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共同犯罪刑法学年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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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共同犯罪刑法学年论文
刑法常年论文
浅谈共同犯罪
毕业设计(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
原创性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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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呈交的毕业设计(论文),是我个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成果。
尽我所知,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不包含其他人或组织已经发表或公布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我为获得及其它教育机构的学位或学历而使用过的材料。
对本研究提供过帮助和做出过贡献的个人或集体,均已在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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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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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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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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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论文按学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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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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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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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设计(论文)的内容包括:
1)封面(按教务处制定的标准封面格式制作)
2)原创性声明
3)中文摘要(300字左右)、关键词
4)外文摘要、关键词
5)目次页(附件不统一编入)
6)论文主体部分:
引言(或绪论)、正文、结论
7)参考文献
8)致谢
9)附录(对论文支持必要时)
2.论文字数要求:
理工类设计(论文)正文字数不少于1万字(不包括图纸、程序清单等),文科类论文正文字数不少于1.2万字。
3.附件包括:
任务书、开题报告、外文译文、译文原文(复印件)。
4.文字、图表要求:
1)文字通顺,语言流畅,书写字迹工整,打印字体及大小符合要求,无错别字,不准请他人代写
2)工程设计类题目的图纸,要求部分用尺规绘制,部分用计算机绘制,所有图纸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规范。
图表整洁,布局合理,文字注释必须使用工程字书写,不准用徒手画
3)毕业论文须用A4单面打印,论文50页以上的双面打印
4)图表应绘制于无格子的页面上
5)软件工程类课题应有程序清单,并提供电子文档
5.装订顺序
1)设计(论文)
2)附件:
按照任务书、开题报告、外文译文、译文原文(复印件)次序装订
指导教师评阅书
指导教师评价:
一、撰写(设计)过程
1、学生在论文(设计)过程中的治学态度、工作精神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2、学生掌握专业知识、技能的扎实程度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3、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专业技能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4、研究方法的科学性;技术线路的可行性;设计方案的合理性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5、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期间的出勤情况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二、论文(设计)质量
1、论文(设计)的整体结构是否符合撰写规范?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2、是否完成指定的论文(设计)任务(包括装订及附件)?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三、论文(设计)水平
1、论文(设计)的理论意义或对解决实际问题的指导意义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2、论文的观念是否有新意?
设计是否有创意?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3、论文(设计说明书)所体现的整体水平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建议成绩: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在所选等级前的□内画“√”)
指导教师:
(签名)单位:
(盖章)
年月日
评阅教师评阅书
评阅教师评价:
一、论文(设计)质量
1、论文(设计)的整体结构是否符合撰写规范?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2、是否完成指定的论文(设计)任务(包括装订及附件)?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二、论文(设计)水平
1、论文(设计)的理论意义或对解决实际问题的指导意义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2、论文的观念是否有新意?
设计是否有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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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论文(设计说明书)所体现的整体水平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建议成绩: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在所选等级前的□内画“√”)
评阅教师:
(签名)单位:
(盖章)
年月日
教研室(或答辩小组)及教学系意见
教研室(或答辩小组)评价:
一、答辩过程
1、毕业论文(设计)的基本要点和见解的叙述情况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2、对答辩问题的反应、理解、表达情况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3、学生答辩过程中的精神状态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二、论文(设计)质量
1、论文(设计)的整体结构是否符合撰写规范?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2、是否完成指定的论文(设计)任务(包括装订及附件)?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三、论文(设计)水平
1、论文(设计)的理论意义或对解决实际问题的指导意义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2、论文的观念是否有新意?
设计是否有创意?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3、论文(设计说明书)所体现的整体水平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评定成绩: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教研室主任(或答辩小组组长):
(签名)
年月日
教学系意见:
系主任:
(签名)
年月日
摘要:
犯罪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复杂的社会现象,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各种犯罪呈现出不同的特征。
从犯罪主体的角度看,犯罪形态有两种类型。
一种是只有一个犯罪人的犯罪,另外一种是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犯罪人的犯罪。
共同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犯罪形态,每个国家的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也各不相同,共同犯罪也有不同的种类,在不同的种类下的共同犯罪,各犯罪人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和应受到的处罚也是不同的。
由于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规定的不完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对共同犯罪均亟待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
共同犯罪种类处罚原则
Onjointcrimes
Absrtact:
Crimeisakindofobjectiveexistenceofthecomplexphenomenon,formvaried,allsortsofcrimespresentsdifferentcharacteristics.Fromthepointofcrimesubject,therearetwotypesofcrimetypes.Oneisthecrimethatthereisonecrimesubject,anotheristwoormorethantwocrimesubjects.Jointcrimesareakindofcomplexcrimepatterns,thecriminallawofeachcountryonthejointcrimesarenotidentical,jointcrimesalsohavedifferentkinds,andtherearealsodifferentthattheoffendersshouldberesponsibleforthecriminalresponsibilityandshouldbepunishedindifferentkindsofjointcrimes.Duetothecriminallawisnotperfect,someproblemsonjointcrimesappearedinthecriminallawtheoryalsoneedtobefurtherperfect.
