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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互联网的著作权建设
“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的著作权制度建设
摘要
网络信息技术的产生不仅有利于人们更加方便快捷的获取信息,更有利于不同地区之间文化的交流,促进地区经济发展。
但是,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也为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巨大的难题,与网络著作权有关的法制建设已不适用于当前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认定。
互联网在与传统行业的融合中,可以形成新产业、新业态和新的商业模式,著作权制度建设应趁此政策东风,搭上“互联网+”计划的快车,完善自身的不足。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控制更加困难,数字技术的发展使得复制更加轻而易举,侵权变得异常容易。
文章以著作权保护为突破口,基于互联网信息化分工的视角,为我国制定合理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理论基础,通过构建合理的互联网著作权保护系统,不仅可以保护个人著作权,也对我国的经济和科技发展起着支撑作用。
本文首先提出问题,就当前互联网著作权保护的现状包括立法现状、实践现状展开分析,随后就当前互联网著作权保护的难点进行分析,尤其从网络服务者的角度探讨了网络服务者在著作权保护中存在的不足,最后,本文从互联网著作权保护的完善角度对立法与司法提出相关建议,以期能够对我国著作权的保护有所裨益。
关键词:
互联网;著作权;制度建设
ABSTRACT
Internetcommunicationisnotonlyconducivetopeople'saccesstovaluableinformation,butalsoconducivetopromotingculturalcommunicationandeconomicdevelopment.Unfortunately,underthebackgroundoftherapiddevelopmentofindustryandtechnology,thelegalsystemrelatedtotheInternetlagsbehindobviously,especiallythelegalsystemofcopyrightprotectionunderthenetworkenvironment.IntheintegrationofInternetandtraditionalindustries,newindustries,newbusinessformsandnewbusinessmodelscanbeformed.Theconstructionofcopyrightsystemshouldtakeadvantageofthispolicytocatchtheexpresstrainof"Internet+Project"andimproveitsownshortcomings.Underthenetworkenvironment,itismoredifficultforcopyrightownerstocontroltheirworks.Thedevelopmentofdigitaltechnologymakesiteasiertocopy.Differentformsofworks,suchastext,imageandsound,canbecopied,added,deletedandcombinedatwillinthedigitalform,soinfringementbecomesextremelyeasy.ThisarticletakescopyrightprotectionasabreakthroughpointandprovidesatheoreticalbasisforformulatingreasonablecopyrightprotectioninChinafromtheperspectiveofinformationdivisionoflaborontheInternet.ByconstructingareasonablecopyrightprotectionsystemontheInternet,itcannotonlyprotectindividualcopyright,butalsoplayasupportingroleintheeconomicandtechnologicaldevelopmentofourcountry.Firstly,thispaperputsforwardsomequestions,analysesthecurrentsituationofInternetcopyrightprotection,includinglegislationandpractice,thenanalysesthedifficultiesofInternetcopyrightprotection,especiallydiscussesthedeficienciesofInternetserviceprovidersincopyrightprotectionfromtheperspectiveofInternetserviceproviders.Finally,thispaperdiscussesthelegislationanddivisionfromtheperspectiveofperfectingInternetcopyrightprotection.ThelawputsforwardrelevantsuggestionswithaviewtoprovidingZenbenefitsfortheprotectionofcopyrightinChina.
