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所设置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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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所设置标准
卫生所设置标准
安徽省小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安徽省小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1总则1.0.1为了科学地进行小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提高小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整体水平,满足小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发展和完善的需要,促进小城镇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切实改变小城镇环境脏、乱、差的状况,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小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适用于建制镇(不含县城)、乡政府所在地和一般集镇。
1.0.3小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小城镇总体规划的功能要求,布局科学合理、整洁卫生、方便实用、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1.0.4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宜按户收集、镇转运、市(县)处理的基本思路,以体现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联建共享、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原则。
离市(县城)较远的小城镇,可采取户收集、镇转运并处理的模式。
1.0.5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应作为城镇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一部分,纳入小城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一并批准实施。
1.0.6小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基本规定2.0.1小城镇环境卫生所需的各类设施,必须统一规划和设置。
其规模与型式应根据生活废弃物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等确定。
2.0.2城市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简称垃圾)和居民排出的粪便(简称粪便)。
2.0.3小城镇逐步推行城市生活废弃物的资源化回收及利用,提倡垃圾分类收集,以利于垃圾处理减量化、无害化。
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2.0.4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必须具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功能。
2.0.5小城镇粪便污水处理设施不宜单独建设,应采取必要措施后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
2.0.6小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小城镇建设计划。
各单位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设置由各单位负责,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小城镇应按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报环卫主管部门审批。
2.0.7原有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方可改建或迁建。
2.0.8小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应设置明显统一的标志。
3环境卫生公共设施3.1一般规定3.1.1居住区、市场、城镇道路以及车站、客运码头、旅游景点等场所附近及其他公共活动频繁处,应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收集容器间、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3.1.2小城镇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居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和垃圾分类收集的宣传教育,指导建设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3.2垃圾收集点3.2.1供居民使用的垃圾收集投放点的位置应固定,并应符合方便居民、与住宅距离适中、环境卫生、不影响市容观瞻、利于垃圾的机械化收运和分类收集等要求。
实现垃圾收集的分类化、容器化、密闭化。
3.2.2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m。
在规划建造新住宅区时,未设垃圾收集站的多层住宅每4幢或者不超过100户居民应设置一个垃圾收集点,并建造垃圾容器间,安置活动垃圾箱(桶);容器间内应设置排水和通风设施。
3.2.3垃圾收集设施应与分类投放相适应,在分类收集、分类处理系统尚未建立之前,收集点的设置应考虑适应未来分类收集的发展需要。
垃圾收集点的用地控制在5--10平方米左右。
3.2.4垃圾分类收集方式与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
3.2.5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对收集的垃圾类型标识清楚,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
3.2.6市场、交通客运枢纽和旅游景点等垃圾产生量较大的地点,应单独设置垃圾收集点。
3.2.7有害垃圾和危险废物必须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单独处理,其垃圾容器应封闭并应具有便于识别的标志。
严禁有害垃圾、医疗垃圾和放射性废物等各类危险废物进入垃圾收集点。
3.2.8各类存放容器的容量和数量应按使用人口、各类垃圾日排出量、种类和收集频率计算。
垃圾存放容器的总容纳量必须满足使用需要,垃圾不得溢出而影响环境。
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设置数量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3.2.9企事业单位内部垃圾收集点的设置,由企事业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根据占地面积、生活垃圾产生量设置一个或多个垃圾收集点。
