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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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解读,2015年9月24日,提纲,二,新环境保护法配套法规解读,新环境保护法解读,一,三,典型案例分析,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这是现行的环保法25年来首次大修,新法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新环境保护法解读,1.总体情况,新环保法的法律条文从原来的六章共四十七条修订为七章共七十条,增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
因为加入了“对拒不改正的排污企业实施按日计罚”,“对严重的违法行为采取行政拘留”,以及“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在面对政府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时要引咎辞职”等内容,被专家称为“史上最严”。
一、新环境保护法解读,关于实施时间,配套法规的制定。
为了让执法部门、企业、公民能在理念转变、精神和物质上做好准备。
新环保法实施后,许多硬性、刚性的制度措施会给环保部门、公安、检察机关以及地方财政带来很大压力,各部门需要在正常工作运转过程中顺应和改变。
一、新环境保护法解读,2.关于排污者的有关规定,环保义务,实施清洁生产;减少环境污染和危害;按照排污许可证排污;接受环保现场检查;执行环保“三同时”;,安装使用监测设备;缴纳排污费;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公开环保信息;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一、新环境保护法解读,环保责任,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三同时”,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环评”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一、新环境保护法解读,禁止行为,不得未批先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严禁通过暗管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不得无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不得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
一、新环境保护法解读,3.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按日计罚,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一、新环境保护法解读,行政拘留,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一、新环境保护法解读,4.特点与亮点,“新”,首先,引进了生态文明理念,明确了“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理念下大力推进生态文明、促进可持续发展,还首次将“使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等全新内容写进了法律中;,第二,建立多元共治的环境治理新机制。
如跨区域流域联防联控协调机制,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等;,第三,设立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建立了5大制度。
如生态红线制度,生态补偿制度,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制度,排污许可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公益诉讼制度。
第四,强化了环境执法手段。
比如查封扣押权、按日计罚上不封顶、行政拘留、连带责任等。
一、新环境保护法解读,“严”,建立了环境违法按日计罚制度,将进一步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引入了公安机关对环境违法进行行政拘留。
这是对违法公民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措施,是环保执法的重大突破,大大加强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
授予了执法部门查封、扣押权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赋予了环保执法人员行政强制的权力,树立了环境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建立环境信用制度,将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情况纳入信用管理,对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通过限制其融资、贷款和上市,促进企业严格守法等。
企业方面,一、新环境保护法解读,企业违法成本明显提高,按日计罚原来可能只罚10万,现在如果你一个月没有停止违法行为就罚300万,甚至资不抵债、倾家荡产。
未批先建原法是限期补办手续,没有补办才能处罚。
新环境法取消了限期补办,如果是未批先建就要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甚至还要恢复原状。
限期治理限期最长可以到一年的时间,所以在执行过程中往往有一些违法企业借助这个制度有可能把违法行为延续一年。
新的环保法对超标超总量的行为要求限制生产或者是停产。
一、新环境保护法解读,一是强化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新环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将环境保护的政绩与官员的政治前途挂钩,有助于克服地方官员重视经济发展而忽视环境保护的问题。
二是强化监督与责任追究。
上级的环保部门可以对下级政府的环保工作进行专项的监督,发现问题不及时查处的,可以向任免机关和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政府方面,对各级政府和部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同时也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
加大了对行政人员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新环保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具备九种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新环境保护法解读,8种行为领导人应辞职新环保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有“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等8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新环境保护法解读,新环保法无论是适用广度、创新力度,还是严厉程度,都是史无前例的,是名副其实的史上最严环保法。
环境保护部门权力大,责任也大,执法将更为严格!
