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传统村落修缮技术指导意见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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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传统村落修缮技术指导意见模板
北京市传统村落修缮技术指导意见
2015年6月
前言
依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建村[2014]6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中国传统村落保护项目实施的工作意见》(建村[2014]135号)等文件要求,为保护北京市传统村落的传统风貌,规范传统民居房屋的修缮和改造行为,保障房屋质量安全和居住功能,保存、传承和更新发展传统村落民居的历史和人文信息,特编制本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在总结北京市农宅综合改造技术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北京市传统民居的调查研究成果及北京市传统村落民居的特点编制而成,可为北京市传统村落的修缮、保护提供技术指导。
本指导意见共分为6章,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传统村落、传统民居院落及建筑、传统村落民居建筑结构安全与抗震、传统村落居住环境提升、传统村落公用设施提升。
本指导意见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共同负责管理,由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作。
主编单位:
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
参编单位:
北京建筑大学
北京市古代建筑研究所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城镇规划设计研究院
前言1
1总则3
1.1适用范围与原则3
1.1.1适用范围3
1.1.2保护修缮原则3
1.2前期准备5
1.2.1传统村落民居修缮前的调研5
1.2.2传统村落民居保护标识5
1.2.3新材料、新能源、新技术应用5
1.3修缮分类与方法5
1.3.1一类院落及房屋6
1.3.2二类院落及房屋6
1.3.3三类院落及房屋6
2传统村落6
2.1传统村落风貌修缮保护6
2.2传统村落格局修缮保护7
2.3传统村落街巷修缮保护7
2.4传统村落建筑修缮保护7
2.5传统村落环境要素修缮保护8
2.6传统村落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修缮保护8
3传统民居院落及建筑8
3.1传统民居院落及建筑分类修缮要点8
3.2传统民居院落及建筑9
3.2.1公建类9
3.2.2民居类9
3.3传统民居建筑环境12
3.3.1传统民居建筑的保温节能12
3.3.2传统民居建筑通风13
3.4传统民居建筑的功能提升13
3.4.1传统民居建筑单体功能提升13
3.4.2传统民居建筑设施功能提升13
4传统村落建筑结构安全与抗震14
4.1传统村落建筑结构安全14
4.1.1传统村落建筑主体结构安全14
4.1.2传统村落民居建筑围护结构安全14
4.2传统村落民居建筑结构抗震15
4.2.1传统村落民居建筑主体结构抗震15
4.2.2传统村落民居建筑围护结构抗震15
5传统村落居住环境提升16
5.1村落格局、形态与功能布局16
5.1.1空间格局16
5.1.2村落形态16
5.1.3功能布局16
5.2街巷与公共设施17
5.2.1街巷布局17
5.2.2公共服务设施17
5.3村落环境绿化与景观18
5.3.1环境绿化18
5.3.2环境景观18
6传统村落公用设施提升18
6.1公用设施功能提升要点19
6.2公用工程设施19
6.2.1给排水设施19
6.2.2电力电信设施19
6.2.3环卫设施19
6.2.4消防设施20
6.2.5防洪设施20
概念说明21
用词表述21
1总则
1.1适用范围与原则