Keywords:
internet;copyright;SystemConstruction
引言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信息技术的发展,无线网络普及,范围越来越广,互联网所引导的电脑、手机等电子产品已成为人们传播信息的重要平台,在这种情况下,互联网已超越传统的电视、报纸等媒介,为人们提供更丰富的信息。
同时,互联网的发展在推动作品得到更快的传播的同时也使得传统著作权制度受到了强烈的冲击。
在互联网环境下,一项作品产生的形式由传统的纸质变为现在的数字化发展模式,这种转变不仅改变了作品的创作方式,也增加了作品的使用方式。
同时,“数字为始,经济为主”,国家布局“互联网+”行动,互联网深入实体经济,助力企业换代升级,互联网与经济发展愈发紧密。
互联网对社会的影响已经进入了新的阶段。
网络环境下,作品形式的数字化改变了传统作品的创作、传播使用方式,这也造成了当前著作权保护与限制制度与互联网发展不相适应。
公众不仅对作品的使用量、需求量出现扩张式增长,并且在作品的需求方面也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因而给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制度构建提出了新的难题和挑战。
公众不仅对作品的使用量、需求量出现扩张式增长,并且在作品的需求方面也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因而给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制度构建提出了新的难题和挑战。
一、“互联网+”背景下著作权的保护现状
(一)国内保护现状
1990年我国首部《著作权法》颁布,其至今已经修订了3次。
目前我国的版权法较为完善,在遏制盗版行为,促进文化繁荣方面都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但是随着互联网的逐渐普及,著作权侵权行为屡屡发生,这反映出我国在版权保护方面的一些不足之处。
如今我国关于著作权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探讨著作权的内容、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以及著作权的权力适用办法。
在著作权的法律救济方面,许多著作就侵权行为展开介绍但并未深入研究,主要研究作品有:
《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基本问题》(2013)、《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新和升级》(2015)等。
许多学者从不同方面论述了著作权的基本制度内容。
肖尤丹在《网络著作权制度发展研究》(2009)中指出,我国的著作权制度建设应该由被动改进转化为主动调控,其揭示了责任人与侵权人从对立到利益共赢的发展模式。
殷少平在《互联网条件下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概念》(2009)中介绍了民法以及著作法原则在著作权保护过程中的应用,并着重介绍了在对立方利益平衡条件下的著作权人权力范围。
吴汉东则主要围绕的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展开研究,其在《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2011)中指出,要加快网络条件下著作权侵权的认定行为范围,提高案件地域管辖能力。
在著作权的行政法保护方面,如今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行政调解制度,蒋志培在《著作权法律责任中行政处罚权》文章中指出,要大力实践著作权侵权的行政处罚制度,明确管理部门的处罚职责,通过立法完善监督程序。
在著作权的行政管理制度方面,现有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对行政执法机构管理机制的探讨。
大多数学者认为著作权行政保护执法机构分散,部门分割严重,不利于集权统一,效率严重降低;跨部门的行政协作保护机制不协调地方主管部门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执法水平较低。
主要代表文章有武善学的《健全中国特色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执法体制》(2010)等。
(二)国外保护现状
目前世界上的版权公约主要有《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罗马公约》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
版权保护体系主要分为大陆体系和英美法系两个流派。
美国是世界上版权保护体系最完善的国家,在美国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中,版权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虽然美国的版权保护经历了一个艰难的发展过程,但是它的建设特点却能给我们很深的启示。
它的特点主要如下:
1.立法细致,操作性强。
该特点的针对性比较强,法律描述的比较详细,能够将“确定”“待定”的内容解释清楚,对盗版行为的扩散起到了很好地遏制作用。
2.与时俱进,修订频率高。
根据时代的变化和当先的环境修订内容,可以及时保证法律的有效性。
3.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和包容性。
