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校管理详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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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校管理详细规定
海星电脑学校管理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和依据】为促进技工院校发展,规范技工院校办学活动,促进劳动者就业,依据《中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国劳动法》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各级各类技工院校设置、活动及管理,适用本要求。
本要求所称技工院校包含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
第三条【技工院校性质】技工院校是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职业院校,是集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判定、职业指导、就业服务为一体技能人才综合培养基地,是国家职业教育事业和就业工作关键组成部分。
技工学校属于中等职业学校教育范围,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属于高等职业教育范围。
第四条【发展标准】发展技工院校应依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计划,合理布局。
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据当地域技能人才培养需求,大力发展技工院校,支持和激励行业、企业和公民个人等社会各方面力量举行技工院校。
行业部门和企业单位要依据本部门、本单位而发展需求主动举行技工院校,或委托技工院校实施技能人才培养。
第五条【办学宗旨】技工院校要全方面落实国家就业方针、国家教育方针和人才强国战略,坚持技能人才培养方向,牢靠树立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劳动者就业服务办学指导思想。
第六条【教育教学内容】技工院校教育教学应和企业需求紧密结合,以提升职业能力为关键,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突出技能训练,重视职业道德培养,加强创新、创业能力教育,培养学生成为适应企业和经济发展需要技能劳动者。
第七条【校企合作】技工院校实施校企合作办学制度。
技工院校应和企业建立校企合作关系,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培养和科技进步和企业岗位要求相适应技能人才。
第八条【证书制度和就业制度】技工院校实施学历证书(或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
技工院校毕(结)业生就业实施推荐就业、双向选择和自谋职业相结合就业方法,激励自主创业。
第九条【表彰奖励】国家对发展技工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学校和个人给奖励和表彰。
第十条【管理职责】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要求职责,负责全国技工院校统筹计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工院校统筹计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行业部门和企业单位要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企业所举行技工院校办学活动。
第二章技工院校设置
第十一条【审批部门】设置技工学校,由拟设置学校所在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后,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设置高级技工学校,由拟设置学校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批。
设置技师学院,由拟设置学校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立案。
第十二条【设置条件】设置技工院校应符合当地技工教育发展实际需求,含有职业教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条件。
设置高级技工学校应含有国家关键技工学校资格,并举行过两期以上高级技工培训班。
设置技师学院必需在高级技校基础上。
设置技工院校具体标准,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第十三条【设置步骤】设置技工院校,分为筹备设置和正式设置两个步骤。
含有办学条件、达成设置标准,可直接申请正式设置。
技工院校设置由办学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筹备申请】申请筹备设置技工院校,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办汇报,内容应该关键包含:
申请办学者、拟设置技工院校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专业设置、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和管理使用和社会需求现实状况和估计、办学稳定性说明等;
(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汇报;
(三)属捐赠校产需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措施及相关证实文件。
(四)办学者注册登记证实、法定代表人有效证实文件。
第十五条【筹设审批时限】申请筹备设置技工院校,审批机关应该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决定。
同意,发给筹备设置同意书;不一样意,应该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拒绝筹设】有下列情形之一,审批机关不予同意筹备设置技工院校:
(一)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历史文化传统和职业教育公益性质,不符合国家或地方职业教育事业发展需要;
(二)申请文件不符合本措施要求,经通知仍不更正;
(三)申请文件有虚假内容;
(四)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其它不予同意情形。
第十七条【筹设时限】申请筹备设置技工院校,应该自同意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置申请;超出3年,办学者应该重新申报。
筹备设置期间不得招生。
第十八条【正式设置申请】完成筹建,申请正式设置技工院校,应该提交下列文件:
