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引进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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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引进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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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引进管理制度
【实用范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学院“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精神,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大专业带头人和高学历、高职称、高水平“双师型”教师的引进力度,不断优化专任教师队伍结构,提高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完善我院高层次人才资源开发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学院发展提供人才保障,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尊重人才、公开选拔。
人才引进工作应严格按程序和要求办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统筹规划、重点突出。
根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优先引进重点专业、新办专业急需的人才。
(三)能力为先、德才兼备。
人才引进既重身份(职称、学历),更重教学、科研、实践技术能力及思想道德品质。
(四)积极慎重、体现实效。
积极开展人才引进工作,慎重选择优秀并在工作中能体现实际效果的高层次人才。
二、组织机构
成立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人事处处长、教务科研处处长、党政办主任和财务处处长组成。
三、引进对象及条件
引进对象须政治立场坚定,敬业爱岗,师德高尚,为人师表,并愿意长期在学院工作。
具体条件如下:
(一)高学位人才
1.博士研究生。
2.全日制硕士。
(二)双师型人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本专业非教师系列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行业执业资格证书。
2、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两年以上(可累计)企业(或社会)一线实践工作经历,能全面指导学生实验、实训等专业实践活动。
3、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应用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已被企业应用,效益良好。
4、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校内实践教学设备的设计安装工作,使用效果好。
5、在企业或科研单位工作五年以上或取得中级及以上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并在高校任教一年以上,能胜任本专业一门以上专业理论课程教学工作。
6、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取得本专业某一项操作技能中级以上等级证书,或取得初级证书并有一年以上企业(或社会)实践工作经历。
7、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取得专业技能中级以上考评员或技师资格,胜任本专业实践教学工作。
(三)高职称人才
1.具有正高职称的人才
2.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
具有副高职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近五年中有两年以上在企业第一线本专业实际工作经验;
(2)一直在行业协会(或企业、单位、机构等)中兼任相关技术职务或担任一定职务,在行业企业的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且近3年取得实质性工作成果;
(3)近三年公开发表论文5篇以上或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4)具有十五年以上高校教师岗位工作经历,有丰富教学经验,教学效果好。
条件特别优秀的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如不符合以上条件,经高层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破格引进。
四、引进待遇
(一)高学位人才
1.博士研究生
符合引进条件的博士研究生,正式聘用后,工资福利除按学院分配方案标准执行外,可发放50000元安家费和50000元科研启动经费,每月另按标准发放高层次人才津贴。
在职称评审、进修培训、学术交流和科学研究等方面可予以优先推荐;根据实际情况,可考虑解决配偶工作。
具体引进待遇、待遇支付方式和工作任务等按具体情况签订《高层次人才引进协议》予以明确。
2.全日制硕士
符合引进条件的全日制硕士,正式聘用后,工资福利除按学院分配方案标准执行外,每月另按标准发放高层次人才津贴。
硕士研究生毕业后,有3年以上教学、实践工作经验或属于重点建设专业(以学院每学年公布的重点建设专业为准)且符合引进条件的全日制硕士,正式聘用后,工资福利除按学院分配方案标准执行外,每月另按标准发放高层次人才津贴。
有5年以上教学、实践工作经验或属于重点建设专业(以学院每学年公布的重点建设专业为准)且符合引进条件的全日制硕士,根据实际情况,发放一定金额的安家费、科研启动费等。
具体引进待遇、待遇支付方式和工作任务等按具体情况签订《高层次人才引进协议》予以明确。
(二)双师型人才
符合引进条件的双师型人才,正式聘用后,在教学岗位上专职从事与其本人取得的职称及资格证书相关专业教学工作的,工资福利除按学院分配方案标准执行外,比照高学位或高职称人才待遇按标准适当上浮。
(三)高职称人才
1.具有正高职称的人才
符合引进条件的具有正高职称的人才,正式聘用后,工资福利除按学院分配方案标准执行外,可发放50000元安家费和50000元科研启动经费,每月另按标准发放高层次人才津贴。
在进修培训、学术交流和科学研究等方面可予以优先推荐;根据实际情况,可考虑解决配偶工作。
具体引进待遇、待遇支付方式和工作任务等按具体情况签订《高层次人才引进协议》予以明确。
2.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
符合引进条件的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正式聘用后,工资福利除按学院分配方案标准执行外,每月另按标准发放高层次人才津贴。
属于重点建设专业(以学院每学年公布的重点建设专业为准)且符合引进条件的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正式聘用后,工资福利除按学院分配方案标准执行外,可发放一定金额的安家费、科研启动费等,每月另按标准发放高层次人才津贴。
具体引进待遇、待遇支付方式和工作任务等按具体情况签订《高层次人才引进协议》予以明确。
(四)其他情况的引进待遇
1.拟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如同时符合高学位、高职称、双师型中两类以上条件,根据实际情况,商定引进待遇。
2.引进的已退休高层次人才,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可享受高层次人才津贴,但不再享受安家费。
如确有必要,可支付适当科研启动费。
五、引进程序
(一)拟定计划:
各系部根据工作实际,提出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报人事处审核汇总,送学院审批。
(二)组织报名:
人事处根据学院审批的年度人才引进计划向社会发布信息,并组织报名。
要求附以下材料:
1.应聘人员自荐书和个人简历。
2.《引进人才审批表》。
3.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主要获奖证书的复印件及原件(审查后退还原件)。
4.代表其本人的学术及科研成果等相关证明材料。
5.本人获奖材料。
