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农机维修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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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农机维修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余杭区农机维修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区委关于“三年活动、五大硬仗”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全区农机维修行业“低小散差”专项整治工作,提升区域公共安全综合环境水平,经研究,特制订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区委十四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关于“追求高质量,争当排头兵”的总要求,以“严准入、控增量,严监管、去存量”为原则,严把市场准入关(控增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去存量),逐步淘汰落后产能,推动农机维修行业规范发展、集约发展、绿色发展,促进我区产业转型升级。
二、鉴定标准
根据农业部《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附件1),结合我区“美丽余杭”建设相关要求,将不符合以下标准的农机维修点鉴定为“低小散差”农机维修点。
1.面积标准。
二级农机维修点维修车间面积大于等于200平方米,三级农机维修点和专项维修点的维修车间面积大于等于20平方米。
2.配套设施标准。
维修车间水电等供给可靠。
二、三级农机维修点必须有计量器具、通用设备和手工具,清洗、修理及试验、检测设备;农机专项维修点必须有相应的维修设施。
3.选址标准。
农机维修点不得选址在集镇附近(200米以内)。
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属于租赁场所的应具有合法租赁合同,租用期限不少于3年。
4.维修人员数量标准。
二级农机维修点维修人员数量大于等于5人;三级农机维修点和专项维修点的维修人数大于等于1人。
5.资质标准。
二级农机综合维修点应有高级工以上或相应技术等级的人员负责技术管理工作;三级农机综合维修点及专项农机维修点应有专人负责技术管理工作。
6.安全生产标准。
农机综合和专项维修点应具有与其维修作业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流程,并明示在相应的工位处。
必要时,修理完成后要做磨合试验。
使用和存储有毒、易燃、易爆、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物品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并有明显的警示标识。
同时还应配齐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7.消防标准。
农机综合和专项维修点应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自身消防安全急救措施,必须配备如防火沙、干粉灭火器等消防设备。
8.环保标准。
维修作业环境应符合国家的环保法律、法规和环保部门的规章。
对废油、废弃、废液、废蓄电池、废轮胎及垃圾等有害物质必须集中收集、按有关规定处理。
喷漆和发动机调试等生产污染源的车间应设有环境保护措施。
9.操作场地标准。
维修作业必须在维修车间及相应场地内进行,不得占用街边道路、人行道等公共用地。
三、实施步骤
1.摸底动员阶段(即日起至2018年6月初)。
由农机监管部门牵头,属地镇(街)配合摸清家底,对全区的农机维修点进行一轮彻底的调查摸底,根据余杭区农机维修产业现状,建立一点一档,根据经营人员意愿及周边农机保有量现状,因地制宜制定综合整治方案。
(附件2农机维修点摸底调查表)
2.自查自纠阶段(2018年6月)。
在配合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各镇(街)要督促辖区农机维修点严格按照《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及“低小散差”整治要求进行自查自纠。
各农机维修点经营责任主体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并将整改及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上报农机监管部门。
3.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7月至8月底)。
农机监管部门依法对各类“低小散差”农机维修点进行全面清理。
对已取得维修许可证,但因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具备维修资质的,依法注销或撤销许可,对证照不全、不主动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农机维修点,坚决予以取缔。
4.总结提升阶段(2018年9月至12月底)。
建立区级、镇(街)协同管理体系,每个镇(街)需落实专人对农机维修点整治提升成果进行巩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机维修点实行网格化管理;农机监管部门对全区存量的农机维修点开展执法检查,对群众反映强烈和问题突出的区域进行重点督查。
四、工作举措
1.强化存量监管。
梳理制定分步整治实施计划。
充分发挥镇(街)“四个平台”作用,联合公安、消防、环保、城管等部门联动执法。
