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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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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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办法
电
力
供
应
与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1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电力供应单位(以下称供电单位)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供电、用户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公司各分厂既是用电单位又是供电单位。
2总则
2.1为了加强佰工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管理,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供电、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2.2公司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各分厂和用户应遵守公司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工作。
3职责
3.1公司机动处负责公司供用电管理工作及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厂(处)及其它用户单位负责其供、用电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3.2机动处应加强对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协调供、用电各方关系,禁止危害供、用电安全和非法侵占电能的行为。
4公司电气设备、设施固定资产产权的划分和维护、检修分工
4.1为了加强电气设备的管理,提高电气设备完好水平,消除设备隐患,确保电气设备安全运行。
各分厂(处)要进一步明确电气设备的产权管理范围及维护、检修工作分工,搞好电气设备、设施管理工作。
4.2各分厂区域内的高、低压配电室、操作室、变压器室、电缆沟等产权归各分厂,并负责运行、检查、维护、检修工作。
对于超出检修能力的检修项目,可以通过公司机动处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检修费用由产权单位支付。
4.3各分厂10KV受电电缆以0#杆电缆头为界,产权归各分厂。
0#杆上的设备产权归卢龙县供电分公司,但运行中检查归各分厂,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公司机动处。
0#杆至各分厂的10KV电缆检查、维护、检修由各分厂负责。
4.40#杆至各分厂的10KV电缆沟抽水由各分厂负责。
因去炼铁厂电缆沟污水井在氧气厂院内,0#杆至公司西大门马路东侧电缆沟抽水由氧气厂负责(包括o#杆电缆沟)。
0#杆至炼钢厂10KV电缆是直埋电缆,机动处协调工程处一定要做好标示桩,炼钢厂负责检查,发现损坏等现象要及时上报或修复。
4.5各分厂向外转供的低压线路,以配电室或检修电源箱开关下口为界,以下由用电单位负责维护、检修。
两生产厂之间的转供电,线路两端电缆头由所在单位负责运行中的监视、清扫,整条电缆的维护、检修由用电分厂负责。
4.6公司厂区内的公用设施如路灯、浴池等按属地管理,各分厂区域内的设施由各分厂负责维护、检修。
公司办公楼、宿舍楼、浴池等供电设施产权归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管理。
因没配电工,电气线路等需要维护、检修时办公室可向公司总调度室申请由各分厂抽调电工,需要的电线、电料等由办公室支领。
5供电设施
5.1各分厂(处)及其它用户单位每年应将其供用电区域内供用电设施建设与规划的需求报机动处,并经平衡后形成公司供用电系统的建设与改造规划。
机动处负责电负荷增容的申报工作。
各分厂应按照规划做好供电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5.2各分厂(处)及其它用电单位应按照公司建设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其供用电区域内的供电线路走廊、电缆通道、10kV开关站等供配电设施的用地。
5.3机动处与各分厂(处)协商后可以在规划的线路走廊、电缆通道、各级10kV开关站等供配电设施的区域内敷设电缆和建设公用供电设施。
5.4供电设施、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试验和运行,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电力行业标准。
机动处负责公司高压电气设备耐压试验、继电保护值整定的外协联系和验收工作。
5.5各分厂和用户单位对供电设施、受电设施进行建设和维护时,作业区域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协助并提供方便;因建设施工和维护作业对各作业区域内建筑物等造成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给予合理的补偿。
5.6公用供电设施(是为各分厂供电的供电设施的总称)建成投运后,由各分厂统一维护管理。
各分厂对其改造、扩建时必须经机动处比准。
6电力供应
各分厂和用户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受电端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电力行业标准。
根据秦皇岛市电力公司卢龙供电分公司用电管理规定,公司对各分厂用电管理要求如下:
6.1各分厂10KV系统功率因数要保持在0.9以上。
各分厂电气主管要密切注意功率因数变化,及时投切(10KV高压室、380V低压室)电容器。
6.2公司机动处负责监督检查,发现10KV系统功率因数低于0.9时,一次扣罚500元。
6.3供电方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的原则,由卢龙供电分公司与公司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公司供电系统规划、用电需求和公司供电条件等因素协商确定。
6.4公司以外用户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必须到公司机动处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由机动处与相关分厂协商后确定电源的接引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许擅自向外转供。
6.5用户应当安装用电计量装置。
用户使用的电量,以各分厂自动化仪表负责人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各分厂每月最后一天抄表,计算好电量后,由电气负责人和用电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机动处,机动处审核后于每月3日前报财务处。
6.6公司财务部门按照机动处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6.7除本管理办法另有规定外,在供电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单位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因故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户。
