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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标准
小企业标准
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大、中、小企业换分标准2.1小型企业的界定我国对企业规模的界定先后做过几次调整:
建国初期,主要以企业职工人数的多少作为划分企业规模的标准;1962年改为按固定资产价值数量作为划分标准;1978年国家计委发布《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的规定》,把划分企业规模的标准改为按年综合生产能力;1984年国务院《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对中国非工业企业的规模按照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和生产经营能力创立了划分标准,主要涉及的行业有公交、零售、物资回收等国有小型企业;1988年对1978年标准进行了修改和补充,重新发布了《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按不同行业不同特点做了分别划分;最新的企业规模标准的指定是2003年2月19日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共同出台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9]。
该规定是按照企业从业人员数、销售额、资产总额三个标准结合行业特点进行划分,包括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等各行各业中的小型企业,具体划分情况如附录1。
本文所指小型企业,即是按照此标准中界定的小型企业为标准。
附录从业人员数人3000及以上600-3000以下600以销售额万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3000以建筑业企业资产总额万元40000及以上4000-40000以下4000以从业人员数人200及以上100-200以下100以批发企业销售额万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3000以零售业从业人员数人500及以上100-500以下100以企业销售额万元15000及以上1000-15000以下1000以交通运输从业人员数人3000及以上500-3000以下500以业企业销售额万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3000以邮政业从业人员数人1000及以上400-1000以下400以企业销售额万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3000以住宿和餐从业人员数人800及以上400-800以下400以饮业企业销售额万元15000及以上3000-15000以下3000以注:
(1)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个行业的企业。
(2)大型和中型企业必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下降一档。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
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零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七)住宿业和餐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八)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注:
(六)、(七)(八)3条,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仓储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注:
(八)(九)(十)3条,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十一)邮政业。
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注:
(十)(十一)2条,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交通运输业和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
(十二)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
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大中小企业分类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算单位大型从业人员人2000及以上数工业企业销售额万元30000及以上资产总额万元40000及以上从业人员人3000及以上数建筑业企业销售额万元30000及以上资产总额万元40000及以上从业人员人200及以上数批发业企业销售额万元30000及以上从业人员人500及以上数零售业企业销售额万元15000及以上从业人员人3000及以上交通运输业企数业销售额万元30000及以上从业人员人1000及以上数邮政业企业销售额万元30000及以上从业人员人800及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数企业销售额万元15000及以上中型300-2000以下小型300以下3000-30000以下3000以下4000-40000以下4000以下600-3000以下600以下3000-30000以下3000以下4000-40000以下4000以下100-200以下100以下3000-30000以下3000以下100-500以下100以下1000-15000以下1000以下500-3000以下500以下3000-30000以下3000以下400-1000以下400以下3000-30000以下3000以下400-800以下400以下3000-15000以下3000以下说明:
1.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行业的企业。
2.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的销售额以现行报表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3.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划入下一档。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局)如果与国际比较,可以看出,根据《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划分企业规模类型的结果与国外中小企业的相应比例基本一致。
小企业员工费用报销标准个人费用报销标准2012年9月个人费用报销需填写相关表格,经各自部门经理审核批准后,再交由财务报销。
报销需提供正规税务发票,有抬头的发票抬头必须填上北京xxxxxxx有限公司。
一、日常费用一)市内交通费1、员工办公无特殊情况要求乘坐公共交通,按公共交通费用报销;2、特殊情况需要打出租车的,向部门经理请示批准后方可打出租车。
二)手机通讯费1、请尽量选择座机和电信推出的手机套餐,节省话费;2、总经理报销限额500元/月,技术经理和销售人员限额200元/月,开发小组长和财务行政人员限额100元/月。
三)业务招待费1、各部门经理和销售人员可报销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报销需填上具体时间、原因和被招待人的姓名。
2、原则上总经理报销限额1000元/月,部门经理限额500元/月。
3、销售人员发生业务招待费前需向部门经理请示批准后方可招待,原则上不超过200元/次,且总额不超过500元/月。
四)其他小额日常费用1、如有其他偶然性的小额日常费用,请向部门经理请示批准后执行。
二、差旅费用出差人员出差前必须详细填写《出差申请单》,经部门经理批准后方能出行。
出差人员必须在出差结束后5个工作日或一周内办理出差报销手续,《差旅费用报销单》内容必须与《出差申请单》相符,同时附上《出差报告》交部门经理审批。
一)往返路费1、往返路费包括北京市至出差目的地的飞机票、火车票、船票、长途客车票以及上述票据的附加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实报实销。
2、员工长途出差原则上乘坐直达火车,时间合适的话,能乘坐一般列车,就不安排动车组;乘坐火车,从晚上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0小时的,可购卧铺。
3、特殊情况需乘坐飞机的,请在出差申请中注明,交部门经理审批。
二)住所到车站、机场的交通费1、如果无特殊情况请尽量乘坐公共交通;2、出发早于上午8:
00或到达时间晚于晚上21:
00的,允许打出租车。
三)出差地市内交通费1、出差人员从车站、机场到宾馆发生的交通费按实际发生额报销;2、在出差地发生的出租车、大巴、地铁等公用交通工具费用,按限额报销。
限额标准:
一类地区35元/天,二类地区25元/天,三类地区20元/天。
四)住宿费1、请尽量选择经济型酒店;多人一同出差,尽量安排标准间和多人间。
2、住宿费限额标准:
一类地区200元/天,二类地区180元/天,三类地区150元/天。
五)出差补助(含伙食及通信补助)1、补助标准:
一类地区?
?
?
元/天,二三类地区?
?
?
元/天。
注:
一类地区: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二类地区:
其他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大连、青岛、苏州、宁波、厦门三类地区:
一二类地区以外的区域自2012年9月11日起,凡出差员工,尽量使用信用卡(X行信用卡最佳)刷卡消费,减少预借款现金,能用信用卡则不使用现金,事后凭发票报销。
特此通知。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图表(2003年2月19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发布)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标准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于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
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本标准以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标准另行制定。
四、中小企业标准为:
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建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交通运输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邮政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住宿和餐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职工人数8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五、本规定中,职工人数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末从业人员数代替;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七、企业类型的确认以国家统计部门的法定统计数据为依据,不再沿用企业申请、政府审核的方式。
八、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经委等五部委1988年公布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及1992年公布的该标准的补充标准同时废止。
编辑本段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标准的为小企业
(一)不对外筹集资金。
即不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
(二)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
即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确定的小型企业。
划分标准如下表:
编辑本段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具体内容表格化1.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其它行业如房地产业、服务业等的标准另行制定(国家目前尚没制定)。
2.职工人数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末从业人员数代替;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四部委原小企业标准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委、财政厅(局)、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按照法律规定,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研究制订了《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的中小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订大中小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并提供相应的统计数据;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再制订与《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分标准;对尚未确定企业划型标准的服务行业,有关部门将根据2003年全国第三产业普查结果,共同提出企业划型标准。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标准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于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
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本标准以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标准另行制定。
四、中小企业标准为:
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建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交通运输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邮政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住宿和餐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职工人数8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五、本规定中,职工人数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末从业人员数代替;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七、企业类型的确认以国家统计部门的法定统计数据为依据,不再沿用企业申请、政府审核的方式。
八、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经委等五部委1988年公布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及1992年公布的该标准的补充标准同时废止。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二OO三年二月十九日《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划分中小企业的标准是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建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对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交通运输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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