针对不符合标准的农机维修点,逐户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作公告注销处理。
2.合理区域布局。
要按照农业重点镇(街)规划及农业机械的保有量,优化农机维修点布局,力求以点带面,因地制宜、逐步推进。
同时,有机整合现有维修资源,打造区域性农机综合服务中心。
3.严格准入机制。
各镇(街)要严把入口关,严格按照审批有关规定及整体区域发展规划进行初审。
农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办事程序,对有资质、有需求、有设备的农机维修点进行审批。
4.注重常态管理。
各镇(街)要将“低小散差”中的常见问题纳入常态化管理,对回潮、反弹的情况安排力量继续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做到“发现一处整治一处”。
对已注销农机维修许可的经营单位实行长效监管,发现存在继续维修农机行为的,上报农业监管部门。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统筹协调能力。
成立农机维修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分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同时,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形成合力,切实搞好农机维修行业的整顿与规范。
2.落实属地考核机制。
各镇(街)要严格落实农机维修行业管理属地责任,将农机维修行业“低小散差”专项整治列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的重要工作内容,并落实专人负责,明确具体任务和时间节点,协助农机监管部门推进整治提升行动。
整治成效将列入2018年度区农业局对各镇(街)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当中。
3.坚持疏堵结合管理。
监管部门要坚持依法治理,强化执法检查、规范执法行为,做好各类农机维修点的有效管理。
既要坚持整治问题严重的农机维修点,也要帮扶一批有基础的农机维修点,改善条件,提升档次,进一步规范农机维修行业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
附件:
1.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
2.农机维修点摸底调查表
附件1:
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
第1部分:
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
一、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应具备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对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一级、二级、三级)开业资格审核和日常监督检查。
二、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与本文本。
1.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
从事农业机械的整机、总成和主要零部件综合维修业务的企业和业户。
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按维修作业的复杂程度分为3个等级。
2.农机维护:
为保持农业机械完好技术状态或工作能力而进行的技术与组织活动。
3.局部性修理:
用局部更换或维修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恢复农业机械工作能力而进行的修理。
4.三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
从事农业机械的局部性修理、一般性故障排除以及整机维护工作的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
5.二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
从事农业机械的修理和总成、零部件监理,以及三农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的所有项目的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
6.一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
从事农业机械整机维修竣工检验,以及二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的所有项目的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
三、设备条件
1.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配备的设备种类、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维修规模、维修工艺相适应;设备技术状况应完好,满足维修使用要求;检测设备及量具应保证精准度满足使用要求。
2.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应配备表1和表2中所列的仪器、设备和工具。
表1计量器具、通用设备和手工具
设备名称
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计
量
器
具
外径千分尺
√
√
√
游标卡尺
√
√
√
内劲百分表
√
√
√
平尺、直角尺、厚薄规
√
√
√
高效率放电仪
√
√