6.7.1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供电单位应当提前3-7天通知用户。
6.7.2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供电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直接用户及负荷比较重要的非直接用户。
6.7.3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供电单位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者限电。
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单位应当尽快恢复供电。
7电力使用
7.1机动处应按照公司生产的统一安排,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择重供应的原则,做好计划用电工作。
7.1.1各分厂和用户应制订节约用电计划,推广和采用节约用电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降低电能消耗。
7.1.2各分厂和用户应采用先进技术、科学管理、安全供电、用电,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发生事故,维护供用电设施的安全。
7.2用户不得有下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
7.2.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7.2.2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
7.2.3擅自使用已有机动处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
7.2.4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公司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
7.2.5未经机动处许可,禁止擅自外接引电源。
8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8.1在供电单位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8.2绕越公司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8.3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8.4故意损坏公司用电计量装置。
8.5故意使公司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8.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9监督与管理
9.1机动处应加强对供电、用电的监督和管理。
供电、用电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
9.2公司电力运行专职技术人员、运行、操作、巡检等有关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9.2.1各分厂从事电压等级为10kV的高压操作人员要按照河北省电力部门的有关规定应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特种作业证”方可上岗操作。
9.2.2公司高压操作人员技能培训,由人力资源处牵头管理,安全处协助工作并对特殊工种人员建立管理档案。
10违章用电
10.1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动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10.1.1未按照本管理办法办理用能申请手续,使用公司电力的。
10.1.2擅自对外转供电的。
10.2凡使用公司电力,需按期向公司交纳电费的用户,如不能按期交纳电费,公司财务部门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协议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方可以停止供电。
10.3违反本管理办法违章用电的,公司可以根据违章事实和造成的后果追缴电费,并按照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的规定加收电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停止供电。
10.4违反本管理办法盗窃电能的,由能源环保管理中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10.5供、用电单位人员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供电事故的,或者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10.6罚款按照规定上交公司财务。
11公司10KV系统倒闸操作和事故处理
11.1公司各分厂10KV进线开关、母联开关(即停、送电),必须由公司电气负责人下令后再进行操作。
11.2严禁合环操作,如果需合环倒闸操作必须由公司电气负责人下令。
11.310KV母线以上的电气故障,事故由公司电气负责人统一指挥处理。
11.4当一段母线失压后,在未查清故障原因时,严禁送电。
合母联送电前必须将故障设备隔离、故障段进线开关摇至试验位置,经摇测绝缘或做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合母联送电。
11.5当10KV系统发生接地故障时,各分厂电气负责人接到公司电气负责人指令后,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拉路选线,原则是先次要设备后主要设备依次进行。
2小时内必须将故障排除。
否则,110KV变电站将强行拉闸断电。
11.6各分厂电气负责人接到公司电气负责人指令后要连续复颂2遍,双方确认无误时,再实施操作。
操作完毕后要及时回复指令。
11.7各分厂电气人员在高压操作中要严格执行电业安全操作规程,即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11.8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
简单的单一操作可以不填写操作票,多项操作时必须认真填写操作票,与设备核对无误时再进行操作。
12限电序位
12.1各分厂电气负责人接到公司电气负责人限电指令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电源开关拉开。
否则,将造成大面积停电,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12.2公司紧急限电序位如下:
烧结车间—制氧厂—炼钢厂—炼铁厂
13文件解释权由公司机械动力处
抄报:
王副总经理、公司企管处
抄送:
财务处
抄送:
各分厂设备厂长、各分厂电气负责人
2011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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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供应 使用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