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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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咸阳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咸阳市殡葬管理办法》
号)14咸阳市人民政府令(第
《咸阳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
以发实施。
市长:
李堂堂
一年七月十四日二OO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
。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殡葬管理工作的方针是:
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
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殡仪馆、火葬场等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
造列入当地的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积极为推行火葬创造条件下。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市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
殡葬管理工作。
市殡葬管理处是全市殡葬事业管理的专门机构,具体协调、指导
县(区市)实施殡葬管理事务管理工作。
县(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殡葬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本级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村(居)
民委员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殡葬管理事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殡葬管理工作中,要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日常监
督检查,加快殡葬改革和推行火葬的工作进程,提高服务质量。
.
劳动、财政、城乡建设、土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卫生、精神文明办等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殡葬管理部门搞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城乡基层组织,应大力宣传殡葬改革,教育
和引导群众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事。
县(区市)人民政府应依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抓好
落实。
第七条:
火葬区的范围:
秦都区、渭城区、兴平市、武功县、乾县、礼泉县、泾
阳县、三原县所属各乡、镇,彬县、永寿县、长武县、旬邑县、淳化县境内的机
,要积极创造条件,关、部队、学校和企事业单位。
未全面实行火葬的县(区市)
深化殡葬改革,逐步扩大火葬范围。
第八条:
土葬区内自愿实行火葬的,应予鼓励。
要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其死亡人员的火化,实行就近火化的原第九条:
未建立殡仪馆的县(区、市)
则。
泾阳县、淳化县、旬邑县死亡人员的火化由三原殡仪馆承担,礼泉县、永寿
县、彬县、长武县死亡人员的火化由乾县殡仪馆承担。
第十条:
凡在火葬区内死亡的人员,按照就地火化的原则一律实行火葬。
因特殊
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回户籍地或居住地火化的,须经死亡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批准并用殡葬专用车辆运送。
禁止将火葬区内的遗体运到土葬区土葬。
第十一条:
公民在火葬区内死亡后,由丧主或者生前所在单位及时通知殡仪馆接
运遗体,并办理火化手续;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由公安机关勘验后,通知殡
仪馆接送,并告知丧主或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办理火化手续,无名、无主遗体,由.
公安机关通知殡仪馆接送遗体并办理火化手续,其丧葬费用由当地民政部门支付。
第十二条:
为了防止污染环境,确保环境卫生,公民死亡后其遗体一律由殡仪部
门承办,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遗体运送、冷藏业务。
不得偷尸外
运,医疗单位不得擅自将死亡人员遗体交由非殡仪专用车运送、冷藏。
第十三条:
死亡在医院的公民,由医院出具证明;自杀、他杀、车祸、露尸、浮
尸等非正常死亡的人员,由公安部门出具证明;判处死刑的人员,由法院出具证
明;因工伤事故死亡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现役军人死亡的,由所在部
出民委员会在家死亡的,由所在村(居)民出队团以上机关具证明;村(居)
具证明。
第十四条:
为了保障环境卫生,严防病菌传播,公民死亡后其遗体在殡仪馆的存
安,经当地公的期况特理,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天因办案件等殊情确需延保存
个月。
超过时限要求的,殡仪馆可以自行火化。
部门批准,最长不得超过1
小时内火化。
24因患有传染病死亡及高度腐烂的遗体,应在
第十五条:
按照因地制宜、方便群众、有利管理、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骨灰
一般应存入殡仪馆或骨灰公墓,提倡不留骨灰或植树代墓等新式葬法。
禁止将骨灰装入棺材再行土葬。
个月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深埋处理。
火化后的骨灰,3
第十六条:
土葬改革区应建立土葬公墓埋葬遗体,未建立公墓的,遗体应埋入荒
山荒坡或贫脊地,无荒山荒坡和贫脊地的,实行平地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七条: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公墓等殡葬设施,由各级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殡葬设施建设总体规划设置和管理。
任何
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不得在殡葬设施内构建迷信设施。
.
第十八条:
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按照节约用
地、保护山林、美化环境的原则建设。
年前,泾殡仪馆、火葬场建设,当地人民政府应统统筹规划,作好安排。
在2005
阳县、礼泉县、彬县、旬邑县、淳化县、永寿县、长武县都要新建一处火葬殡仪
馆。
第十九条:
建立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县(区市)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人员提供墓穴用地,不得对外
经营。
提倡农村兴建骨灰堂,建立骨灰公墓由县(区市)人民政府报经市民政局
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厅审批。
火葬区禁止建立遗体公墓,已建立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限期平毁。
少数民族按照本民族习俗,需要土葬的,应在公墓或有关部门指定地点埋葬。
1过地合葬墓占面积不得超人灰公第二十条:
在墓或公益性墓地骨的单墓或双人
平方米。
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穴占地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墓穴不得超过6
第二十一条:
骨灰公墓的骨灰安放格位和墓穴,凭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办理租
年为周期,期满要继续保留的,20用手续,公墓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期限以
天内不办理续用手续的,作为无主墓穴和无主骨灰30应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到期
处理。
第二十二条:
烈士陵园、烈士墓地不得从事经营性公墓销售业务。
在骨灰公墓,
不得为活人建造坟墓或者建立宗族墓地,不得传销、倒卖公墓墓穴或骨灰存放格
位。
在公益性墓地或公益性骨灰存放处不得为村民以外的死亡人员提供遗体安葬
或骨灰存放服务,不得从事买卖、出租、转让等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下列地域建造坟墓.
