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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时经验反馈交流材料
“三同时”经验反馈交流材料
安全设施“三同时”
一、问题导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三同时”,即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以光伏项目三项防护问题(采光带、临边防护、钢梯)为例,在项目安全监检过程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含业主项目部、总包单位):
1.可研阶段对安全设施考虑不足或未加考虑;
2.设计源头对安全设施考虑不足或未加考虑;
3.图纸会审阶段对安全设施把关缺失;
4.施工建设阶段对安全设施缺失、遗漏反馈不足。
二、存在的风险
法律层面: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集团层面:
依据《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三同时”原则,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原因分析
5.专业性不足。
主要表现在:
某些设计单位专业能力不足,对强条掌握、现场安全设施的设置不了解;
6.安全意识不足。
主要表现在:
设计单位不去现场或部分踏勘,图纸缺少针对性;前期可研评审、图纸会审牵头、组织单位对安全设施未加考虑或提及要求;监理单位把关不严,监理职责、评审工作流于形式;建设施工过程中对安全防护问题缺失不能及时反馈;
7.管理力度不足。
主要表现在:
合同范围未完全明确安全设施的设置,导致后期要求时因资金费用问题管控力度不足(法律明确规定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四、防控措施
8.可研阶段:
要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辨识,要把安全设施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予以考虑,不能仅为了追求收益率而忽视应有的投入,必须将安全设施费用纳入项目概算。
9.设计阶段:
设计单位现场踏勘时必须对现场进行全面勘察,避免凭经验制图,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对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
10.图纸会审:
建设单位组织图纸会审时要将安全设施的设计作为重点审查内容。
11.施工阶段: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中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严禁随意变更,且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现有安全设施缺失的(设计中未涵盖或设计与实际不符),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反馈,向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进行完善,保证本质安全。
12.验收阶段:
移交生产验收时,安全设施验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安全设施不完善的不得办理移交手续。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五)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八)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要求;
(九)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十)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十一)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十二)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十三)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
(一)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四)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
(五)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六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四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
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
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环境保护“三同时”
一、问题导出
风电项目生态环境破坏:
(1)道路边坡未做挡墙,边坡渣土随坡滑落,造成山体植被破坏。
(2)局部未有效防护,堆石滚落造成植被破坏。
(3)道路边坡未砌挡墙,渣土滑坡,造成植被破坏。
二、存在的风险
法律层面: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集团层面:
依据《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考核实施办法》
根据环境事件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三、原因分析
未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施工过程监管不力,环境监理、监测流于形式。
四、防控措施
项目核准阶段:
委托有资质的环评机构开展环境保护评价以及水土保持评价工作,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复后办理核准手续。
可研阶段:
按照政府批复的环评、水保方案制定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措施,落实环保、水土保持资金。
招标阶段:
在施工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环保、水保资金。
设计阶段:
在开展风电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时,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设计,设计依据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对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士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的要求进行复核。
建设阶段:
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从制度、日常监督检查、应急等方面加强对承包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及时排查生态环境风险和隐患,督促承包商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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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同时 经验 反馈 交流 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