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前冲刺串讲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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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前冲刺串讲讲义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题型与分值
单选(共24小题,每题1分,共24分);多选(共8小题,每题2分,共16分);简答(共4小题,每题5分,共20分);论述(共2小题,每题10分,共20分);案例分析(共2题,每题10分,共计20分)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环境与环境问题
1、我国环保法采用概括加列举式的方法在立法上对环境的内涵和外延都做出规定。
1989年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条将环境定义为: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
生态系统在结构上包括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四大部分,构成生态系统的各个要素与环境要素基本重合。
2、了解环境问题的分类、发展过程
【例题】:
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被称为()
A.原生环境问题B.次生环境问题
C.第一环境问题D.继发环境问题
【解析】在环境科学研究中,一般将环境问题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指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灾害,这被称为第一环境问题或原生环境问题;另一类是指由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或自然破坏,这被称为第二环境问题或次生环境问题。
综观现代环境问题的演变历程,大体上可以将其分为地域环境问题时期、国际环境问题时期以及全球环境问题时期这三个历史阶段。
3、掌握环境问题的成因及对策★——根本原因:
人地关系恶化
原因:
市场失灵;政策失误;科学不确定性;国际贸易的影响
对策:
反环境污染理论:
零速增长理论,返回原始状态理论;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可持续发展思想和战略。
1992年联合国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
第二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与发展
1.外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发展历程,着重了解其中关键的时间段及其该段的特点
a城市环境污染控制立法时期(18世纪中叶至20世纪初叶):
公共卫生到自然资源保护
b生活环境与自然保护立法并重时期:
生活环境保护
美国环境立法理论的一大发现是将经济学原理运用到立法中。
1936年美国运用经济分析制定了《公共汽车尾气控制法》,在资源法律--成本--效益分析上创造了一项革新。
c整合性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期(20世纪70年代以后):
全方位环境保护
2、了解新中国成立后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a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时期
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73年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的召开以前,可以称为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兴起和环境法的孕育产生时期。
b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时期(1978年——1989年)
在1978年,中国颁布了经修改的《宪法》。
《宪法》第11条专门对环境保护作了如下规定:
“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这样,环境保护首次被列入中国的国家根本大法之中,为国家制定专门的环境法律奠定了宪法基础。
1982年,国家又对《宪法》做出修改,在宪法第26条规定: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c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改革完善时期:
198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的修订
d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强化时期:
2000年修改颁布《大气污染防治法》至今
e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
科学发展观
f2012年十八大报告,大力推进生态文明艰涩,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
第二章环境与资源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
社会性;政策性;科学技术性;综合性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
一是基础的直接目标。
即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
二是最终的发展目标,又包括两个方面:
(1)保护人群健康,
(2)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总之,正确处理发展与环境的关系,必须衡量发展与环境互相制约的临界线,把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限制在一定限度内,在不降低环境质量的要求下使经济能够持续发展。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目的二元论”,就是建立在正确认识发展与环境的关系的基础上的。
我国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就是为了正确处理发展与环境的关系。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关于目的和任务的规定,也体现了这种正确的思想。
3.了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民法、宪法、行政法、刑法、国际法关系
第二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内容★
宪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
是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基本依据
环境与资源保护专门法律
其他法律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条款
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行政法规
环境与资源保护的部门规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
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司法解释:
“两高”
对中国生效的国际环境条约和公约
第三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特征: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因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
【例题】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体现的是(B)
A.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B.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C.人与物之间的关系D.法律与自然规律之间的关系
【解析】法律最终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
公民、环境保护团体、各类企事业单位、国家、国家机关。
(2)公众环境权益的内容:
优美、舒适环境的享受权;开发利用环境决策与行为知悉权;开发利用环境决策建言权;监督开发利用环境行为及其检举和控告权;环境权益侵害救济请求权
(3)企业及其开发利用环境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与义务;利用环境容量排污的权利与义务;环境社会责任与法律责任
4、中国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
国务院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政府实施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手段:
行使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行政管理权;代表国家对环境与资源损害行使民事索赔权
5、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
环境利用行为:
本能利用行为;开发利用行为:
环境容量利用行为、自然资源利用行为
客观现实的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与环境功能
【例题】只能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客体的自然物是()
A.土地B.草原C.太阳的光照D.氧气
【解析】环境利用行为指向的物,通常表现为自然物的各种环境要素和社会财富。
它同民法保护对象的物的主要区别在于:
⑴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通常视为财产权的对象因而必须是具有价值的物;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保护的物--除社会财产外主要是指具有环境功能的自然物如空气、太阳光照、风力;
⑵某些自然物既是环境要素又是民法财产权的客体,如土地、森林、草原、山脉、矿藏、河流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它们既是民法的保护客体,也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保护客体,但角度不同,民法重在保护所有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在保护其环境功能。
