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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
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
摘要
农民工是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分布在建筑、服务等各条战线上,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在2009年更是因为在帮助我国率先克服世界金融危机顺利实现“保八”目标而被评为美国时代周刊年度人物。
然而,我们应该看到,农民工虽然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但是他们却并未被当成产业工人来对待,许多基本权益得不到基本保障,沦为典型的弱势群体。
尽管国家和社会逐渐开始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采取了一系列的办法试图扭转农民工的劣势地位,但收效甚微。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农民工权益受损的原因进行全面深入分析,并从相应方面寻找解决的办法,以图从根本上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农民工,权益,权益保障
前言
农民工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而逐渐形成的一个特殊群体。
由于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农村生产力得到很大提高,使大量农村劳动力随之得到解放,而城市经济的迅速发展也需要大量的劳动力,在这样的现实需求下,国家逐渐放宽了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政策、制度限制,大量农民随之涌入城市成为农民工,为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大量劳动力,成为城市发展经济的主力军。
与此同时,他们进城务工所取得的工资性收入也为自己家乡经济的发展带来强劲的活力。
然而,他们在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服务业等各条战线上从事着城市居民不愿做的最重、最苦、最脏、最累、最危险的工作,却拿着最低的工资,享受着最差的经济社会权益。
这不仅不利于公平正义的法治社会的建设,而且从长远来看,许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但又缺乏有效的维权渠道,他们自身由于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于是采取集体上访、绑架老板、自残等各种极端办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威胁到社会的长期稳定,不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近年来各地群体性事件频发,很多就是因为农民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采取的极端行为。
有鉴于此,我国政府和整个社会也逐渐认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都纷纷献言献策,以图扭转农民工基本权益到不到有效保障的局面。
许多专家学者纷纷从制度、法律、社会等不同的角度分析农民工权益受损的真正的、根本性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级党委和政府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图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最终达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持社会的长期稳定的目标。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时至今日,农民工的基本权益仍未得到根本保障和有效维护,农民工的各项基本权益特别是经济权益频频受到侵害,尤其在金融危机下受到的侵害更多,政府的各项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政策措施难以得到有效落实。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目前有关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理论研究和政府的政策措施不够全面、系统,他们要么都把目光放在或主要放在政府和社会上看待这个问题,要么忽视了农民工本身的因素,使政府和社会的努力没有达到预期目的。
笔者认为,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因此,本文将从制度、法律、社会以及农民工自身等多角度寻找原因,并从多渠道入手寻找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
一、农民工权益相关概念界定
(一)农民工
“农民工”一词由先前的“盲流”、“打工仔”、“打工妹”演化而来,最早出现在我国著名社会学家张雨林于1984年在《社会学研究通讯》上发表发表的一篇名为《小城镇建设与城乡协调发展》的文章中,随后被大量引用。
所谓农民工,是指“没有城市户口,而在城市就业和工作的,以农村户籍为标识的农村进城务工经商人员”。
他们进入了城市,但没有融入城市,离开了农村,却仍然保留着与农村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因受制度限制而非城非乡,亦城亦乡,非工非农,亦工亦农,游离在城市的边缘,是典型的弱势群体,急需社会给予关注和帮助。
(二)农民工权益
权益,即“权利和利益的简称”。
合法权益是指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教育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公民因享有这种权利而获得的利益。
