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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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桐乡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和依据
(二)适用范围
(三)工作原则
(四)气象灾害等级标准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三、应急预警机制
(一)预警级别
(二)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三)预警预防行动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条件
(二)响应处置程序
(三)公共媒体应急响应
(四)社会公众应急响应
(五)应急响应终止
(六)信息共享与发布
五、后期处置
(一)调查与评估。
(二)总结通报
(三)灾害鉴定
(四)灾害保险
六、保障措施
(一)资金、技术保障
(二)通信、电力保障
七、监督管理
(一)宣传教育
(二)培训
(三)演练
(四)交流与协作
八、奖惩
九、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三)预案解释部门
(四)实施日期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保障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轻或避免因气象灾害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浙江省气象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嘉兴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嘉兴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桐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桐乡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精神,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凡在桐乡市范围内发生气象灾害或其衍生灾害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坚持防灾与抗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坚持部门联动、按责分工、发挥最大防灾减灾效益的原则。
(四)气象灾害等级标准
气象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分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等级,符合相关标准之一即为达到该等级的级别。
1、特别重大气象灾害(Ⅰ级):
(1)、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2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重大影响的气象灾害。
2、重大气象灾害(Ⅱ级):
(1)、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气象灾害。
3、较大气象灾害(Ⅲ级):
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4、一般气象灾害(Ⅳ级):
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成立桐乡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领导、组织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处理工作。
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市气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府办、人武部、发改局、经贸局、财政局、国土局、农经局、公安局、交通局、建设局、民政局、教育局、水利局、气象局、环保局、卫生局、粮食局、旅游局、广电台、供电局、电信局、供销总社、水务集团等部门和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
1、领导小组职责:
(1)制订全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
(2)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为市政府提供防灾减灾决策依据和建议;
(3)负责气象灾害应急体系与设施建设,组织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并及时提供气象服务信息;
(4)负责调集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装备等资源,协调解决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5)指导和督促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6)承担市政府赋予的其他任务。
2、成员单位职责:
(1)市府办:
做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协调工作,协调市新闻媒体做好气象灾害的新闻发布工作。
(2)市气象局:
负责制定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参与市政府气象防灾减灾决策,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开展气象防灾减灾服务,调查、评估、鉴定气象灾害。
(3)人武部:
组织市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和营救群众工作。
(4)市公安局:
负责气象灾害预警或影响时,保障相关区域社会治安稳定和交通道路畅通,协助受灾人员安全、快捷转移工作。
(5)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报)、协助抢险救灾,组织重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应急治理工程建设。
(6)市教育局:
负责所属学校的房屋安全和紧急状态下的人员转移,按照气象灾害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暂时放学和停课。
(7)市民政局:
负责全市气象灾害的救助和救济工作;协助做好灾民安置转移工作;及时统计灾情,核实上报;积极争取救灾资金和物资,安排好灾民生活。
(8)市发展改革局:
负责协调防灾救灾所需的经费、物资等供应;负责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落实工作;组织协调灾后重建中的基础设施恢复。
负责居民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等监测,必要时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稳定商品价格,维护社会稳定。
(9)市财政局:
负责安排落实日常办公经费和抗灾专项资金,并负责监督资金使用。
(10)市交通局:
负责气象灾害预警或影响时,保障相关区域道路畅通。
(11)市规划与建设局:
负责气象灾害预警或影响时,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户外广告、在建房屋等加固或拆除,组织建筑工地相关人员安全撤离或转移工作。
(12)市水利局:
负责提供水文监测与预报预警信息,及涝旱台风灾害等灾情影响分布信息,组织实施防汛防洪工程设施规避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3)市农经局:
负责提供农业灾害影响分类信息,组织农业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帮助、指导农民恢复灾后生产。
(14)市环保局:
负责提供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所需气象信息的时间段、地域等相关资料。
(15)市广电台:
按照有关信息发布规定,利用各类传播媒体,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做好相关广播电视宣传动员工作。
(16)市电信局、移动公司:
组织、协调相关运营企业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通信的保障工作,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
(17)市供电局:
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保障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电力供应。
(18)市旅游局:
负责旅游景区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旅游企业做好游客和旅游从业人员疏散工作,开展防灾知识宣传。
(19)市水务集团:
负责气象灾害发生时的用水保障工作。
(20)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二)市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工作组(设在市气象局),具体实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和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应急工作组组长由气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气象局各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
