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标准工时制审批服务指南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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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标准工时制审批服务指南1
庐阳区非标准工时制审批服务指南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9条;
2、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3、安徽省劳动厅《安徽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办法》(劳护字[1995]225号)。
二、办理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劳动者;
地质及资源勘探、 开采、建筑、制盐、制糖、旅游、养殖、农场果园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劳动者;
烟草、食品饮料生产、农副产品收购加工等受季节和技术条件限制的部分劳动者;
其他因工作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自然条件和技术条件限制的季节性、突击性工作的劳动者;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劳动者;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
其他生产经营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非标准工作制审批表》一式两份,其中“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表决执行非标准工时的意见:
”栏,应加盖该企业工会组织章。
3、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关于执行非标准工时的表决决议。
4、企业当期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企业自行登录市人社局网站打印)。
5、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
四、办理时限:
15日内
五、受理地点:
庐阳区政务服务中心18号行政许可、审批窗口(65699354)
六、审批部门:
庐阳区人社局就业促进科(65699528)
非标准工时制审批表
申报单位:
(盖章)
申报日期: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经济性质
主管部门
详细地址
营业执照登记号
营业范围
申报周期
旺季
淡季
企业人数
女工人数
计件/计时
计件定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生产工艺流程:
主要产品名称:
工作时间安排:
生产性质及特点:
报批工种及工作和休息方式:
序号
工种名称
人数
工作和休息方式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表决执行非标准工时的意见:
(企业工会章)
二○一年月日
企业主管部门意见:
二○一年月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意见:
二○一年月日
注:
1、工作和休息方式是指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形式,包括每天工作时间、执行季节、计算周期等;
2、此表一式二份,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留一份。
(单位名称)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
(参考件)
为了规范本单位工时制度,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依法保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保证生产任务完成,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及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在保证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用人单位情况说明
(一)基本情况
1.用人单位注册类型:
(经济性质)。
2.用人单位规模:
(注册资本)。
3.经营范围:
。
(二)用工情况
(1)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人,其中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人、缴纳社会保险人数人。
本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人。
(2) 本单位已依法实行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或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考勤记录完整;
(3)本单位已依法建立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安徽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4)本单位已依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
(5)本单位已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的规定。
(6)本单位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有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的已征得(劳务派遣单位名称)同意。
二、实施理由
本单位系(行业描述),部分岗位工种存在下列情形,并且基本符合《安徽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必备条件。
A.不定时工作制:
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
B.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受季节及自然限制,□生产任务不均衡,□工作地点远需集中休息的,□其他:
(岗位职责描述)需要集中工作集中休息。
三、实施对象
(一)对下列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A.企业高级管理岗位:
,现有人数人;
B.外勤、营销岗位,工种:
,现有人数人;
C.运输、装卸岗位,工种:
,现有人数人;
D.非生产性值班岗位,工种:
,现有人数人。
E.其他工作岗位:
(岗位职责描述),现有人数人。
(二)对下列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A.生产一线岗位,工种:
,现有人数人;
B.生产辅助岗位,工种:
,现有人数人。
C.其他工作岗位,工种:
,现有人数人。
四、实施期限
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实施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企业要向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期不定时工作制或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执行情况,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协商确定是否继续申报审批。
五、实施办法
(一)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的安排
1.不定时工作制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本单位将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职工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1).具体的劳动定额和考核标准为:
(2).具体的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办法为:
上述
(1)、
(2)项内容可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
(3)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4)根据《职工年休假条例》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同样享有带薪年休假。
在保证完成生产任务的前提下,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休假时间。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本单位实行以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A.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年度工作日为250天/年,工作时间为2000个小时/年
B.以半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年度工作日为125天/年,工作时间为1000个小时/半年
C、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季度工作日为62.5天/季,工作时间为500个小时/季
D.以月为周期综合计算,月度工作日为20.83天/月,工作时间为166.64个小时/月
E.以周为周期综合计算,周工作时间为40个小时/周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将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工会和职工有权监督企业的执行情况。
(4)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11小时。
职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5)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单位每月将书面考勤记录与职工核对并由职工签字确认。
综合计算周期期满后单位应及时统计每个职工在周期内的工作时间,并将汇总统计清单与职工核对并由职工签字确认。
(6)根据《职工年休假条例》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同样享有带薪年休假。
在保证完成生产任务的前提下,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休假时间。
(二)工资待遇
本单位保证在不降低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的基础上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严格按照《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相关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1.关于不定时工作制
(1)高级管理人员按以下办法支付工资:
A.劳动合同约定实行年薪制;
B.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高于合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
C.其他办法:
。
(2)外勤、运输、装卸、非生产性值班人员等人员按以下办法支付工资:
A.按基本工资+绩效或提成考核;
B.按工作岗位约定;
C.其他办法:
。
以上考核和工资支付的具体办法可由企业另行制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后确定。
职工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高于本办法的从其约定,以保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以后职工工资待遇不受影响。
(3)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4)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2.关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本单位严格执行《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依法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在综合计算周期期满后及时进行结算,并在次月的发薪日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2)对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按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15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300%支付加班工资。
(3)劳动者终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将以终止或提前解除时间作为结算周期进行结算,按规定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4)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措施
1.本单位依法维护职工人格尊严和安全健康、休息休假的权利,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
2.在气温超过36℃时,原则上不得组织加班,避免高温疲劳作业,杜绝恶性事件发生。
并针对工作性质采取下列措施:
(1) 高温期间露天作业的,严格遵守“避中间”措施,即不得在中午12:
00至15:
00期间组织露天作业,防止中暑事件发生。
(2)安排职工从事高温作业的,每天适当缩短工作时间;高温作业场所配备30℃以下的休息室,增加工间休息时间与次数,提供必要的降温保健用品(如冰块、茶水、人丹等),确保高温岗位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3.对于本单位使用的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措施,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适当缩短未成年工每天工作时间,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夜班劳动。
4.对有毒有害生产作业岗位的职工实行特殊保护措施,同时保证生产环境能够达到卫生防疫部门的法定标准,符合生产环境达标要求。
5、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度的女职工在“三期”内的,依法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不安排其从事夜间劳动。
六、本方案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七、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书面文件在企业内部显著位置公示5个工作日。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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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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