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奖惩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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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奖惩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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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与惩处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企业活力,明确公开奖惩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各实体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二、奖惩原则
第三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该归口管理,在制定政策和实施运用过程中应协助、配合各级领导,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出适合公司特点的奖惩工作方针与措施,供上级领导参考。
(二)加强宣传教育,使全体员工认识到奖励和处罚仅是手段并不是目的,是通过奖惩手段促使员工提高素质,更好地实现公司经营目标。
(三)对批准的奖励与惩处方案组织实施,并确保实施的严肃性、公正性。
(四)做好各项正、负面个案的跟踪管理,尽力消除各种消极情绪。
(五)加强工作调研,及时将工作中的问题向上级管理部门反馈,积极向上级领导提出合理化工作建议。
(六)加强整体局面的控制,确保奖罚制度在公司实施的统一性,做好监督检查工作,避免执行不当等现象发生。
第四条:
奖励以物质奖励、精神奖励为主,在对受奖人进行物质奖励的同时颁发相应的证书;惩处以说服教育主、行政经济处罚为辅。
所有奖惩情况均由人力资源部记入当事人人事档案中,以备查验。
三、奖励
第五条:
奖励的种类。
集团员工奖励分为下列六种:
(一)嘉奖,奖励当期加发受奖人岗位工资10%一次,并在当期绩效考评中加1分。
(二)记功,奖励当期加发受奖人岗位工资15%一次,并在当期绩效考评加2分。
(三)记大功,奖励当期加发受奖人岗位工资20%一次,并在当期绩效考评中加3分。
(四)奖金(500-2000元),奖励结果不纳入绩效考评。
(五)晋级(晋升工资1-2档),奖励结果不纳入绩效考评。
(六)特殊贡献奖,由总经理决定奖励方式,奖励结果不纳入绩效考评。
第六条:
有下列事迹者,予以嘉奖:
(一)工作努力、业务纯熟,能按时按质完成重大工作任务者。
(二)领导有方,促使主管业务工作开展有相当成效者。
(三)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有具体事迹者。
(四)有其他先进事迹足以为其他员工学习者。
第七条:
有下列事迹者,予以记功:
(一)对生产技术、生产工艺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建议方案,经采纳成效显著者。
(二)节省物料、节约费用开支或对废料利用成绩显著者。
(三)遇有意外事故或灾变,勇于承担责任并措施得当,使公司免于损失或减少损失者。
(四)检举揭发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为公司挽回形象或减少损失者。
(五)有其他先进事迹,足为其他员工榜样者。
第八条:
有下列事迹者,予以记大功:
(一)遇有重大意外事故或灾变,为维护公司重大利益,奋不顾身、竭尽全力抢救公司财产及人员,因而免受或降低重大损失者。
(二)为维护公司安全,勇于同不法行为作斗争,确有功绩者。
(三)具有其他重大功绩,足为其他人员模范表率者。
(四)全年每次考评成绩均为优者,并同时在当年获得先进荣誉者。
第九条:
有下列事迹者,可颁发奖金或予以晋级:
(一)在公司服务满五年,考绩优良,未曾迟到、早退、旷工,遵守劳动纪律优秀者。
(二)一年内记大功二次以上者。
(三)对技术、管理提出改善提案,经实施实际为公司创收利润10万元以上或降低原生产运行成本10%以上者。
(四)在维护公司荣誉、塑造企业形象方面有重大贡献者。
(五)不顾个人安危,敢于与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者。
(六)通过努力,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如收回呆账、死账款项)做出较大贡献者。
(七)有发明创新或改革项目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并为公司带来较大效益者。
(八)经营活动中为公司创造较大利润(50万以上)。
(九)具有其他突出贡献者。
四、惩处
第十条:
惩处的种类。
公司员工惩罚分为下列六种:
(一)警告,惩罚当月减发被罚人岗位工资的10%,并在当期绩效考评中扣2分。
(二)记过,惩罚当月减发被罚人岗位工资的15%,并在当期绩效考评中扣4分。
(三)记大过,惩罚当月减发被罚人岗位工资的20%,并在当期绩效考评扣6分。
(四)停职,停职期间按成都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不参加当期绩效考核。
(五)降职、撤职;惩罚结果不纳入当期绩效考评。
(六)辞退。
因惩处所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经查证属实者,予以警告:
(一)在工作时间化妆、闲聊、嬉戏、喧哗、吵闹者。
(二)在工作时间阅读、浏览与职务工作无关的书报杂志、网页资料,或从事与工作无关事情者。
(三)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外出者,或外出办事不履行手续者。
(四)因主观过失导致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轻微损失者。
(五)工作上不服从主管人员指挥,屡劝不改者。
(六)故意浪费公司资源、损坏操作工具,情节轻微者。
(七)检查或监督人员未按规定认真履行其职责者。
(八)品行不端、缺乏礼貌、不尊重领导和同事、恶意辱骂他人者。
(九)随地吐痰、乱丢垃圾、乱倒饭菜、乱扔杂物、采折集团园区内花木等破坏环境卫生者。
(十)上班时间不按各自岗位规定着装,进入生产区不着工作服、不佩戴工作识别卡者。
(十一)食堂就餐不排队(插队、拥挤)、代人打饭(特殊规定除外)等,不遵守就餐纪律者。
(十二)非设备操作人员,未经允许擅自操作或移动设备者。
(十三)出入公司不遵守规定,拒绝保安或督查人员查询、检查者。
(十四)妨碍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规定者。
(十五)在禁烟区内吸烟或私燃明火,未给集团造成损失者。