Keywords:
jointcrimes,types,theprincipleofthepunishment
目录
第1章前言4
1.1研究的目的和意义4
第2章共同犯罪的定义、成立条件及特征5
2.1共同犯罪的定义5
2.2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5
第3章共同犯罪中有关共有关系的学说7
3.1犯罪共同说7
3.2行为共同说7
3.3共同意思主体说8
第4章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对共同犯罪的规定9
4.1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9
4.1.1我国的规定9
4.2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9
第5章共同犯罪的形式11
5.1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11
5.2事前同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同谋的共同犯罪12
5.3简单的共同犯罪与复杂的共同犯罪12
5.4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特别的共同犯罪12
第6章共同犯罪的责任和处罚原则14
6.1主犯的概念、特征及刑事责任14
6.2从犯的概念、特征及刑事责任14
6.3胁从犯的概念、特征及刑事责任15
6.4教唆犯的概念、特征及刑事责任15
第7章共同犯罪中的特殊问题18
7.1共同犯罪的中止18
7.2片面共犯的问题19
结论20
致谢21
第1章前言
1.1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两人共同实施犯罪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比一人单独实施犯罪更为复杂.因此共同犯罪的特征、构成要件、分类与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犯罪也不相同。
虽然很多国家的刑法都有关于共同犯罪之规定,但是关于此刑法作出的明确规定却很少,大多数都是通过学理来阐释的。
因此有必要对共同犯罪有一个详细的研究,以更好的明确共同犯罪的定义、特征、构成要件。
本文就从共同犯罪的定义、成立条件及特征、共同犯罪中有关共同关系的学说、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对共同犯罪的规定、共同犯罪的形式、共同犯罪的责任和处罚原则共同犯罪中的特殊问题这几个方面来详细论述共同犯罪,以便对共同犯罪有一个清楚直观的认识,以正确指导司法实践中的共同犯罪。
第2章共同犯罪的定义、成立条件及特征
2.1共同犯罪的定义
各国对共同犯罪的定义各不相同。
如1952年《阿尔巴尼亚法典》规定共同犯罪为“数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或者以这种目的的组织犯罪团体的,都是共同犯罪”。
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这样规定共同犯罪“两人或两人以上故意共同参加实施故意犯罪的,是共同犯罪”。
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
“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两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行分别处罚。
”有此可见,各国在不同时期对共同犯罪的规定是不同的。
2.2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可知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有三:
其一,行为人须两人以上。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单位。
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若在某一犯罪中,只有一个犯罪主体,那么这不是共同犯罪。
“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同时自然人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一个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和一个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使共同实施犯罪也不构成共同犯罪。
单位犯罪是犯罪形式的一种特殊形态,单位也能成为共同犯罪的主体。
有单位参加的共同犯罪既可以是单位与个人的共同犯罪,也可以是单位和单位的共同犯罪。
单位作为共同犯罪的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
其二,共同的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在客观上的表现就是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犯罪行为是犯罪人为实现犯罪目的而一致采取的、相互配合的、共同联系的,以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的方式、步骤。
研究共同的犯罪行为不能将犯罪人的行为割裂开来,共同的犯罪行为是犯罪主体基于同一犯罪目的而实施的,各犯罪人的行为就具有一致性、关联性,各犯罪主体的行为共同构成一个整体,不可分割。
其三,共同的犯罪故意。
犯罪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要件中必不可少的要件。
共同的犯罪故意强调的是主观内容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从主观方面看,在共同犯罪中,犯罪主体的主观内容必须具有一致性、同一性,即共同犯罪人认识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和行为会发生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共同犯罪的犯罪故意在内容上包括两个方面,共同的认识因素和共同的意志因素。
一、共同的认识因素。
共同的认识因素包括以下内容:
共同犯罪人的主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与其他犯罪人共同实施犯罪;共同犯罪主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共同犯罪主体能够大致遇见共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共同的意志因素,即共同犯罪的主体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
