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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干部农村经济经营管理读本
绵阳市农业局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知识读本
现代农业
一、现代农业
现代农业,就是持续地、广泛地应用现代科学技术、现代管理和现代工业装备的专业化、社会化、集约化产业,是把生产、加工和销售相结合,把产前、产后和产中相结合,把生产、生活和生态相结合一体化的高效率与高效益的综合性社会化农业产业。
它以专业户、农户为基础,以双层经营体制为主要特征,在国家支持保护下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体系。
二、现代农业的主要特点
(一)生物工程技术的普遍应用;
(二)农业投入品对现代工业的高度依赖;
(三)用现代工业技术和设施设备武装农业;
(四)实行区域布局、专业化生产,集约化经营,显著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利用率。
三、现代农业的基本特征
(一)农户实行专业化生产,是为“卖”而生产,商品率高。
(二)农户接受广泛的社会化服务,自主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与市场建立稳定的有组织的联系。
(三)农产品的生产与加工、流通有机结合,广泛使用先进技术,形成社会化生产的群体性规模经济。
(四)农户与某个市场主体形成双层经营的利益共同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五)国家对农业采取强有力的扶持政策,对农民多予少取,甚至予而不取。
四、现代农业类型
通常情况下,现代农业划分为7类:
(一)特色农业。
特色农业就是将区域内独特的农业资源(地理、气候、资源、产业基础)开发区域内特有的名优产品,转化为特色商品的现代农业。
特色农业的“特色”在于其产品能够得到消费者的青睐和倾慕,在本地市场上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在外地市场上具有绝对优势,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相对优势甚至绝对优势。
(二)工厂化农业。
就是综合运用现代高科技、新设备和管理方法而发展起来的一种全面机械化、自动化技术(资金)高度密集型生产,能够在人工创造的环境中进行全过程的连续作业,从而摆脱自然界的制约。
(三)立体农业。
又称层状农业。
着重于开发利用垂直空间资源的一种农业形式。
立体农业的模式是以立体农业定义为出发点,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生物资源和人类生产技能,实现由物种、层次、能量循环、物质转化和技术等要素组成的立体模式的优化。
(四)订单农业。
订单农业又称合同农业、契约农业,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型农业生产经营模式。
所谓订单农业,是指农户根据其本身或其所在的乡村组织同农产品的购买者之间所签订的订单,组织安排农产品生产的一种农业产销模式。
订单农业很好地适应了市场需要,避免了盲目生产。
(五)绿色农业。
就是将农业与环境协调起来,促进可持续发展,增加农户收入,保护环境,同时保证农产品安全性的农业。
“绿色农业”是灵活利用生态环境的物质循环系统,实践农药安全管理技术(IPM)、营养物综合管理技术(INM)、生物学技术和轮耕技术等,从而保护农业环境的一种整体性概念。
绿色农业又大体上分为有机农业和低投入农业。
(六)休闲农业。
利用农村的设备与空间、农业生产场地、农业自然环境、农业人文资源等,经过规划设计,以发挥农业与农村休闲旅游功能,提升旅游品质,并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村发展的一种新型农业。
它是一种综合性的农业区。
游客不仅可以观光、采果、体验农作、了解农民生活、享受乡间情趣,而且可以住宿、度假、游乐。
(七)观光农业。
观光农业又称旅游农业或绿色旅游业。
是一种以农业和农村为载体的新型生态旅游业。
农民利用当地有利的自然条件开辟活动场所,提供设施,招揽游客,以增加收入。
旅游活动内容除了游览风景外,还有林间狩猎、水面垂钓、采摘果实等农事活动。
五、农业产业化
是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对当地农业的支柱产业和主导产品,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把产供销、贸工农、经科教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一条龙的经营体制。
是改造传统自给半自给的农业和农村经济,使之和市场接轨,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商品化和社会化。
实际上指农业生产的市场化,具体包括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农业产业组织的规模经营,以及农产品流通、加工的高度专业化。
关键是建立产业链,实现贸工农一体化;核心是建立利益链,采取契约合同、订单农业、利润返还以及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使龙头组织与农户之间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共同体,让农民能够分享农产品在整个农业产业内部的平均利润,实现农民利益的最大化;保障是建立服务链,通过建立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引导农民进入市场,实现农业的市场化。
六、农业产业化经营
就是将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链接起来,联合协作、共同发展的经营模式。
它的基本内涵是:
以农户(生产者)为主体,以企业为龙头,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动力,实施贸工农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系统工程。
七、工业理念抓农业
就是以统筹城乡经济配合发展为方向,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农产品加工增值,延长农产品产业链为重点,为培育特色农业、产品为关键,以工业化的生产组织方式为手段,充分发挥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合力推进农村的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
八、订单农业的主要形式
(一)农户与科研、种子生产单位签订农作物制种合同,依托科研技术服务部门或种子企业发展订单农业;
(二)农户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加工企业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依托龙头企业或加工企业发展订单农业;
(三)农户与专业批发市场签订合同,依托大市场发展订单农业;
(四)农户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协会签订合同,发展订单农业;
(五)农户通过经销公司、经纪人、客商签订合同,依托流通组织发展订单农业。
城乡统筹发展
一、城乡统筹
作为相对独立的主体“城”、“乡”,是指在一定的时代背景中,互动发展,以实行“城”、“乡”发展双赢为目的发展格局。
充分发挥工业对农业的支持和反哺作用、城市对农村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城乡统筹发展的实质
(一)营造城乡居民平等的发展机会,通过城乡布局规划、政策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等手段,促进城乡各种资源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二)不断增强城市对农村的带动作用和农村对城市的促进作用,缩小城乡差距、工农差距和地区差距,使城乡经济社会实现均衡、持续、协调发展;
(三)促进城乡分割的传统“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向城乡一体化的现代“一元经济社会结构”转变。
三、城乡统筹发展的主要内容
一是统筹城乡规划建设。
即改变目前城乡规划分割、建设分治的状况,把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统一纳入政府宏观规划,协调城乡发展,促进城乡联动,实现共同繁荣。
二是统筹城乡产业发展。
以工业化支撑城市化,以城市化提升工业化,加快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促进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农村人口向城镇集聚。
三是统筹城乡管理制度。
突破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纠正体制上和政策上的城市偏向,消除计划经济体制的残留影响,保护农民利益,建立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就业制度、户籍管理制度、教育制度、土地征用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促进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和资源优化配置。
四是统筹城乡收入分配。
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加大对“三农”的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建立城乡一体的财政支出体制,将农村交通、环保、生态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政府财政支出范围。
四、统筹城乡发展的着力点
(一)统筹城乡经济发展,提升农村科学发展整体实力。
以工业化的思维和理念谋划农村经济发展;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加速农村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
(二)统筹城乡规划一体化,形成以城带乡发展新格局。
科学编制城乡发展规划;统筹基础设施建设;全面优化城乡生态环境,实现城乡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三)统筹城乡公共资源配置,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衡发展。