1、应急状态下的职责:
(1)督促、检查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
(2)及时传达领导小组的工作指示;
(3)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
(4)做好各类信息的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
(5)做好调查研究,为领导小组重大决策提供建议。
2、平常工作主要职责:
(1)组织修订和完善预案;
(2)组织开展有关气象灾害预警知识的培训;
(3)组织指导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演练。
(三)各镇(街道)应设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协调本地区防御气象灾害和抢险救灾等应急工作。
(四)市应急专家委员会
市气象局负责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市应急专家委员会,为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负责对气象灾害成因及其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负责在技术方面指导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参与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指导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应急技能培训。
三、应急预警机制
(一)预警级别
气象灾害预警级别,按其强度及可能或已经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预警(Ⅰ级)、重大气象灾害预警(Ⅱ级)、较大气象灾害预警(Ⅲ级)、一般气象灾害预警(Ⅳ级)。
1、Ⅰ级预警(特别重大气象灾害预警)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气象台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并可能直接造成人员死亡或对经济社会及群众生产、生活等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气象灾害;
(2)已经出现特别重大等级气象灾害并延续。
2、Ⅱ级预警(重大气象灾害预警)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气象台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气象灾害橙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并可能直接造成人员死亡或对经济社会及群众生产、生活等产生重大影响的气象灾害;
(2)已经出现重大等级气象灾害并延续。
3、Ⅲ级预警(较大气象灾害预警)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气象台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气象灾害黄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并可能造成人员死亡或对经济社会及群众生产、生活产生较大影响的气象灾害;
(2)已经出现较大等级气象灾害并延续。
4、Ⅳ级预警(一般气象灾害预警)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气象台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气象灾害蓝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并可能对经济社会及群众生产、生活产生一定影响的气象灾害;
(2)已经出现一般等级气象灾害并延续。
(二)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1、信息来源
(1)市气象台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2)上级气象主管部门及兄弟县(市)所属气象台站预报预警信息;
(3)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提供的气象灾情信息。
2、信息审核和报送
(1)市气象局收到气象灾害信息后,经审核符合气象灾害上报标准的,按相关规定报上级气象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通报市相关单位和有关部门;
(2)市气象局与市有关部门的气象灾害信息报送可以采用业务网络系统、机关协同系统、电话、传真等方式传递,并通过响应措施确认。
(3)气象灾害信息接收处理单位应当24小时值班,收到信息后及时审核、处理。
(三)预警预防行动
气象主管部门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及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气象灾害情况,立即进行工作部署,并报市政府。
相关部门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按照各自职责,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防御、救援、保障等行动,确保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有效实施。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条件
达到以下条件之一即进入应急响应处置程序:
1、气象灾害达到Ⅰ至Ⅳ级预警级别;
2、上级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下达我市进入应急响应程序的命令。
(二)响应处置程序
1、Ⅰ级预警响应
(1)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气象灾害监测、预报、警报信息,发布预案启动命令,提请市委市政府召开紧急会议,就防御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做出决策和部署,动员全社会全力以赴投入抗灾救灾。
(2)向上级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通报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3)市气象局做好气象灾害的跟踪监测、预报、预警工作,每1小时发布一次临近预报,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部门报告气象灾害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做好气象灾害发生后的现场气象服务等工作。
(4)市广播电视台安排专人值班,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及时插播有关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5)根据不同气象灾害的影响特点,水利、国土、建设、交通、教育、旅游、水务等部门和单位实行专人值班,组织相关人员对危险区域进行巡查,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对学校、景区、地质灾害易发地、建筑工地等灾害影响高危区域人群实施转移。
(6)相关部门收到气象灾害或预警信息后,按照各自职责,启动相应等级的气象灾害应急防御、救援、保障等行动,确保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有效实施。
2、Ⅱ级预警响应
(1)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预案启动命令,召开相关部门紧急会议,就防御重大气象灾害做出决策和部署。
(2)向上级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通报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3)市气象局做好气象灾害的跟踪监测、预报、警报工作,每1小时发布一次临近预报,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部门报告气象灾害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做好气象灾害发生后的现场气象服务等工作。
(4)市广播电视台安排专人值班,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及时插播有关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5)根据不同气象灾害的影响特点,水利、国土、建设、交通、教育、旅游、水务等部门和单位实行专人值班,组织相关人员对危险区域进行巡查,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对学校、景区、地质灾害易发地、建筑工地等灾害影响高危区域人群实施转移。
(6)相关部门收到气象灾害或预警信息后,按照各自职责,启动相应等级的气象灾害应急防御、救援、保障等行动,确保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有效实施。
3、Ⅲ级预警响应
(1)发布预案启动命令,对防御气象灾害做出决策和部署。
(2)向上级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通报市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3)市气象局做好气象灾害的跟踪预报、预测、警报工作,每3小时发布一次临近预报,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部门报告气象灾害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4)相关部门收到气象灾害或预警信息后,按照各自职责,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防御、救援、保障等行动,确保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有效实施。
