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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时期下加强人大监督工作
在新时期下如何加强人大监督工作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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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在新时期下如何加强人大监督工作
作者:
吕汉江来源:
《玉林人大》(2008年第一期)
发布时间:
[2008-7-1320:
17:
29]
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深刻变化的国际环境,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任务,复杂多样的社会矛盾和问题,都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出了新的要求。
加强人大监督,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取得的重要成果,是新形势下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举措,必将使地方各级人大的监督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在新的历史时期,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增强履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这是一个值得不断思考与探索的新课题。
一、新时期下加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新的形势下,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这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
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根本途径的形式。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其实质是代表人民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保证国家权力始终掌握在人民手里,遏制和消除腐败现象。
充分发挥人大监督作用,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二)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依法治国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其目的就是保证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高度统一的宪法和法律得到全面正确的贯彻实施。
加强人大监督工作,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三)这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监督法》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人大监督权的行使又作出了进一步的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对人大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加强监督工作,则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二、当前人大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多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一府两院”的监督工作不断加强,取得了明显的成绩,有效地推进了我国的民主法制进程。
但与我国社会各项事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相比,人大的监督工作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是程序性监督多,缺乏监督的针对性。
目前,有些地方在监督方面对法律法规和人大的有关决议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够,对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监督不力。
对法律规定的有效监督形式,特别是带有强制性的监督形式如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运用不够。
二是监督存在滞后现象,缺乏应有的约束性和超前性。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为保证宪法、法律及法规的统一、准确、严格的遵守和执行,为保证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正确行使职权,为保证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实施的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监察和监督行为。
根据这一要求,人大的监督应具有约束性和超前性。
但实际实行起来,有的地方对这一点做得不够。
三是实施监督的范围不够广泛。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范围是很广泛的,而从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实践来看,监督内容所触及的面还远远不够,有许多应该实施监督的领域而没有进行监督,即使在一些方面和地方已经实施了监督,由于监督不够有力,也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
四是监督工作的效果不够理想。
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有的监督实施不力,没有收到明显的效果;有的监督走了过场,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还有许多方面该实施监督的而没有开展起来,致使已经制定的法律得不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新时期如何加强人大监督工作
如何能够在新的时期进一步加强人大监督工作,我个人认为,要努力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把思想统一到《监督法》上来。
能不能深刻理解和把握《监督法》的精神、原则和内容,能不能把思想真正统一到《监督法》上来,关系到这部法律能否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
《监督法》的颁布和实施,又一次激活了人们对民主政治发展的关注和期待,各方面表示了高度评价,但也有少数人表示遗憾、疑虑和担心的。
如:
一些专家学者对《监督法》没有规范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代表的监督权,没有确立宪法监督制度表示遗憾。
甚至有部分人大工作者担心,人大的监督职能有可能被弱化、虚化,特别是没有立法权的市、县人大常委会将会没有多少工作可做。
实际上,有不同意见是正常的,这将有助于我们保持清醒的头脑。
《监督法》是第一部系统规范人大监督权的法律,其进步性是不容置疑的。
人大工作者思想一定要统一,思想上、行动上要坚定,要严格按《监督法》办事。
依法监督就是最有效的监督;依法监督才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二)树立渐进观念和积极务实态度。
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只能是渐进式发展,必须积极、稳妥、稳健推进。
《监督法》的制定就体现了渐进、务实的特点:
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加以深化、细化,作出具体规定;实践经验尚不成熟的,又需要作规定的,作出原则规定,为进一步改革留下空间;缺乏实践经验,各方面的意见又不一致的,暂不作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再作补充完善。
