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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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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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信用卡业务发展需要,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牡丹信用卡是中国工商银行(含中国工商银行相关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发行,并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支付后还款,具有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牡丹信用卡按照发行对象分为单位卡(商务卡)和个人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副卡;按照信用等级分为普通卡、金卡和白金卡;按照信息载体分为磁条卡、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按照是否享有免息还款期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按照账户币种分为人民币卡和双币卡;按照是否联名(认同)分为联名(认同)卡和非联名(认同)卡。
牡丹信用卡将使用银联、威士、万事达卡、运通和其他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标识。
第四条发卡机构、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单位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持卡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单位或个人。
单位卡持卡人应由其单位指定;个人卡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副卡持卡人。
“信用额度”指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在卡片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
“透支”指持卡人使用发卡机构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进行支付的方式,包括消费透支、取现透支、转账透支和透支扣收等。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机构根据持卡人发生的交易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超限费、滞纳金、年费、手续费、追索费,下同)、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对账单日”指发卡机构定期对持卡人的交易款项、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的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向发卡机构偿还其欠款的银行记账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机构规定的贷记卡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付款项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免息还款期”指对于贷记卡持卡人,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时间段。
“全部应付款项”指截至当前对账单日,贷记卡持卡人累计已经发卡机构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款项,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贷记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是上一期账单中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和当前对账单日账户透支余额10,的总和。
“超限费”指贷记卡持卡人超额使用发卡机构为其核定的账户信用额度,且在账户超限当日(即发卡机构对该笔交易金额的记账日)未偿还超额部分,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款项。
“滞纳金”指贷记卡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款项。
第二章申领条件及手续
第六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状况良好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向发卡机构申领个人主卡,还可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办理不超过两张的副卡;主卡持卡人可申请取消副卡或停止副卡的使用;主卡持卡人须承担副卡项下全部债务。
第七条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和相关资料向发卡机构申领单位卡。
单位可申请若干张单位卡,单位卡持卡人的资格由单位指定或撤销。
第八条个人和单位申领牡丹信用卡,应按发卡机构要求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发卡机构要求的相关申请资料,并与发卡机构签订领用合约。
第三章使用及账户管理
第九条在境内,牡丹信用卡可通过发卡机构指定的特约单位、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等或具有银联标识的受理点使用;在境外,人民币卡可在具有银联标识的受理点使用,双币卡还可在有关信用卡组织或公司指定的受理点使用。
第十条持卡人接到牡丹信用卡后,应及时办理卡片启用,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名,并在用卡时按规定使用此签名,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
第十一条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基于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牡丹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或密码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持卡人遗忘密码,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牡丹信用卡办理密码重置。
第十二条持卡人在境内外的消费、取现、转账等交易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发卡机构、特约单位及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等的相关规定。
持卡人使用牡丹信用卡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业务,应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则。
第十三条持卡人遗失牡丹信用卡应立即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或到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
持卡人对挂失生效后其牡丹信用卡发生的交易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持卡人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