二、新环境保护法配套法规解读,1.配套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2014年11月12日),国家环保部(2014年12月19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0号)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国家公安部、工信部、环保部、农业部、质监总局(2014年12月24日)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公治2014853号,二、新环境保护法配套法规解读,2.要点解读,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1),对各级政府和环保监管部门提出了五方面要求,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加大惩治力度重拳打击违法排污。
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机关。
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
二、新环境保护法配套法规解读,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2),对新环保法第63条规定的四种违法情形,细分为六类、21种,并对移送案件的具体程序作了规范。
适用于县级以上负有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办理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仍需要对违法行为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送达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建设的;
(二)现场检查时虽未建设,但有证据证明在责令停止建设期间仍在建设的;(三)被责令停止建设后,拒绝、阻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
二、新环境保护法配套法规解读,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送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排污的;
(二)现场检查虽未发现当场排污,但有证据证明在被责令停止排污期间有过排污事实的;(三)被责令停止排污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具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灌注是指通过高压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
二、新环境保护法配套法规解读,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
(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七)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二、新环境保护法配套法规解读,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国家规定,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其它监控设施的,以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的;(三)稀释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的;(四)其他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违法行为主要获利者和在生产、经营中有决定权的管理、指挥、组织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工作人员等。
二、新环境保护法配套法规解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3),对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新环保法第59条所列的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行政行为作了具体规范。
适用范围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二、新环境保护法配套法规解读,实施程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应当在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后作出。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当场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在现场调查时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
排污者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复查前,可以向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改正情况,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时发现排污者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可以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二、新环境保护法配套法规解读,计罚方式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
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
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
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
说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针对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可以同时适用责令排污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者查封、扣押等措施;因采取上述措施使排污者停止违法排污行为的,不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二、新环境保护法配套法规解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4),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由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行为作出了具体的规范。
适用范围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五)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
有前款第一、二、三、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
二、新环境保护法配套法规解读,实施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审批、决定、执行、送达、解除。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证据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监测报告、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明材料。
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书面报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情重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当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排污者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签收。
排污者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日期。
排污者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可以向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解除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解除查封、扣押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分别作出解除(或维持)查封、扣押的决定。
二、新环境保护法配套法规解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5),对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对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的作了具体的规范。
适用范围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一)两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二)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三)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环境违法情节的。
二、新环境保护法配套法规解读,适用范围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
(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二)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三)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四)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五)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新环境保护法配套法规解读,实施程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前,应当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前,应书面报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情重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当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的,应当制作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或者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也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决定书送达排污者。
排污者应当在收到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或者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作出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排污者完成整改任务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排污者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排污者履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进行处理或者处罚。
二、新环境保护法配套法规解读,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6),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作了具体的规范。
主要内容原则: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内容: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基础信息、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方式: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
时间: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九十日内公开规定的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开。
二、新环境保护法配套法规解读,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7),规范了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程序的适用范围、调查组的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报告以及后续处理,以及了企业事业单位和环保部门在预防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过程中应履行的职责等做出了明确规定,适用于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的调查处理。
主要职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调查期间应当依法配合调查工作,接受调查组的询问,并如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数据、记录等。
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的,可以提供相关复印件、复制品或者证明该原件、原物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三、典型案例分析,案例一贵州省黔东南州对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且拒不整改行为同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查封和行政拘留,一、基本案情2015年1月14日,贵州省环境监察局联合黔东南州环境监察支队、黎平县环境保护局对贵州利南集团多晶硅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察,发现该公司2台(5#、8#)8000KVA的矿热炉处于生产状态,但其配套烟气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不能有效收集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大量烟气通过炉门和炉体直接排放,严重污染周边环境。
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恢复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停止违法排污行为。
2015年1月26日,贵州省环境监察局组织对该公司开展复查,发现该公司5#、8#矿热炉照常处于生产状态,但其配套烟气处理设施依旧没有恢复正常运行,大量烟气直接排向外环境。
三、典型案例分析,二、处理处罚情况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处罚,于2015年2月5日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针对该公司拒不改正的行为,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依据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程序,于2015年2月27日对其作出罚款24万元的按日连续处罚决定。
2015年1月27日,黎平县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5#、8#矿热炉实施了查封,查封期限一个月。
同时黎平县环境保护局就该公司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一案,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向黎平县公安局进行了移送,黎平县公安局当场受理。
黎平县公安局拘留所于2015年1月30日依法对该公司总经理庄某某、生产负责人黄某某分别实施了7日行政拘留。
三、典型案例分析,案例二福建省南平市对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实施限制生产,一、基本案情2015年3月,南平市环境保护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福建南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粉尘污染问题。
2015年3月27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该企业1条生产线正常生产,经现场监测,发现该企业5个废气排放口颗粒物超过了福建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处理处罚情况2015年4月13日,南平市环境保护局在取得监测报告后,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5月20日,对该公司下达责令限制生产事先(听证)告知书,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5月28日,南平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责令该公司限制生产三个月,即从2015年6月1日至8月31日停止现有两台磨机中一台的运行;并限期治理,在8月31日前完善废气处理设施,以确保做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以上整改治理期间须保留监测记录。
南平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7月2日对该企业做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5年6月25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暗查,发现该企业已按要求限产整改。
三、典型案例分析,案例三中国铝业山东分公司热电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人为故意弄虚作假案,一、基本案情2013年9月23日,山东省环保厅接到群众关于山铝热电厂“排放数据人为故意弄虚作假”的举报,山东省环境监察总队和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于当日和9月27日两次现场检查,发现该厂烟气二氧化硫浓度超标4.4倍,但未查实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的具体环节。
2013年10月10日,山东省环境监察总队和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再次组织第三次突击检查,发现有4#、5#锅炉在线监测数据显示为77mg/m3,而人工监测达748mg/m3,经查证为在自动监测设备采样探头深处私接软管导入空气,在稀释的情况下弄虚作假,属人为故意弄虚作假。
二、处理处罚情况山东省环保厅对山铝热电厂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一是实施高限罚款;二是挂牌督办并向全社会通报;三是将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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