共同犯罪的主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是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为达到希望的危害结果共同犯罪人就会积极去创造条件实现所希望的危害结果,为达到放任的危害结果共同犯罪的主体就会以不作为的方式等待危害结果的发生。
第3章共同犯罪中有关共有关系的学说
要理解共同犯罪,就必须首先理解共同犯罪的共有关系在什么范围内存在,这是区别共同犯罪和单独犯罪的关键所在。
近代刑法理论对此有过不同的学说,主要有以下几种。
3.1犯罪共同说
犯罪共同说也被称为“客观说”,该学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对同一法益实施犯罪的侵害,因此,共同犯罪的共同性是犯罪的共同性。
共同犯罪关系时两人以上共犯一罪的关系。
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应以客观的犯罪事实为考察基础。
如甲、乙共谋杀丙,并烧毁其房屋,甲将丙杀死,乙放火把丙的房屋烧掉了。
甲、乙两人的犯罪行为不是同一个犯罪事实,是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甲、乙两人分别为其所犯的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即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
甲、乙二人所侵犯的法益是不相同的。
由此可见犯罪共同说所界定的共同犯罪范围较小,将共同犯罪严格限定在基于同一犯罪故意的同一犯罪行为。
犯罪共同说严格限定了共犯成立范围,有利于实现刑法的保障机制,具有历史的进步意义。
但是犯罪共同说以数人共同实施一个犯罪事实为犯罪的共同,其范围较狭窄。
3.2行为共同说
行为共同说亦称“主观说”,此说认为犯罪是行为人主观恶性的表现,如果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进行观察,那么不仅数人共犯一个犯罪事实是共同犯罪,凡是数人通过共同行为而实现各自企图的,都为共同犯罪。
因此共同犯罪仅以共同行为的主观认识为要件,并不必有共同犯罪的认识,只要都表现出相同的主观恶性即可。
如甲、乙基于共谋约定共同对丙下手,甲以杀人的故意实施杀人行为,乙以伤害的故意实施伤害行为,两人虽然分别成立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但此时仍然认定为共同犯罪。
因为甲乙二人有共同的行为认识。
3.3共同意思主体说
共同意思主体说是共谋共同正犯的理论基础,此说强调共同犯罪人须有共同的犯罪目的,表现为共同犯罪人为实现犯罪目的而进行谋议,即使参加谋议的人未实际实施犯罪行为,同样构成共同犯罪,此谓共谋共同正犯。
从此定义可以看出共同意思主体说最接近现在通说的共同犯罪。
无论是“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还是“共同意思主体说”,都可以看出三者对共同犯罪的界定都存在瑕疵。
犯罪共同说两人以上共犯一种犯罪为共同犯罪,使共同犯罪认定的范围过于狭小;而行为共同说以行为人为中心,偏重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认为二人以上通过共同行为以实现各自的企图就是共同犯罪,使共同犯罪的定义过于宽泛。
共同意思主体说有让人认为共同意思主体说是一种团体负责的概念,这与单独犯罪为前提的立法精神显然不符,有将共同正犯扩张解释之嫌。
第4章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对共同犯罪的规定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当今世界的两大法系,两者的法律渊源、法律结构、法官权限、诉讼程序都存在巨大的差异,两大法系对共同犯罪的规定也是各不相同的。
4.1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
4.1.1我国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
两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行分别处罚。
”从此定义可以很清晰地知道我国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
犯罪主体须有两人及以上,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主观方面必须是共同的故意,共同的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必需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4.2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
英美是的法律渊源是判例法,在英美的刑法理论中没有明确的共同犯罪的定义。
但是通过概括和归纳英美国家有关刑事立法规定和刑法理论的阐释,其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如下:
其一,主体须有两人以上。
无论是大陆法系的国家,还是英美法系的国家,共同犯罪必须有两人以上的主体,这是区别共同犯罪和单独犯罪的根本所在。
其二,两个以上的主体须有刑事责任能力。
两个主体一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另外一个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两者即使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这也是不构成共同犯罪的。
其三,两个以上的主体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犯罪行为是犯罪的客观表现。
共同犯罪的犯罪行为可以是共同的实行行为,也可以是实行行为与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促成行为中的一种行为或者几种行为的结合。
其四,共同犯罪的成立没有罪过上的要求,即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抑还是严格责任的犯罪都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犯罪主体是核心。
英国普通法将共同犯罪的主体分为四种:
1、一级主犯,是指其犯罪行为直接产生结果的共同犯罪人;2、二级主犯,即在犯罪现场对一级主犯进行帮助或支持的人。
3、事前从犯,即不在犯罪现场而给一级主犯实行犯罪以帮助或支持的人;4、事后从犯,即在一级主犯实行犯罪以后,帮助其逃脱司法追究的人。
由此可见在传统的应该对共同犯罪的主体进行分类的依据是共犯主体在不同的时空所发挥作用的不同。
但在《1967年刑法》(CriminalLawAct1967)颁布后,英国刑法中的共犯主体分为主犯和从犯两种,且主犯和从犯的划分只对解决刑事责任的有无具有意义,对刑事责任的大小并无影响。
美国对共犯主体的分类开始也是沿用英国传统的做法。
但是从20世纪60年开始,美国对犯罪主体采取独立性原则,认为共同犯罪中各犯罪人的人格独立,他们各自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危害性并不是总是与共犯主体在共同犯罪中的行为类型相一致。