挂失生效前牡丹信用卡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发卡机构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或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可按照规定办理补办手续。
第十四条发卡机构对牡丹信用卡卡片设定有效期,如持卡人到期需要继续使用,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
已过期的牡丹信用卡,持卡人在按照发卡机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前不能继续使用(收入款项除外),如持卡人未及时办理更换新卡手续而造成牡丹信用卡无法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本章程、领用合约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牡丹信用卡继续有效,发卡机构继续保留对已过期牡丹信用卡的管理权、追索权等权利。
如因发卡机构与合作单位、信用卡组织或公司合作终止等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卡的,发卡机构可发放其他同信用等级卡片。
持卡人不补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牡丹信用卡的,仍须清偿该卡所欠债务。
第十五条发卡机构为人民币卡持卡人设立人民币账户,核定人民币账户信用额度;为双币卡持卡人设立人民币账户和指定的外币账户,分别核定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信用额度。
第十六条持卡人通过发卡机构指定的特约单位、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和具有银联标识的受理点使用的款项,均记入人民币账户(外币业务除外);在发卡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等办理外币业务,在国外信用卡组织或公司指定的境外受理点使用的款项,均记入外币账户。
第十七条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现金存入或以合法款项转账存入。
外币账户透支可用持卡人外汇资金偿还,
也可以人民币购汇偿还。
第十八条单位卡存款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或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使用单位卡在境内存取现金。
单位卡外币账户透支可从单位具有支付资格的外汇账户转账偿还,也可以单位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资金购汇偿还。
第十九条发卡机构对于贷记卡持卡人的还款,先偿还已过免息还款期欠款(含交易款项、费用及利息等,下同)、后偿还未过免息还款期欠款,还款均以银行记账先后顺序为准;对于准贷记卡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先偿还利息,后偿还除利息以外的欠款顺序偿还。
第二十条发卡机构受理牡丹信用卡销户申请后按照有关业务规定为其办理销户。
销户时,单位卡账户的资金应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或外汇账户。
第四章计息及费用规定
第二十一条贷记卡计息及费用规定
(一)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则无需支付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透支利息。
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二)持卡人可按照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按照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发卡机构只对未清偿部分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照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支付滞纳金。
(三)持卡人超额使用发卡机构批准的账户信用额度,如在账户超限当日(即发卡机构对该笔交易金额的记账日)未偿还超额部分,应对超额部分按照一定比例支付超限费。
因持卡人在临时调高额度期限届满前未归还欠款导致超过信用额度,或因利息、费用等其他原因导致超过信用额度的,属于超额使用信用额度。
(四)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费用等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有权按月计收复利并从持卡人账户中扣收(含透支扣收,下同),透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贷记卡账户内存款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二条准贷记卡计息规定
(一)准贷记卡透支利息自银行记账日起,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透支利率计收单利,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二)准贷记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方式计付利息。
第二十三条发卡机构按照对外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及标准如有变动,以发卡机构最新公告为准。
第五章当事人权利义务
第二十四条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发卡机构有权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申请人资信、财产及相关情况,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有权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同意发卡、发卡的种类和信用额度,发卡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无论是否同意其办卡申请,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均不予退还。
(二)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持卡人消费、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调整其牡丹信用卡的信用额度,或要求持卡人按照规定提供担保。
(三)持卡人未在发卡机构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的,发卡机构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
如持卡人经催收仍未清偿欠款,发卡机构有权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
停止该卡使用;停止持卡人所有牡丹信用卡使用;行使质权;从持卡人在中国工商银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向担保人追索;将持卡人违约信息公布在中国工商银行网站(,下同)上等。
(四)发卡机构有权基于持卡人资信状况下降等原因或为维护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等目的,在已通知持卡人或因持卡人原因无法通知的情况下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牡丹信用卡;持卡人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章程和领用合约约定的,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牡丹信用卡;如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发卡机构有权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发卡机构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免费增值服务的,发卡机构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的权利,且无须事先征得持卡人同意;发卡机构行使此项权利时应进行公告,且公告一经发布即对持卡人产生法律效力。
