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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项目实施策划书
矿山项目实施策划书
矿山项目实施策划书是进一步贯彻《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郑万[20xx]89号)精神,切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矿山生态环境,发展绿色开采,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
根据《广德县矿山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为推进20xx年矿山生态环境专项整治,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国家绿色矿山为标准,以矿山“采矿标准化、生产环保化、环境生态化、动态整合”为目标,逐步解决当前采矿加工过程中“环境差、秩序乱、水平低”等突出问题。
坚持整治工作与产业升级相结合,短期治理与长期管理相结合,标本兼治。
坚持政府引导与企业主体相结合,在矿山整治过程中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充分运用经济、行政等有效手段,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努力实现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实现资源开发与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
二、工作目标
到20xx年底,全县正常生产的矿山企业必须实现“两个转变”,即矿区所有道路、矿山与干线连接的道路、加工区场地都要“硬化”,石材加工设备要安装喷涂装置,装置要“密封”。
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造成严重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隐患,不具备整改条件,或者不到位,不符合环境整治要求的矿山,应当依法关闭。
通过集中调控,全县矿产资源集约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资源外运得到严格控制,矿山周边环境得到有效改善,矿区土地复垦和绿化水平全面提高,实现了矿山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协调发展。
三、整改范围
矿山整治的重点区域是新航镇、丘村镇、石碣镇、寺河乡等行政区域内的县内采矿、矿石加工和混凝土搅拌站。
四.修复工作的内容和要求
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根据县内矿山企业的开采矿种、开采规模和矿业权布局,实施分类整治,重点突破,整体提升。
(一)主要法律规范
1、证照齐全,合法开采。
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项目立项手续、环境评估验收、林地占用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
矿山企业必须完整有效。
2.规范开采,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生产规模组织开采,禁止跨境开采。
3.矿山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开采利用计划组织开采。
未经批准增加采掘工作面的,依法查处非法开采行为。
4.坚决依法查处私自转让矿业权、倒卖矿业权等违法行为。
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或备案,私自转让采矿权或转让企业股份的,一经查实,将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5.严格设定矿业权建设时间。
凡未在法定建设期限内完成建设项目,以建设为名开采矿产资源,组织对外销售的,按非法开采行为查处。
6.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纳税。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会计制度,规范财务会计,按时足额纳税。
企业必须配备
1.严禁采用国家限制和淘汰的采矿生产技术和设备,严禁矿山企业私自买卖火工品或私自制造火工品。
一经发现和核实,立即吊销采矿许可证,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进行采掘作业,做到下工作面整齐、合理剥采、标准台阶。
矿产品、矿渣、剥离表土应有序堆放,加工区、办公区、员工宿舍应合理规划,并保持一定距离。
3、全面提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标准,矿山企业依法缴纳的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金额不得低于矿区管理成本,凡未足额缴纳的矿山企业将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4.采空区、排土场和下垫面的处理应是动态的,采空区和排土场的绿化应与矿山资源的开采同时进行。
矿山企业未及时组织绿化的,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强制恢复绿化。
保证金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将地质环境修复保证金全额记入矿山专用账户。
5.每个矿山企业的资源开发和矿区治理必须实现“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治理。
严格按照矿山生态恢复治理规划要求,采矿、绿化、治理同时进行,使矿山治理工作不留“旧账”,做到一块地可以开采,一块地可以种植。
矿区可绿化区域的绿化面积应达到80%,实现办公区绿化全覆盖。
矿区绿化植物采用10-15cm常绿灌木林。
(c)生产区管理
1.采取全面有效的环保措施,控制各种污染源的排放。
所有产生污染源的生产环节和设施必须有环保措施,并安装喷雾降尘设施。
所有非法排放都应该首先停止,然后加以纠正。
2.矿山企业应当根据本矿山的开采布局、地质结构和地形,建设矿山排水系统,设置沉淀池,建立水循环系统,实现废水的均匀排放。
3、矿山企业必须搭建自己的清洗平台,配置冲洗设备,完善冲洗废水收集和处理设施,从而实现循环利用。
落实专人负责保证矿区道路畅通
整洁,运输车辆清洁。
4、完善物料堆场扬尘措施。