√
电解液比重计
√
√
—
转速表
√
√
—
万用电表
√
√
◇
轮胎气压表
√
√
◇
扭力扳手
√
√
√
量缸表
√
√
—
液压油压力表
√
√
◇
通
用
设
备
计算机
√
√
—
普通车床
◇
—
—
台钻
√
√
—
砂轮切割机
√
√
√
电焊设备
√
√
√
氧—乙炔焊设备
√
√
◇
钎焊设备
√
√
◇
充电机
√
√
—
发电机
√
√
—
空气压缩机
√
√
—
砂轮机
√
√
√
钳工工作台及设备
√
√
√
手
工
具
千斤顶
√
√
√
常用扳手
√
√
√
手电钻
√
√
√
手动绞刀
√
√
◇
注:
“√”表示必须具备的设备;“◇”表示必要时应具备的设备;
“—”表示不要求的设备。
表2清洗、修理及试验、检测设备
设备名称
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清洗
设备
外部清洗设备
√
√
—
零件清洗设备
√
√
√
修
理
专
用
设
备
举升设备或地沟设施
√
√
—
总成吊装设备
√
√
—
拉力器
√
√
—
气门座铣削设备
√
—
—
气门与气门座研磨设备或工具
√
√
√
曲轴磨床
☆
—
—
曲轴校正设备
☆
—
—
无损探伤设备
☆
—
—
润滑油脂加注设备
√
√
√
轮胎修补设备
√
√
—
喷漆设备
√
☆
☆
移动维修间(维修服务车)
√
☆
—
废油、废液收集设备
√
√
√
检查平台
√
—
—
试
验
、
检
测
设
备
气缸压力表
√
√
—
电器试验台或电器性能测试仪
√
—
—
功率油耗测试仪
☆
☆
—
发动机诊断仪
☆
☆
—
液压系统检测试验台
☆
—
—
喷油泵试验台
☆
—
—
喷油器试验器
√
√
√
动平衡机
√
☆
—
烟度计
√
☆
—
排气分析仪
☆
☆
—
注:
“√”表示必须具备的设备;“☆”表示允许外协的设备;
“—”表示不要求的设备。
四、设施条件
1.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属于租赁场所的应具有合法租赁合同,租用期限不少于3年。
2.维修车间的结构、设施应满足相应登记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作业的要求,水电、暖气(需供暖地区)等供给可靠;并符合安全、环境保护、卫生和消防等有关规定,地面应坚实、平整。
3.停车场地面应坚实、平整,区域界定标志明显,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作业和停车。
4.维修车间面积应与其维修规模、维修工艺相适应,并符合表3的规定。
表3维修车间面积
维修点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维修车间面积
≥500
≥200
≥20
5.主要总成和零部件的修理、加工、装配、检测作业应在维修车间内进行。
五、人员条件
1.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工种设置应与其从事的维修范围相适应;维修人员数量应与其维修规模、维修工艺相适应,并符合表4的规定。
表4维修人员数量
维修点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维修人员数量
≥10
≥5
≥1
2.一级、二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应有高级工以上或相应技术等级的人员负责技术管理工作;三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应有专人负责技术管理工作。
3.相应工种维修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应至少具有高级工2人,二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至少具有高级工1人。
六、质量管理条件
1.应具有维修合同和包括进出厂检验、维修材料清单、维修结算清单在内的维修记录。
2.应具备所修农业机械的维修技术资料,确保完整有效并即使更新。
3.应建立并执行维修质量承诺、质量检测、技术档案管理、设备管理和人员培训等相关制度。
4.采购维修配件应进行标识、外观、质量证明等进货验收,做好维修配件出入库台账管理。
七、安全生产条件
1.应具备与其维修作业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明示在相应的工位处。
必要时,修理完成后要做磨合试验。
2.使用和存储有毒、易燃、易爆、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物品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
安全防护设施应有明显的警示标识。
3.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应符合有关规定。
4.应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自身消防安全急救措施。
八、环境保护条件
1.维修作业环境应符合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章。
2.对废油、废气、废液、废蓄电池、废轮胎及垃圾等有害物质集中收集,按有关规定处理。
3.喷漆和发动机调试等产生污染源的车间应设有环境保护措施。
第2部分:
农业机械专项维修点
一、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农业机械专项维修点应具备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对农业机械专项维修点开业资格审核和日常监督检查。
二、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与本文本。
1.农业机械专项维修点:
从事农业电器修理、喷油泵和喷油器修理、液压系修理、曲轴磨修、散热器修理、轮胎修补、电气焊修理等一项或多项农机专项维修的业户。
