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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仑银行信用卡章程
昆仑银行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向社会各界提供更好的信用支付工具,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昆仑信用卡是由昆仑银行(下称发卡机构)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
费后还款,并可循环使用其信用额度,以人民币结算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 昆仑信用卡按信用等级和产品功能、服务不同分为普通卡、金卡、白金卡和钻石卡。
信用卡将使用银联组织
的标识。
第四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和担保人、特约单位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持卡人:
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单位或个人。
单位卡持卡人应由其单位指定;个人卡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副卡持卡人。
信用卡卡片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
信用额度:
指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
卡片核发后,发卡机构可根据客户交易、还款等用卡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风险信息等情况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
预借现金:
指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进行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
其中,现金提取是指持卡人通过柜面或自动柜员机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现金提取授信额度内资金;现金转账,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现金提取授信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现金充值,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现金提取授信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交易日:
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存取现金、转账交易或与相关机构实际生成交易的日期。
除非另有约定,本章程中所指的“天”均为自然日。
银行记账日:
指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年费、手续费,下同)、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
指发卡机构定期对持卡人的交易款项、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
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还款日:
指持卡人实际向发卡机构偿还其欠款的银行记账日期。
本期应还款额:
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本期应还金额=上期账单金额-上期已还金额+本期账单金额+本期调整金额+循环利息
最低还款额:
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和取现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费用、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免息还款期:
指对于持卡人,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时间段。
违约金:
指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费用。
第二章昆仑信用卡的功能及使用范围
第六条 昆仑信用卡具有信用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基本功能,持卡人可按其所持卡的不同等级享有相应的增
值服务。
第七条 昆仑信用卡可在带有“银联”标识的受理点和发卡机构指定的网点、自助机具及特约商户使用。
第三章昆仑信用卡的申领条件及手续
第八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信誉良好的个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
明文件向发卡机构申领昆仑信用卡个人卡。
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可以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特定的年满14周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请副卡。
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副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完全清偿责任。
副卡持卡人对主卡和副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九条 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申请表,授权发卡机构向有关方面查询、确认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与发卡机构签
订领用合约。
第十条 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放信用卡,在严格控制业务风险的前提下,依据银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申请人的资信条件,授予不同等级的信用额度,并根据持卡人的用卡情况和资信状况的变化,对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昆仑信用卡卡片设定有效期(具体期限以卡片上记载的实际有效期为准),持卡人应在有效期内使用。
持
卡人若在卡片到期后不愿换领新卡,应在卡片到期之日前一个月以书面或发卡机构认可的其它方式通知发卡机构。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的过期失效而改变。
第四章昆仑信用卡的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二条 昆仑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或转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
否则,发卡机构有权收回信
用卡,一切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三条持卡人接到信用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名,并及时办理卡片启用设置交易密码,持卡人应在
用卡时按规定使用此签名和密码,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账结算等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否则持卡人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如持卡人遗忘密码,应按使用说明的要求办理密码重置。
第十四条 昆仑信用卡账户只能用于合法交易,个人卡账户存入的资金应是持卡人的合法收入款项。
个人卡人民币账
户的资金以现金或转账存入。
人民币账户的使用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持卡人在境内境外中国银联和发卡机构特约商户消费或在指定网点存取人民币现金,均记入人民币账户。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在境外消费和取现时,依照银行卡国际组织及收单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在境外消费或取现形成的透支款项,使用人民币偿还。
第十七条 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还款的顺序依次为上期欠款和本期欠款。
在同期欠款中,按照以下顺序对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
逾期1-90(含)天,还款顺序为利息、费用、预借现金本金、消费透支款;逾期91天以上,还款顺序为预借现金本金、消费透支款、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
发卡机构有权视情况或根据我国监管要求变更上述顺序。
第十八条持卡人申请办理销户手续后,持卡人仍需承担销户之前所发生的未清偿债务。
第十九条为便利持卡人的小额交易用卡,昆仑银行发行的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IC卡同步开通
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
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
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银联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