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密闭围栏,矿产品按规范进行分类堆放。
废渣、废料需要集中规范堆放,修建挡土墙。
(四)矿区外部管理
1、实现矿区道路、矿山与主干线连接道路和加工区域场地全部硬化,并实行动态养护和保洁,落实各项除尘环保措施。
2、严禁矿山将开采和生产、生活中的各种垃圾直接堆放到矿区范围以外,各矿山必须根据各自矿山规模和人员情况建设配套设施,做到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完备,落实保洁制度。
3、矿山企业要与矿区周边的居民房屋及其他构造物做到统一规划,分期实施搬迁。
有条件的在20xx年底前完成矿区范围300米内的居民整体搬迁,力争20xx年底前全部搬迁完毕。
(五)混凝土搅拌站管理
企业的营业执照、土地预审、立项手续、环评及验收、林地占用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必须做到齐全、有效,必须具有自备的运输公司。
搅拌站出入口应配备车辆清洗设备和人员,驶出混凝土搅拌站的运输车辆应冲洗清洁。
企业要落实人员和措施保持混凝土搅拌站道路及场地清洁,车辆行驶时无明显扬尘。
五、具体措施
(一)坚持分类指导,实行一企一策。
将全县所有采矿权,无论是按年度出让的,还是按整体出让的,均按照矿山开采规模和开采的矿种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建立监管台账,做到一个矿山企业一套整治方案。
督促矿山企业根据矿山整治方案,组织本矿的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奖惩配套措施,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人的开采行为。
(二)加强采矿权合同管理,强化源头控制。
凡以整体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包括配置给南方水泥公司的资源,严格按照采矿权出让合同利用资源,不得改变其用途。
以年度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经矿山动态检测后,资源开采量达到资源出让规模后,即对矿山企业实行当年度停产。
(三)实行火工品配额制。
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出让的开采矿种和开采规模,在县发改委、经信委进行产能和能耗核定的基础上,核定每家矿山企业年度火工品用量,用完即止,不得追加,不得转让。
进一步完善火工品供应审批程序,审批程序为:
矿山企业申请—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年初实际开采量审核—乡镇派出所审核—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审批。
同时,由县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分别按年初核定的矿山企业年使用火工品总量建立核销登记台账,年底对台账进行比对,确保与审批的矿山使用火工品数量一致。
(四)实行矿山企业年度开采计划制度。
对矿山企业资源开采实行年度计划制度,由县国土资源、发改和经信等部门对矿山企业开采规模、实际产能和能耗进行核定,下达每家矿山企业的年度开采计划,采完即停。
国土资源部门对矿山企业的火工品消耗、销售台账和年度开采量进行“闭合”管理,发现问题一律先停产,后依法予以查处。
(五)严控资源外运。
矿山企业必须成立自备的运输公司,对矿产品运输环节实行统一管理。
所有矿山企业承诺除深加工产品外的其它矿产品一律不销往县外,并缴纳承诺保证金,凡发现矿山企业存在资源外运的,一经查实,严格做到:
发现一次没收矿产品并扣除保证金,保证金扣除后,由矿山企业及时补齐;发现两次依法责令矿山企业停产整顿;发现三次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六)严厉打击非法开采。
落实乡镇政府在打击非法开采行动中的属地责任,对为非法开采提供市场的非法石子加工厂,由属地乡镇政府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依法予以关闭;对非法开采行为,实行联合执法,一经发现,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同时,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对全县非法开采点实行“一张图”管控,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七)坚持人防和技防相结合。
加快全县治安治超卡口建设,确保9月底全面建成并投入使用。
建立矿山企业“身份证”识别制度,科学测算每家矿山企业的运输量,对矿山企业的运输车辆实行编号管理,并将车辆编号管理信息与治安治超卡口实行联网。
对整体出让的采矿权,在矿区主要道路出口设立监控视频,建立全县统一的矿产资源监控平台,强化对资源外运和矿山资源开采的现场监管。
(八)建立有奖举报制度。
对全县非法开采、矿山企业资源外运、环境污染、偷逃税收等行为,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并向全社会公布,凡实名举报经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物质奖励。
(九)建立企业税收“黑名单”制度。
矿山企业、混凝土搅拌站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两次以上税收违章行为的,纳入“黑名单”管理。
凡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矿山企业,停供其发票,直接将纳税信用等级调整为c类以下,同时提请县矿山环境整治工作联席会议作出进一步处理。
企业积极主动按照税务机关要求进行整改的,撤销“黑名单”管理;企业拒不整改的,提请县矿山环境整治联席会议作出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的决定。
六、时间安排
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推进:
(一)动员部署阶段(20xx年5月-20xx年6月)。
建立全县矿山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召开全县矿山综合整治工作会议。
制定工作方案,对全县整治矿山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制定整治工作计划,确定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整治的推进工作,并对整治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管理。
