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园租赁合同新型门店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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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园租赁合同新型门店修订稿
商铺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方(甲方):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乙方):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厦门市有关法规、规章,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商铺租赁给乙方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商铺的位置、面积、装修及设施
(一)商铺位置:
甲方同意将位于厦门市区路第层第号商铺出租给乙方,承租商铺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乙方在对前述商铺进行了实地考察并充分了解相关情况后,同意租赁该商铺。
承租商铺具体位置见附件一《商铺平面图》。
(二)商铺装修及设施:
该商铺除基本消防系统设备、供电、中央空调设备外,不包括内部装修、装饰、水电线路、移动设施(详见附件二《商铺设备设施清单》)。
除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另有约定以外,该附件作为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将该商铺交还甲方时相关设备设施的验收依据。
乙方已对上述商铺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对水、电、通讯、空调的各个接口、布局和容量限定等均已充分了解,并确认该现状符合乙方经营所需。
二、交付使用
(一)甲方同意在年月日将该商铺的钥匙交付乙方,乙方同时签署《商铺交接验收表》。
在乙方签署该表后,即视为该商铺已按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及乙方已确认该商铺已具备附件二所列之装修及附属设施,但这并不排除及免除甲方对该商铺主体结构质量所负的保证义务。
(二)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接受该商铺钥匙及签署《商铺交接验收表》,则视为甲方已于上述约定交付日将该商铺交付给了乙方使用,乙方对此不持异议。
若乙方直至约定交付日起计的第15天仍未前往指定地点实际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甲方并有权追索因乙方的该等行为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三、租赁用途
乙方向甲方承诺:
租赁该商铺仅作之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四、租赁期限
该商铺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以下称“租赁开始日”)起,至年月日(以下称“租赁终止日”)止。
五、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租赁费用
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商铺租金及向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物业综合管理费。
租赁费用不含乙方应另行交纳的自用水电费、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排污费、装修垃圾清运费等,标准如下:
1、租金:
乙方应向甲方缴纳租赁租金。
甲方仅对商铺租金享有法定权利、承担相关法定义务。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的租金标准为元/平方米/月,租金为¥元/月。
2、物业综合管理费:
由甲方指定的的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物业综合管理费并开具相应发票。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的物业综合管理费标准为元/平方米/月,其中物业管理费标准为:
元/平方米/月,公摊水电费标准为:
元/平方米/月,公共维修金标准为:
元/平方米/月。
物业综合管理费为¥元/月。
租赁费用详见附件三《租赁费用明细》。
(二)付款方式
1、租赁费用支付方式:
租赁费用按季度支付,乙方应在当季度末月25号之前支付下季度的租赁费用;首季度(第一期)租赁费用于本合同签署的当天支付;不足一季度的租赁费用按当季度的实际租赁天数折算。
具体的折算办法为:
当季度租赁费用=季度租赁费用/当季度天数*当季度实际租赁天数。
2、乙方应将租赁费用转/存/汇至甲方指定专项账户:
租金专项账户
开户行:
户名:
物业综合管理费专项账户
开户行:
户名:
银行账号:
(三)若乙方在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后,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继续占用该商铺,其占用不能视为合同延期或合同续订,在占用期间乙方需按日支付相当于本合同项下对应日租赁费用200%的场地占用费给甲方,其他乙方应另行支付的费用仍应支付;如届时该商铺的市场租金水平超过本合同项下租金标准的,使用费按市场租金水平的200%计算。
该商铺的市场租金水平按甲方出租类似地段场所的租金标准和第三方就该商铺提出的书面租金报价中较高者为准确定。
甲方仍然有权依照法律程序索回该商铺和因上述留驻所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六、履约保证金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当天,乙方应向甲方及甲方指定的的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相当于第一个租赁年度两个月租赁费用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其中,租金履约保证金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角分(¥),物业综合管理费保证金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圆角分(¥)。