1.1.1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国家和北京市认定的历史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但未纳入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范畴的传统村落和民居院落;其他传统村落可参照执行。
本《指导意见》保护对象包括传统村落中的传统居住建筑、集中休闲场所和传统街道格局等。
1.1.2保护修缮原则
传统村落修缮应本着“保存风貌,以人为本,人居第一”的原则,研究开发多样的保护修缮利用方法。
使保护传统村落现存历史格局、文化传承、空间尺度、赖以生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与以人为本、经济发展及有效利用相结合,应在不破坏风貌前提下:
尊重当地居民为提高生活质量进行改造的合理要求,尽量运用科学手段改善和提高现有古旧民居居住环境,淘汰和改建危旧房屋。
将传统建造方法和现代技术有机结合。
(1)村落修缮保护的原则
为提高传统村落居民生活质量进行房屋修缮时,应尊重和保持历史乡村真实的历史文化遗存,维护街区传统风貌和格局,鼓励改善基础设施,改造当地的市政、消防设施,在保护范围内必要的新建筑如配电室、公用设施须以周边建筑外观为基调,不得影响历史风貌的展示,不得添加原历史环境没有的仿古建筑作品,如在古井上加建井亭、古碑加建碑亭、路口建牌坊、院外建影壁、路边加建汉白玉石栏等,破坏历史真实性。
1)完整性原则
保护村落整体空间完整性,保持建筑、村落以及周边环境的整体空间形态和内在关系;保护村落历史完整性,保护村落发展各个时期留存的印记;保护村落价值的完整性,积极挖掘和保护传统村落的历史、文化、艺术、科学、经济、社会等价值。
2)真实性原则
保护文化遗产存在的真实性,禁止无中生有、随意修建仿古建筑、仿古街区;保护文化遗产形态的真实性,禁止没有依据的重建和仿制;保护文化遗产内涵的真实性,防止一味娱乐化等现象;保护村民生产生活的真实性,合理控制商业开发面积比例,严禁以保护利用为由将村民全部迁出。
3)保护与发展相协调原则
传统村落的保护应适应本村社会经济发展条件,尊重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产生活方式,促进传统习俗和传统技艺的传承,并完善必要功能以满足村民现代生产生活的需要,促进经济发展。
保护原有村落和民居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不得随意改变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的原有边界以及原有的环境风貌。
4)新老建筑相协调原则
新建建筑要从建筑体量、色彩、形式等方面与传统建筑相协调,保护传统村落整体风貌协调统一,使传统村落的价值特色得以继承和延续。
(2)院落及建筑修缮保护的原则
1)因地制宜原则
修缮传统村落民居建筑时,应尊重当地传统建筑风格,其中举架尺度、规模、面阔进深、砖瓦砌筑方法等传统工艺须按当地传统方法进行,不得将北京城内官式建筑形制、尺度和建筑造型盲目移至传统乡村,造成建设性破坏。
2)优先利用原则
有闲置传统建筑可资利用时,村落公共服务设施宜优先利用闲置传统建筑,不宜新建博物馆、陈列室、卫生室、超市等公共类项目。
3)风貌保持原则
保护以院落为核心的原有传统平面格局,庭院内不宜大规模加建永久性或临时性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保护原有民居的外部造型与构造方式,修缮时须保持原有建筑风格;保护民居原有外立面的风貌和细部装饰,对于墙面、屋顶、檐口、勒脚、门窗等不得改变形式、风格、色调。
4)真实性原则
保护民居院内外原有古树及花木,不得任意砍伐或摧毁。
5)就近取材原则
传统民居的外观改造宜运用传统工艺、采用乡土材料。
(3)功能提升的原则
1)保护优先原则
当管线和设施设置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发生矛盾时,应在满足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采取相应的工程技术措施加以解决。
2)低碳环保原则
有效引入沼气、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采用保温节能措施,在促进传统村落现代化的同时,有效减少不可再生能源的使用,保护传统村落生态环境。