按照有利于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大力推进优质社会事业资源进入农村,使全体城乡居民共享更多的质优价廉的公共服务。
(四)统筹城乡保障体系建设,筑牢城乡保障基础。
大力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真正使广大农民享有“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住有所居”,让发展成果普惠于民。
五、城乡一体化
是城市发展的一个新阶段,是随着生产力发展而促进城乡居民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居住方式改变的过程,是城乡人口、技术、资本、资源等要素相互配合,互为资源,互为市场,互相服务,逐步达到城乡在经济、社会、文化、生态上协调发展的过程。
就是把工业与农业、城市与乡村、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作为一个整体,统筹谋划、综合研究,通过体制改革和政策调整,促进城乡在规划建设、产业发展、市场信息、政策措施、环境保护、社会事业发展一体化,改变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实现城乡在政策上的平等、产业发展上的互补、国民待遇上的一致,让农民享受到和城镇居民同样的文明与实惠,使整个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
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
一、农村土地承包
(一)农村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的、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林地与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统称为农村土地。
(二)农村“四荒”土地
是指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包括荒地、荒草和荒水等。
“四荒”必须是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未利用的土地。
(三)农村土地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淮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四)土地承包的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
(六)农村土地承包期限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从1982年开始,已经实施了二轮土地承包。
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期限为15年:
1982年开始,2007年底结束;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
1998年开始,2027年底结束。
(七)承包期间,是否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要求
1、承包方人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将承包的耕地交会发包方。
(八)承包期间,农村土地调整承包地的条件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况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适当的调整,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农村土地流转
(一)农村土地流转
主要是指农村土地承包户依法对其所承包土地的使用权通过转让、租赁、入股等形式进行处置,获得收益的行为,叫农村土地流转。
(二)农村土地流转的原则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受让方需有农业经营能力;
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三)农村土地流转的期限
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到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能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
(四)土地租赁
是指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承租人。
(五)租赁经营
农民将承包地租赁给种植大户经营,减少因农民外出务工或无力自主经营造成的耕地撂荒。
(六)互换重组
同组(社)农户以互换方式进行土地连片经营,实现农户承包地块相对集中,提高户营规模效益。
(七)托管经营
由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托管农户自愿委托流转的承包地,可自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统一流转给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八)组织代耕
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代耕合作社代耕农户无力耕种或不愿耕种的承包地,防止耕地撂荒。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不签订书面合同。
(九)转让
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渡让给其它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十)转包
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它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互换
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十二)出租
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十三)入股
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它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承包方按股分红。
农民专业合作社
为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推动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中的作用,积极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含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它具有:
一是不改变成员的财产所有权关系;二是退社自由;三是专业性强;四是头分民办、民营、民受益;五是可以突破社区界限,在更大的范围内实行专业合作五大特征。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特点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以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法人一样,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具有法人资格,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
农民专业合作社区别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由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民)为主体,自愿组织起来的新型合作社。
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专业的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同类农产品的生产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为纽带,来实现成员共同的经济目的,其经营服务的内容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自愿和民主的经济组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他们成立或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位成员在组织内部地位平等,并实行民主管理,在运行过程中应当始终体现“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的精神。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具有互助性质的经济组织。
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都是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目的是通过合作互助提高规模效益,谋求更好的经济效益。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对象与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合作社主要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并对合作社中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成员的数量进行了限制。
(二)服务成员、谋求共同利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成员自我服务为目的,这种互助性特点,决定了它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决定了“对成员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的经营原则。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能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公民,都可成为合作社的成员。