美国在修订的时候,总是能够发现很多行业中的新现象,从而提出很多先进的理念。
这体现了版权保护的前瞻性以及能够容纳社会种种现象的包容性。
4.立法部门和技术部门共同关注。
两个部门共同关注可以实现互相监督,保证部门的高效。
相对于我国来说,国外对著作权问题的相关研究更加成熟,目前国外的著作权行政保护职责大多体现在行政管理及服务上,美国及欧洲的许多学者都认为必须加强著作权的行政执法能力,加强对著作权的保护,估测著作权执法的国际发展趋势。
戴维在《科斯和著作权》中指出,普通条件下,政府将版权作为一种普通的产权,但是在互联网时代,维护版权受到了威胁,数字商品的交易成本低,进入壁垒少,形成了自由的市场,他指出仅呼吁版权立法执法是不够的,必须有更多的国家监管著作权,提高著作权运行的经济效率。
纵观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可以看出,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都对著作权的研究不断深入,在现有的研究成果下,著作权行政保护问题得到了一定的解决,但还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
第一,研究视角有一定的局限性,仅限于某种个案的针对某一领域的探讨,缺乏系统性的整体框架;第二,互联网条件下新型著作权纠纷案件较多,以如今的研究成果很难从民法保护的角度分析双方责任,难以形成有效的行政法保护体制;第三,现有研究成果忽略了对行政救济制度体系的研究,缺乏互联网条件下著作权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制度的研究。
二、“互联网+”背景下著作权保护的难点及原因分析
(一)互联网环境对传统著作权使用带来冲击
在网络环境尚未普及的条件下,通过网络对著作权进行侵权行为较为少见。
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技术的使用使公众利用各种作品形式的方式也多种多样。
例如P2P技术就是通过互联网中的用户通过共同的平台来进行信息的交换和处理,虽然这样的信息传播较快,但带来了难以控制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在这种技术条件下,当某个人将自己的作品以数字化的形式上传到共享平台中,其他用户可以自由的下载资料,这种行为按照传统的著作权使用制度来说,已经发生了侵权行为。
但信息技术的发展所带来的作品使用的方式多种多样,若是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是属于合理使用的。
因此,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使作品不再像传统的著作权制度下具有单一性的判定方式,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导致著作权法律制度相对滞后。
我国曾发生过一起著作权侵权案件,王蒙等几位作家起诉北京互联通讯有限公司,在本案例中,互联通讯没有经过王蒙等的认可,擅自将已经发表的作品上传至网络平台上。
当时我国的著作权法律基础较为落后,尚未有网络传播权的概念,法院通过条文扩大解释的方法判定在该案中技术的不断创新会增加新的作品使用方式,认定将作品上传至网络空间内是对作品的新型使用方式,被告败诉。
确实,在网络环境中,若赋予原创网络传播权,就会限制民众在信息交流过程中获取信息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网络信息时代的到来,对传统的著作权制度的冲击使时代赋予原作者更多的权利,但随之而来的也是对合理使用著作权制度的重新定义。
原因:
我国信息资源共享现行立法不完善。
《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对网络终端用户的侵权行为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并未作出明文规定。
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责条件部分指出:
“如果著作权人不能或者没有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其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和侵权情况证明,则视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索要请求。
”由此可知,网络提供者是否承担责任以“明知”这种主观意识状态为前提,其在“不知”或“应当不知”的情况下,即使造成了侵权后果也无需承担责任,因此可推断其适用《民法通则》中一般归责原则,即过错原则。
但是,在法律中所规定的过错原则的情况下,一项作品的举证由原告来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于在互联网上侵权行为难以定性,其具有隐蔽性、灵活性的特征,即使发现了明确的侵权事实,也很难用法律条文中的条例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更不用说许多侵权人利用现有法律的漏洞来逃避责罚了。
尤其是现在网络的自由性,谁都可以上传、下载资源,所以一旦当盗版资源传播开来,侵权人更是无从查处。
这就给版权保护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2)著作权侵权取证较为模糊
一般来讲,在一项作品的创作过程中总是在自己以习得的知识的基础上,再结合其他现有的成果创造出来的,也就是说,作者在进行创作时若不参考或学习已有的作品,仅凭借自身知识积累是很难产生新的作品的。
由此可以看出著作权的产品的传播会对他人的作品创作产生影响,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共物品的属性。