1.2前期准备
1.2.1传统村落民居修缮前的调研
在传统村落民居修缮前,应组织专业人员对传统村落进行调查研究,全面认知传统村落民居的历史风貌、建筑风格、历史传承、所含人文信息、是否为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地等民俗遗产要求所含的文化内涵,调研结果作为修缮保护分类的重要依据。
1.2.2传统村落民居保护标识
应对被保护的传统村落做出保护标志牌和说明牌,放置在村落中醒目位置。
1.2.3新材料、新能源、新技术应用
勘察现有的可利用新能源等相关资料,确保在传统村落修缮保护中,能在保证修缮后建筑效果的基础上注重对现代新材料、新能源(天然气、太阳能、风能、地源热泵等)、新技术的应用。
1.3修缮分类与方法
传统村落民居修缮前应由专业人员鉴定房屋的历史年代,分辨出历史建筑和现代建筑差别,划出修缮村落范围,并对修缮房屋院落进行分类鉴定,以确定采用的维修方式。
根据院落布局形式、历史文化价值及现状质量将修缮房屋院落大致分为三类。
在传统民居院落分类的基础上,分别对不同类别院落的房屋进行修缮。
一类院落房屋应遵循原材料、原形式、原结构进行加固维修,内部装修可采用新材料。
二类、三类院落房屋可按现代农村房屋要求建造,但外观须符合传统村落房屋式样。
对建国后在传统村落基础上添建的房屋进行仿古改造。
1.3.1一类院落及房屋
具备深厚的历史文化背景,发生过重大历史事件及村落中有威望的名人故居,房屋保存较好,建筑格局完整,此类房屋只允许小修工程,应坚持原形制、原材料、原结构原则修缮,损坏严重的也可以坚持原形制、原材料、原结构基础上的中修和大修。
1.3.2二类院落及房屋
传统院落格局基本完整,建筑形制完整但房屋破损严重,此类房屋可列入中修或大修工程,可在保留原结构基础上按传统方法修缮保存原风貌,适当采用新材料。
1.3.3三类院落及房屋
房屋破损严重,体量、尺度、进深已无法满足现代生活要求,部分坐落在传统院落和历史风貌区的红砖房可列入翻建或大修工程范围,可用现代材料建造传统风貌外观建筑,保持传统风貌。
2传统村落
2.1传统村落风貌修缮保护
(1)全面保护传统村落整体形态及其相互依存的山形水系、田园风光,不得在村落范围内随意新建、扩建、改建,按规划要求确需进行建设时,应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既有的历史风貌相协调。
(2)村落周边不得有开山、采矿、挖塘、滥伐林木等破坏山水风貌和田园环境的行为,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对已破坏的区域应积极进行生态修复。
(3)不得擅自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按照规划要求确需对现有道路进行改扩建时,则应注意保护和顺应其原有路网格局、比例尺度、路面材质、颜色以及原有的环境风貌特征。
(4)不得随意改变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外观特征,其他建筑的改善整治以及新建,必须以保持传统村落风貌的完整性为前提,坚持渐进式的保护与更新模式。
(5)传统村落内切实保护并合理利用传统设施,新增的现代化基础设施管线应尽可能埋地敷设,不得不在地面以上敷设时则力求隐蔽、与传统风貌相协调。
(6)户外广告、招牌、标识等设施,均不得遮挡景观视线,不得破坏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确需设置的,应尽量与建筑物、构筑物等结合设置,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相协调。
2.2传统村落格局修缮保护
(1)保护传统村落按风水理论形成的基本格局,即包括地形地貌、田园景观、传统轴线、街巷肌理、建筑群落以及自然或人文景观节点等在内的总体架构。
(2)保护城(寨)墙、城(寨)门、护城河等突显村落特点的标志性部位,对已淤堵的护城河、城壕进行疏浚,对倒塌、残破的城墙进行修补、加固,对已缺失的城墙地段进行整理,给出基址标示,以延续传统村落原有的总体格局。
(3)保护以村落和山形地势、水系田园为依托的轴线格局,以及各景观廊道上包括透景、对景、借景在内的多元景观视野。
保护传统村落天际轮廓线,严格限控新建、改建建筑物与构筑物的体量与高度,确保观景视线开阔通畅。
2.3传统村落街巷修缮保护