3.2.10配套垃圾收集车辆依据《全国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统一劳动定额》(2008),结合垃圾收集点建设条件、道路状况和服务半径合理设置。
3.2.11小城镇应逐步淘汰简易垃圾池、露天垃圾斗等简易垃圾收集方式。
3.3公共厕所3.3.1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要求,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2005和《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GB/T17217—1998)的规定。
3.3.2凡旧城区、住宅区和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小区、商业街、交通道路及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社会停车场(库)、客运码头、旅游点、公园、大型公共绿地、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菜市场、集贸市场等人流集散场所附近,应建造节水型公共厕所。
3.3.3各类小城镇公共厕所用地的设置标准应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规定,公共厕所设置的数量应采用表3.3.3的指标。
表3.3.3公共厕所设置数量指标注:
1居住用地中旧城区或者特大型镇、大型镇宜取密度的高限,新城区或者中型镇、小型镇宜取密度的中、低限。
2公共设施用地中,人流密集区域取高限密度、下限间距,人流稀疏区域取低限密度、上限间距。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宜取中、低限密度,中、上限间距。
3其他各类城镇用地的公共厕所设置可按:
(1)结合周边用地类别和道路类型综合考虑,若沿路设置,可按以下间距:
主干路、次干路、有铺道的快速路:
500~100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
800~1200m
(2)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根据服务人数确定。
(3)独立式公共厕所用地面积根据公共厕所建筑面积按相应比例确定。
4用地面积中不包含与相邻建筑区间的绿化隔离用地。
3.3.4公共厕所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公共厕所宜发展附建式,附建式的公共厕所宜设计在建筑物底层,应有单独出入口及管理室。
附建式的公共厕所应结合主体建筑一并设计和建设。
2独立式的公共厕所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2005)设计和建设,并与附近建筑群相协调。
大型商场、餐饮场所、娱乐场所及其他公共建筑内的厕所,繁华道路及人流量较高的地区单位内的厕所,应向社会开放。
3独立式的公共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距离一般不应小于5.0m,周围设置不小于3.0m的绿化带。
4公共厕所临近道路旁,应设置明显、统一的公共厕所标志。
5厕所内部应基本设施齐全、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沟通路平;应有防臭、防蛆、防鼠等技术措施;无污垢、无臭味。
6公共厕所应设置冲洗设备、洗手盆,宜设置挂衣钩以及老人、残疾人专用蹲位和无障碍通道,供残疾人专用的单间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中的有关规定。
7公共厕所大便器按其等级可分别采用单独蹲(坐)式或大便槽。
单独蹲(坐)式应设置成单间。
大便蹲位或大便槽、小便槽的表面应光滑、耐腐蚀。
8公共厕所应按不同的等级标准和使用性质进行装饰和配备设备。
9公共厕所应注意防冻和排水。
附建式公共厕所的采暖和通风宜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和施工。
3.3.5公共厕所建筑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GB50337-2003)的规定。
3.3.6公共厕所的粪便严禁直接排入雨水管、河道和水沟内。
有污水管道且下游建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应排入污水管道;没有污水管道的地区应建化粪池等排放系统。
在采用合流制下水道而没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水冲式公共厕所的粪便污水应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下水道。
化粪池抽粪口不宜设在公共厕所的出入口处。
3.4化粪池3.4.1小城镇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装有水冲式大小便器的粪便污水,应直接纳入下游设有污水处理厂的城市污水管道系统或合流管道系统。
在没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应建造三格化粪池。
粪便污水和其他生活污水在户内应采用分流系统。
3.4.2化粪池的设置位置应便于5t以上抽粪车的进入,受条件限制地区,至少应满足2t抽粪车的要求。
化粪池与其他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受条件限制地区,可酌情缩短距离,但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建筑物基础。
3.4.3化粪池的构造、容积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种的规定进行设计。
化粪池应采取防渗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化粪池的进出口应做污水窨井,并应采取措施保证室内外管道正常连接和使用,不得泛水。
2化粪池顶盖应高于室外地面标高0.05米,顶部通车的化粪池盖板强度应满足汽-10级载重车负载要求。
3.4.4其他特殊规格化粪池的设计与建造必须征得当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
3.5废物箱3.5.1小城镇道路两侧或路口以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共设施(体育馆、展览馆、影剧院等)﹑广场﹑商场、公园、社会停车场等的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废物箱。
废物箱应美观﹑卫生﹑耐用,并能防雨﹑抗老化﹑防腐﹑阻燃和便于搬运。
3.5.2废物箱的设置应便于废物的分类收集,分类废物箱应有明显标识并易于识别。
3.5.3废物箱的设置间隔应符合以下规定:
商业、金融街道:
50~200m;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
100~30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
200~500m。
4环境卫生工程设施4.1垃圾收集站4.1.1在新建、扩建的居住区或旧城改建的居住区应设置垃圾收集站,并应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使用。
4.1.2收集站的类型按照功能不同分为非压缩式和压缩式,压缩式收集站宜根据场地和需要配置。