因此,所谓农民工权益,是指“暂时或长期离开农村土地到城镇从事非农业生产而身份或户籍仍是农民的劳动者,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与社会等基本权利及其依法获得的利益”
二、农民工权益受损现状
(一)政治权利难以实现
1.政治参与权与表达权的丧失
这当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农民工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难以得到保障。
“‘沉默的大多数’”是美国社会学者形容美国的工人阶级没有政治权力的一种说法”。
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农民工基本上很少或者根本不能参与务工地和户籍所在地的各项选举。
一方面由于农民工的流动性,很少在家,不能参与家乡的选举活动,而另一方面所在地城市又没有给予农民工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这样就使得广大农民工的政治参与权与表达权丧失殆尽。
这就导致他们没有自己的利益代表而沦为被动的“无政治群体”。
2.结社权难以保证
受到现行户籍制度的限制,由于农民工不具有城市户口,不是城市里的正式职工,导致他们不能享有与城市职工平等的结社权,不能加入所在企业的工会组织或即使有幸参加也被编外登记,享受不到正式职工工会会员的同等权利。
此外,他们很少有机会得到任职、培训、升迁等方面的待遇,甚至就连入团、入党的机会都没有,更谈不上当家作主的权利。
而由于政策、制度的限制以及农民工自身素质较低等原因使农民工也很难建立农民工自治组织。
(二)劳动权益屡遭侵害
1.就业限制
由于劳动力市场的分割性,在我国的城市社会中普遍存在着“两个劳动力市场:
一个是收入高、劳动环境好、待遇好、福利优越的劳动力市场,可以叫做‘首属劳动力市场’,这是属于城市人的;另一个是收入低、工作环境差、待遇差、福利低劣的劳动力市场,可以叫做‘次属劳动力市场’,这是属于农民工的”。
二元的劳动力市场分割将农民工排斥在城市的正式就业体系之外,不能与城市居民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而不得不以非正规就业的形式从事城市居民不愿干的“脏、累、粗”工作。
然而城市人所从事的许多工作,不是因为农民工不能做,而仅仅是因为他们没有城市户籍而不被允许做。
因此,他们只能进入城市居民不愿意进的次属劳动市场工作。
2.取得合理报酬的权益遭到侵害
一是同工不同酬、加班不加薪现象严重。
农民工由于没有城市户口而在身份上低城市居民一等,没有资格成为正式职工,不能成为工会会员,从事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粗”活却拿着远远低于城市职工的薪水。
“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同时不同权”的“三同三不同”现象相当普遍。
除了每天的工作时间超负荷外,农民工每周的休息时间也近乎“苛刻”,不少个体、私营及涉外企业经常让员工加班加点,甚至连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等国家法定节假日也不放过,但是却很少甚至根本就没有相应地增加农民工的工资。
二是拖欠、克扣甚至拒付工资。
农民工作为“廉价劳动力”,工资水平低,拖欠时有发生。
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非常严重。
有的建筑承包人,道德素质和诚信度差,在拿到发包人的工程款的情况下,中饱私囊,恶意减少或拖欠农民工工资;有的企业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作流动资金用,并通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限制农民工的流动。
还有的企业故意制定苛刻的劳动制度,以各种理由克扣农民工的工资。
3.休息休假权益被漠视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劳动的权利,同时也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但是,农民工普遍反映劳动超时现象严重。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农民工每周工作时间超过劳动法规定的44小时的农民工占89.8%。
以受雇形式从业的外出农民工平均每个月工作26天,每周工作58.4小时(7.3个工作日)。
按照一个月30天计算,相当于每月休息4天,大体上相当于每周休息1天。
因此,每天平均工作时间在9.7小时以上”。
这还是在经济危机蔓延的一年中发生的事情,在正常情况下更糟糕。
4.工作和生活环境恶劣,缺乏劳动保护
首先是工作环境恶劣,许多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不改善工作环境,不对农民工进行安全卫生知识培训,不给农民工配发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导致农民工职业病发病率较高以及工伤事故频频发生,严重威胁广大农民工的生命健康。
其次是生活环境较差,农民工基本上都住在集体宿舍,即使在外租房的也很差,更有甚者住工棚,基本的生活条件不能得到满足,严重影响到他们的身心健康。
(三)教育与培训权利得不到保障
1.缺乏必要的职业培训
劳动者接受培训的权利在民工身上很难得到体现。
很多人干的是城市里最脏、最重、最苦、最危险、劳动强度最大的活,而企业主只注重短期的利润最大化忽视长期的发展目标,为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不对农民工进行技术培训,使本身技术较低的农民工得不到技能提升。
不对农民工进行培训,无论是对农民工还是对企业主乃至对整个国家的长远发展都极为不利。
虽然面对金融危机的冲击而导致许多农民工失业返乡的严峻形势,各级政府部门实施一些针对失业农民工培训政策,但是这些政策受惠范围、培训内容有限,并且在执行的过程中存在腐败等一系列问题,使政策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
2.子女教育不能得到有效保证
