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工程劳务分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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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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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甲方:
乙方:
S期:
'J
说明:
本合同资料造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Pk协商ft!
共同承认.
义务.同时綱述确定的时问内
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挡可iff接下载或修
时请详通阅焼内容.
工程承包人包人):
劳务分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
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与工
程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包合
同”),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2、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分包范围:
提供分包劳务内容:
3、分包工作期限
开始工作日期:
年月日结束工作日期:
年月曰
总日历工作天数为:
天
4、质H标准
工程质虽:
按总包合同有关质虽的约定、国家现行的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虽评定标准》,本工作必须达到质H评定等级。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本合同;
本合同附件;
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本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
6、标准规范
除本工程总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
7、总包合同
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供劳务分包人査阅。
当
劳务分包人要求时,工程承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的副本或复印件。
劳务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
8、图纸
工程承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天前,向劳务分
包人提供图纸套,以及与本合同工作有关的标准图套。
9、项目经理
工程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
理为,职务:
,职称:
。
劳务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
为,职务:
,职称:
。
10、工程承包人义务
、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包
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虽
向发包人负责;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工程承包人完成劳务分包人施
工前期的下列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在年
日前向劳务分包人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劳务
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交付要
求为:
0
在年月日前完成水、电、热、电讯等施工管线和施
工道路,并满足完成本合同劳务作业所需的能源供应、通讯
及施工道路畅通的时间和质H要求;
在年月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工程地质
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在年月日前完成办理下列工作手续:
在年月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
控制点位置,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
在年月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下列生产、生活临时设施:
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
、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虽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虽、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虽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査和验收;
、负责工程测虽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劳务分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按本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动报酬;
、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11、劳务分包人义务
、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虽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工程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
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劳务分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前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提交句、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
、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
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虽达到约定的标
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H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
款;
、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査;
接受工程承包人随时检査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
调配合,照顾全局;
、按工程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工程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工程承包人办理交工验收;
、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己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劳务分包人责任发生损坏,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或租赁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劳务分包人须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
的指令。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劳务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12、安全施工与检査
、劳务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査人员依
法实施的监督检査,釆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劳务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工程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
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工程承包人不得要求劳务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
进行施工。
因工程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工程承包
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3、安全防护
、劳务分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
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
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承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
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及使用毒
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劳务分包人应在施工前10天以
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劳务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由劳务分包人提供使用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由工程承包人负责供应。
14、事故处理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劳务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工程承包人,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15、保险
、劳务分包人施工开始前,工程承包人应获得发包人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的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
支付保险费用。
、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工程承包人办理或获得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工程承包人必须为租赁或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工程承包人自行投保的范围为:
。
、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
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
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劳务分包人自行投保的范围为:
、保险事故发生时,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有责任釆
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16、材料、设备供应
16.1劳务分包人应在接到图纸后天内,向工程承包
人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经确认后,工程承包人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虽、品种、规格、型号、数虽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需要劳务分包人运输、卸车的,劳务分包人必须及时进行,费用另行约定。
如质虽、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劳务分包人应在验收时提出,工程承包人负责处理。
16・2劳务分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供
应的材料、设备。
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劳务分包人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6・3工程承包人委托劳务分包人釆购下列低值易耗性
材料:
米购材料费用为:
米购材料费用为:
米购材料费用为:
米购材料费用为:
16・4工程承包人委托劳务分包人釆购低值易耗性材料
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凭采购凭证,另加%的管理费向工程
承包人报销。
17、劳务报酬
17.1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釆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计算:
固定劳务报酬;
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按确认的工时计算;
约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按确认的工程虽计算。
17・2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除本合同17.6规定的情况
外,均为一次包死,不再调整。
17・3采用第种方式计价的,劳务报酬共计
7Uo
17・4采用第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
分别为:
,单价为元;
,单价为元;
,单价为元;
,单价为元;
,单价为元。
17.5采用第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分别为:
,单价为元;
,单价为元;
,单价为元;
,单价为元;
,单价为元。
17・6在下列情况下,固定劳务报酬或单价可以调整:
以本合同约定价格为基准,市场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超过%,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后续法律及政策变化,导致劳务价格变化的,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18、工时及工程虽的确认
18・1釆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的,施工过程中不计算工时和工程虽。
18・2采用按确定的工时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每日将提供劳务人数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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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施工机具、周转材料供应
20・1工程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劳务作业使用的
机具、设备,性能应满足施工的要求,及时运入场地,安装调试完毕,运行良好后交付劳务分包人使用。
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应按时运入现场交付劳务分包人,保证施工需要。
如需要劳务分包人运输、卸车、安拆调试时,费用另行约定。
20.2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施工使用的机具、设备一览表见附件二。
20・3、工程承包人应提供的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
一览表见附件三。
21、施工变更
21・1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承
包人项目经理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发出变更
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劳务分包人按照工程承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虽;
(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1.2因变更导致劳务报酬的增加及造成的劳务分包人
损失,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虽,劳务报酬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21.3施工中劳务分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劳务分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工程承包人的直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1.4因劳务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劳务分