;1耕地、林地(包括个人承包地、承包林))(
米内;铁路、公路(国道、省道)两侧500)(2
城区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3
米;10004()水源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外
米的。
(5)城郊重要建筑物及城乡居民居住区1000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
以保留外,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一部署,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得力措施进行
年底前全部延移平毁,逾期未完成任务者,取消当年评选市级各类2001清理。
在
先进的资格。
对已经迁移或平毁的坟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返迁或重建。
今后,凡因国家建设需要占地,其范围内的坟墓,当地人民政府应自觉服从规划,
限期迁移平毁。
第二十四条:
在办理丧事活动中不准搞封建迷信活动,提倡献花圈、戴黑纱白花、
奏哀乐、鞠躬默哀等文明、节俭的丧事行为,禁止看风水、做道场、沿街吹打念
经、招魂打幡等封建迷信陋习。
第二十五条:
在城镇办理丧事要自觉遵守城市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的规定,维护
他人合法权益。
严禁在街道、户外停放遗体,搭设灵棚,举行祭奠、演戏、放电影等治丧)(1
活动;
严禁在出殡活动中燃放鞭炮和抛撒冥币;
(2)
严禁在街路什字化纸、摔盆。
)(3
第二十六条:
少数民族和信仰宗教的公民死亡后,需要举行丧礼、祷告仪式的,
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或其家中进行。
第二十七条:
生产和经营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县(区市)民政部门审批,
工商部门登记,方可经营。
本办法颁布前开办的生产和销售殡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十
五日内,应重新办理审批和换照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关门停业。
第二十八条:
严禁在火葬区生产、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严禁任何单位、个人生
产、销售纸人、纸屋、纸马、纸家电、冥钞等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第二十九条:
经营各种丧葬用品应明码标价,并接受当地殡葬管理单位、物价部
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公民对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殡葬管理部门举报。
殡葬管理部门可视情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
对积极实行火化、能起模范带头作用的,有关部门应给予适当照顾和奖励。
殡葬工作人员能够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工作突出的,可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一条:
凡列入火化范围内的干部职工死亡后拒不火化者,由直系亲属所在
单位负责劝解,仍不火化者,除强行火化外,单位不得发给丧葬费、抚恤金及遗
属生活补助金等;劳动人事部门不得办理子女顶替、招工等手续,性质严重者,
元罚款。
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由殡葬稽查部门处以500
没有殡葬部门的火化证明而单位给予发放的各种补助费,审计部门应视为违纪资
金予以追回,上交财政,并追究土葬者所在单位领导的责任。
情节严重者,给予
政纪处分。
村(居)民死亡后,拒不实行火葬者,由乡(街)镇、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劝
解促其火化,仍不火化者,除强行火化外,不得享受各类社会救济和其他照顾,
元罚款。
并由殡葬稽查部门处以500
第三十二条:
对违犯规定执意不火葬、不平坟和乱埋乱葬的,由本级殡葬稽查部
门负责协调公安、土地部门强行起尸火化,平毁坟头,费用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从事经营性遗体运送、冷藏业务的,由殡葬部门视情予
以处罚。
对偷运尸体灵柩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扣车,吊销司机驾驶执照。
第三十四条:
对大操大办丧事,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的,任何单位不得为其提供任
何方便,违纪单位两年内不得参与先进集体的评选,个人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机
关和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五条:
在市区街道、户外设灵祭奠、演戏、放电影,分别由市政管理部门
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进行劝解,及时纠正,同时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当
事人所在单位及有关单位领导责任。
对从事封建迷信活动者,由街道办事处、村
(居)民委员会予取缔,对借迷信活动诈骗财物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给予处
理。
对在街路什字烧纸祭奠以及沿街抛撒纸钱者,由市容监察部门负责,公安交
警部门配合阻止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生产、销售纸人、纸马、纸房、纸车、纸家电、冥钞等封建迷信
用品以及在火葬区生产销售棺木、墓碑的,由殡葬管理部门负责,工商行政管理、
倍的罚1~3公安部门配合,予以收缴销毁,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
款,情节严重且违犯刑律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严处。
第三十七条:
未经民政部门批准,擅自建立经营性骨灰公墓、遗体公墓、出卖墓
穴、墓地的,墓穴占地面积超标准的,由市殡葬稽查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对拒绝、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殡葬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或酿成重大事故的,视其情
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咸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咸阳市
殡葬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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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阳市 殡葬 管理 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