正所谓“同在一片蓝天下,理应共同成长进步”,凡是我国的适年儿童公民,都应该平等地享有受教育权。
但由于受到现行管理制度和教育政策的限制,农民工的子女大多不能得到良好的教育。
其一,随父母进城的农民工子女难以享受到和城里孩子同等的教育资源,大多不仅只能在条件极其简陋、师资力量薄弱的农民工子弟学校就读,而且还不能在城市考学,不能享受同城市职工子女一样的受教育权。
尽管近年国家出台了一些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开始放宽了对农民工子女的入学限制,逐渐实行就近入学的平等就学政策,但受教育的财政投入不足、城市居民固有偏见等因素的影响,落实起来难度还很大,就算农民工子女勉强能就近入学,也会遭到当地孩子的歧视。
其二,不能随父母进城而仍然留守在农村的孩子沦为典型的“留守儿童”,他们不能得到有效的管理,学习更是没人关心,致使很多孩子流落到“没人管、没人疼”的境地,不仅不利于其身心健康,安全也难以得到保证。
(四)其他权益业也缺乏保障
1.社会歧视
因长时期以来的体制分割和传统文化心理等深层次因素的影响,农民工普遍受歧视是不争的事实,从政府部门到普通居民对农民工存在固有偏见和心里抵触。
“农民工”这一称呼本身不仅仅是对民工职业与身份分离的形象描述,也包涵了许多特殊的内涵,是一种带有歧视性称谓。
同时,城市政府在管理上严重歧视农民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不仅在社会保障、住房、就业制度上歧视、限制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而且把进城农民工视为影响“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的不良因素,将其置于管制的主要对象,不尊重他们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2.社会保障和福利权益的缺失
农民工一直被排斥在社会保障制度和城市福利制度之外,不能与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农民工的主要生活来源是在城市务工取得的工资性收入,不能再依靠土地来保护其可能遭遇的各种风险。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的“五险”只有城市职工才能现有,外来农民工一般与之无缘。
许多企业,特别是个体和私营企业要么不给农民工买保险,要么为了应付政府部门的检查只给一小部分农民工投保,要么投机取巧只买一种保险,而逃避其他几种保险,使农民工不能有效抵御各种风险。
而农民工与城市中的各种福利优惠政策更是无缘,许多公共福利都将农民工排斥在外。
三、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制度方面的原因
我国在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下长期实行的一系列制度是最根本的原因。
在这种发展模式下,以户籍制度为核心,将全国公民分为城市居民与农民,国家在城市和农村实行两种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制度与政策,向城市倾斜,实行有利于城市居民的就业、教育、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将更多的社会资源向城市投入,而广大农民转化为城市居民受到严格的限制,沦为二等公民,受到各种政策歧视。
因而从农民转身而来的农民工也就天然地被排斥在城市之外,遭受各种不平等的待遇,不能平等地享受应有的各种权益。
虽然现在的政策开始出现松动,特别是自去年年底以来户籍、医疗、养老等各项改革也开始稳步推进,但进展十分缓慢,实际效果还需进一步观察。
(二)法律方面的原因
1.现存法律的不健全
首先,相关的劳动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够强。
由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过于原则导致执行乏力。
对违法行为所应规定的法律责任偏轻,惩处不严,导致其在许多劳动违法行为面前显得很乏力。
其次,从法律体系上来看,由于缺乏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种类齐全、层次分明、结构严谨和协调统一的劳动法律体系。
再次,没有一部保护农民工的专门法律。
农民工是特殊的弱势群体,相关劳动法律应该向其倾斜。
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保护农民工权益的专门法律,在保护农民工的权益上还存在盲区,导致保护农民工权益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
2.法律执行中的不力
首先,许多城市政府将农民工仅仅当作为其社会经济服务的廉价劳动力,而没有将其视为真正的社会成员,导致对农民工的权益保护不力,个别地方政府还甚至制定出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对农民工流动、进城就业实行限制。
如最近昆明市拟出台新规,其中就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使用和聘用无居住证的流动人口”,这无疑主要就是针对农民工的。
其次,在劳动执法过程中,一些行政机关由于与企业主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唯GDP至上,当出现侵犯农民工权益问题时,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偏袒违规企业主,尽不到依法查处的职责,更很少制定完善的事先预警机制。
(三)农民工权益维护和诉求渠道不畅
1.利益表达机制缺失
由于我国现有选举制度的缺失以及农民工自身诸如流动性大、素质较低等因素的不利影响,农民工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没有得到有效实现,在所在城市几乎丧失殆尽,使广大农民工群体没有自己的利益代言人,从而导致的后果主要有:
