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地产成本部合作商名册管理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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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地产成本部合作商名册管理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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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地产成本部合作商名册管理程序
第三章合作商名册管理程序
第一条定义
合作商名册:
指与我司有过合作、正在合作或尚无合作但已通过考察的企业名录。
第二条分类
合作商名册分为地区公司合作商名册、区域公司合作商名册及集团合作商名册。
第三条地区公司合作商名册的建立及更新
地区公司合作商名册由地区公司合约管理部负责建立及更新;并且每年将最新的地区公司合作商名册及《合作商名册更新审批表》报区域成本管理部审批,总部成本管理部备案。
地区公司合作商名册的建立及更新应遵循以下流程及原则:
(一)地区公司合作商名册的架构
地区公司合作商名册分为“合资格”合作商名册(QDSS)、“不合格”合作商名册及“垄断商”(政府行为、垄断行业或专利产品)名册。
名词解释:
1.QDSS:
中海地产合资格承建商及供应商,“合资格”承建商/供应商由“合格”和“新引进”承建商/供应商组成;
1.1“合格”合作商(承建商/供应商):
通过履约评价或履约情况调查的合作商,英文简称“Q”;
1.2“新引进”合作商(承建商/供应商):
通过考察但尚无合作或尚未完成履约评价的合作商,英文简称“N”;
2.“不合格”合作商:
未通过履约评价或履约情况调查的合作商;
3.“垄断商”:
指政府行为或垄断行业的合作商,英文简称“A”;
4.潜在合作商:
指在“合作商名册”中无记录或在某特定的专业工程范围内无记录,但双方已有所接触的其他社会资源。
(二)潜在合作商的资格预审及考察
1.资格预审
预计招标单项合约额超过20万元的潜在合作商需在地区公司合约管理部领取并填写《合作商资格预审表》,并对填报的真实性做出郑重的承诺,盖公司章后上报合约管理部;合约管理部应对其资质条件、业绩、信誉、技术、资金等多方面的情况进行资格审查,最终确定其是否通过资格预审及是否安排考察。
2.考察人员
(1)潜在合作商资格预审通过后,由合约管理部组织公司领导、项目发展部、发展管理部(如需要)、设计管理部(如需要)进行考察。
考察人员总数不得少于3人,助理经理级别及以上级别人员不得少于2人,公司领导及合约管理部负责人至少有1人参加;
(2)对于预计单项工程合同金额超过500万元、物资合同超过200万元的潜在合作商,项目主管领导或合约主管领导必须参加考察;
(3)对于预计单项招标合同金额大于100万元的潜在合作商,区域公司成本管理部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建议参加考察,格外关注投标人的素质。
3.考察形式
(1)与其领导及主要技术、经济人员进行当面洽谈;
(2)对其竣工工程、在建工程或办公场所、工厂进行实地考察;
(3)向其提供拟建项目的信息后,再进一步考察:
拟派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管理能力与技术能力;主要劳务队伍的来源;主要施工方法;质量、工期保证措施;项目管理班子的组织架构等等;
(4)通过其他社会资源,获取其评价信息,主要获取其进度、质量及合同履约情况;
(5)对承建商承建工程的考察应优先选择与拟建工程相类似的工程。
在候选工程中,优先选择在建工程(需达到一定的形象进度);无在建工程的,可以考察其近期已经完成的工程;
(6)无在建工程或已完工程被覆盖无法考察的,可以对承建商的施工装备或企业基地进行考察;
(7)对于需要在工厂制作半成品的专业工程,如木门、门窗、栏杆、橱柜等,除应考察承建商在建或已完工程外,还应该考察其工厂,以了解生产技术装备、生产工艺、材料品质、工人操作水平、生产管理水平、成品包装和运输等情况。
4.考察意见
(1)考察结束后,合约管理部根据考察情况填写《承建商考察意见表》或《供应商考察意见表》,由参加考察人员签署意见;
(2)对于预计单项招标合同金额小于100万元的潜在合作商,地区公司考察人员一致同意其通过考察的,该单位可视为考察合格,并作为“新引进”合作商进入地区公司“QDSS名册”;
(3)对于预计单项招标合同金额大于100万元的潜在合作商,地区公司在考察合格后,需向区域公司成本管理部上报《新引进合作商审批表》进行资格审批,在区域公司审批通过后,该单位方可作为“新引进”合作商进入地区公司“QDSS名册”;
(4)“新引进”合作商可在其专业资质范围内参与该地区公司的投标工作。
(三)“新引进”合作商的履约评价
1.“新引进”合作商在完成第一单合同后,由地区公司合约管理部组织公司合约和项目主管领导、发展管理部、项目发展部、设计管理部(供应商必需参加,承建商视情况参加)对其履约情况做出评价,并填写《承建商履约情况评价表》或《供应商履约情况评价表》;
2.对于单项工程合同金额小于500万元、物资合同小于200万元的“新引进”合作商,地区公司参与履约评价的人员同意其通过履约情况评价的达到总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且至少有1名地区公司领导同意时,该合作商可视为通过履约评价;
3.对于单项工程合同金额大于500万元、物资合同大于200万元的“新引进”合作商,区域公司应参与并最终批复其是否通过履约评价;
4.通过履约评价的“新引进”合作商,应在地区公司“QDSS名册”中将其现状调整为“合格”合作商;