若造成损失,视损失程度对当事人给予记过、开除处分。
(十六)私自拆、改宿舍照明线路、插座或使用禁用电器者。
(十七)指定受训人员无故不参加培训者。
(十八)不按规定参加集团或部门例会者。
(十九)不按要求参加集团举办的各类活动者。
(二十)其他违反员工行为规范行为,情节较轻者。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经查证属实者,予以记过:
(一)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二)携带危险物品入厂,但未造成危害者。
若造成危害,视危害程度对当事人给予记过或开除处分。
(三)因疏忽大意,致使车辆、机器、设备、物品或材料遭受损失或伤及他人者。
(四)对上级有期限的指示或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而影响公司利益者;
(五)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陷,搬弄是非、制造事端,严重影响同事团结者;
(六)投机取巧、隐瞒蒙蔽,利用集团资源谋取非法利益者。
(七)对能够预防的事故不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事故发生后不及时上报,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者。
(八)其他违反员工行为规范情节较为严重者。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经查证属实者,予以记大过:
(一)擅离职守,以致出现生产事故,使公司遭受较大损失者。
(二)泄漏技术或经营秘密者;私自对外提供会计、技术等公司内部重要资料者。
(三)遗失公司重要文件资料、原始证件及重要设备者。
(四)不服从公司管理,当众撕毁公司公文或公告文件。
(五)擅自变更工作方法、工作程序、工艺流程致使公司业务、管理程序、生产、技术遭受重大损失者。
(六)拒绝接受主管人员合理安排,经劝导仍不听从且给公司造成损失者。
(七)上级以职权报复下级或下级寻衅闹事干预上级履行职权者。
(八)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者。
(九)造谣生事、散播谣言,给公司或他人造成恶劣影响者。
(十)一个月累计旷工达三日者。
(十一)私自拆、改宿舍照明线路、插座或使用禁用电器,以致发生危害者。
(十二)虚报考勤或伪造出勤记录者。
(十三)恶言吵骂同事、怂恿互骂或打架者。
(十四)包庇员工过失,隐瞒事实真相,阻碍情况调查者,对损害公司利益和声誉的行为知情不报者。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经查证属实者,下达通告后解聘除名:
(一)订立劳动合同时使用伪造身份、学历证件等虚假信息者。
(二)故意损坏设备、工具、原料、产品及其他物品者。
(当事人按所损坏物品市值,进行双倍赔偿。
)
(三)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发生产品质量事故,其直接损失在5000元以上者。
(四)擅自占用、挪用原材料、设备、工具等集团资源谋取私利者。
(五)聚众闹事妨害工作、生活、生产秩序者。
(六)工作期间酗酒滋事,妨害生产秩序者。
(七)出卖或泄露商业机密,使集团蒙受巨大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者。
(八)伪造、盗用公司印章、信件者。
(九)伪造、虚开发票虚报冒领者。
(十)营私舞弊,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者。
(十一)贪污与挪用公款金额在1000元以上者。
(十二)利用工作之便,内外勾结使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者。
(十三)侵占或偷盗公物价值1000元以上者。
(十四)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致公司经济、名誉受重大损害者。
(十五)故意损坏公司形象,造成极其恶劣影响者。
(十六)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者。
(十七)连续旷工三个工作日,或一个月累计旷工五个工作日,或年度内旷工累计十个工作日者。
(十八)长期不能履行好本职岗位工作,经多次教育,换岗依然无法胜任或无故拒绝公司工作调派者。
(十九)无正当理由罢工、怠工或煽动他人怠工、罢工者。
(二十)张贴、散发煽动性文字、图片等资料,或采取其他侮辱手段,破坏公司、员工形象,破坏员工与集团关系者。
(二十一)动手打人、出手帮凶、使用武力或携带凶器威胁、恫吓他人,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行为者。
(二十二)在公司内聚众赌博、吸毒、淫乱者。
(二十三)盗窃公司、同事及他人财物者。
(二十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二十五)年度内累计记大过三次者。
第十五条:
在记过、记大过的规定中,情节较轻者,可考虑停职、撤职、降职,情节较为严重,应考虑解雇或除名。
五、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奖惩依下列规定计算:
(一)三次嘉奖等同一次记功,三次记功等同一次大功。
连续获得三次嘉奖实施一次记功;连续获得三次记功实施一次记大功。
(二)三次警告等同一次记过,三次记过等同一次大过。
连续三次被警告实施一次记过;连续三次被记过实施一次记大过。
第十七条:
公司指定督查小组(人员)或执法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符合奖惩的事实后,填写“员工奖惩申报审批表”,载明具体事实,当事人部门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移送人力资源部组织调查核定事实后,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
奖惩事实核定后,集团行政中心将统一公示。
若当事人或相关人员持有异议,应在公示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集团人力资源部提起申诉。
集团行政中心再次组织调查核定事实,并将调查结果报相关领导批示。
六、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解释权归行政管理中心;之前与之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试行期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如需调整改版由行政中心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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