4.1.3收集站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0.8Km。
收集站的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内规划人口数量产生的垃圾最大月平均日产量确定,宜达到2t/d以上。
4.1.4收集站的设备配置应根据其规模、垃圾车厢容积及日运输车次来确定。
建筑面积不应小于80m2。
4.1.5收集站的站前区布置应满足垃圾收集小车、垃圾运输车的通行和方便、安全作业的要求,建筑设计和外部装饰应与周围居民住宅、公共建筑物及环境相协调。
收集站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4.1.6收集站内应配置给排水设施。
4.1.7对于居住人口密度大、垃圾产量高、环境要求高的地区,可结合场地条件,建设密闭式垃圾清洁站。
4.2垃圾转运站4.2.1垃圾转运站宜设置在交通运输方便、靠近服务区域中心、垃圾产量集中和给排水等市政条件较好并对居民影响较小的地区。
4.2.2垃圾转运量小于150t/d为小型转运站;转运量为150~450t/d为中型转运站。
垃圾装运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Q—转运站规模(t/d);δ—垃圾产量变化系数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若无资料时,一般可取1.13~1.40;n—服务区域内人口数;q—人均垃圾产量(Kg/人·d),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若无资料时,可采用(0.6~1.2Kg/人·d)。
4.2.3转运站的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小型转运站每1~3Km2设置一座,用地面积不宜小于800m2。
2垃圾装转运站用地面积应根据日转运量确定,并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注:
1表内用地面积不包含垃圾分类和堆放作业用地。
2用地面积中包含沿周边设置的绿化隔离带用地。
用地面积可根据绿化率的提高而增加。
3表中转运量按每日工作一班制计算。
4当选用的用地指标为两个档次的重合部分时,可采用下档次的绿化隔离带指标。
5二次转运站宜偏上限选取用地指标。
4.2.4垃圾转运站外型应美观,并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操作应实现封闭、减容、压缩、设备力求先进。
飘尘、噪声、臭气、排水等指标应符合相应的环境保护标准。
转运站绿化率不应大于30%。
4.2.5垃圾转运站内应设置垃圾称重计量系统,对进站的垃圾车进行称重。
转运站可结合地区情况设置监控系统。
4.2.6转运站服务半径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采用人力方式收集垃圾时,收集服务半径宜控制在0.4公里以内,特殊地段最大不应超过1.0公里。
2采用小型机动车方式收集垃圾时,收集服务半径宜控制在2.0公里以内,特殊地段最大不应超过5.0公里。
3采用中型机动车方式收集和运输垃圾时,收集服务半径可根据实际情况和车辆配置数量适当扩大。
4.2.7小城镇可以结合垃圾最终处理设施的运输距离和垃圾产生量统筹考虑配置垃圾转运站的数量。
4.2.8转运站的站前区布置应满足垃圾收集小车、垃圾运输车的通行和方便、安全作业的要求,建筑设计和外部装饰应与周围居民住宅、公共建筑物及环境相协调。
转运站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4.3水域保洁工作基地4.3.1需要进行水域保洁的地区,可根据需要采用定点拦截设施、人工打捞船和机械清扫船。
机械清扫船的数量可根据作业距离,按每25Km清扫河道长度配置一艘清扫船。
4.3.2水上环境卫生工作场所应按生产、管理需要设置,应有水上岸线和陆上用地。
4.3.3水上垃圾运输船队规模根据废弃物运输量等因素确定,每队使用岸线应为150~200m,陆上用地面积应为800~1200m2,并应设生产和生活用房。
4.4垃圾处理设施4.4.1垃圾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垃圾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规、规划和标准的规定。
设施应设置在城市交通便利的地方,并应有可靠措施减少对环境和居民的影响,工程建设投资经济合理。
2卫生填埋、焚烧、堆肥、回收利用等应按其相应的适用条件,并应在坚持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设备可靠、规模适度、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原则下,合理选择其中之一或适当组合。
3垃圾处理设施,在运输距离适中的情况下,小城镇首选就近送入附近市(县)垃圾处理厂(场)。
4各类垃圾处理厂内外应绿化,厂内绿化率不应大于30%。
5跨区域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前应征求安徽省建设厅的意见和区域市县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否则不予立项。
4.4.2卫生填埋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卫生填埋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GJJ17-2004)、《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的有关规定。
2卫生填埋场应选择在地质情况较好的远郊,并与垃圾处理综合利用相结合。
用地面积的计算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
3填埋场不应设在地下水水源区、洪泛区、活动坍塌区、风景名胜区等地,并应与河流河泊距离50米以外。
4填埋场服务期应满足10年以上,特殊情况下不低于8年。
4.4.3焚烧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焚烧处理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GJJ90-2002)、《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2垃圾焚烧产生的热能应回收利用。
采用余热供热时,应靠近热力用户。
3已建成投入运行的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应当配套建设废气净化处理设施,所排放的废气要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防止污染环境。
4.4.4堆肥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堆肥处理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处理技术规程》(GJJ/T52-1993)、《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2堆肥厂的厂址选择应考虑与垃圾填埋或焚烧处理工艺相结合,以便实现综合处理。
3堆肥处理设施宜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基础上进行高温堆肥处理。
4堆肥产品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8172-1987)、《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技术评价指标》(GJ/T3059-19960、《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1987)的有关规定。