总计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圆角分(¥);担保范围包括乙方在本合同项下负有的全部合同义务。
双方确认:
(1)若乙方在履约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需承担违约金或补偿金,甲方可从保证金中直接抵扣,乙方应于收到甲方通知后三日内补足保证金,否则每日应按照迟延补足金额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保证金不得用于冲抵租金及乙方应缴的其他正常费用;(3)本合同履行完毕或因其他原因解除、终止后十日内,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在乙方缴清租赁期间的全部租金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该商铺使用费用、物业管理费、税费、违约金等)、将该商铺按照本合同约定交还甲方、并向工商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办理该商铺上乙方注册的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证照、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后(以甲方收到所有相关部门同意注销的文件之日为准),且无其它违约情况下,甲方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七、商铺装修
(一)乙方倘对该商铺进行任何装修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对该商铺进行的内部装修、分隔、修建、改建或安装、更换设备、装置),其设计与图纸应取得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并征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的书面同意或批准,且在取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的验收合格证书(包括但不限于消防验收合格证书)后方可正式投入办公使用。
因上述行为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甲方有权对乙方整体或部分设计方案进行审批,并要求乙方修改不符合甲方要求的图纸、方案、设计、装修等,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在收到甲方对以上方案和设计的书面批准之后,乙方才可按设计进行装修工程并负担一切费用。
乙方对该商铺的装修工程应在不破坏、不影响该商铺的结构或其他主要构造和公用设施的前提下进行,而且不得违反本合同中的任何规定和条款。
(二)乙方装修前应向甲方领取《装修指南》并应详细了解有关装修的注意事项及禁止性规定。
乙方需按照不低于甲方提供的《装修指南》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装修,以确保装修安全。
(三)乙方保证该装修工程不得影响该大厦内其它承租人的正常经营和办公。
若因此影响其它承租人,乙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该承租人的合理补偿。
若因乙方装修工作影响相邻商铺的其它承租人,乙方应自行消除对其它承租人的此等影响,并负责修复对相邻商铺造成的任何损坏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对相邻承租人的损失赔偿和合理补偿。
同时,甲方并不因此而承担任何责任,但若因此而使甲方权益遭受损害,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
(四)乙方倘对该商铺消防喷淋系统、中央空调系统或其它影响或可能影响该大厦主机电系统、外观的工程进行任何修改/重做,应将所有室内设计图、平面间隔、机械及电力需求以及各装修物料之挑选(如有需要),事先报甲方会审并出具书面会审意见,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方可进行改造。
除本款前述工程以外,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及备案,乙方可自行聘用有资质的承建商负责进行其它装修、改建工程。
乙方聘请的承建商应遵守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有关装修规定和标准及其不时的修订。
乙方明白并同意,在装修过程中,对于因乙方或其聘请之承建商的任何违反前述规定和标准及其修订的行为,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甲方及/或其他承租人由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五)在未获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以及未获得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的书面认可或同意前,乙方在装修时,严禁以下行为:
1.在该商铺或园区内任何部分搭建、安装、折除或改装任何固件、分隔物、建筑和设施;
2.改装、增加或允许他人改装、增加电气设施、燃气设施、空调设备、给水管道、下水管道、消防/报警监测或安保等系统;
3.安装或允许他人安装任何需要附加电气/燃气、市电布线/管道、或不通过分表计量的电/燃气、或其重量超过了地面、楼层及架空地板的设计载重的设备、机器;
4.铺设或使用任何可能损坏或穿透地板的覆盖物;
5.泥水作业。
(六)甲方有权就乙方对该商铺的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建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包括对乙方施工人员的进出、材料运输、施工时间、施工安全等事宜进行合理管理,以免对其它商铺的使用人、承租人造成滋扰。
乙方应服从并积极配合甲方的规范及管理。
(七)在装修期间,甲方应乙方的事先书面要求,为乙方在该商铺内的装修提供临时用电,但乙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
在提交装修方案的同时,乙方应详细填写对用电负荷电容需求以及其经营所需的固定装置、电器、设备设施等所需的用电量。
乙方同意甲方的代表对乙方的电容用电负荷做定期检查。
(八)合同期限内,甲方确因合理原因须对该商铺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应提前通知乙方。
(九)甲方建议乙方对该商铺进行该等装修工程前自费为该商铺就其各种在装修期间可能遇到的风险向保险公司购买足够的保险,并在装修开始前购买保险的相关凭证交甲方备案。