(二)集中整治阶段(20xx年6月-20xx年10月)。
按照总体方案和各细化方案的目标、任务要求和具体措施,全面开展矿山环境集中整治工作,依法取缔和关闭违规矿山企业,对保留的矿山企业实施环境整治,要求各矿山企业成立整治工作组,制定计划,落实整治资金。
整治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加强整治工作的现场指导和督促,狠抓工作的推进和落实,做到每周一巡查,每旬一通报,每月一总结。
(三)验收达标阶段(20xx年10月-20xx年12月)。
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做到“整治一家,验收一家,达标一家”。
对达不到矿区环境整治标准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通过整治使矿区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企业依法办矿的意识进一步提高,资源开发和布局进一步优化,矿群关系进一步和谐。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属地管理。
县矿山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和推进矿山环境环境整治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实行矿山整治县领导包保责任制,确保社会稳定,指导督促各地开展矿山整治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狠抓落实,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切实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涉矿乡镇要落实属地责任,根据本地实际,建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责任,联动推进。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履行部门职能,密切配合,形成联动机制,加强对整治工作推进情况的跟踪、监督、检查。
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县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矿山整治中存在的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通风报信、执法犯法等行为的国家公职人员,进行严肃查处。
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入股等方式参与办矿的,要坚决严肃查处。
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监管,指导矿山生态恢复工作,督促企业按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进行治理,实行生态环境治理。
负责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山的采矿许可证和取缔、关闭的矿山采矿许可证的及时收回、吊销或注销。
县环保部门负责开展矿山环境整治,加大执法力度,严格环境执法。
县安监部门负责矿山安全整治,严格矿山安全生产监管。
负责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及时收回、吊销或注销取缔、关闭的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县公安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及有关刑事、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开采及决定取缔和关闭的矿山,及时收回、吊销或注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并停止供给民用爆炸物品。
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山的工商营业执照,注销关闭矿山的工商营业执照,取缔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矿山和矿石加工点。
县国税、地税部门负责矿山企业税收实现应收尽收,依法查处偷逃税费等行为。
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矿石运输车辆超载超限行为。
县供电公司负责对已决定关闭或限期整顿治理的矿山企业、石子加工企业等实施断电措施。
县林业部门负责依法核实企业履行林地使用手续。
县财政部门负责加强矿山环境整治专项资金管理,重点对闭坑矿山、废弃矿山和政策性关闭矿山等治理责任主体灭失或不明的矿山环境整治项目予以支持。
(三)强化责任,及时通报。
县矿山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将组织县纪委、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办室等部门定期不定期的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对工作开展快、治理效果明显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行动迟缓,工作开展不力的,及时通报批评。
(四)宣传引导,营造氛围。
加强对企业员工进行环保法制教育培训,提升企业环境管理水平。
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大矿山环境整治宣传教育力度。
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及时宣传报道矿山整治工作中的典型和经验,及时曝光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为矿山环境专项整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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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山 项目 实施 策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