(六)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用卡受阻的,发卡机构可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发卡机构应书面或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站等提供牡丹信用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二)发卡机构应按约定通过有关服务渠道为持卡人提供牡丹信用卡服务。
(三)发卡机构应设立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向持卡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
(四)对有交易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但账户有未清偿欠款的,发卡机构应通过对账单、电子账单、对账簿等方式,定期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发卡机构应依法对持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者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
(一)牡丹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发卡机构,持卡人享有按照规定使用牡丹信用卡的权利。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牡丹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要求发卡机构按约定提供牡丹信用卡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四)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机构索取对账单,或通过发卡机构有关服务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
(五)持卡人对牡丹信用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机构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经查询交易确为持卡人所为,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并同意发卡机构可向相关单位或机构提供其有关资料。
(二)发卡机构按规定调整持卡人信用额度后,如持卡人不愿调整其信用额度,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向发卡机构提出,但仍需清偿已经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
(三)持卡人应承担牡丹信用卡(其中,个人卡含副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并在发卡机构规定的还款期限偿还欠款。
发卡机构可从其账户中扣收因牡丹信用卡(其中,个人卡含副卡)而发生的全部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
持卡人不得以与特约单位或受理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的款项,不得利用牡丹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
(四)持卡人应妥善保管牡丹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和身份证件等,不得将牡丹信用卡卡片信息、密码等相关信息泄漏给他人,且不得出租或转借牡丹信用卡,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损失。
(五)持卡人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地址、身份证件号码)有所变更时,须立即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办理资料变更,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损失。
持卡人同意发卡机构可通过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其发送与牡丹信用卡有关的信息,并保留终止发送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的处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章程、领用合约和发卡机构相关业务规定;在使用联名牡丹信用卡、芯片卡或磁条芯片复合卡或发卡机构电子银行等服务时,还应遵守该类卡或该类服务相关规定。
牡丹信用卡交易还须执行有关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发卡机构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发卡机构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将通过营业网点或中国工商银行网站进行公告;修改后的章程自公告满30日即为生效。
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牡丹信用卡,持卡人如对章程变更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牡丹信用卡,可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
公告期满,持卡人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章程的变更。
第三十条发卡机构以合法方式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领取牡丹信用卡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
如该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自2009年2月22日起正式实施,原《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章程》和《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中关于贷记卡的规定自然适用于原牡丹国际信用卡和原牡丹贷记卡持卡人,准贷记卡的规定自然适用于原牡丹信用卡持卡人;关于双币卡的规定自然适用于原牡丹国际信用卡持卡人,人民币卡的规定自然适用于原牡丹贷记卡和原牡丹信用卡持卡人;未指明卡种的规定,均自然适用于原牡丹国际信用卡、
原牡丹贷记卡和原牡丹信用卡持卡人。
安全用卡须知
一、ATM安全操作六个招数
(一)在ATM上查询、取款、转账或修改密码时,请留意ATM上是否有多余装置;输入密码时应尽量遮挡操作手势,以防不法分子窥视;被其他人引开注意力时,应用手捂住插卡口,防范卡被掉包;存取款交易应避免遗留现金;操作结束应及时取回卡片并妥善保管。
(二)请不要向他人透露您的密码,也不要将简单的数字排列或本人生日日期设定为密码,防止密码被盗。
(三)选择打印ATM交易单据后,请妥善保管或及时销毁单据。
(四)ATM出现机器吞卡或不吐钞的情况时,不要轻易离开,应在原地拨打我行客户服务热线95588求助。
(五)认真识别银行公告的真伪,不要相信要求客户将钱转到指定账户的公告,并尽快将有关信息向银行
和公安机关举报。
(六)警惕银行卡短信诈骗,收到可疑手机短信时,应谨慎确认,如有疑问应拨打95588查询。
二、安全刷卡消费的五个须知
(一)申请到银行卡后,请在卡的背面签名。