(1)保护传统村落街巷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保护街巷的名称,保持街巷原有走向和空间尺度,不得随意改变传统街巷的长度和宽度。
(2)保护沿街建筑界面和天际轮廓线的统一性、连续性和完整性,控制沿街建筑的传统形式、高度、色彩和材质。
(3)对已破坏的街巷格局可适度恢复,并丰富街巷空间,重视街巷的转折和对景关系,并采取适当的绿化形式和小品,以美化街巷环境。
2.4传统村落建筑修缮保护
(1)优先保护村落内濒危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修缮,应符合文物部门的相关规定,保护范围内严重影响整体风貌的建筑应适当拆除。
(2)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及与传统风貌相协调的建筑应在保持传统风貌和建筑形式不变的前提下对其室内设施进行现代化提升。
(3)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筑应适当进行外观改造,提倡运用传统工艺、使用乡土材料,并由传统建筑工匠承担。
新建建筑要在风貌上与原有建筑相协调。
(4)传统村落建筑修缮应尽可能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改善提升工程质量,并整理保存传统建筑修缮记录。
2.5传统村落环境要素修缮保护
(1)保护池塘、码头、古桥、河道、古井、墙垣、涵洞、树藤和集中休闲场所等历史环境要素与整体村落的依存关系。
(2)梳理整合、活化利用历史环境要素,并保护与民俗礼仪、节日庆典、戏曲武术和手工技艺等密切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3)严禁在传统村落内进行不符合村落规模、尺度和风貌的现代环境要素建设,诸如大型会堂、广场、大型游乐设施等项目。
2.6传统村落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修缮保护
(1)各类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要符合传统村落风貌控制及设施合宜尺度和规模的控制要求,不得因此而破坏传统村落原有格局。
(2)优先利用村落既有的传统公用设施,积极探索利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对其进行功能的改造和完善,不得贪大求新,造成浪费。
(3)传统村落内各类设施的构筑物及管线等不得对历史文化遗产和街巷空间格局造成破坏,应因地制宜地隐蔽敷设,当增建、改建的公用设施及其管线有碍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及历史环境的观瞻时,应修改原建设方案,使之在形象上与历史风貌相和谐。
(4)村落公共服务设施宜优先利用闲置传统建筑,并将其建设为多功能综合体。
要注意保留和改造现存具有传统民俗特色的公建项目,如茶馆、酒楼、戏台、书场等,积极予以合理利用。
(5)为保持村落整体景观节点传统风貌,严禁与村落体量、风貌等不符的改造项目,不得将大广场、大型游憩设施、大型旅游接待与服务设施等生搬硬套到传统村落内。
3传统民居院落及建筑
3.1传统民居院落及建筑分类修缮要点
(1)明确保护主体,全面落实保护措施;加强环境的改善,力求恢复原有风貌,不得改建、拆除及任意加建;修复时必须按原址、原样修建,不得改变原有的结构、层数、朝向及材料做法;对于必要的恢复、维修、加固及增添基础等必须有详细设计;维修依据“修旧如旧”的原则进行。
(2)对于公建类传统建筑,须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准进行修缮,以“类文物”分类,可进行适当改造以符合现代功能的需要。
建议功能可替换为办公、展览等,改造之前须有详细的设计图纸。
若已经毁坏,可保留其基址,并进行保护,原则上不鼓励复建与重建。
(3)居住类传统民居须按照统一的要求进行保护、维修和环境改善,不得擅自拆毁与破坏;可在院落和建筑的内部增添基础设施及为满足生活需求进行必要的改造,但尽量隐蔽新材料、新设施;院落和建筑的外部力求保持传统的体量、尺度、造型、风貌及装修,采用传统的材料与色调。
(4)对于传统村落中在民居建筑原址上翻建或新建的建筑,宜依据传统形式、采用传统材料,并有详细的设计图纸。
