运行效果,购买方空调末端施工图应满足设计部门系统供能方案并需供应方审核认可。
8.3在整个供热、供冷期限内,供购双方对各自投资范围内的供能系统进行维护、维修、保养和更换。
8.4供购双方的首次接入配合等技术条款详见《上海华电莘庄工业区供用能合同技术协议》。
第九条供应方的权利与义务
9.1供应方有权了解购买方的用能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
当供应方对购买方的用能情况和设施安全状况需要进行合理的检查时,购买方应允许供应方在购买方的产权范围内进行检查、调查,并提供所有的必要的方便和配合。
9.2购买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计量装置显示数据与实际使用的能量不符,或购买方伪造供能记录的,供应方有权要求购买方立即改正。
情节严重的,供应方除有权要求购买方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解除本合同。
9.3购买方用能设施或者管理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供能设施或计量装置造成损害时,供应方有权要求购买方及时改正。
购买方不及时更正的,供应方有权暂停供能,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购买方承担。
9.4在供应方按合同要求供能的情况下,购买方不按时付费,经供应方书面催缴下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支付的,供应方有权不必另行通知而直接实行限供、缓供或停供并追缴供能费用和相应违约金。
如果因为该等情形的停供导致购买方产生任何损失的,由购买方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在购买方支付应付未付费用后,供应方应恢复正常供能。
9.5供应方投资范围内的供能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能或者停止供能时,供应方应当及时通知购买方,并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能,并承担购买方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赔偿方式见本合同11.1.3条。
9.6供应方因供能设施临时检修等原因,需要中断供能时,应当提前1日书面通知购买方。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能时,供应方应当及时抢修,并立即书面通知购买方。
9.7供应方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的设计参数向购买方供能。
9.8供应方应建立健全报修处理、供能设施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温度监测手段,随时掌握供能效果。
第十条购买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监督供应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供能。
10.2因供应方原因未按约定的供能时间供能,给购买方造成损失的,购买方有权要求供应方赔偿购买方相应的直接损失,赔偿方式见本合同11.1.1条。
由于供应方的供能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的设计参数,给购买方造成损失的,购买方有权要求供应方赔偿购买方相应的直接损失,赔偿方式见本合同11.1.2条。
10.3购买方新增或者增加用能负荷,应当向供应方提交用能申请表,供应方确认该申请表相关内容后应书面通知购买方并在收到该申请表后的2个供能季后满足购买方要求,确定新增部分供能的起始时间,并按照规定另行协商相关事宜。
10.4购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向供应方支付能源使用费。
10.5购买方不得擅自挪动、改动计量仪表及其附件,并确保计量环境符合要求。
购买方不得实施影响供能效果或妨碍供能设施正常运行的其它行为。
10.6购买方应保证其投资范围内的用能设施与供应方的供能设施相匹配。
10.7购买方须采取热交换器的形式进行二次换热。
10.8购买方对其投资范围内的房屋及供能系统质量负责,保证房屋节能性能满足《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及上海市现行的有关建筑节能的设计规范、标准。
10.9购买方应负责其产权范围内的用能设施的安全,定期维修、做好维护和保养;如果因为购买方的产权范围内的用能设施导致第三方或者供应方的人员、财产损失的,购买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供应方的违约责任
11.1.1供应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逾期向购买方供能,供应方应向购买方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日向购买方支付该供能季对应的能源使用基本费千分之二点五(0.25%)的违约金。
本合同所指逾期:
是指本合同5.2条约定的每个供能季的首个供能日。
11.1.2供应方没有按照本条款约定的质、量向购买方供能的,购买方在向供应方支付能源使用费时应扣除上述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能源使用费。
11.1.3供应方由于其运行、操作的责任事故造成不能按照本条款约定的时间、质或量向购买方供热、供冷时,供应方应及时向购买方通报该事故的情况,以使购买方及时采取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由于以上原因给购买方造成损失的,供应方应赔偿给购买方造成的相应直接损失,赔偿额度以最近正常计量3天的平均用能量乘以用能单价乘以天数。
11.1.4遇下列情况之一,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供应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免责条款):
11.1.4.1承受不可抗力(见第十四条)影响时;
11.1.4.2因购买方原因,供能支管工程未按时完成时;
11.1.4.3发生供应方排除险情、处理事故等正当理由时,购买方未按规定期限支付能源使用费导致供应方按合同停止供能时,或者购买方阻扰、限制供应方安装计量装置时;
11.1.4.4非供应方责任,如购买方或第三人过错、人为破坏等;
11.1.4.5供能设施例行检修、临时检修、抢修和供能试运行期间发生供能中断的,因供应方原因全年累计时间不超过2天,或故障次数不超过5次。
11.1.4.6当因为购买方空调末端设备原因、购买方使用管理原因或其他购买方原因造成供能不达标或供能不稳定时,供应方可以免责,不承担违约责任,购买方应正常支付供能费用。
11.1.4.7购买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交费的,供应方不应供能质量、供能期限等承担任何责任,购买方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11.2购买方的违约责任
11.2.1在购买方正常使用供应方提供的冷热产品的情况下,购买方未按照本条款约定向供应方支付能源使用费的,购买方每逾期一日应向供应方支付该供能季对应的能源使用基本费千分之二点五(0.25%)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供应方有权暂停向购买方供能,直至购买方向供应方全额支付上述费用及违约金。
11.2.2购买方由于购买方输配管网事故、空调末端设备原因、使用管理原因或其他原因造成不能正常用能的,有义务及时向供应方通报相关情况,以使供应方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由于购买方原因给供应方造成损失的,购买方应负责赔偿由此给供应方造成的相应直接损失。
11.2.3购买方未按照本条款的约定向供应方购买热和冷,购买方应向供应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支付按如下规定:
购买方违反合同约定逾期支付能源使用基本费、节能服务费及其它合同约定费用的,购买方每逾期一日应向供应方支付能源使用费千分之二点五(0.25%)的违约金。
逾期满一个月仍未交的按能源使用费每日1%支付违约金。
本合同所指逾期:
是指本合同7.2条约定的付款日。
11.2.4购买方擅自建设冷热源并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使用自建冷热源(工艺性空调除外),造成供应方投资浪费时,购买方应按供应方为本合同项下供能事宜搭建的相关设施建设费用的二倍支付违约金。
11.2.5用能方绕越计量仪表用能、故意损坏计量仪表装置、对计量仪表拉(断)电等,致使计量仪表不准或失效,供能方停止供能,且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用能费按每日用能量乘用能单价再乘仪表损坏天数补缴(对起讫时间难以确定的,按每日用能量计算)。
