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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公益性服务实施制度
乡村公益性服务实施制度
第一条乡村公益性服务是由政府组织实施、财政保障经费。
一般不列入本制度规定的乡村公益性服务。
第二条设置乡村公益性服务项目应遵循的原则:
㈠必要性原则。
设置的乡村公益性服务项目。
而一家一户又干不了干不好的公共事务,政府应该承担的公共服务责任。
㈡可行性原则。
设置乡村公益性服务项目。
㈢可能性原则。
设置乡村公益性服务项目的范围、内容和经费标准。
确保市乡财政拨付的兴办社会事业的资金用途不变、额度不减、并逐年有所增加。
㈣可操作性原则。
设置的乡村服务项目要做到便于实施、管理和考核。
㈤“以钱养事”原则。
乡村公益性服务要按照“以钱养事”要求。
通过公开采购,实行合同化管理。
第三条乡村公益性服务项目的设置。
分别编制本行业到乡(镇、街道办事处)乡村公益事业服务实施方案和公益项目服务指南。
项目服务指南应明确乡村公益性项目的具体服务要求、统一指导价格、考核验收标准及本行业规范的服务合同样本,报市政府审查批准。
第四条根据实际。
市现阶段设置的乡村公益性服务项目有:
农业农机公益技术服务、畜牧技术服务、水利水产服务、计划生育医技服务、广播电视服务、文化体育服务、乡村乡村道路养护服务、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
第五条乡村公益性服务项目的申报、审批方式:
乡(镇、街道办事处)根据服务项目立项的条件要求。
认真做好服务项目的申报工作;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审查、批准实施等相关工作。
市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查时,要对乡(镇、街道办事处)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应予批准执行。
第六条乡村公益性服务项目应随着乡村生产形势的发展和变化。
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市财政相应调整经费预算。
第七条乡村公益性服务项目实施前。
要将服务项目内容、经费标准、责任人、承办人等项目信息予以公示。
第八条乡村公益性服务的责任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村公益性服务要通过公开采购的方式进行。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乡村公益性服务合同期限按行业特点确定。
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
第十条乡村公益性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服务工作的任务和目标要求、服务费标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考核兑现的制度和违约责任等。
市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服务项目要求。
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根据样本和实际情况制订正式合同文本。
乡(镇、街道办事处)可以对合同样本的内容进行补充、细化,但不得随意删减或更改合同文本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乡村公益性服务项目的发包。
乡(镇、街道办事处)需发包的服务项目和劳务合同文本确定后。
会同市行业主管部门,统一时间地点,组织村干部、村民代表参加,举行所有服务项目的合同发包活动,并现场签订合同。
合同一式四份,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与项目承包服务组织签订。
项目所在村的村(居)民委员会作为服务受益方群众代表,市行业主管部门作为合同鉴证人,要在合同上签字,并报市乡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备案。
确保资金专项用于乡村公益事业。
参与承包的服务组织应提供本组织章程存档。
组织章程应含有服务经费的分配内容。
第十二条乡村公益性服务合同采取“分类管理、逐级签订”制度。
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与服务组织签订公益项目合同和固定项目合同。
第十三条参加乡村公益性服务的人员。
并事先取得乡村公益性服务资格证书。
市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市人事局采取定期进行业务考试和业绩考核的制度,认定参加乡村公益性服务人员的资质,发放《恩施市乡村公益事业执业资格证书》实行一年一审。
第十四条乡村公益性服务合同签订后。
培训的对象为乡(镇、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和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对乡村公益性服务项目进行跟踪管理、考核监督的人员及承担服务项目的具体服务人员。
第十五条乡村公益性服务经费来源:
㈠市乡财政原用于乡村公益事业的经费;
㈡乡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专项用于乡村公益性服务的资金;
㈢上级财政对乡村公益性服务的补助资金;
㈣上级拨付的其他乡村公益性服务资金;
㈤乡(镇、街道办事处)自筹的乡村公益性服务资金等。
第十六条乡村公益性服务经费按乡村人口、耕地面积、农业生产规模和乡村发展水平计算。
第十七条乡村公益性服务经费按项目实施进度分段予以拨付。
剩余30%资金由市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服务对象共同检查验收签字后,由市财政部门凭签章的检查验收通知单,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的制度直接拨付到承担服务项目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财经所的乡村公益性服务资金专户,财经所根据乡(镇、街道办事处)意见,直接拨付给承担服务的服务组织。
滚存到下一年度继续用于乡村公益性服务工作。
对因未达到服务考核要求而扣拨、扣发的服务经费。
第十八条市乡财政要建立乡村公益性服务事业经费专户。
第十九条严肃财经纪律。
乡(镇、街道办事处)必须严格按照服务合同标的和考核结果支付“以钱养事”劳务报酬。
对违纪克扣、平分、截留和贪污挪用乡村公益性服务经费的由市财政局在年终决算时追回克扣、平分、截留、挪用的经费,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市直相关部门要建立简便易行、便于操作的跟踪管理规程。
认真落实对服务人员服务状况的跟踪管理,督促服务人员记好服务工作日志(日志上要有服务时间、地点、内容、过程、效果和见证人)实行“三卡(表)即农民签字卡(表)村干部签字卡(表)乡(镇)签字卡(表)管理制度,对提供的每一项服务都要服务对象在农民签字卡(表)上签字,并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责任人和党政综合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对农民签字卡(表)内容进行抽查,由村干部在抽查登记卡(表)上签字,作为服务合同考核兑现的重要依据;合同考核后,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人要在合同考核结算卡(表)上签字,交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财经所按考核结果支付服务报酬。
