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服务集团车辆管理办法WORD8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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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服务集团车辆管理办法WORD8页
后勤服务集团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后勤服务集团(以下简称“集团”)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保证行车安全,降低用车成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车辆管理原则:
一、归口管理,统一调度,安全第一。
二、定人、定车、定责、定保养。
三、确保公务用车。
四、有偿服务,加强成本核算,提倡业务创收。
五、厉行节约,降低成本。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车辆是集团车队车辆。
集团内部其他公勤车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集团车队由车队队长负责管理。
集团内部其他公勤车辆由相关中心(部门)经理负责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驾驶员是集团在职的驾驶员和聘用驾驶员。
第二章车辆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车辆实行统一调度管理。
车辆出行须经车队调度员统一安排。
用车采用使用部门选车和调度员派车相结合的办法。
一、调度原则:
(一)预约者优先用车;
(二)优先紧急事务用车;
(三)优先满足公务、接待任务用车。
二、调度程序:
(一)使用部门向调度员电话预约车辆,也可与驾驶员预约,驾驶员接预约后应立即告知调度,以便统一调整安排车辆。
调度员要做好预约记录。
(二)调度员接到用车预约后,及时安排车辆,并通知驾驶员用车时间、路线及目的地。
驾驶员必须按时到达预定地点,做到车等人,勿让人等车。
(三)车辆出行前,请使用人核实当前公里数。
用车结束后,确认实际行车里程,填写《后勤服务集团车队出勤任务单》并由用车人签名认可。
(四)出车任务结束后,车辆应及时归队,驾驶员向调度员报告并交回任务单。
无使用人签名的任务单,视为驾驶员私自出车。
第七条车辆应定点停放。
正常情况下,驾驶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改变停车地点,确需改变停放地点的,须经车队队长同意。
驾驶员违反车辆停放规定,造成车辆损伤、丢失等情况,所有费用由驾驶员个人承担,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用车费用核算。
一、车辆实行有偿服务。
用车费用主要包括:
公里费、路桥费、停车费等。
二、车队以使用人签字的任务单作为费用结算依据。
调度员定期汇总任务单,统计核算用车费用,并分部门出具费用清单,经使用部门领导签字认可后,将清单转集团财务部结算。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
第九条集团实行定人、定车、定责管理,驾驶员是所驾驶车辆的第一安全责任人,负责车辆的使用与保管、维护与保养。
第十条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驾驶技能,增强服务意识,确保安全驾驶。
第十一条驾驶员工作守则:
一、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无出车任务的驾驶员坐班待命,不得无故缺勤。
二、着装整洁,文明服务。
三、爱护车辆,保持车辆内外整洁。
负责车辆的维护和保养,熟悉车辆性能,定期检修车辆,发现故障及时维修,做到不开带故障车。
四、严禁酒后驾车,杜绝疲劳驾车,不开“霸王”车。
五、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不私自出车,不公车私用,不得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六、保证通讯畅通,做到随叫随到。
七、提高效率,注重节约,降低能耗。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第一次扣发50元并提出口头警告;第二次扣发100元并提出书面警告;第三次作退岗处理。
一、不服从调度和管理的;
二、未经批准私自出车的;
三、发现或投诉出车不按时、服务态度不好的;
四、不将车辆停放到指定地点的;
五、发现或举报酒后驾车、疲劳驾驶或开“霸王”车的;
六、虚报出车任务或油料、修理、停车、路桥费用的。
第十三条对违反规定用车或私自用车而发生事故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第十四条出车补助。
一、车公里补助:
对定人定车的车辆按签单的车公里数给予补助(小轿车0.10元/公里,面包车0.12元/公里,大轿车0.15元/公里),车公里补助按月发放。
二、长途生活补助:
车辆单程行驶100公里以外,驾驶员享受长途生活补助,长途生活补助按学院车队标准执行。
第四章车辆保养与维修
第十五条车辆维修由集团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结算。
第十六条集团实行车辆例行保养制度,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制,将车辆保养、行驶里程、安全记录、部件损坏、维修时间、更换部件、维修开支、保险事项等情况要详细记录归档。
第十七条车辆的日常保养和简单的维修原则上由驾驶员自己完成。
驾驶员必须认真钻研业务,熟悉和掌握车况,对车辆要做到勤检查、勤维护、勤保养,每个工作日要做到“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保证车辆良好的运行状态,降低车辆使用成本。
第十八条车辆需更换小配件,驾驶员应提前向车队队长申请,经核实后方可更换,未经同意私自购买的不予报销。
确需进厂维修的,须履行进厂维修程序。
车辆进厂维修程序:
1、申报。
驾驶员根据实际需要作出报修计划,经集团办公室、车队确认后,由车队委派专人和驾驶员共同到指定修理厂进行维修。
2、维修。
车辆进厂维修期间,车队委派人员和驾驶员应做好监修,严把质量关。
3、车辆维修完毕后,车队委派人员和驾驶员要认真对更换的配件(旧件带回审验)、维修费用进行核实,共同在结算单上签字,由集团办公室定期统一结算。
第十九条出车在外地发生故障,确需就地维修时,驾驶员应向车队队长报告,并经集团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维修,返回后应及时汇报情况,补办相关手续,填写维修档案。
第五章车辆油料管理
第二十条车辆实行定点加油、一车一卡制度。
车队建立用油台账,严格按照车辆行驶里程和百公里耗油量核拨油料。
第二十一条车辆调度员负责油卡的管理和单车日常登统计工作。
每月的统计项目主要包括:
单车每月用油量、百公里用油量和剩余油量。
油卡发放前,调度员与驾驶员共同核对实有车公里数,并做好记录。
需要充值的,驾驶员必须提前3天向调度员申请充值。
第二十二条所有车辆要按标准供油,即什么型号的车加什么标号的油。
第二十三条车辆在外地需要加油,必须事先向调度请示,调度确认后做好油料使用记录。
第六章违章与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驾驶员应保证车辆行驶安全,对未认真履行安全工作职责或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追究本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的处置:
一、驾驶员应及时报警、报险,保护现场,组织抢救伤员;同时将事故情况向车队报告,严禁逃逸。
二、积极配合事故处理部门、保险公司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事故处理完毕后,相关证据、材料应妥善保管,以便保险公司理赔和车队建立交通事故档案。
第二十六条驾驶员因公出车发生的交通事故,车队和驾驶员按照以下比例承担责任。
一、经交警部门认定为次要责任的,经保险公司理赔后,剩余部分由本人承担10%;
二、经交警部门认定为双方责任的,经保险公司理赔后,剩余部分由本人承担25%;
三、经交警部门认定为完全责任的,经保险公司理赔后,剩余部分由本人承担40%。
第二十七条驾驶员违反规定用车、私自出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理赔后,其他部分费用由驾驶员个人全额承担,并追究相关责任。
对车辆肇事后,驾驶员因逃逸产生的所有后果由本人全部承担。
第二十八条驾驶员有违章行为,如停车、闯红灯、超速、超载、酒后驾车等被罚者,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费用。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九条集团对全年在节约油料、材料、降低能耗、节约成本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员工,视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对全年未发生责任事故的驾驶员,视情况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集团内部的其他公勤车辆归口相关中心(部门)管理,主要满足本部门日常业务需要,特殊情况用车须经集团主管领导审批。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集团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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