(十)甲方对乙方装修涉及的设计与图纸、室内设计图、平面间隔、机械及电力需求以及各装修物料等,所作出的审核、许可或书面意见等,并不表示甲方同意其装修可能存在的问题,如对设计缺陷、违法违规等表示认同。
由乙方对装修导致的任何问题或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十一)乙方应尽谨慎和注意义务,妥善处置好装修过程中涉及的人、财、物、资质、审批、保险等全部事宜,否则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在日常管理中制止乙方或承建商的一切不合规或不合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因此造成乙方装修工期延长、纠纷或其它损失的均由乙方自行解决及承担。
装修工期延长期间乙方仍需支付租赁费用及其它费用。
(十二)乙方在进行装修、装饰或增扩设备前,应详细了解该区域的各项接驳点(如机房、消防、空调、给排水、供电、通讯等)。
(十三)乙方在进行装修、装饰或增扩设备时,应当妥善处理给水、排水、通行、采光、空间利用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在使用商铺公用设施、部位和空间时,不得损害甲方或其他使用人的利益。
(十四)乙方应要求承建商采取必要之措施,妥善保管装修材料和设备,防止失窃。
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五)乙方装修完成,,应书面通知甲方参与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后,乙方才能入住,但甲方参与竣工验收,所作出的审核、许可或书面意见等,并不表示甲方同意其装修可能存在的问题,如对设计缺陷、违法违规等表示认同。
此后乙方如需进行局部改建等装修事项,仍应按本条约定履行相关手续。
八、甲方义务和责任
(一)保证该商铺权属清楚,并承担因产权纠纷引起的一切责任。
(二)于交付日将该商铺及附属设施按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日,按月租赁费用的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三)甲方在乙方实际入住后30天内为乙方按大厦统一标准制作机构办公地点指示牌,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支付此费用的,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四)甲方及该商铺所属大厦的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时间为:
夏季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8:
30—18:
00,冬季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8:
30-17:
30。
在此正常服务时间外,乙方需要甲方提供加班服务的,如乙方要求提供其他加时、有偿服务,乙方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及时、足额缴付相应费用。
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的变更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时间作出合理的调整。
(五)甲方负责对商铺公共部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负责对租赁商铺结构及该大厦公共区域的维修(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担除乙方应负担的商铺维修费用以外的其他维修费用。
(六)甲方保留对该商铺所属大厦的命名权(包括该大厦的楼层、单元货商铺的编号),但须在更名前十日通知乙方。
甲方在履行通知义务后,无须对乙方或其它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七)在租赁期间,若甲方转让该商铺,甲方应当在转让该商铺之前一个月,将其具体处分行为通知乙方(但无须取得乙方同意)。
乙方自愿声明放弃本合同及任何法律赋予乙方购买该商铺的优先权利。
在租赁期内,该商铺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甲方并应促使受让方确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
甲方亦可自由地以商铺设定抵押担保,无须通知乙方,亦无须征得乙方同意。
(八)甲方应保证商铺设备、包括电力供应设备、电梯、空调、火警、保安等设备质量良好,符合国家要求。
在甲方负责大楼管理期间,因甲方过错,如任意停水、停电、停空调等,影响乙方正常使用商铺及/或正常办公,应承担违约及损失赔偿责任。
如在管理者管理期间,因大厦设备或建筑质量问题影响商铺使用人正常使用,甲方亦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九)若租赁期满或因其他原因所导致合同终止时,甲方有权提前3个月以广告或其他形式招租。
乙方应允许甲方携同商铺未来承租人视察该商铺,但甲方的任何招租形式不得妨碍乙方正常经营。
(十)甲方应保证乙方所承租该商铺之楼层公共通道及卫生设施的清洁。
(十一)如甲方违反本合同前列条款义务,并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则甲方应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十二)在事先通知乙方的情况下,甲方对一切公共设施、设备,均有权指派工作人员进入乙方营业场所进行检查、维护、维修和改建,紧急情况下,甲方对前述公共设施设备的检修不受事先通知限制。
九、乙方义务和责任
(一)乙方应在租赁期间,向甲方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经营许可证、注册商标登记证书、产品代理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接受甲方的统一管理,乙方、乙方雇员以及经乙方允许进入乙方承租商铺的其他人员应严格遵守该大厦一切规章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及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修改及新增的一切规章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该等规章制度”),如《租户手册》及《装修指南》等。
该等规章制度自始对乙方具有约束力,不论其签收与否。
乙方须承担因前述人员违反该等规章制度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根据本合同约定按时向甲方支付租赁费用,逾期支付的,每逾期1天,乙方应按应支付金额的3‰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商铺,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3个月的租赁费用(以解除合同当月租金标准计)作为违约金。