刷卡消费时不要让银行卡离开视线范围,留意收银员的刷卡次数,避免误刷、多刷带来损失。
(二)刷卡消费输入密码时,应尽可能遮挡操作,以防不法分子窥视。
(三)拿到收银员交回的签购单及卡片时,认真核对签购单上的金额是否正确,是否为本人卡片。
(四)妥善保管交易单据,如发生重复扣款等异常情况,可凭交易单据和对账单及时与我行联系。
如已取消刷卡交易改用现金付款,应要求商户撕毁刷卡签购单并保管好现金付款凭据。
(五)在收到银行卡对账单后请及时核对用卡情况,如有疑问,请及时拨打95588查询。
三、安全网上支付六大技巧
(一)在境内网站进行网上交易时,请尽量使用我行个人客户证书(U盾);应识别我行官方网站正确网址:
,不要点击不明链接或电子邮件提供的银行网站地址;要警惕以异常账户活动或银行系统升级等理由,要求您提供银行卡卡号及密码的电子邮件或银行网站,银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通过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主动要求客户将资金转入某一指定账户。
(二)在境外网站进行网上交易前,请先拨打95588申请开通网上交易开关;完成境外交易后,应及时关闭。
(三)在境外网站进行网上交易时,可通过安全途径开通相关认证服务。
我行VISA卡持卡人,可申请开通威士VBV服务(Visa验证);MasterCard卡持卡人,可申请开通万事达卡SecureCode(安全认证码)服务。
(四)不要在网吧等公共上网场所进行网上交易,防范卡号及密码等信息被他人盗龋
(五)选择信誉好、运营时间长的网站办理银行卡网上支付业务,防范不法网上商户盗取卡号等个人资料,警惕个别不法分子通过即时聊天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客户发布虚假的低价商品信息,引诱客户到其指定网页购买商品,并假冒银行在线支付页面,不断提示“口令卡密码输入错误”,让客户多次输入口令卡坐标值,骗取客户网上银行口令卡坐标密码等私密信息。
(六)保留网上消费记录,以备查询;经常检查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发现不明支出款项,应立即联络我行。
四、善用个人信用的十项注意(如违反相关条款,可能触犯法律,敬请注意)
(一)申请信用卡时,不得提供虚假的身份证明或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不得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
(二)不要通过非法中介机构办理信用卡或使用非法中介机构提供的虚假身份证明或虚假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申请信用卡。
(三)应根据自身经济能力进行信用卡消费,不要申请过多信用卡或超过您所能负担的信用卡额度。
应正确认识自身还款能力,不得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大量透支、肆意挥霍或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四)合理使用信用卡透支功能,不得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网上交易、电话购物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套取现金。
(五)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后,应配合银行催收,及时还款,不得在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或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
(六)不得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或空白信用卡。
不得在明知是伪造信用卡的情况下,非法持有、运输。
不得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
(七)不得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未经持卡人或发卡银行授权使用信用卡,可能构成犯罪。
(八)养成理性的还款习惯,应按约及时足额清偿透支债务,以免因账户逾期拖欠或未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而产生不良信用记录,给个人信用带来负面影响。
(九)及时核对账单数据的正确性,若有疑问,请及时拨打95588查询。
(十)可以通过设置“账户余额变动”短信提醒服务,及时了解账户情况,一旦发现交易非本人所为,应及时联系我行。
五、保护个人信息的五种方法
(一)为降低个人资料被盗用的风险,请尽可能直接到银行柜台办理信用卡申请手续,不要委托他人或非法中介机构代办。
(二)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申办信用卡时,可在复印件上注明用途,例如:
“谨供申办工商银行信用卡用”,以防身份证件复印件被移作他用。
(三)接到自称银行人员的电话向您询问有关信用卡卡号、银行账号及密码等个人账户资料时,要提高警惕。
(四)不要把您的身份证件、信用卡转借他人使用。
信用卡卡号、有效期和校验码均是您信用卡的重要信息,请妥善保管,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
收到新卡和密码信封后,请先修改密码,并将卡片和密码分开保管。
(五)若发现非法中介或套现商户,可立即向警方报案。
六、维护个人权益的六种途径
(一)预留的电话、对账单地址和邮编等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时,请及时通知我行进行更新,以便与您保持
顺畅的信息沟通。
(二)积极开通账户变动短信提醒服务。
建议在境外用卡时开通手机跨国接收短信或电话漫游功能,以便及时接收银行发送的交易信息提醒。
例如副卡持卡人长期在境外用卡,建议将副卡的交易提醒短信接收人设置为在境内的主卡持卡人,以便主卡持卡人及时关注副卡发生的交易,有效管理副卡财务支出。
(三)发现卡片丢失、被盗等情况,应立即拨打95588进行挂失,如卡片丢失、被盗后资金被盗用,应立即向警方报案。
(四)每月初注意查收上月对账单,如对账单中出现异常交易,请及时联系我行查询。
(五)积极配合银行进行用卡交易的提醒确认工作,发现异常交易及时查询,并提出拒付,积极协助有关方面进行调查,必要时报请警方处理。
主卡持卡人若发现副卡出现异常大额、多笔交易,应及时联系副卡持卡人核实情况,如确认交易异常,请及时联系银行提出止付,并向警方报案。
(六)应遵守信用卡相关法律、法规及银行相关规定,及时了解警方及银行发布的相关风险提示,正确、合法使用信用卡。
安全用卡须知
一、ATM安全操作六个招数
(一)在ATM上查询、取款、转账或修改密码时,请留意ATM上是否有多余装置;输入密码时应尽量遮挡操作手势,以防不法分子窥视;被其他人引开注意力时,应用手捂住插卡口,防范卡被掉包;存取款交易应避
免遗留现金;操作结束应及时取回卡片并妥善保管。
(二)请不要向他人透露您的密码,也不要将简单的数字排列或本人生日日期设定为密码,防止密码被盗。
(三)选择打印ATM交易单据后,请妥善保管或及时销毁单据。
(四)ATM出现机器吞卡或不吐钞的情况时,不要轻易离开,应在原地拨打我行客户服务热线95588求助。
(五)认真识别银行公告的真伪,不要相信要求客户将钱转到指定账户的公告,并尽快将有关信息向银行和公安机关举报。
(六)警惕银行卡短信诈骗,收到可疑手机短信时,应谨慎确认,如有疑问应拨打95588查询。
二、安全刷卡消费的五个须知
(一)申请到银行卡后,请在卡的背面签名。
刷卡消费时不要让银行卡离开视线范围,留意收银员的刷卡次数,避免误刷、多刷带来损失。
(二)刷卡消费输入密码时,应尽可能遮挡操作,以防不法分子窥视。
(三)拿到收银员交回的签购单及卡片时,认真核对签购单上的金额是否正确,是否为本人卡片。
(四)妥善保管交易单据,如发生重复扣款等异常情况,可凭交易单据和对账单及时与我行联系。
如已取消刷卡交易改用现金付款,应要求商户撕毁刷卡签购单并保管好现金付款凭据。
(五)在收到银行卡对账单后请及时核对用卡情况,如有疑问,请及时拨打95588查询。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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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工商银行 牡丹 信用卡 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