三、设备条件
1.农业机械专项维修点应配备与维修项目相应的设备、仪器,满足表1的规定。
表1设备、维修人员数量和维修车间面积
维修项目
设备名称
维修人员数量
维修车间面积,㎡
农机电器修理
电器试验台或电器性能测试仪
≥1
≥20
万用电表
电解液比重计
高效率放电仪
台钻或手电钻
钎焊设备
充电机
钳工工作台及设备
喷油泵、喷油器修理
喷油泵试验台
≥1
≥30
喷油器试验器
钳工工作台
外径千分尺
厚薄规
外部清洗设备
零件清洗设备
液压系修理
液压系统检测试验台或液压系统检测仪
≥1
≥30
钳工工作台
修理工具
曲轴磨修
曲轴磨床
≥1
≥40
曲轴校正设备
无损探伤设备(允许外协)
动平衡机
检查平台
磁性底座百分表
外径千分尺
散热器修理
清洗及管道疏通设备
≥1
≥20
氧—乙炔焊设备
钎焊设备
散热器密封试验设备
轮胎修补
空气压缩机
≥1
≥20
漏气试验设备
轮胎气压表
轮胎修补设备
轮胎螺母拆装机
千斤顶
电气焊修理
电焊设备
≥1
≥20
氧—乙炔焊设备
钎焊设备
砂轮机
砂轮切割机
2.农业机械专项维修点配备的设备种类、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维修规模、维修工艺相适应;设备技术状况应完好,满足维修使用要求;检测设备及量具应保证精度满足使用要求。
四、设施条件
1.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属于租赁场所的应具有合法租赁合同,租用期限不少于3年。
2.维修车间的结构,设施应满足农机专项维修作业的要求,水、电、气等供给可靠,符合安全、环境保护、卫生和消防等有关规定,地面应坚实、平整。
3.喷油泵、喷油器修理的维修间应洁净,有防尘隔风措施;农机电器修理的充电间应与作业间分隔开,其地面和水池应用耐酸材料建造。
4.作业面积应与其维修规模、维修工艺相适应,并符合表1规定。
应有车辆暂时停泊位。
五、人员条件
1.农业机械专项维修点工种设施应与其从事的维修范围相适应;应有专人负责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工作。
维修人员数量应与其维修规模、维修工艺相适应,并符合表1的规定。
2.相应工种维修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3.农机电器修理、喷油泵和喷油器修理、曲轴磨修等专项维修点应至少有中级工1人。
六、质量管理条件
1.应具有维修合同和包括进出厂检验、维修材料清单、维修结算清单在内的维修记录。
2.应具备所修农业机械的维修技术资料,确保完整有效并及时更新。
3.应建立并执行维修质量承诺、质量检测、技术档案管理、设备管理和人员培训等相关制度。
4.采购维修配件应进行标识、外观、质量证明等进货验收,做好维修配件出入库台账管理。
七、安全生产条件
1.应具有与其维修作业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明示在相应的工位处。
2.使用和存储有毒、易燃、易爆、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物品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
安全防护设施应有明显的警示标识。
3.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应符合有关规定。
4.应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自身消防安全急救措施。
八、环境保护条件
1.维修作业环境应符合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章。
2.对废油、废气、废液、废蓄电池、废轮胎及垃圾等有害物质集中收集,按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2:
农机维修点摸底调查表
基础信息
名称
地址
法人姓名
联系方式
检测标准
调查情况
1.二级农机维修点维修车间面积≥200平方米,三级农机维修点和专项维修点的维修车间面积≥20平方米
2.维修车间水电等供给可靠。
二、三级农机维修点必须有计量器具、通用设备和手工具,清洗、修理及试验、检测设备;农机专项维修点必须有相应的维修设施
3.农机维修点不得选址在集镇附近(200米以内),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属于租赁场所的应具有合法租赁合同,租用期限不少于3年
4.二级农机维修点维修人员数量大于等于5人;三级农机维修点和专项维修点的维修人数大于等于1人
5.二级农机综合维修点应有高级工以上或相应技术等级的人员负责技术管理工作;三级农机综合维修点及专项农机维修点应有专人负责技术管理工作
6.具有与维修作业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流程,并明示在相应的工位处。
使用和存储有毒、易燃、易爆、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物品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并有明显的警示标识。
同时还应配齐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7.有自身消防安全急救措施,必须配备如防火沙、干粉灭火器等消防设备
8.废油、废弃、废液、废蓄电池、废轮胎及垃圾等有害物质必须集中收集、按有关规定处理。
喷漆和发动机调式等生产污染源的车间应设有环境保护措施
9.维修作业必须在维修车间及相应场地内进行,不得占用街边道路、人行道等公共用地
镇(街)
审核意见
□合格□整改□取缔
镇(街)调查人员签名:
农机监管部门
复核意见
□合格□整改□取缔
农机监管部门复核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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