5.履约情况评价未获通过的合作商,应从地区公司“QDSS”名册中删除并列入地区公司“不合格”合作商名册。
(四)“合格”合作商的履约情况调查
1.“合格”合作商,在合作过程中或在建工程竣工后,如有公司领导、项目发展部、合约管理部、设计管理部对其履约情况提出质疑、建议重新评价的,合约管理部需组织公司合约和项目主管领导、发展管理部、项目发展部、设计管理部(供应商必需参加,承建商视情况参加)进行履约情况调查,并填写《合作商履约情况调查表》;
2.对于单项工程合同金额小于500万元、物资合同小于200万元的合作商,《合作商履约情况调查表》中地区公司参与评价人员对合作商履约情况不满意的票数达到总票数的三分之一的,应视为未通过履约情况调查;
3.对于单项工程合同金额大于500万元、物资合同大于200万元的合作商,区域公司应参与并最终批复其是否通过履约情况调查;
4.对于未通过履约情况调查的合作商,应从地区公司QDSS名册中删除并列入地区公司“不合格”合作商名册。
(五)地区公司“垄断商”名册(A.QDSS)的建立与更新
1.地区公司《合作商名册》中由“垄断商”组成的名册称为“垄断商”名册(A.QDSS);
2.潜在合作商拟进入“垄断商”名册的需由地区公司合约管理部编制《新增垄断商审批表》,由各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进入“垄断商”名册。
第四条区域公司合作商名册的建立及更新
区域公司应时刻关注各合作商在本区域所属各地区公司的配合及履约情况,并结合各地区公司合作商名册由区域公司成本管理部负责每年12月31日更新发布区域公司合作商名册。
区域公司需基于区域范围内资源统筹及加强合作商监管的基础上建立配套的区域公司合作商名册管理办法,但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区域公司合作商名册架构
区域公司合作商名册分为“合格”合作商名册及“不合格”合作商名册。
名词解释:
1.“区域合格”合作商(承建商/供应商):
指在地区公司“合资格”合作商名册基础上,经区域公司综合评价,认为其在全区域范围内均可视为“合资格”合作商的优质合作商;
2.“区域不合格”合作商:
指经区域公司综合评价,认为其应在全区域范围内封杀的合作商。
(二)区域公司合作商名册应来源于所属各地区公司合作商名册,并且经过认真评价及筛选。
(三)“区域合格”合作商原则上可不通过考察直接作为“新引进”合作商列入区域所属各地区公司“合资格”合作商名册,名册中“考察意见表编号”一栏可填写为“XXXX年区域合格合作商”。
(四)“区域合格”合作商在地区公司的第一单工程完工后仍应按地区公司“新引进”合作商的履约评价程序进行履约评价。
(五)区域公司需格外关注“区域合格”合作商在所属各地区公司的配合履约情况,在认为某合作商已不适宜作为“区域合格”合作商时应及时在区域合作商名册中更新其合作现状,并发出取消其“区域合格”合作商资格通报。
(六)对被取消“区域合格”资格的合作商,与其有正在合作项目的各地区公司均应对其进行履约情况调查;与其无正在合作项目的地区公司应在地区公司合作商名册中将其合作现状降级:
1.“合格”合作商(Q)应降为“新引进”合作商(N);
2.“新引进”合作商(N)应从合作商名册中删除,视为潜在合作商。
第五条集团合作商名册的建立及更新
总部成本管理部每年年初汇总一次全集团各区域合作商名册,同时重点通报各地区、区域乃至集团范围内的“不合格”合作商名册。
第六条“不合格”合作商管理
(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合作商因自身原因发生以下行为的,地区公司必须将其列为“不合格”合作商,禁止在本地区投标:
1.工期出现严重延误而又不积极采取措施补救的;
2.出现严重安全文明事故或施工质量问题,且被媒体曝光,对中海地产造成负面影响的;
3.以合同价“过低”为借口,故意停工索赔,不达目的拒不复工的;
4.出现工人或分包商“围攻”中海地产生产或经营场所,或至政府主管部门投诉以致对中海地产造成不良影响的;
5.在本年度实测实量中综合评分不合格的;
6.其他严重妨碍工程顺利发展或对中海地产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的行为。
(二)地区公司在上述情况发生后应该及时上报区域公司,区域公司应加强监管审批,如事实确凿,应立即将其列入区域“不合格”合作商名册。
(三)如合作商在投标过程中被区域或集团列为不合格,地区公司不得安排其中标。
(四)地区公司“不合格”合作商,自被评为“不合格”之日起,两年之内不得参加本公司的工程投标。
(五)区域公司应在地区公司“不合格”合作商名册的基础上,建立区域“不合格”合作商名册,区域不合格合作商自被评为“不合格”之日起,两年之内不得参加本区域的工程投标。
(六)总部成本管理部每年更新集团“不合格”合作商名册,集团不合格合作商自被评为“不合格”之日起,两年之内不得参与整个集团各地区公司的投标。
(七)“不合格”合作商限制期满后,可作为潜在合作商。
附表:
01:
地区公司《合作商名册》(HY03-01-01、02、03、04)
02:
区域公司《合作商名册》(HY03-02-01、02、03)
03:
《合作商名册更新审批表》(HY03-03)
04:
《合作商资格预审表》(HY03-04)
05:
《承建商考察意见表》(HY03-05-01、02、03、04)
06:
《供应商考察意见表》(HY03-06)
07:
《新引进合作商审批表》(HY03-07)
08:
《承建商履约情况评价表》(HY03-08)
09:
《供应商履约情况评价表》(HY03-09)
10:
《合作商履约情况调查表》(HY03-10)
11:
《新增垄断商审批表》(HY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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