农民可以自愿加入一个或者多个合作社,入社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农民也可以自由退出合作社。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合作社是人与人的联合,其核心是成员地位平等,每位成员都有权利平等享有合作社提供的各种服务。
成员出资多少与成员在合作社中享有的表决权没有直接联系。
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都具有一票表示赞成或反对的权利。
合作社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成员可以通过民主程序直接控制本社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盈余按与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盈余分配方式的不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的重要区别。
为体现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基本原则,保护一般成员和出资较多成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可分配盈余中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其余部分可以依法以分红的方式按成员在合作社财产中相应的比例分配给成员。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的基本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以便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营。
(五)本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的的主要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履行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好处
(一)提高农民的市场竞争能力和谈判地位。
(二)有效实行标准化生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产品品质,以更优质的产品获得更好的效益;
(三)享受更广泛更优质的技术服务、市场营销和信息服务;
(四)便于农民更直接有效享受国家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扶持政策。
八、农民专业合作社合法权益
(一)财产权利。
合作社对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形成的和社会捐赠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作社对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同时,合作社作为独立的法人,依法享有登记财产、申请注册商标和专利的权利。
(二)依法享有申请登记字号的权利。
合作社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字号受到相关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三)生产经营自主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在其成立之后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其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内容不受任何其他单位或者市场主体的干预。
(四)通过诉讼和仲裁的途径保护自身权利。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法律认可的民事主体,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如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以依法通过诉讼和仲裁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依法享受国家扶持政策的权利。
符合国家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政策。
九、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
合作社成员的权益主要包括经济权益和民主权益。
(一)经济权益。
主要体现为以下3个方面:
1、对出资的支配权利。
合作社成员的出资在本质上是将其个人拥有的特定财产授权给合作社进行支配。
在合作社存续期间,合作社成员以共同控制的方式行使对所有成员出资的支配权。
2、合作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
合作社将如实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并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和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一是可以为成员参加盈余分配提供依据;二是也说明了成员对其出资和享有的公积金份额拥有终极所有权。
3、获得相应的盈余。
合作社的盈余本质是来源于其成员向合作社提供的产品或者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
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一是充分体现合作社的基本特征(保护农民成员的利益)。
其盈余主要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二是切实保护投资成员的资本利益。
合作社在按规定对惠顾返还之后的可分配盈余,将依据成员账户中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按比例返还于成员。
同时,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也应当按照盈余分配时的合作社成员人数平均量化,以作为分红的依据。
(二)民主权益。
主要是体现在成员主体地位方面的平等,具体包括执行权、决定权、选举权和监督权。
合作社成员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十、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享受的扶持政策
(一)产业政策倾斜。
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由于竞争实力较弱,应当给予产业政策支持,把合作社作为实施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方面。
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政府有关部门项目指南的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承担项目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财政扶持。
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
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三)金融支持。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
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四)税收优惠。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国务院将另行规定。
十、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享受的扶持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力机构,负责就合作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集体行使权力。
成员大会以会议的形式行使权力,而不采取常设机构或者日常办公的方式。
成员参加成员大会是法律赋予所有成员的权利,也是合作社“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原则的体现,所有成员都可以通过成员大会参与合作社事务的决策和管理。
十、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享受的扶持政策
(一)修改章程。
合作社章程的修改,需要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积金的主要用途
(一)弥补亏损。
由于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存在,合作社的经营可能会出现波动,有的年度可能有利润,有时则可能出现亏损。
有了亏损,就会影响合作社的正常经营和运转。
因此,在合作社经营状况好的年份,在盈余中提取公积金以弥补以往的亏损或者赔未来的亏损,才能维持合作社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
(二)扩大生产经营。
为了给成员提供更好的服务,合作社需要扩大生产经营,如购买更多的农业机械、加工设备,建设贮藏农产品的设施、购买运输车辆等,这些都需要增加合作社的资金实力。
在没有成员增加新投资的情况下,在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可以积累扩大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资金。
(三)转为成员的出资。
在合作社有盈余时,可以提取公积金并将这些成员所占份额转为成员出资。
十四、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区别
(一)农民专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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