如今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传统的著作权制度已经无法适应互联网条件下的著作权保护的现实需要,在互联网共享下的著作权制度本身无法对社会资源共享机构以及社会公众利益进行相对有效的平衡。
这一固有的缺陷,必然会使互联网条件下信息资源共享过程中出现传播者、使用者与著作者之间的权利失衡,造成侵权取证较为模糊,侵权损害难以认定,赔偿标准尚需细化。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这一不平衡现象将会越来越严重。
原因:
信息资源共享利益平衡机制不完善。
作品的价值体现在其传播度上,传播范围越广,说明其价值越大。
如果它从未传播,那么它的价值就没有实现。
这样我们对它的创作者的权利是否受到了侵害是无从考量的。
如果是作品上传到网上传播后,作品得到了宣传,给原创者带来了利益,原创者自身认可并愿意接受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鉴定为没有给原创者带来损害。
如果网络传播导致原创者纸质版的刊物没有办法销售或者是正版产品的销售受阻,给原创者的利益带来了损害,那这样的情况我们鉴定为这种行为存在损害事实。
事实上,即便是原创者的版权受到了损害,但是这种危害性相对来说并没有那么大。
特别是当下的大环境中,网络发展迅速,网民处理网上资源的行为方式非常丰富。
加之现在社交软件种类繁多,层出不穷,资源的传播途径非常多。
危害的程度很难去衡量。
版权损害的事实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但是关于费用的赔偿在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这种案件在判决时难以衡量,给案件的处理后果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
(三)信息资源的获取和传播缺乏有效的管理办法
在互联网条件下对信息资源管理的不利导致在资源的利用过程中存在许多潜在的不合理现象,正是这些不合理性的存在,著作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同时,还会出现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在资源的获取中谋取了高额利润的现象。
目前互联网授权机制亟需完善,近年来,我国从法律方面通过加强技术手段的规定来达到对信息资源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信息资源的著作权保护作用,但是无法从根本上实现有效管理。
面对复杂多变的网络环境以及日益更新的互联网技术,仅以单个的著作权所有人不能对著作权的整体实施过程加以控制,其作品在网络空间的命运也不是由其个人决定的。
一方面,在著作权所有人一方,其虽拥有整体作品的权利,却无法实现合法的权益和收入,在使用者的一方,因其无法取得授权而不能合理的使用相关作品,由于交易成本的过高而导致的授权机制亟待完善。
巨大的信息流冲击使潜在交易难以转化成现实过程中的交易过程,对大部分所有人和使用者来说,若交易无法完成其是不关注得失的,但是就整体社会和民族的角度来讲,有效资源的不畅通最终将会致使丰富社会资源的闲置,民众无法获取更有价值的知识资源,这对我国的文化事业的发展以及相关知识产业的提高是有一定的阻碍作用的。
原因:
资源众多、网络普及的当前社会下,大部分人即便想获得著作权使用许可但是却不知道应该以怎样的方式,什么样的途径去获取。
这个通道难以被人所知。
普通用户如何获得著作权的使用许可已经成为著作权发展的重要难题之一,随着网络科技的进步以及社会资源的发展,民众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获得授权较难,构成侵权较易,且大部分流程是在无意中产生的。
著作权在行驶的过程中由所有者完全保留本身就是一件较为困难的事情,尤其是在网络时代背景下,网络传播权的使用就是一个典型难题]。
知识资源在传播的过程中,不仅会经历网络服务商、大数据图书馆,也会经流数据库开发者。
在现实生活中,数量众多的资源以及作者能获得使用者的授权认可,其难度也是巨大的,这其中不仅要涉及资源的使用者为寻找作者、进行谈判签约以及后续解决合同所花费的人力物力、时间,更存在因制度的成本例如缺乏具体的授权管理制度以及信息沟通而花费的成本等,交易成本巨大。
此外,资源的制作所有人也会因此而花费较多的精力、时间成本等,短时间内难以实现。
三、关于完善“互联网+”背景下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1)扩大著作权法定许可及使用制度使用范围
随着我国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原定的法定许可制度已不适用于当今经济的发展。
随着网络技术以及自媒体的飞速发展,网络用户的数量越来越多,人们只需动动手指,就可将纸质媒体中的资源上传到网络或者转发网络中已有的内容。
这种互相转载且转发的数量过大的资源几乎大部分都是在著作权所有者不知情或者未经其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发生的,网络转载行为目前还不属于法定许可的情形,但是这种现象却无时无刻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大量侵权的问题。
政府应出台更加细致和广泛的法律规定,对法定许可进行范围认定,一方面依法保护著作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将网络转载行为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