6.学院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资格审查:
人事处会同各用人部门根据学院相关人才引进条件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初审。
(四)考核及结论:
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就业务能力、学术造诣、科研水平以及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进行考核和考察。
(五)学院审批。
(六)录用与签约:
若考核合格,经学院研究同意录用后,由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并签订《劳动合同书》、《聘用协议》。
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人员,学院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六、引进人才的管理
(一)正式聘用人员除完成相应岗位的各项职责并在工作中起到骨干作用外,须完成5年的服务期限。
在服务期内辞职的、因违反相关规章制度或高层次人才引进协议内容被辞退的,根据其服务年限按比例退回已享受的高层次人才待遇。
(二)正式聘用的高层次教学人员每学年应承担两门以上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并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师工作量。
七、附则:
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农一师阿拉尔市人才引进管理暂行规定2015-09-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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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师市战略,充分发挥各类人才在加快“三化”建设,推动师市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中的支撑作用,根据有关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师市“十二五”人才规划和发展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师市范围内的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第三条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
师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师市人才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研究、宏观指导和协调监督等,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协调高效的人才工作新格局。
第二章引进人才原则
第四条引进人才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配置原则,充分尊重用人单位选人用人自主权,实行双向选择。
第五条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每年根据师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用人单位需要编制引进人才目录并及时公布,引进人才要符合人才目录要求。
引进人才可由师市人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招聘,也可由用人单位直接招聘。
第三章引进人才范围
第六条引进到师市工作或聘任到师市兼职的各类人才,是指适应师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特别是城市建设和管理、新型工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和科教文卫等方面所急需紧缺的人才。
引进对象主要包括:
(一)符合师市产业发展需要的技能型人才:
高级技师;技师;各类中等技校和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具备技工技术等级证书的熟练工人。
(二)符合师市“三化”建设需要的基础性人才:
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全日制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生;团场护理专业中专学历以上的人员。
(三)获得硕士学位的全日制毕业研究生。
(四)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具有突出经营管理业绩和丰富管理经验的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具有特殊专长、可以带来重大技术改造和较高经济效益的高级技能型人才;省级特级教师;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
(六)省管优秀专家,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七)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八)拥有技术含量高、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人才。
(九)带资金、带项目、带技术来师市创业的其它各类优秀人才。
(十)其它具有特殊才能或做出突出贡献的专门人才。
第七条本地职工子女符合上述条件的,纳入人才引进范围,经本人申请并在师团两级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备案,必须在半年内推荐就业。
第四章引进人才优惠政策
第八条引进人才到师市企事业可以采取调入、定期聘用或兼职等形式。
到党政机关工作并符合规定条件的,需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引进人才到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其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
师市通过给予用人单位发放就业补贴等方式,提高引进人才的工资待遇。
第十条引进人才到师市党政机关、团场、事业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引进的第一类人才:
高级技师;技师;各类中等技校和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具备技工技术等级证书的熟练工人。
到师市团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工作,用人单位提供公寓住房,减免一年的水、暖、电费,单位发放一定的安置费用。
(二)引进的第二类人才:
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全日制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生;团场护理专业中专学历以上的人员。
到师市团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工作,用人单位发放不低于3000元的安置费用,并提供公寓住房,工作第一年水、暖、电费免费,单位不能提供公寓住房的,实行相应的租房补贴。
(三)引进的第三类人才:
获得硕士学位的全日制毕业研究生。
1、凡专业对口,单位工作急需,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聘用协议的,享受安家费用2万元,由用人单位按年度全额报销学费。
2、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可不受事业编制岗位职数限制,经师市人事部门同意,可直接办理相关手续,享受中级职称待遇,到岗位后直接转正定级。
3、单位提供80平方米住房,工作第一年水费、电费、取暖费全免,连续在师市工作八年后产权归个人。
(四)引进的第四类:
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1、可享受安家补助费3万元。
2、本人有科研开发项目的`,用人单位提供一定的科研启动经费。
3、用人单位提供80-120平方米住房,连续在师市工作八年后产权归个人。