第二十一条乡(镇、街道办事处)乡村公益性服务工作责任人和服务承办人要做好有关资料的登记、收集、保管和移交工作。
全部移交到乡(镇、街道办事处)存档。
第二十二条市乡两级都要建立乡村公益性服务考核制度。
切实加强对乡村公益性服务的管理。
乡村公益性服务的考评考核体系分为两个层次:
市行业主管部门参与。
市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乡村公益性服务目标责任和考核制度,㈠由市政府对乡(镇、街道办事处)乡村公益性服务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考评的主要内容为乡村公益性服务的组织领导和各项服务的目标责任落实情况。
考评工作由市乡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督办,年末进行考核评估。
市行业主管部门协助。
考核制度要在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㈡对合同承担主体履行服务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主。
根据不同服务项目,按季节或环节进行检查,半年一小评,全年一总评。
考核时,应充分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以接受服务对象的认可程度和笔录情况为主要依据。
考核评估采取“听、查、看”方法进行(听”即听取乡村公益性服务工作的情况汇报,听取群众的意见;查”即检查服务人员服务合同的落实情况,随机抽查样本;看”即看服务人员的工作日志,看“三卡(表)签字等原始资料记录)考核评估要深入实际,实地查看。
第二十三条严格实行奖惩兑现制度。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乡村公益性服务合同考核结果兑现服务费。
更不得支付给未从事服务工作的人员。
对因服务不到位而造成重大损失的扣除或扣发服务费,并承担相关经济责任,原则上在下一年度不得再从事乡村公益性服务。
第二十四条加强对乡村公益性服务工作的领导。
市乡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研究乡村公益性服务工作。
组织筹措公益性服务资金,并将乡村公益性服务工作纳入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市直有关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
其主要职责是搞好调查研究,市乡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全市乡村公益性服务的日常工作。
不断完善乡村公益性服务的方法措施,加强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市直有关部门的检查督办,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并认真组织考核评估和结账兑现工作。
要认真履行职能,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市直相关部门。
切实加强对乡村公益性服务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具体抓,工作人员要一件一件抓落实。
要及时研究服务工作的重要事项,落实服务经费;加强平时的跟踪管理,认真组织好年中的检查督办、年末的考核兑现工作。
第二十五条明确做好乡村公益性服务的责任。
㈠乡(镇、街道办事处)责任。
乡(镇、街道办事处)乡村公益性服务的责任主体。
做好乡村公益性服务项目申报、项目公开采购、服务合同签订和对合同进行跟踪管理、考评考核、兑现结算等工作。
要把乡村公益性服务的责任落实到人,并建立三级负责制。
1分管领导负责制。
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时。
2党政综合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制。
将服务项目落实到党政综合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
具体负责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对服务人员的服务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服务工作中存在困难和问题,保证服务质量,并负责做好与市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联系工作。
3村干部负责制。
村(居)委会要把乡村公益性服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
明确责任,对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反映和协调解决乡村公益性服务工作中存在问题。
㈡市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市行业主管部门作为管理乡村公益性服务的业务主管部门。
1负责制定各项乡村公益性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年度工作目标和考评制度。
指导和监督乡(镇、街道办事处)按时完成合同签订工作,并负责做好项目合同的审核和鉴证工作。
2对乡(镇、街道办事处)乡村公益性服务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督促(乡镇、街道办事处)按时完成年度公益性服务工作目标任务,负责年终对乡(镇、街道办事处)乡村公益性服务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的考核评估。
3调解乡村公益性服务合同双方的矛盾纠纷。
㈢其他相关部门的责任。
市财政部门要按照“以钱养事”要求。
加强资金管理,按确定的乡村公益性服务项目和任务,组织资金,建立专户,确保专款专用,并按时间和工作进度及时拨付服务经费,年终按合同考核结果兑现结算。
市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加强乡村公益性服务资金的监督和审计,严禁克扣、平分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为加强对乡村公益性服务人员的管理。
市行业主管部门应牵头负责做好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信息传播和相关职称、资格申报审批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参加乡村公益性服务的人员。
凡未缴清上年度保险费的不得参加本年度服务项目承包。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由市乡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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