4、Ⅳ级预警响应
(1)发布预案启动命令,并通报市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2)市气象局做好气象灾害的跟踪预报、预测、警报工作,每3小时发布一次临近预报,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部门报告气象灾害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3)相关部门收到气象灾害或预警信息后,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救援、保障等准备工作。
(三)公共媒体应急响应
接到市气象局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公众媒体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话、报纸、显示屏、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测、警报信息。
(四)社会公众应急响应
根据《嘉兴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气象灾害防御指南或各级政府气象灾害防御要求,社会公众采取相应的自防、自救、互救等防御措施。
(五)应急响应终止
1、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可以终止应急响应:
(1)灾害性天气系统在移向我市的过程中已明显减弱,或其移动路径发生变化,预计不会对我市造成明显影响;
(2)影响我市的灾害性天气过程已经结束,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已经完成;
(3)其他可以终止应急响应的情形。
2、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终止、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终止,由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经请示上级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负责发布;较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终止,由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请示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发布,并报上级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备案;一般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终止,由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发布,并报上级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备案。
3、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应及时向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新闻媒体通报。
(六)信息共享与发布
1、信息共享
气象、水利、民政、国土等部门应及时向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上报各类实时监测、预报和统计信息,并在部门间实现共享。
2、气象信息发布
(1)决策气象服务信息报送。
按照决策气象服务工作流程,由市气象局向市政府及相关工作部门报送决策气象服务信息。
(2)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
根据气象灾害预警分类分级向媒体和公众发布预警信号。
五、后期处置
(一)调查与评估。
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协助市气象局做好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
(二)总结通报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15日内,市气象局应将本次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总结上报市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三)灾害鉴定
市气象局负责对气象灾害进行鉴定,并承担为保险部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保险理赔事项提供准确的气象灾情信息证明。
(四)灾害保险
1、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2、保险部门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
3、有关部门应当为本部门气象灾害专业救援队伍办理人身保险。
六、保障措施
(一)资金、技术保障
(1)财政部门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抗灾救灾的资金保障。
(2)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气象灾害应急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应急能力。
(3)建立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4)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二)通信、电力保障
(1)以现有气象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有线和无线、地面和卫星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稳定可靠的气象信息通信系统。
(2)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的气象灾害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3)气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移动式气象监测站或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4)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技术装备的维护养护,配置备份系统,建立健全紧急保障措施。
电力部门负责保障气象防灾减灾的供电需要。
七、监督管理
(一)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及气象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加大对气象灾害预警知识的宣传,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教育。
(二)培训
各单位应把气象灾害、预警知识、应急处置知识以及工作管理、救援人员上岗和其他常规性培训工作,纳入总体防灾、减灾、应急处置的培训内容。
(三)演练
各级政府应当把气象灾害应急演练,纳入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演练。
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管理和业务技术人员,进行室外移动式气象信息监测站和流动气象服务台的应急演练,以确保气象灾害发生应急需要时发挥作用。
(四)交流与协作
加强与其他县(市)和社团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提高防灾减灾应急能力和技术水平,积极争取各级部门及相关单位对气象防灾减灾的技术与物资援助。
八、奖惩
对气象灾害防御、抗灾救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玩忽职守、预防和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重要情况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气象灾害是指由于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冰冻、霜冻、低温、大雾、龙卷风、大风、沙尘暴、灰霾、高温、干旱、雷电、冰雹等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涉及公共安全的灾害。
本预案中“台风”含义包括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六类。
本预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气象局负责预案的日常管理,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情况,及时对本预案进行评审,提出修订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镇(街道)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市气象局备案。
(三)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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