(一)正式设置申请书;
(二)筹备设置同意书;筹备设置情况汇报;
(三)资产有效证实文件;
(四)校长、老师、财会人员资格证实文件。
直接申请正式设置,应该提交前款第
(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十四条第
(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文件。
第十九条【正式设置审批时限】正式申请设置技工院校,审批机关应等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同意决定。
第二十条【教授评议】审批机关受理正式设置技工院校,应该组织教授委员会评议,由教授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教授委员会对申请人申请材料根据分期、分类标准进行评审,所需时间由审批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拒绝设置】有下列情形之一,审批机关不予同意正式设置技工院校,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不含有办学条件、未达成设置标准;
(二)校长、老师、财会人员不含有法定资格,经通知仍不更正;
(三)在筹备设置期内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直接申请正式设置技工院校,除前款要求第
(一)、
(二)、(三)项外,有本要求第十六条要求情形之一,审批机关不予同意。
第二十二条【名称使用】技工院校名称,可在“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前,依据学校所在行政区划或行业特点冠以一些合适限定词,但一律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国家”等字样,也不得使用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地域名称。
第二十三条【更名和撤销】技工院校更名、撤销,须由学校审批部门同意。
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更名、撤销,应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立案。
第三章学制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四条【技工学校培养层次学制】技工学校学制教育以培养中级技术工人为主。
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通常为二至三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通常为一至两年。
第二十五条【高级技工学校培养层次学制】高级技工学校学制教育以培养高级技术工人为主。
招收技工学校(其它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学制通常为两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通常为二至三年。
第二十六条【技师学院培养层次学制】技师学院负担企业在职职员晋升技师培训研修、学制教育培养预备技师和技师考评评审任务。
技师学院学制教育,通常以培养高级工和预备技师为主,关键招收高级技工学校和其它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院校毕业生,培养预备技师学制通常二年。
第二十七条【一贯制教学】技工院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实施中级、高级、预备技师一贯制教学学生,应根据培养阶段分段教学,并分阶段进行考评考试,取得对应阶段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在职职员学制教育】技工院校招收企业在职职员接收学制教育学习期限,依据培养目标和学习形式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第二十九条【职业技能培训】技工院校在实施学制教育同时,应大力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各类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条【培训层次和期限】技工院校负担各类职技能培训培训层次和职业(工种),依据实际办学能力确定。
技工院校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期限,依据职业技能标准和招生对象确定。
第三十一条【就业前培训】技工院校应主动负担新生劳动力就业前培训,招收有就业要求城镇未能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实施6—12个月劳动预备制培训,使其掌握一定职业技能后,经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
第三十二条【企业职员培训】技工院校应依据企业生产发展、技术进步实际需要,主动负担职员进行在岗、转岗、转业、职业资格、新技能等培训,提升企业职员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
第三十三条【再就业培训】技工院校应依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劳动者就业再就业需要,结合失业人员特点,采取灵活多样形式,突出培训针对性和实用性,提升失业人员再就业实际能力。
第三十四条【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技工院校应依据劳动力市场需求,结合劳务输出,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进行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使其掌握向非农产业转移或进城务工对应技能,经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
第三十五条【创业培训】技工院校应针对劳动者特点和相关创业项目,对有创业愿望劳动者开展创业能力培训,并为其提供创业咨询指导等服务,使其成功创业。
第四章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十六条【素质教育】技工院校应结合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对学生全方面实施素质教育,为学生全方面发展发明条件。
第三十七条【思想教育】技工院校应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加强理想信念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培育学生文明道德风尚。
第三十八条【德育】技工院校应加强德育工作,建立学校、家庭、企业、社会紧密结合德育工作网络,寓德育于各科教学之中,根据德育总体目标和学生成长规律,确定不一样阶段德育内容和要求,培养德智体美等全方面发展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十九条【校企合作】技工院校应主动为企业培养技能人才提供服务,充足利用教育培训资源,和企业联合开展在职职员技能提升培训。