(五)引进的第五类: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具有突出经营管理业绩和丰富管理经验的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具有特殊专长、可以带来重大技术改造和较高经济效益的高级技能型人才;省级特级教师;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
1、可享受安家补助费8万元。
2、本人有科研开发项目的,用人单位提供一定的科研工作条件和科研启动经费。
3、到科研机构和事业单位工作的,除工资外每月发放津贴1000元。
4、用人单位提供不少于120平方米住房,连续在师市工作五年后产权归个人。
(六)引进的第六类:
省管优秀专家,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1、可享受安家补助费10万元。
2、凡提供技术、项目填补师市高新技术空白或属师市紧缺的,视其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用人单位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提供相应的科研启动经费。
3、保证必要的参加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的差旅费。
4、除工资外每月发放津贴2000元。
3、用人单位提供不少于140平方米住房,连续在师市工作五年后产权归个人。
(七)引进的第七类: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1、可享受安家补助费15万元。
2、凡提供技术、项目填补师市高新技术空白或属师市紧缺的,视其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用人单位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提供相应的科研启动经费。
3、保证必要的参加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的差旅费。
4、除工资外每月发放津贴3000元。
5、用人单位提供不少于160平方米住房,连续在师市工作五年后产权归个人。
(八)引进的第八类:
拥有技术含量高、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人才。
引进人才带科技成果来师市创业,落户师市工业园区或与本师市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发的,优先列入师市各类科研项目计划,优先得到师市科技经费的项目支持。
经专家认定符合条件的,可实行知识产权入股,在师市产业园区提供100平方米办公场所,100万项目推广资金,并提供120平方米以上住房。
经审定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由师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提供创业资金担保或无息贷款。
(九)引进的第九类:
带资金、带项目、带技术来师市创业的其它各类优秀人才。
引进人才携带资金、技术、项目在师市生产或研制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成果产生经济效益的,除按股份分红外,受益单位应当连续3年从实际创造的效益(税后利润)中按不低于10%比例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以调入、聘用方式引进的人才,本人自愿到师市工作,原单位不办理调动手续,经师市组织人事部门确认后,可重新建档并转接所有关系,连续计算工龄,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手续。
第十二条师市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的博士或具有正高职称的人才,单位编满的,可采取先调入后进编的办法解决,编制问题在全师市范围协调解。
在师市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原具有行政职务的可按原职务提高一级配备。
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到事业单位工作享受副高级职称工资待遇,到岗后直接转正定级。
第十三条引进的第三类至第九类人才,用人单位每年负责为引进人才组织一次体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对表现突出或连续三年考核定为优秀的,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赴内地健康疗养。
第十四条引进的人才其配偶在外地的(指疆外),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40天(不含路程)。
引进的人才未婚,其父母在外地的(指疆外),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20天(不含路程)。
引进的第三类至第九类人才,因工作需要本人不能探亲的,其配偶或父母可来用人单位探亲,每年可享受一次其相关探亲费用报销。
第十五条引进人才的配偶、子女及父母等户籍可随调随迁,不受限制。
引进的第三至九类人员,其配偶工作由师市人事部门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优先安排,其子女在本师市范围内就学可以择校。
第十六条引进的海外人才,凭有效身份证明可在我师注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按最低标准执行。
同时,享受我师同类企业优惠政策。
对短期来我师服务的外国专家,在往返国际旅费、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资料费、生活补助等方面给予经费支持。
第十七条引进人才工作后继续参加相关学历教育的,须经单位同意,按师市有关规定,单位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引进人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期限不少于五年的聘用协议,并经师市人事部门鉴证。
安家补助费以实物形式给付。
服务期内提前离职或有其它违约行为的,按协议退还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不能按协议发挥应有作用的,取消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十九条拓宽引才渠道,建立和完善“户口不迁、关系不转、双向选择、能进能出、只求所用、不求所有”的柔性引才机制。
鼓励国内外各类优秀人才采取柔性流动方式来师市从事兼职、咨询、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兴办企业或从事其他专业服务。
鼓励用人单位以岗位聘用、项目聘用、任务聘用和人才租赁等灵活用人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智力。
采取柔性流动方式引进的人才在师市工作和与师市开展经济技术合作不在师市工作的可以实行年薪制、月薪制、周薪制或其它薪酬制度。
具体方式由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商定。
第五章引进人才的管理
第二十条成立师市引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由师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党委宣传部、党委政策研究室、编办、国资委、科学技术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教育局等部门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师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各单位党委负责本单位人才引进工作的计划及落实。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对引进人才的学历证明、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学术证明、成果(业绩)证明、获奖证书、近期(半年内的)体检表及其他应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填写《农一师阿拉尔市引进人才资格认定表》,报师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局)考察、考核确认,颁发《农一师阿拉尔市引进人才工作证》,作为引进人才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凭证。