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劳务报酬。
22、施工验收
22・1劳务分包人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虽,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虽标准。
劳务分包人施工完毕,应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完工报告,通知工程承包人验收;工程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劳务分包人的上述报告后
7天内对劳务分包人施工成
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或者工程承包人在上述期限内未组织验收的,视为劳务分包人巳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工作。
但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劳务分包人施工质虽不合格时,劳务分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工程承包人的相关损失。
22・
2全部工程竣工一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劳务分包人
对其分包的劳务作业的施工质H不再承担责任,在质H保修期内的质虽保修责任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3、施工配合
23・1劳务分包人应配合工程承包人对其工作进行的
初步验收,以及工程承包人按发包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劳务分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査、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劳务分包人配合时,劳务分包人应按工程承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
除上述初步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之外,劳务分包人因提供上述配合而发生的工期损失和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3・2劳务分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工程承
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工程承包人应配合劳务分包人工作或确保劳务分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且工程承包人应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24、劳务报酬最终支付
14天内,
24・1全部工作完成,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
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
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劳务报酬的最终支付。
24・2工程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14
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工程承包人确
认结算资料后14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尾款。
24・3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劳务报酬结算价款发
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5、违约责任
25・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
约责任:
工程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第19条、第24条的约定,不按
时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
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
25・2工程承包人不按约定核实劳务分包人完成的工
程虽或不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或劳务报酬尾款时,应按劳务
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拖欠劳务报
酬的利息,并按拖欠金额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每日
%。
的违约
金。
25・
3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
务时,应向劳务分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工程承包
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劳务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
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
25・4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劳务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劳务分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
工程承包人支付元的违约金;
劳务分包人施工质H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H标准,但
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时,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
的违约金;
劳务分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
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元,劳务分包人尚应
赔偿因其违约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25.5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
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6、索赔
26・1工程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
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劳务分包人应予以积极配合,保持并
出示相应资料,以便工程承包人能遵守总包合同。
26・
2在劳务作业实施过程中,如劳务分包人遇到不利
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形出现,则工程承包
人应该釆取一切合理步骤,向发包人主张追加付款或延长工期。
当索赔成功后,工程承包人应该将索赔所得的相应部分转交给劳务分包人。
26・3当本合同的一方
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并有索赔
事件发生时有效的相应证据。
26・4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
错误,以及应由工程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作时间延误和劳务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报酬及劳务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劳务分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
工程承包人索赔:
索赔事件发生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
索赔意向通知;
发岀索赔意向通知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提出延长工作时间和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劳务分包人送交的索赔报
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劳务分包人送交的索赔报
告和有关资料后21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劳务分包人作进一
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当该项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劳务分包人应当阶段性地
向工程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
21天内,
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
告。
索赔答复程序与、规定相同。
26.5劳务分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
错误,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工程承包人可按上述程序和时限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索赔。
27、争议
27・1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
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
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釆用下列第
方式解决争议:
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
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8、禁止转包或再分包
28・1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
或再分包给他人。
否则,劳务分包人将依法承担责任。
29、不可抗力
29・1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2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劳务分包人应立即通知工
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釆取措施,
尽力减少损失,工程承包人应协助劳务分包人釆取措施。
工
程承包人项目经理认为劳务分包人应当暂停工作,劳务分包
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
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劳务分包人应每
隔7天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一次受害情况。
不可抗力
结束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提交
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2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作时间由
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
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作业的材料和待安装的
设备的损害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
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劳务分包人自有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
人自行承担;
工程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械设备损坏,由
工程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停工期间,劳务分包人应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要求留在
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工程承包
人承担;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延误的工作时间相应顺延。
2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
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0・
1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
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劳务分包人应
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项
目经理,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
24小时
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按文物
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
工程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
如劳务分包人发现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0.2劳务作业中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时,劳务
分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收到处置方案后24
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工程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工程承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31、合同解除
31.1如果工程承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务
报酬,劳务分包人可以停止工作。
停止工作超过28天,工
程承包人仍不支付劳务报酬,劳务分包人可以发岀通知解除合同。
31.2如在劳务分包人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
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终止,工程承包人应通知劳务分包
人终止本合同。
劳务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尽快撤离现场,工程承包人应支付劳务分包人已完工程的劳务报酬,并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1・3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
约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1、4合同解除后,劳务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己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撤岀
施工场地。
工程承包人应为劳务分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作劳务报酬。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2、合同终止
32・1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劳务报酬价款支付
完毕,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并经工程承包人验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3、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工程承包人和劳
份,工程承包人执
务分包人各执一份;本合同副本
份,劳
务分包人执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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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劳务 合同 工程 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