企业应发挥技术、设备优异优势,支持学校专业建设,接收学生实习和老师实践。
第四十条【专业设置】技工院校专业设置,由学校参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技工院校专业目录》自主确定。
设置《技工院校专业目录》目录范围外专业,须经教授论证,并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立案。
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指导技工院校依据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需要确定专业设置,应形成合理专业结构和布局。
第四十一条【教学标准】技工院校教学,应以培养学生职业能力为关键,落实理论和实际紧密结合,教学和生产(业务)实践紧密结合,突出培养工作能力标准。
技工院校培养中级技术工人,应以提升学生实际操作技能为关键,使学生能够熟练利用基础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常规工作,适应企业实际生产要求。
技工院校培养高级以上技术工人,应以提升处理企业生产难题能力为关键,使学生能够熟练利用基础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本职业较为复杂工作,能够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问题,含有一定技术管理能力。
第四十二条【教学计划、教材】技工院校必需选择部颁(或主管部门同意)教学计划、教学纲领和国家级规范教材。
需要自行制订教学计划、教学纲领,须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立案。
技工院校要认真编制并实施学期讲课计划和生产实习计划,可依据地域、行业、企业实际需要,对教学计划、教学纲领进行补充和调整,调整幅度应在总课时30%以内。
第四十三条【生产实习】技工院校生产实习教学,要和企业生产实际紧密结合,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
技工院校生产实习教学通常分为校内技能训练和企业生产实习两个阶段,在校内完成基础技能和综合技能训练,在专业对口企业完成生产实习。
在企业生产实习,做到定课题、定课时、定岗位、定师傅、定时轮换,定时讲课和教导。
第四十四条【学业考评】技工院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业成绩考评制度,认真进行平时考查和学期、年及毕(结)业考试。
第四十五条【教学管理和教改】技工院校应依据办学特点,设置教育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机构,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加强教学管理,开展教研活动,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技工院校要主动探索教学模式、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和创新,要表现企业发展和科技进步实际,反应优异技术装备水平和优异操作技能,推进理论实习一体化教学改革。
第五章学生和就业
第四十六条【招生】技工院校依据经济社会发展、企业和劳动力市场需求,和基础办学条件、生源情况自主确定招生计划,采取灵活多样招生录用措施。
招生计划应在招生前,报学校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立案。
第四十七条【学籍注册】技工院校学生必需按学校相关要求和要求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注册学籍。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该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技工院校学生实施电子注册,统一使用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十八条【学生守则】技工院校学生应遵纪遵法,勤奋学习,主动向上;应该尊重师长,团结同学,遵守公德,崇尚技能,热爱劳动,勤俭节省,自尊自爱。
第四十九条【学生组织】技工院校应建立健全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
团组织应发挥团结教育学生关键作用,培养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开展社会实践能力。
第五十条【奖惩制度】技工院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对于品德、学习、劳动和社会活动等方面表现优异学生,应给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纪律又屡教不改学生,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毕业、结业和肄业】技工院校学生学业期满,经课程结业考试、毕业考试和操行考评,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毕业考试成绩有两门课程不及格或操行成绩不及格,不予毕业,颁发结业证书。
学满十二个月以上退学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审核验证,由学校颁发,未经审核验印者无效。
技工院校学生经职业技能判定合格,按国家相关要求颁发对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十三条【职业指导】技工院校应开设职业指导课程,帮助学生了解就业形势和政策,提升就业竞争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了解社会和职业情况,熟悉职业规范,形成正确就业观和职业观,掌握求职方法,提升就业竞争能力。
第五十四条【创业教育】技工院校应对学生开展创业教育,使学生增强创业意识,掌握创业知识,提升创业能力。
第五十五条【就业服务】技工院校应建立和完善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服务体系,为学生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咨询、职业介绍、就业服务和创业指导。
第五十六条【享受政策】技工院校学生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纳入国家学生资助体系,享受奖、助学金等候遇。
第六章教师
第五十七条【老师资格】技工院校老师必需含有要求任职资格,按《中国老师法》及相关要求推行义务和享受权利。
第五十八条【老师职责】技工院校老师必需忠诚于党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关心和珍惜学生,努力钻研教学业务,掌握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精心组织教学活动,改善教学方法,提升教学质量,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五十九条【老师职称】技工院校文化技术理论课老师职称名称为:
