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江都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x
- 文档编号:17015827
- 上传时间:2023-07-21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19.38KB
扬州市江都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x
《扬州市江都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扬州市江都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扬州市江都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扬州市江都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履行国家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 区财政局(国资办)是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及日常监督管理。
区国资办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工作,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
各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审核审批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使用的管理情况。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并对相关资产实行专项管理。
第五条 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扬州市江都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单位应当及时将资产占有、使用情况及增减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按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国资办)报送资产统计报告。
第八条 单位要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绩效管理的方式方法,真实反映和解析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运营效果,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九条 单位应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运用,并结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章 自用资产管理
第十条 自用资产管理是指单位国有资产购置、资产入库登记、资产领用交回、资产清查盘点、资产处置、资产共享共用等行为。
第十一条 资产购置。
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资产购置预算办理资产购置事项,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申购、审批、合同订立、验收、付款等流程购置资产,不得超标准、超预算购置。
第十二条 资产入库登记。
单位对通过购置、置换、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并办理登记入库手续后,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卡片登记,建立资产实物明细账,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竣工验收以及按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
第十三条 资产领用交回。
单位应在资产实物明细账中,全面动态反映本单位资产的领用、交回、占用情况。
资产领用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明确使用保管人,资产出库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使用人员离职、调动、退休时,所用资产必须按规定交回,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变更卡片信息。
第十四条 资产清查盘点。
单位应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至少每年一次),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要与财务部门定期进行账目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对盘盈、盘亏和毁损的资产,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资产处置。
单位资产需要处置时,按《扬州市江都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资产共享共用。
区财政局、国资办、各主管部门要创新工作方法,按照公平、节俭、高效的原则,采取有效的激励机制,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平台,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出租出借管理
第十七条 资产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让渡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资产出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让渡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十八条 单位的国有资产不得以无偿方式出借给公民个人、行政事业单位之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因工作需要确需无偿占用对方资产的,应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
单位的货币资金不得用于出借。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权限如下:
(一)行政单位报国资办审批,同时,报区监察局备案。
(二)非一级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国资办审批,同时,报区监察局备案。
第二十条 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附相关出租方案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
主管部门应对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查,报区国资办审批,监察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单位申请办理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及大型资产出租、出借按照《江都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房屋、土地出租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应提交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单位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方案;
(二)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单位同意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证明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单位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权属不清或产权有争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单位资产出租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委托经区国资办确认的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公开招租,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招租的,须说明理由,报经区国资办、监察局审批同意后,方可以其他方式出租。
通过非公开方式招租的,租金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其中房产的租金价格应参照同类地区同类房产的出租价格确定,如无法提供的,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 单位资产出租必须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合同文本格式由区国资办统一制定,房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其他资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五条 单位将房产、车辆等国有资产承包给他人经营获取收益的,视同租赁行为,应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确保履行职责,完成事业目标、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业务拓展需要,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注册登记独立核算企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报区国资办备案。
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国资办审批。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应在科学论证、公开决策的基础上提出对外投资申请,附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
主管部门应对所属事业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拟投资项目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等进行审查,并报区国资办审批或者备案。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效益情况是主管部门审核新增对外投资事项的参考依据。
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资产负债率过高的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对外投资或在原股份上增资扩股的,应提交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单位拟办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书面申请;
(二)对外投资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事业单位同意对外投资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拟对外投资的资产价值证明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拟创办经济实体的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投资双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
(七)控股或参股公司增资扩股董事会决议;
(八)本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拟合作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登记证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九)事业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
(十)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拟合作方上年财务报表;
(十一)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一)买卖期货、股票(不含股权转让行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产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凡利用国外贷款的,在贷款债务没有清偿以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转让(减持)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按照扬州市江都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经批准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应聘请经区国资办确认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或核准手续。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
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对外投资。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按照公开、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规范无形资产的投资行为,杜绝无形资产投资过程中的流失和违规现象。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境外投资的,应遵循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加强风险控制,对投资资产的经营和收益分配应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承担对投入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发现可能出现资产损失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七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兴办经济实体或对外投资。
第五章 对外担保管理
第三十八条 对外担保是指事业单位向境内外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承诺,一旦债务人不能按约偿还债务时,将代为履行偿还义务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担保。
确需对外担保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主管部门在对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等进行审查后,报区国资办审批。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的,应提交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事业单位对外担保事项的书面申请;
(二)事业单位同意对外担保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拟对外担保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专利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拟担保对象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五)担保单位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六)被担保单位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担保的证明)。
第四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等国有资产对外担保。
第四十二条 行政单位不得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区财政局、国资办、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的日常监督和定期的专项检查。
第四十四条 各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出租、出借;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出租、出借事项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出租、出借;
(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所投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的职能。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其国有资产使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各主管部门、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区国资办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月日起施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扬州市 江都 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 使用 管理 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