第5章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共同犯罪的形成、结构和共同犯罪人之间结合形式的总称。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对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共同犯罪的分类,其目的在于认识各种不同形式的共同犯罪的性质、特点及社会危害性的程度。
共同犯罪的形式不同所具有的特点和社会危害性也不同。
根据不同的标准和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可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分为四类:
5.1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这种分类的标准是以共同犯罪能否依照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
任意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一个人就能够实施的犯罪,而共同犯罪人实施了此类犯罪的情形。
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大多数故意犯罪都可以成立任意共同犯罪,而且犯罪主体没有人数上的限制。
必要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由两人以上的共同行为才能构成共同犯罪。
我国刑法理论界将之分为对行犯和众合犯。
任意性共同犯罪的犯罪主体必须两人以上,而且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实行行为,一个人不能单独构成此种犯罪。
如受贿罪和行贿罪就是必要共同犯罪的典型。
对于必要的共犯的处罚存在着一个层次的问题,即对法律没有规定应当处罚的必要的共犯如何处理的问题。
这个问题的提出是因为从法律的规定来看,有一部分必要的共同犯罪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要处罚的必要的共同犯罪参加,即“不纯正的必要共犯”。
对于这个问题,一般认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要处罚的必要的共同犯罪参加人不能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有关规定。
5.2事前同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同谋的共同犯罪
这是按照共同故意形成的时间的不同而划分的共同犯罪形式。
事前同谋的共同犯罪,是指个共同犯罪人在实行犯罪前,进行了商量、策划,共同犯罪人往往拟定出一个犯罪的方案来,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
事先同谋的共同犯罪由于事先进行了犯意沟通和交流,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和行为社会危害性都较大。
事前无同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着手实行犯罪时或者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
事前无同谋的共同犯罪一个犯罪人或者两个以上的犯罪人真准备实行犯罪或者正在实行犯罪,此时其他犯罪人看见此情景而与之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并一起实施犯罪的情况。
在事前无同谋的共同犯罪中共同犯意的形成具有巧合性、临时性,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和行为社会危害性较事先同谋的共同犯罪小。
5.3简单的共同犯罪与复杂的共同犯罪
此种分类是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而划分的共同犯罪形式。
简单的共同犯罪是犯罪人对犯罪对象直接实施某一具体罪行的犯罪构成客观要件行为的共同犯罪。
此时,各个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复杂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为实行犯罪而进行分工的共同犯罪。
分工的形式有多种多样,如有的教唆他人使他人产生实行犯罪的故意,有的帮助他人实行犯罪是他人的犯罪更易于实现。
简单共同犯罪各共犯人都参与了实行行为,而在复杂的共同犯罪可能都参与了实行行为,也可能是只有一部分参与了实行行为。
5.4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特别的共同犯罪
这是以共同犯罪人之间结合的紧密程度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一般共同犯罪是各共同犯罪人之间不存在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人没有固定的组织,他们一起犯罪只是临时聚在一起的,共同犯罪人之间的共犯形式会随着共同犯罪的结束而不复存在。
特别的犯罪共同犯罪是犯罪人为实行犯罪而组成的长期性、固定性的犯罪组织,通常表现为犯罪集团。
犯罪集团是一种破坏力较大、危害极其严重的一种犯罪形式,人数众多、具有共同犯罪的目的性和具有相当的稳固性。
第6章共同犯罪的责任和处罚原则
在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主体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造成的社会危害也不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也不应该相同。
因此对共犯主体进行分类影响着刑事责任的承担。
我国对共犯主体的分类采用以作用为主兼顾分工的标准,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主体在犯罪行为中的外在表现也不一样的,由此呈现不同的特征,承担的刑事责任也是不同的。
6.1主犯的概念、特征及刑事责任
《刑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
“组织、领导集团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另外,我国刑法第97条规定:
“本法所说的首要分子是指在集团犯罪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由此,可以得知主犯包括三种情况:
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聚众共同犯罪中的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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