正高级讲师、副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教员。
技工院校实习课老师职称名称为:
正高级实习指导老师、副高级实习指导老师、一级实习指导老师、二级实习指导老师、三级实习指导老师。
第六十条【老师队伍】技工院校应建立一支满足教育教学要求专兼职老师队伍。
激励企业高技能人才和工程技术人员担任技工院校专业课老师或实习指导老师。
应加强一体化老师队伍建设,主动培养能够负担理论实习一体化教学老师。
第六十一条【老师聘用、激励】技工院校应逐步实施老师聘用制,学校和老师签署聘用协议,应该遵照双方地位平等标准,明确要求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建立老师绩效考评制度,完善绩效考评内容,建立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工资制度和激励机制,调动老师主动性。
第六十二条【老师任课时数】技工院校老师任课时数,依据所任课程、年级不一样分别确定,担任生产实习课,按负责一个实习教学班确定,担任文化、技术理论课和其它课程,通常按每七天十二至十六课时安排。
第六十三条【老师考评和奖惩】技工院校应按学期、年对老师实施考评。
对工作成绩优异老师,给表彰和奖励;对于有突出贡献老师能够提前晋级。
对于渎职和违反纪律老师,应给批评教育以至降职、解聘。
第六十四条【老师培训】技工院校应建立完善师资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老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要安排老师参与生产实践活动,专业课老师参与生产实践,每人每两年不少于2个月。
第七章学校管理
第六十五条【办学自主权】技工院校应形成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企业和人力资源市场改变灵活办学机制,享受招生、专业设置、师资配置、考评奖励、人员聘用、改善办学条件、经费使用等办学自主权。
第六十六条【管理体系】技工院校应根据科学合理、精简高效标准,确定内设机构及其岗位职责规范。
学校应依据市场需求建立以就业为导向管理体系,实施科学有效学校管理。
第六十七条【校长负责制】技工院校实施校长负责制,校长对学校负有全方面责任。
技工院校校级领导班子和学校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分工明确、团结协作、勤政廉洁、作风民主、含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较强管理能力和改革创新精神。
第六十八条【校级领导资格】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院(校)长、教务副院(校)长含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工学校校长、教务副校长含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第六十九条【咨询委员会】技工院校应建立由产业界、经济界及相关部门教授组成学校咨询委员会,定时召开会议,沟通经济、科技发展和行业企业用工需求等信息,指导学校教育教学改革。
第七十条【民主监督机制】技工院校应建立教职员代表大会制度,确保教职员民主权利,对学校管理实施民主监督。
第七十一条【安全管理】技工院校应建立完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重视生产实习安全管理和安全文明生产教育,应建有完善实习安全责任制度。
第七十二条【后勤管理】技工院校应以服务为宗旨,加强后勤管理,完善配套方法,确保学校正常运转,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和饮食卫生,确保良好校容校貌。
第七十三条【财务管理】技工院校应建立独立财务及机构,配置含有资格条件财会人员,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技工院校资产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实施。
技工院校接收捐赠财产使用和管理,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相关要求实施。
第七十四条【经费确保】技工院校应有稳定办学经费起源,有和学校规模相适应基础建设和设备经费确保。
第七十五条【学费】技工院校依据相关要求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依据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提出方案,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同意。
第八章监督检验
第七十六条【管理部门职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对技工院校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规范管理,促进发展。
第七十七条【办学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中介组织对技工学校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
评定分为合格评定、省级关键、国家关键评定。
合格技工院校评定标准根据技工院校设置标准实施;省级关键技工院校评定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当地域实际情况自行制订;国家关键技工学校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订。
第七十八条【经费监督】技工院校应科学、合理使用学校经费,提升使用效益。
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校务委员会或教职员代表大会审议,并接收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监督。
第七十九条【违法办学】违反本措施要求,未经同意私自举行技工院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更正。
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条【法律责任】对技工院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老师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教育法、老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给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九十一条【施行日期】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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