(三)乙方应遵守如下义务:
1、保证不改变商铺用途或闲置商铺不超过2个月。
2、乙方不得擅自将该商铺全部或部分转租或转借或、承包或变相转租(包括但不限于联营、合作等形式)给他人使用,或通过公告、广告等形式拟转租、转让、出借、交换该商铺。
3、乙方应当妥善管理和合理使用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
不得擅自进行改建、扩建、加层、添附或进行其他影响商铺结构安全的装修。
4、乙方不得在承租商铺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违禁物品,或利用承租商铺进行违法或严重影响其他乙方的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5、若任何人士向法院申请对乙方进行清算且法院受理该等申请或该商铺内或乙方的任何财物被司法查封、冻结,则乙方应在该等情形发生后三日内立即通知甲方,并在该等情形发生后十五日内消除该等情形。
(四)乙方需在该商铺及附属设施上设置广告牌等商业宣传品、悬挂物的,须事先向甲方申请,经甲方确认、同意并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设置,否则,甲方及起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均有权予以制止和拆除,所承担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乙方违反上述任何一种情形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商铺,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2个月的租赁费用(以解除合同当月租金计)作为违约金。
(五)租赁期间,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甲方对该商铺交付的设施设备和园区内的公共部位或设施进行修缮,如因乙方的过错而导致破损、毁坏、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乙方在承租商铺内自行安装或添加的设施设备由乙方自行负责日常修缮,也可委托甲方或者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有偿服务。
(七)乙方在承租商铺内安装或者使用超过水、电容量的任何水电设备,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在该大厦、该商铺水、电容量足够供应的前提下,甲方配合乙方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及指定承建商承接乙方水电供应容量增加之工程,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如果乙方在承租商铺内的任何电器、电力装置、消防设施等处于不良或不安全的状态,或不符合有关政府部门规定或有关技术标准的,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
如上述情况出现,乙方应自费聘用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承建商立即更换或修理该设备或设施。
因乙方怠于履行前述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在甲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将损失全数赔付甲方;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上述情况除外。
(九)乙方不得在承租商铺以外的地方,包括但不限于电梯厅、楼梯及楼梯间、天台、露台等公共区域,堆放或留置产品、杂物、垃圾及其他与日常办公无关的任何物品。
(十)在租赁期间,因商铺破危维修,须乙方临时搬迁的,甲方应与乙方签订回迁协议,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刁难,也不得向甲方索取任何费用。
(十一)若该商铺因乙方原因出现高空坠物并致人伤亡或财物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费用和损失赔偿。
(十二)乙方存在任何违约情形,且经甲方通知三日后未改正的,甲方经事先通知乙方后有权切断该商铺水、电供应或其它服务或者采取合法的其它措施、行动,直到乙方前述的违约行为得到改正,在前述切断水、电供应或其它服务期间乙方仍须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支付租赁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乙方并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其它后果及所有因此而引起的费用(包括重新接驳水电供应的费用)。
十、保险
(一)因该承租商铺在乙方入住办公之后遭受爆炸、盗窃等其它类似安全问题而对乙方或任何第三者造成的伤害或任何财物上的损失或破坏,乙方应向直接责任人要求民事赔偿。
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甲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若由于甲方的责任使乙方受到了损害,由保险公司直接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不得从事任何导致该大厦或其任何部份的保险(包括财产险、责任险等)无效的行为,倘该等保险的保险费因乙方原因而增加,甲方有权在不影响其任何其它权利和补救的前提下,向乙方追讨因此而增加的保险费。
乙方亦不得从事或容许他人从事致使该等保险的保险费增加的行为。
(三)甲方建议,乙方应当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和公众责任险,必须以甲方及甲方指定的管理该大厦的物业管理公司为被保险人。
甲方亦建议,乙方应为其自有财产投保财产保险。
但此建议并不具有强制效力,亦不构成对各方应付义务的减免。
(四)如因乙方原因,发生引致甲方损失的保险事故,乙方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款应当首先用于赔偿甲方的损失;如乙方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款不足以赔偿甲方的损失,则差额部分由乙方赔偿予甲方。
十一、合同的终止
(一)本合同因下列情形而终止:
1、租赁期限届满且双方未就续租事宜达成一致;
2、因双方协商一致提前解除;