5堆肥处理应在较好的外部条件成熟时(如堆肥销路能保证等),方可以考虑采用。
4.5其它垃圾处理厂4.5.1可结合地方情况兴建生活垃圾分拣设施,对可利用物质(包括大件垃圾)回收或资源化利用。
4.5.2居民区和公共场所收集的有害垃圾,应交由有资质的单位集中收集后送到专业处置场所进行安全处置。
4.5.3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场应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和专业规划,有计划地建设。
1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场不得混入工业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和危险废弃物。
2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分类堆放,储运场地周围应设置不低于堆土高度的遮拦围挡,并有防尘、灭蝇和污水等污染控制措施。
4.6贮粪池4.6.1贮粪池应建在小城镇郊区。
贮粪池的数量、容积及其分布,应根据粪便日储存量、储存周期和粪便利用等因素确定。
4.6.2贮粪池应封闭并采取措施防止渗漏、气爆和燃烧。
北方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
贮粪池周围应视其规模设置围栏和绿化隔离带。
4.6.3粪便的处理应逐步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统一处理。
在城镇污水管网不健全的地区,可自行设置城镇粪便无害化处理厂,或送入市(县)粪便无害化处理厂,经预处理后排入城镇污水厂。
4.6.4粪便处理厂用地面积根据处理量、处理工艺确定。
用地面积应按表4.6.4规定计算:
表4.6.4粪便无害化处理厂用地指标4.6.5粪便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1987)的有关规定。
5其他环境卫生设施5.1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的用地5.1.1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按管辖范围和居住人口确定。
5.1.2基层环境机构的用地指标应按表5.1.2确定:
表5.1.2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用地指标注:
1表中万人指标中的万人,系指居住地区的人口数量。
2用地面积计算指标中,人口密度大的取下限,人口密度小的取上限。
5.1.3基层环境卫生机构应负责本镇的保洁和垃圾(粪便)的处理工作。
5.2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5.2.1小城镇镇应根据需要建立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
5.2.2停车场宜设置在服务区范围内以减少空驶里程,同时应避开人口稠密和交通繁忙区域。
当停放车辆数量、大小不确定时,停车场可按1~2.5辆/万人规划设置。
5.2.3环境卫生汽车停车场用地可按每辆大型车辆用地面积不超过150m2计算。
5.3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5.3.1在露天、流动作业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工作区域内,必须设置工人作息场所,以供工人休息、更衣、停放小型车辆、工具等。
5.3.2作息场所可单独设置或与其他环卫设施合建。
作息场所的面积和设置数量,宜以作业区域的大小和环境卫生工人的数量计算。
作息场所设置指标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表5.3.2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设置指标注:
表中万人系指工作地区范围的人口数量。
5.4洒水(冲洗)车供水器5.4.1洒水车和冲洗道路专用车辆的给水,可利用市政给水管网。
地表水、地下水、中水作为水源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的规定。
5.4.2供水器的间隔应根据道路宽度和专用车辆吨位确定。
供水器宜设置在次干道和支路上,间距不宜大于1500m。
6环境卫生专用车辆通道6.0.1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通道,应满足环境卫生专用车辆进出通行和作业的需要。
6.0.2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有关规定设计。
6.0.3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应满足下列要求:
1居民住宅区内的通道,应满足2t以上载重车的通行,设计车速不得超过15km/h。
2新建小区和旧城区改建应满足5t载重车通行。
3旧城区至少应满足2t载重车通行。
4生活垃圾转运站的通道应满足2~30t载重车通行。
5特殊地段的通道按2t以下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设计时,需经当地建设部门和环卫部门批准。
6环境卫生专用车辆通行道路的最小平面曲率宜为20m,最大纵坡度宜为5%,特殊地段不应超过7%。
6.0.4各种环境卫生设施作业车辆吨位范围,应符合表6.0.4的规定。
6.0.5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的宽度应根据环卫车辆的型号确定,不应小于4m,非机动车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5m。
6.0.6环境卫生车辆通往工作点倒车距离不应大于30m。
在环卫车辆必须调头的作业点,应有12×12米的回车场地。
表6.0.4各种环境卫生设施作业车辆吨位本标准用词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录A生活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设置数量计算A.0.1生活垃圾收集点收集范围内的生活垃圾日常排出重量:
式中:
Q—生活垃圾日排出重量(t/d);R—收集范围内居住人口数量(人);C—预测的人均生活垃圾日排出重量(t/人d);A1—生活垃圾日排出重量不均匀系数A1=1.1~1.5;A2—居住人口变动系数A2=1.02~1.05。
A.0.2生活垃圾收集点收集范围内的生活垃圾日排出体积:
式中:
Vave—生活垃圾平均日排出体积(m3/d);A3—生活垃圾密度变动系数A3=0.7~0.9;;Dave—生活垃圾平均密度(t/m3);K—生活垃圾高峰日排出体积的变动系数K=1.5~1.8;Vmax—生活垃圾高峰日排出最大体积(m3/d)。
A.0.3生活垃圾收集点所需设置的垃圾容器数量:
式中:
Nave—平时所需设置的垃圾容器数量;E—单支垃圾容器的容积(m3/只);B—垃圾容器填充系数B=0.75~0.9;A4—生活垃圾清除周期(d/次);A4当每日清除1次时,A4=1时;每日清除2次,A4=0.5时;每2日清除1次时,A4=2,依次类推;Nmax—生活垃圾高峰日所需设置的垃圾容器数量。
附录B生活垃圾转运量计算B.0.1生活垃圾转运量计算方法: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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