但对引进人才中第三类至第十类人才情况,师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局)须提交师市引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核。
审议通过后,准许办理相关手续,同时颁发《师市引进人才工作证》。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凭师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局)颁发的《农一师阿拉尔市引进人才工作证》,与引进人才签订合同,就引进人才的权利与义务、待遇与责任、岗位职责、目标任务、标准要求以及双方违约责任做出明确的约定。
第二十三条加强人才交流工作,搭建引进人才的平台。
师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局)根据师市经济、社会和城市发展需求情况,结合人才存量、结构、需求,定期制定并发布师市人才引进专业分类目录。
利用各种媒体及时发布我师紧缺人才需求信息和有关人才政策。
建立引进人才绿色通道,为引进人才提供快捷的服务。
鼓励以产业和项目为依托,充分利用阿拉尔市国家级工业园区、阿拉尔市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和阿拉尔市国家级农业科技示范区平台,引进、培养、孵化相关人才。
建立引进人才信息库和人才业绩档案。
第二十四条师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协同有关部门,根据师市产业发展规划,每年制定人才储备计划,储备计划落实到师属各单位。
各单位要从服从、服务于师市发展大局出发,认真按计划引进储备人才,加强对储备人才的培养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发生人事争议,可按管理权限分别由主管部门、师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协调解决,无法协调的,提交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二十六条对引进人才加强兵团精神宣传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提供相互交流平台,大力宣扬师市经济发展取得的成绩,增强引进人才热爱兵团,扎根兵团,服务报效师市的信心和决心。
第二十七条凡引进的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人才工作一年后,用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引进人才进行全面考核,考核优秀的报师市组织部(人事局)。
师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将对其进行考察,合格者可纳入各级后备干部培养。
第六章人才引进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师市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并根据师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年递增,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师市财务(财政)预算,用于师市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做好特殊重大贡献人才的奖励、对有发展潜力人才进行培养、解决师市产业发展瓶颈科研项目的资金支持等,专款专用。
各单位也要设立相应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引进人才所需的各项经费,除特别说明外,财政开支单位经师市财务(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按权限审批,由师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和用人单位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各列支50%;财政定额补贴和非财政开支单位由用人单位支付,可申请师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资助。
第三十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审批程序:
由引进人才单位出具申请报告,填写《农一师阿拉尔市引进人才资助经费审批表》,经师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签署意见后,呈报师市领导审批后,由师市财务(财政)局向申请单位拨款,拨款单位做到专款专用,禁止挤占挪用。
第三十一条引进人才专项资金由师市监察局、财务(财政)局、审计局进行日常和专项监督检查。
第七章其它
第三十二条师市党委组织部要制定现有各类人才管理办法,对现有的各类人才比照引进人才管理,在师市营造重才、惜才、爱才、用才、育才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办法由师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行文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我市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力度,加快建立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优秀人才队伍,构筑新世纪漯河人才高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类企事业单位的人才引进工作。
第三条引进到我市的各类人才来去自由,享有与我市居民平等的工作和生活权利,享受我市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各级政府、各部门应创造条件为各类人才来课工作提供最大的方便和优质服务。
第二章引进人才的对象
第四条引进人才的重点是高层次人才和我市急缺人才,具体包括:
(一)院士、博士生导师、博士,以及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在国内外处于领先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优秀拔尖人才;
(三)懂技术、善经营管理的复合型高级人才;
(四)高新技术产业、主导产业、新兴产业、重点工程等领域急需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五)拥有专利或专有技术并属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各类人才;
(六)其他经审核认定或本市用人单位急需的具有创新能力、特殊才能的人才。
第三章引进人才的原则与方式
第五条引进人才实行双向选择、学用一致、人尽其才和引人与引智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引进人才实行灵活多样的方式、因人因事制宜:
(一)可以调入,也可以借调、兼职、智力交流、担任企事业单位技术顾问、聘请咨询专家等柔性人才流动形式来漯工作;
(二)以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形式为我市服务;
(三)采取承包、租赁、领办、创办、联办各种实业或以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到企业投资人股等方式为我市服务;
(四)双方愿意接受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人才引进可通过推荐、自荐、招聘或人才中介牵线搭桥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引进人才的优惠措施
第八条调入我市工作的各类人才,经审核批准后,直接到公安部门办理迁移、落户手续,其配偶、未婚子女可随调随迁。
第九条引进地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优秀拔尖人才,其配偶、子女随调随迁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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