例如,在QQ、微信等便捷APP的转载过程中,通过法律许可将已发表的作品标注出来,由所有者已经声明不得使用的除外。
转载的使用者在转载过程中要标明转载资源的作者及来源或者向相关所有者支付一定的报酬,这种方式既能合理的保证著作权所有者的权益,也能更好的促进信息的交流。
合理使用建立在对著作权所有者以及使用者相对公平的规则之上,通过法律来确定合理的使用规则及制度不仅能够避免著作权人因知识产权的影响而阻碍到文化产业的传播,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
在“互联网+”背景下,一项知识资源的传播过程是迅速且高效的,在立法过程中面临的重大问题已经不是如何消除一项著作传播过程中的障碍以及如何保护民众利益的问题,而是在过于自由流通的条件下如何合理的保障著作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以前科技尚不发达的时候,合理使用制度可有效的保证作者及传播者的利益,更能使公众获得最佳的使用权,如今在互联网条件下,合理使用制度因无明确的标准成为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发生矛盾的冲突因子。
如今,技术保护措施已列入了《著作权法》,这体现了对著作权所有人的知识资源成果保护更加完善,但也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合理使用权的行使。
目前,通过网络转载或者纸媒转载网络作品的现象日趋严重,针对这个局面,我国曾出台了《信息网络权保护条例》,通过制度的形式扩大了法定许可的应用范围。
该条例中规定了在网站上下载作品仅限于文字、美术及摄影作品,这也就意味着在网络环境中传载不涉及时事性的新闻和文章时,若著作权所有人没有声明不得传播,那么普通民众是可以传播的,其行为可以适用法定许可。
当然该保护条例中,也赋予了纸媒转载的权利,因此应进一步规范法定许可制度,既赋予民众传播转载的正当权益,又保证著作权所有者的正当利益。
但是由于我国立法的落后及高新科技的迅速发展,保护条例仍不能适用于日新月异的网络环境。
(二)加强著作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近年来不同的学者或专家在讨论如何解决著作权侵权问题中,都指出我国著作权盗版侵权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广大人民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或者保护意识较为薄弱,某些盗版侵权人素质低,因此要大力加强著作权法及知识产权的宣传和打击力度,并将著作权侵权问题的精力放在个人身上。
在现实过程中,我们不可能通过法律的方式将所有的社会公民作为研究以及反抗的对象,只有明确解决问题的重点,才能最大程度上保护著作权所有者的利益。
根据外国的经验以及我国的现实情况,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在实践过程中,应该把大规模进行商业非法复制的行为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以商业为主的非法侵权行为将会给著作权所有人带来最大的损失,这种恶意侵权行为也会给社会公众带来不良的影响。
从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内容来看,《刑法》中的解释缺乏对网络著作权侵犯罪的规定,特别是网络服务商或资源转载者以侵权或者违反义务的方式造成著作权所有人产生巨大利益损失或者取得违法经营数额的情节存在严重的空白,这不仅使著作权所有者无法伸张自己的正确权力,也使相关的执法部门无法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此领域内作出判决。
因此,政府应该填补刑法中关于著作权保护机制的空白,严厉打击著作权违法犯罪行为。
(三)推进“互联网时代”著作权交易配套机制建设
互联网技术的产生开启了著作数字化的先河,电子信息将艺术以及技术完美的融合在一起,为不同用户共享提供了宽广的平台。
随着信息化社会的不断推进,构建平等诚信的著作交易市场,必须推动著作权交易服务体系的建设。
著作权公共服务指的是行政管理部门或具有法律资格的组织针对著作权在管理使用保护等方面提供的公共领域服务,推行著作权公共服务的最终目的是维护著作人的私有版权。
在互联网著作权交易方面,我国的版权服务体系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因此必须设立健全的著作权教育法律体制,降低版权转让中的风险,提高版权转让效率。
一方面要完善著作权的市场运营体制,促进公益性服务机构的建立,以政府指导为切入点,推动信息化著作权建设,构建完善的版权服务体系。
另一方面健全信息化运作体系,当前著作版权是引起著作人及出版者矛盾的根源,一项著作的瞬间传播改变了以往传统的版权结构体系,使侵权具有取证难、概率大、权益复杂化等特点,要规范著作权服务与立法,建设交易平台及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到2018年为止,我国已在不同地方已建立起版权交易中心,在这项工作的建设过程中不仅要注重数量的增长,也要关注交易质量的优化,从而方便买卖双方著作版权的交易,使双方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结论
在追寻著作权法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我们能够清晰的认识到,从著作权的确立到作者权利本位的建立,再到后来著作权的扩张以及公共属性的增加,这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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