第一,由于农民工在所在城市没有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利,没有相应的利益表达的渠道,导致其所在城市政府在制定社会政策、协调利益关系时忽视农民工合法权益和合理诉求;第二,不能有效监督政府的劳动执法、企业的劳动权益保护情况,所以不能及时反映和纠正有关的违法侵权行为;第三,当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没有自己的代表为其提供及时的帮助,使其陷入维权困境。
虽然在全国人大代表中已经开始增加农民工代表的名额,但是名额有限,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还远远满足不了广大农民工现实状况的需要。
2.司法救济渠道阻滞
司法保护是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最后屏障。
但目前我国对农民工权益的司法保护制度却存在很多弊端,不能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保障功能。
首先,劳动争议当中的“先裁后审”的程序设置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劳动争议处理的现实需要,这无形中增加了受害农民工的维权成本。
其次,按照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争议的案件是属于民事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当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而大多数农民工文化素质较低、法律知识缺乏,导致其在维权诉讼中受取证、质证能力的限制而无法举证或举证无力,增大了他们的维权难度。
再次,法律援助手段乏力,由于“申请的手续繁琐,司法机构和社会都不能及时地为受害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所提供的援助形式大于实际,使本身就缺乏法律知识的农民工陷入维权困境”。
(四)农民工自身原因
1.农民工素质普遍较低
农民工素质包括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普遍比较低,许多农民工只有小学或初中文化程度,甚至有一定数量的文盲,对各种知识的掌握有限。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在外出农民工中,文盲占1.1%,小学文化程度占10.6%,初中文化程度占64.8%,高中文化程度占13.1%,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占10.4%”。
缺乏劳动技能,就只能从事技术要求低、工资待遇差的低端工作;文化素质尤其是法律知识低,就会受到政府、企业乃至整个社会的歧视,当自身合法权益遭到不法侵害时,要么浑然不觉,要么束手无策,要么采取极端办法进行维权,不能运用正确的方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农民工力量分散,缺乏组织性
农民工进城务工,主要依靠“血缘、人缘、地缘”关系而生活和工作,盲目性大。
一方面由于现行制度的限制,现有的公会组织将他们排斥在外,另一方面,由于农民工自身素质普遍较低,就业不稳定,流动性大,他们没有建立自身的自治组织。
这些使他们失去了参与社会活动的正式组织依托,力量分散。
当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时,不能借助组织、集体的力量去解决问题。
四、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打破城乡“二元”结构
长期实行的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是“万恶之源”,是导致农民工受到不平等待遇的根源,所以要使农民工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必须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以及改革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户籍、就业、教育、社会保障等一系列制度,逐步建立城乡居民平等享有的各种社会制度和社会保障。
使各种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为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真正转移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
到时广大农民工也就自然能够得到公正的对待,平等地享有与城市居民相同的社会权益,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就能够迎刃而解。
(二)改善法律环境
1.建立健全相关劳动法律法规
也就是要构建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做到劳动执法的“有法可依”。
首先应该完善现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在具体的劳动立法中对一些规定过于原则的加以细化。
其次应加强有关保护农民工的法律法规建设,尽快出台一些诸如《反就业歧视法》、《集体合同法》《工资支付条例》等农民工急需的法律文件,形成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完善的、系统的法律体系。
再次,应制定诸如《农民工权益保护法》等保护农民工权益的专门法律,为农民工的权益保护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据。
2.加大执法力度
首先,劳动监察等劳动执法部门应真正履行起自身的职责来,加大劳动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增加其违法成本。
其次,在劳动监察执法中引入行政问责制度,对于劳动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渎职、失职造成的后果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予以明确规定,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再次,加大资源投入。