(5)对于传统村落中存有的非传统形式民居及与风貌不协调的建筑,须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改造,改造之前须有详细的设计图纸。
3.2传统民居院落及建筑
3.2.1公建类
(1)村落堡门及寺院
传统村落的堡门及寺庙、祠堂、戏台、商铺、作坊、牌坊等,是村落重要的标志形象和文化特征的节点,是承载传统村落公共活动的场所,这些公共建筑的保护修缮应遵循文物类保护修缮的方式。
1)对村落中的公建类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修缮时,须采取技术措施提高其安全性,不得在规模与层数上进行扩建和加建。
2)传统村落入口处不宜新建牌坊和门楼,不得出现平顶门楼等简陋形式。
(2)公建功能提升
传统村落中公建可根据当代用途进行功能置换,并增加相应的设施。
1)传统村落中公建可作为旅游景点、旅游接待用房、村落管理用房之用,但不得用作餐馆和农家乐等有用火要求的建筑空间。
2)公建的室内地面根据使用功能的要求,可使用现代材料铺砌,但不得采用色彩饱和度与对比度高的地砖。
3.2.2民居类
(1)入口及门楼
村落内民居的入口及门楼在建筑与立面上占据重要地位,为体现传统村落朴实、端庄的整体风貌,遵循造型丰富而不繁琐的原则,无论传统民居建筑的修缮还是翻建,均不宜在入口及门楼上作过多的装饰。
1)传统民居入口大门的修缮,宜选用三种较为典型的形式:
蛮子门、如意门与随墙门,不得出现更高等级的广亮大门和金柱大门形式。
2)民居院落入口大门的翻建,可采用现代材料和现代工艺,在体量、尺度、色彩、形式和符号五个方面参照传统样式并可相应简化,不得出现大体量、红色柱身及彩画和两层通高形式的大门建造,亦不得出现西方建筑的样式、符号和装饰。
(2)院落地坪
院落地坪的地面铺设材料宜采用砖石等乡土材料,宜采取透水的传统铺砌方式。
1)传统民居院落地坪修缮宜采用石板、块石、条石、青砖或瓦片等材料立砌铺设。
2)院落内可采用水泥涂抹地面,不宜采用现代地板砖、大理石块等材料铺设地面,不得采用色彩饱和度与对比度高的现代铺设材料。
(3)院落围墙
院落围墙须加强维修、保护,以防继续损坏,在维修翻建中须采用传统的材料与色调。
1)对于现存的土坯墙与夯土墙,在用现代技术措施提高其稳定性的同时,外表可用草泥抹灰、石灰粉刷加以保护,以防雨水冲刷。
2)院落围墙宜采用粘土砖、空心砖或石块砌筑,墙体厚度不得小于240mm,并增设砖柱以提高墙体的稳定性。
3)墙体色彩须符合村落风貌,以砖本色或青灰色为基调,不得自行粉刷为其他颜色。
(4)平面布局
民居建筑修缮或翻建宜采取平房、合院的布局形式,不得采用院落内独立多层楼房的平面布局形式,亦不得采取无院落的行列式平面布局形式。
民居建筑的平面在开间和进深方向上尺寸规模可根据功能需要适当增加。
1)民居建筑修缮与翻建可采取三合院、四合院和“L”形合院的布局形式,单体建筑在开间方向上长度不得大于三开间(12米)、在进深方向上不大于7米。
2)民居建筑的翻建,可在院落内单体建筑之间建连结体,形成连贯的建筑内部空间。
所建连接体的规模不宜过大,且不得占满院落空间。
(5)建筑立面
民居建筑的修缮或翻建可根据所处位置对建筑立面进行修缮或更新,可对建筑原有样式进行适当简化,但不得改变风貌特征。
1)单层建筑檐口高度控制在3.6米以下,屋脊高度控制在5.5米以下;两层建筑檐口高度控制在7米以下,屋脊高度控制在9米以下。
2)沿村落主要街巷民居的建筑立面宜为单层,入口大门的檐口高度控制在4.0米以下。
(6)建筑屋面
民居建筑的修缮与翻建在屋面形式上须采用传统建筑的坡屋顶形式,根据功能需要增加进深和增建的连接体可以适当采用平屋顶与坡屋顶的组合形式。
1)双坡屋面覆盖的单一建筑其进深不大于7米,大进深的建筑可采用平顶与坡顶结合的屋面形式或勾连搭的屋面形式。
2)建筑的屋面瓦须选用灰色合瓦,不得采用琉璃瓦屋面,不宜采用筒瓦。
屋脊采用“过垄脊”或“蝎子尾”,采用悬山或硬山形态,不得采用歇山等更高等级的屋顶形态。
3)沿主要村落主体街巷两侧的民居建筑,须采用坡顶的屋面形式,不得采用整体建筑的平顶屋面形式。
非临村落主体街巷两侧的民居建筑,宜采取坡顶或平顶与坡顶相结合的屋面形式,坡屋面所占的屋面面积不小于70%,平屋面所占的屋面面积不大于30%。
4)民居建筑屋面的维修与翻建均不得采用彩色压型钢板、石棉瓦等现代材料作为覆盖物。
(7)檐口、大门、门窗等装饰
民居建筑中檐口、大门、照壁、墀头、门窗、内隔墙等部位的装饰,须采用传统工艺、传统材料和传统装饰题材,可适当简化并保持传统色彩与色调。
不得采用高等级以及过于繁复的传统装饰题材,亦不得采用现代瓷砖拼花等装饰方法。