3、因出现法定情形或约定情形而提前解除。
(二)合同终止(无论何种原因),乙方应当在合同终止后五日内将该商铺恢复原状并交还甲方,双方在交接时应共同对商铺状况进行检查,对设备设施进行清点,并制作交接单,并依此作为明确双方责任的依据。
若其中一方拒不配合交接工作,则另一方有权在邀请大厦物业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到场见证的情况下制作交接单。
(三)租赁期届满,甲方有权收回承租商铺,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日将承租商铺完好交还给甲方。
乙方如有意续租,须在本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商洽要求函。
在同等租赁条件下,乙方享有对本合同所规定的承租商铺的优先续租权,在双方达成共识后,甲乙双方续签商铺租赁合同。
如乙方未在承租期终止日前3个月向甲方发出正式书面致函,甲方可视为乙方不再续租,在此种情况下,甲方或其代表、授权人有权在事先通知乙方的前提下,陪同有承租意向的第三方在不得影响乙方正常办公情况下进入承租商铺视察,且甲方有权在租赁期满后立即将承租商铺租赁给第三方。
(四)租赁期限届满不再续租或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时: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后【5】日内迁出该商铺并交还原有设备,同时将家具等物品等全部予以清理;若该商铺在乙方交还时的状况与甲方交付时的状况不同,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并承担所有相关的费用(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乙方正常使用商铺的损耗除外)。
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或甲方的要求向甲方返还该商铺,则双方同意,该商铺内的物件均视为遗弃物,甲方有权进入该商铺并对该商铺内的物品做如下处理后,将该商铺另行出租,处理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将商铺恢复原状而产生的费用),处理所得收益将被用于支付应付的租赁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因延迟向新承租人交付该商铺而需承担的违约金等一切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款项,如处理所得收益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的,乙方需补齐。
同时,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延迟向新承租人交付该商铺而需承担的违约金等。
(1)该商铺内乙方遗留的不可移动的添附物或移动后价值受损的添附物,甲方可按本条规定自行进行处置且无须给予乙方任何赔偿或补偿。
(2)对于该商铺内乙方遗留的其它物品及货品,甲方可请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或自行通过摄影设备全程记录其清点登记过程后,将该等物品及货品搬离该商铺并按照合理的方式予以保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摄影费、搬运费及仓储费等,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在保留其于本合同项下没收合同保证金的权利的同时,可将前述费用作为乙方的债务向乙方追偿。
如自该等物品及货品被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或甲方自行通过摄影设备全程记录其清点登记过程后的15天内,乙方未向甲方提出提取的要求或拒绝或未能向甲方支付前述费用,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置该等物品及货品,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从处理所得收益中抵扣,不足抵扣的作为乙方的债务向乙方追偿。
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或通过摄影设备全程记录其清点登记过程后可不予保存,甲方可进行及时处理,不受本款约定时间的限制。
2、乙方的一切装修费用,甲方无须给予任何补偿。
3、一切安装在商铺结构或者墙体内或已经形成附合的设备和装修物,乙方均不得拆除,且甲方不予任何补偿。
4、承租商铺内涉及可能损害建筑结构和安全的装修设施,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拆除,否则,如果造成建筑物损坏,乙方应承担修复责任并赔偿全部损失。
(五)本合同终止不影响非违约方对于违约方在合同有效期间内的违约行为追究责任。
(六)租赁期间,无法定情形或本合同约定情形,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无故单方解除合同。
若一方无故单方拒绝履行合同的,另一方有权选择要求该方继续履行合同,亦有权选择解除合同,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并且违约方须按剩余租赁期间租赁费用总额的3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十二、免责事项
(一)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商铺损毁,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时而提前终止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租金按实际租赁时间折算,甲方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
(二)在租赁期内,甲方不承担乙方任何财物被盗抢的损失。
十三、保密条款
鉴于乙方在与甲方接洽、谈判、签约及租用过程中,了解和知悉了与该大厦及甲方有关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以及可能享受了甲方提供的优惠条件,因此乙方承诺不就租赁该大厦有关的任何信息,包括且不限于租赁相关费用、结算方式等向任何第三方或乙方非租赁相关员工透露,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按年平均租赁费用标准的一倍计算)及损害赔偿。
保密期限为乙方租赁期限期间及届满后一年内。
十四、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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