要加大劳动行政执法部门在财力、人力、物力、技术等方面的配备和支持,提高其执行力。
(三)畅通农民工权益维护和诉求渠道
1.建立健全农民工利益表达机制
为农民工构建新的利益表达机制。
农民工作为一个重要而庞大的社会群体,有其自身的特殊利益,其利益诉求能否得到有效表达和代表,不仅涉及到22978万农民工和其身后几亿农民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关系到社会的长期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我们的政府和整个社会需要为农民工构建一个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这个构建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方面政府应该为农民工直接建立相应的利益表达机制,最直接最主要也是最有效的就是赋予农民工在所在城市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并为其完全实现提供保障,以增加其利益的代表性;另一方面政府应该允许社会提供这种利益表达机制,而政府可作为这种利益表达机制建立的裁判者,最典型最有效的是各种NGO帮助为农民工维权提供帮助。
2.畅通农民工司法救济渠道
设立较为特殊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与行政、民事诉讼程序不同的是,劳动争议诉讼程序有它特殊性,因此,应在现有的诉讼制度基础上制定特殊的程序。
第一,改变现行的“先仲裁,后诉讼”的制度,建立类似商事仲裁的“或裁或审”制度即仲裁与诉讼不强制设定,使受害农民工根据需要灵活选择维权方式,以便节约成本,提高解决劳动争议的效率。
第二,扩大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加重在各种资源上均占优势的用人单位举证责任,减轻农民工的维权难度和负担。
第三,改变现有诉讼费用的承担方式,以法定形式明确规定农民工劳动诉讼中一律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等相关费用,改由判决时由败诉方一并承担。
尽量降低农民工获得司法救济的门槛,从而降低诉讼成本,使农民工能够切实、方便、快捷、经济地获取公正的司法保护。
此外,还应该充分利用政府和社会的力量,为农民工构建完善而又畅通的法律援助渠道。
(四)充分调动农民工自身的力量
1.提高农民工素质
农民工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其自身权益的有效保障。
针对我国农民工群体素质普遍偏低的现实状况,国家应该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其文化水平和劳动技能,提高其综合素质。
首先,继续大力发展农村义务教育。
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逐步提高教育的质量,有条件的地方先行试验将义务教育提高到高中阶段再逐步推广,提高农民工的文化素质和知识水平;其次,还应该大力发展中、高等职业教育,并逐步向农村人口免费提供。
利用市场手段,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种技术培训机构尤其是企业向农民工提供技术培训,增加农民工的劳动技术水平;再次,加大对农民工的普法宣传教育力度,各司法机关、法律团体应该向农民工提供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和合法维权技能。
2.支持和鼓励农民工建立自治组织
“市场是趋利的,不会主动救济弱者,政府是有限的,不可能关照到所有需要帮助的人”,所以还需要通过建立农民工自治组织将广大农民工群体组织起来,充分调动农民工自身的力量以作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补充。
因此,必须对现有的工会组织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为农民工成立自治组织提供宽松的制度环境。
将农民工组织起来“有两种途径:
其一是改革现有的工会组织,使其能够就近吸纳农民工参加;其二,让农民工成立自己的自治组织,依靠自身的力量维护其合法权益”。
其中尤其是后者更为有效。
结语
农民工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有着不可磨灭的重要贡献,保障农民工的各项合法权益不仅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也是我国社会长期稳定、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当前我国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现实状况很严峻性,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
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包括制度、法律方面的原因,也包括农民工自身和社会等各方面的原因,因此要从根本上促使问题得到最终有效的解决,必然也需要从制度改革、法律完善、农民的工素质提高和力量组织、社会的改变等多手段多渠道着手解决,从而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我们应该看到,我们的政府和社会也已经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开始重视农民工的问题,政府对农民工权益的维护和保障也采取了许多有效措施,社会也在为农民工权益的保障大声疾呼并在积极行动,这一切都是积极的信号。
我们有理由相信,经过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问题最终必将得到根本解决,农民工也必将完全融入所在地城市,成为当地居民,成为真正的产业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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