1)民居建筑坡屋顶的檐口宜以木构架本身的构件(梁头、子桁、椽条、封檐板等)外露为装饰,饰面刷清漆或当地的土漆。
2)入口大门处可用门簪、门罩、墀头等进行装饰,但不得采用龙凤等高等级装饰纹样。
3)门窗扇采用传统木格窗棱内装玻璃的形式,不得出现彩色玻璃。
4)门窗框为古铜色断桥塑钢窗,内装防盗栅栏,不得采用铝合金窗框、钢窗以及外置防盗笼等现代手段。
5)木质门窗以及外露建筑附件粉刷以清漆或灰色等相近颜色为准,不得出现与村落整体风貌不符的彩色油漆粉刷。
3.3传统民居建筑环境
3.3.1传统民居建筑的保温节能
(1)传统村落民居修缮前,应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节能诊断,并根据节能诊断的结果,制定全面的或部分的节能改造方案。
(2)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方案应确定外墙、屋面等保温层的厚度并计算外墙平均传热系数和屋面、外窗的传热系数,对外墙、屋面、窗洞口等可能形成冷桥的构造节点,进行热工校核计算,避免室内结露。
(3)传统村落民居围护结构修缮应制定并实行严格的施工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外墙改造采用的保温材料和系统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
(4)为节约建筑采暖的投资和维护费用,宜采用太阳能等自然能源,并以分户的方式解决冬季采暖问题。
(5)传统村落民居建筑外墙
1)为保护传统村落的整体风貌环境,民居建筑的修缮和翻建宜在墙体内增加内保温隔热材料,应在尽量保护原有民居风貌的前提下,优先选用安全、对居民干扰小、工期短、对环境污染小、施工工艺便捷的墙体保温技术,并宜减少湿作业施工,满足墙体保温、隔热、防火、防水的要求。
2)外墙节能改造采用内保温技术时,应进行内保温设计,施工前应做好相关准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原围护结构表面涂层、积灰油污及杂物、粉刷空鼓应刮掉并清理干净;对原围护结构表面脱落、虫蛀、霉烂、受潮所产生的损坏,应进行修复;对原围护结构裂缝、渗漏,应进行修复,墙面的缺损、孔洞应填补密实;对原围护结构表面不平整处,应予以修复。
(6)传统村落民居建筑外窗
1)传统村落民居外窗修缮时,可根据传统民居具体情况,采取更换原窗户或在保留原窗户基础上再增加一层新窗户的措施。
在原有外窗加建一层时,应确定合理间距,并能满足对窗户的热工性能指标,避免层间结露和做好两层窗间的防水,更换外窗时,外窗的开启方式应有利于建筑的自然通风。
2)门窗的制作可采用木复合断桥铝、塑钢窗等材料。
(7)传统村落民居建筑屋面
1)屋面可采用内外保温隔热材料,但不得改变屋面的色彩和形态,屋面进行节能改造时,应保证防水的质量,必要时应重新做防水。
坡屋面改造时,宜在原屋顶吊顶上铺放轻质保温材料,无吊顶时,可在坡屋面下增加或加厚保温层或增设吊顶,并在吊顶上铺设保温材料,吊顶层应采用耐久性、防火性能好、并能承受铺设保温层荷载的构造和材料。
2)屋面施工准备工作时应注意在对屋面状况进行查勘的基础上,应对原屋面上的损害的部位予以修复,屋面的缺损应填补找平。
3.3.2传统民居建筑通风
(1)应结合传统民居自身构造特点,在不破坏原有民居外观风貌的前提下,优先考虑采用自然通风消除建筑物余热、余湿。
充分利用自然风,处理好室内气流组织,提高通风效率。
(2)宜结合传统民居特点,合理利用被动式通风技术强化自然通风。
被动通风可采用捕风装置或无动力风帽等装置加强自然通风。
3.4传统民居建筑的功能提升
3.4.1传统民居建筑单体功能提升
为了满足现代生活的要求,改善传统民居建筑的生活居住条件,在民居建筑的内部可增设厨房、卫生间,并改善通风采光条件,但不得破坏传统民居外立面的传统风貌。
(1)对于挂牌确定的“保护院落”,原则上不得进行加窗措施改造,特殊情况须严格审批。
对于“非文物保护类”传统民居建筑,可根据需要在建筑立面上开窗,以改善通风采光,开窗的方式须符合第3.2.2中的规定。
(2)传统民居建筑功能提升,宜将居室、厨房、卫生间等按功能单元布置,厨房与卫生间应相邻设置,以便水箱、管道等设施的集中,并且不得外露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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