贯彻《监督法》,同样要以渐进观念、务实态度来积极推动。
对经验成熟、法律有具体规定的,要不折不扣地认真执行;对法律作原则规定的,也要积极探索,积累经验。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既要不失职,又要不越权。
只有这样,民主法制建设才能不断推进,积小进步为大进步。
(三)不断改进监督方式。
要按照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要求,采取多种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
敢于监督,就是依法大胆行使监督职权。
要把监督的精力集中在诸如政府工作中的农民增收、城市改造、污染防治、医疗卫生、工人“两保”,以及“两院”工作中的司法不公这些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和迫切要求解决的老大难问题上,要敢于较真,敢于碰硬。
在监督程序上,要做到不偏不漏,既严又全,不搞所谓的“弹性监督”。
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症结,举一反三,监督有关机关部门强化工作措施,彻底加以解决。
对出现久拖不决或一再反复的问题,要大胆动用特定问题调查、跟踪执法检查、质询、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直到问题解决为止。
善于监督,就是开拓思路,力求增强监督实效。
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和实践中的成功经验,人大的监督工作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五个结合”的方式进行,即把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结合起来;把专项监督与综合监督结合起来;把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结合起来;把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把推动自行整改与依法纠正结合起来。
一是要把专项监督和综合监督结合起来。
如在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前,可以以执法检查的形式搞好事前调查,形成监督合力,使监督工作更深入、更全面、更彻底。
二是把初次监督和跟踪监督结合起来。
如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后,还要对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防止出现“只说不做”现象。
再如,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审查的同时,还要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查,防止专项资金调减漏报,挪作它用。
三是把人大监督和社会监督结合起来。
人大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不仅是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制约,也是对被监督者的制约。
因为,我们要积极探索公开化的有效方式,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知政权,使人大的监督更加符合人民的意愿、充分表达人民的诉求、切实代表人民的利益。
人大及其常委会向社会公布监督权行使情况的同时,也将被监督者的工作情况展现在社会公众面前,它能有效增强被监督者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所以要善于借助社会监督的力量,来达到提高自身监督水平和效果的目的。
(四)在深化细化人大监督程序上下功夫。
《监督法》规定了很多新的监督程序,特别是在总则部分明确提出行使监督权的情况要向社会公开,一方面强化了监督工作的透明度,另一方面也对执法主体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要深入研究,准确理解,深化和细化相关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把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切实落到实处。
要从注重审议环节向审议前、审议中、审议后多环节并重转化,努力做到审议前掌握情况,审议中提高质量,审议后跟踪问效,全程强化监督实效。
(五)提高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审议质量。
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是开展监督工作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
提高审议质量一直是个难题。
《监督法》的实施为我们进一步提高审议质量提供了很好的契机。
一是要改进调研方式,掌握真实信息。
《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要改进调研方法,注重采用无陪伴调研、独立调研,力求了解真实全面的情况;也可以采用民意调查等科学调查方法,提高调研的科学性。
二是要重视询问权的运用。
《监督法》把询问引入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机制,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都可询问,这是一项很有意义的创新。
询问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个人行为,主要是获取情况,同时也带有批评的功能。
提出询问,一问一答,程序简便,方式灵活,便于操作,具有简便性、经常性、针对性、互动性,有利于把监督工作引向深入。
三是对报告的处理要刚柔相济。
依据《监督法》,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计划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
对报告作出处理,是防止听取审议报告之后不了了之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审议质量、增强监督实效的自然延伸。
从《监督法》对报告处理的程序设计看,体现了刚柔相济的特点。
报告听取审议后,均要整理出审议意见,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此所谓“柔”;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后,可作出决议,“一府两院”必须认真执行,此所谓“刚”。
刚柔相济有利于人大把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和支持统一起来,有效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六)大力提高人大机关工作人员素质。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没有专门的监督工作机构。
仅靠常委会组成人员自身,由于时间、精力、信息上的制约,要真正履行好监督职责是存在一定困难的。
针对这种情况,《监督法》的规定中突出了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作用,在监督的各个环节上都规定了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职责。
再者,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实施的关键在于人。
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要以身作则,在学习、研究、贯彻好《监督法》上为社会各界作好表率,从而保证《监督法》顺利贯彻执行,促进人大各项工作的开展。
因此,实施《监督法》,迫切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人大机关干部的思想政治水平、政策法律水平,增强其调查研究能力、分析综合能力、文字表达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切实为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当好参谋,搞好服务。
(作者系玉林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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