持卡人可通过昆仑银行网点或昆仑银行客服电话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第二十条客户持信用卡刷卡消费,每消费人民币1元累积积分为1分,不足1分的部分按四舍五入取整,具体积分累计规则请以信用卡官网、昆仑信用卡APP、生活服务平台发布的积分奖励计划公告为准。
交易积分有效期为24个月,过期自动清零。
可通过昆仑银行微信银行、昆仑信用卡APP关注积分账户动态。
第五章昆仑信用卡的计息办法和收费规定
第二十一条昆仑信用卡透支按相关规定实行,透支日利率为万分之四(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不超过14.64%,受每月天数等因素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根据持卡人还款情况按月计收复利。
信用卡账户中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二条持卡人若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项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最近一期账单中发生的消费
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期间的透支利息。
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
第二十三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的还款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机构将按照日利率万分之四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全部欠款(包括但不限于透支取现、透支利息等,不包括还款违约金等相关费用)从透支交易记账日起至清偿时止的应付利息,并根据持卡人还款情况按月计收复利。
第二十四条持卡人各类预借现金交易所形成的透支不享受最低还款额和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自银行记账日至还款
日的透支利息。
第二十五条发卡机构核准发给申请人信用卡后,按规定的标准向持卡人收取年费;持卡人挂失卡片、支取预借现金等
需支付一定费用。
详细收费项目及标准根据《昆仑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执行,并在《昆仑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
第六章发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发卡机构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向有关方面查询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并对申请人资信、财产及相关情况向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进行调查了解,并有权确定是否需提供担保,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确定发卡种类及信用额度。
对批准和未批准的申请,发卡机构都有权保留有关申请材料不予退还。
(二)对虚假挂失、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发卡机构有权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对于风险较大、可疑程度较高的交易,发卡机构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增加交易验证方式、实时拦截、降低授信额度、锁定卡片等。
(三)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发卡机构。
对不遵守本章程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冻结其账户,直至取消其持卡人资格,
并在不预先通知持卡人的情况下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
(四)发卡机构有权按《昆仑银行昆仑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的约定对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并计入其账户。
(五)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的,发卡机构有权在到期还款日从其指定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信用卡账户欠款。
持卡人未在发卡机构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的,发卡机构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
如持卡人经催收仍未清偿欠款,发卡机构有权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
停止该卡使用;停止持卡人所有昆仑银行信用卡使用;从持卡人在昆仑银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向担保人追索;将持卡人违约信息公布在昆仑银行网站上等。
第二十七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书面或通过昆仑银行网站等提供有关信用卡的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
计息方式等。
(二)设立24小时客户服务(投诉)电话:
95379,提供咨询、查询、激活、挂失、投诉等服务。
对持卡人的业务咨询、账务查询、挂失,给予及时答复和处理。
同时在昆仑银行官网()开设咨询、投诉渠道。
(三)对持卡人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按双方约定的电子邮件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账单。
但自上次提供对账单后,没有任何交易发生且账户无未清偿余额,或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当月对账单。
第七章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对昆仑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有瑕疵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昆仑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通过网上银行或电话银行免费查询最近12个月内的电子账单。
(四)持卡人有权对对账单中列明的账务提出疑义,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机构申请调阅签账单的服务。
若签购单真实、有效,调单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持卡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可靠的申请资料。
若发卡机构认为必要,持卡人还应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和其它有关资料,同意(授权)发卡机构向相关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二)持卡人和担保人的通信地址、电子邮件、电话号码、住址、职业、收入、身份证号码等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发卡机构。
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三)持卡人不得以与商户、预借现金和转账办理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
(四)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卡片、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及身份证件,不得泄露他人。
信用卡遗失或密码泄
露后,持卡人应及时通过电话银行(客户服务电话)、网银或到发卡机构指定网点等发卡机构认可的渠道办理挂失手
续,手续办妥后挂失即时生效。
挂失生效后,持卡人对信用卡被冒用所发生的资金损失不再承担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持卡人拒绝协助有关挂失的调查或者有其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持卡人利用或者与特约商户等他人串通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共同欺诈活动的。
挂失前所形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五)持卡人未收到对账单应向发卡机构主动查询,若在交易后15日内未向发卡机构提出异议,发卡机构则视同其已认可该项交易。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发卡机构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发卡机构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将通过营业网点或昆仑银行网站进行公告;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持卡人如对章程变更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信用卡,可按照规
定办理销户手续。
持卡人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章程的变更。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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