供能方视情况的严重,有权向用能方收取相应天数用能费的5倍违约金。
造成设备损坏的,用能方应负责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每日用能量=最大设计冷/热负荷(kW)×日使用小时×供能单价
11.2.6遇下列情况之一,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购买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免责条款):
11.2.6.1承受不可抗力(见第十四条)影响时;
11.2.6.2购买方通过合法的方式清算并终止(但在终止前发生的购买方的责任不因终止而免除);
11.2.6.3非购买方责任,如供应方或第三人过错、人为破坏等。
第十二条通知
12.1关于本合同所涉及的事项,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双方的文件往来以及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函件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传真、书面送达方式传递。
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12.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供应方:
购买方:
12.3联系人
12.3.1双方各指定一位专职人员,作为供能等事项的指定联系人:
供能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号:
用能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号:
12.4一旦任何一方的指定联系人因工作需要调整时,调整方应以书面通知对方,以利相关工作可以延续进行。
12.3合同的双方,任一方更改名称、通讯地址、或者联系方式起7日内,应书面告知对方。
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变更
13.1本合同履行期间,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发生特殊情况时,供、购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30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合同,书面变更合同将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未经双方签署书面变更合同,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3.2如遇国家或上海市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进行修改,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与其相抵触,双方应执行国家或上海市的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并及时修改本合同或增加补充条款。
13.3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供购双方或单方的各种主、客观因素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无继续履行的必要时,经供购双方协商同意,可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14.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
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法律修订,政府行为等。
14.2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免除或延迟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免除或延迟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得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范围和时间;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
(3)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
14.3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事实以及可能造成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0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
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14.4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
当事人迟延履行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争议的处理
15.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2)种方式解决:
(1)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上海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廉洁条款
16.1严禁供应方人员以任何方式明、暗示购买方请吃、请喝、收受购买方礼金、礼品或接受购买方提供的其他私人便利或利益。
16.2严禁购买方以任何方式向供应方人员提供私人便利、行贿或进行非正常商务宴请。
16.3如果出现购买方在履约过程进行私下请吃、向供应方人员提供私人便利、行贿等一切非正常活动,一经查实,供应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因解除相关本合同给供应方造成损失的,由购买方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购买方如有违约,仍须承担违约责任。
购买方的上述行为严重的,供应方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如果购买方事后主动积极向供应方陈述事实,或购买方有证据显示以上行为为供应方人员施压的不得已行为,则购买方仍保留与上述行为相关的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16.4购买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将供应方人员明示或暗示要求宴请、招待,或索取礼金、礼品、礼券、其他利益,或故意刁难、显失公平现象,向供应方监察部门进行举报。
具体举报渠道告知如下:
举报电话及联系人:
举报电话:
举报信箱:
举报受理部门:
供应方承诺:
对所有举报信息及时调查处理,对举报来源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七条其他
17.1本合同执行期间,购买方如需用能建筑的投资转让,应要求受让人与供应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条款签订《供用能合同》,同时本合同约定的购买方的所有权利义务的主体转为投资受让人,若未办理,供应方仍将按本合同向购买方计收供能费。
17.2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予以保密。
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款在合同履行完毕、提前终止或解除后依然有效。
17.3合同附件
《上海华电莘庄工业区燃气热电冷三联供改造项目供用能技术协议》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4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7.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以下无正文,为《供用能合同》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供用能合同》签署页)
供应方(盖章):
购买方(盖章):
XXXXXX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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