这些自然物都是只有国家或集体拥有所有权,而不能成为个人财产权的客体。
⑶还有一些作为环境要素的自然物如空气、风力、光照等,只能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保护的客体,而不能作为民法财产权的客体。
其意义在于它们不能作为财产为人们任意占有或处置,而只能作为人类共享资源的环境要素加以保护。
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概述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基本原则包括:
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预防原则;受益者负担原则;公众参与原则。
基本制度包括:
环境标准制度;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费制度;治理、回复与补救制度。
【例题】(多项选择题)确定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依据包括(ABE)
A.必须体现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之中
B.必须是贯穿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的特有原则
C.必须由政策确认由法律确认
D.必须可以适用于所有的部门法
E.必须是具有普遍意义和指导性的规范
【解析】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是指能够反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本质、体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精神、贯穿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始终,并能够指导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立法、执法、司法的法律规范。
(二)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内容、地位和作用
1989年《环境保护法》——我国环境的基本法,但在立法法体系中,它并非我国基本法,仅为该领域内的牵头法。
《环境保护法》在内容上分总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附则六章。
第二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一)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
1、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的含义及形成
指经济社会发展要充分考虑环境与资源的承载力,使环境和资源既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需要,又能够使环境资源保持在满足当代人和后代人对适当环境质量要求的水平上,从而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
(1)协调发展是指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在发展过程中的统一协调。
(2)协调发展的实质是重视环境与资源的保护,不能为了经济发展而牺牲环境利益。
(3)协调发展的目标是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协调发展原则的意义:
(1)正确处理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
(2)有利于实现中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3)有利于实现社会的长久繁荣与发展。
2、实施协调发展原则的制度措施★
a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一体化决策
b通过“三同时”制度保障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同步进行
c通过循环经济制度将经济发展建立在环境承载力的基础上
d通过实施清洁生产制度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
e通过清洁能源制度解决环境对经济的制约
f通过绿色“GDP”核算等经济政策促进和保障协调发展原则的实现
(二)预防原则——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内的“黄金规则”
1、理解预防原则的含义
我国《环境保护法》早就体现这一原则,后又《清洁生产法》、《环境影响评价法》
2、实施预防原则的制度措施★
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决策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通过“三同时”制度在建设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通过清洁生产在生产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通过循环经济制度在资源废物循环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通过排污许可证制度在排污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三)受益者负担原则
1、受益者负担原则的含义★
受益者负担原则是指开发利用环境和资源或者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和危害者,应当支付由其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损害费用,并承担治理其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破坏的责任。
受益者负担原则包括:
“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
受益者负担原则是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于1972年提出的“污染者负担原则”逐渐演变,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形成的。
2.实施受益者负担原则的制度措施★
实施排污收费制度;实行生态补偿制度;征收环境税;实行土地复垦制度.
(四)公众参与原则。
1.公众参与原则的含义
公众参与原则:
是指公众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开发决策、建设项目有相应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的权利。
在我国深入人心,始于1992年里约会议《里约宣言》。
在《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我国首次确立了环境决策的公众参与原则
2.实施公众参与原则的制度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环境行政许可和环境行政处罚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建立环境信息公开与披露制度
鼓励各类非政府环保组织代表公众参与环境决策
建立公众参与的司法保障制度
第三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一)环境标准制度
1、环境标准是指为了保护人群健康、保护社会财富和维护生态平衡,就环境质量以及污染物的排放、环境监测方法以及其他需要的事项,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指标与规范的总称。
2、分类★
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标准主要包括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家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国家环境基础标准等五类。
其中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环境标准属于强制性环境标准,必须执行。
强制性环境标准以外的环境标准属于推荐性环境标准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在整个环境标准中处于核心地位,是国家环境政策目标的综合反映和体现,是国家实行环境保护规划、控制污染以及分级、分类管理环境和科学评价环境质量的基础,是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主要科学依据,也是判断某地域环境质量状况和是否受到污染的直接依据。
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一般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作为判断排污行为是否违法的客观标准和依据。
【例题】2、评价环境是否受到污染的依据是(A)
A.环境质量标准 B.污染物排放标准 C.环保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 D.环境基准
【解析】环境质量标准是确认环境是否已被污染的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确认某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环保基础标准和环保方法标准是环境纠纷中确认各方所出示的证据是否合法证据的根据。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制度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的环境保护篇章和专项规划
五年规划纲要中的环境保护篇章
国务院主管部门编制的环境与资源保护专项规划
关于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
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的效力
(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环境影响评价:
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首创于美国。
2、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
法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和建设项目两大类。
3、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通过分类管理方式筛选评价对象和决定评价范围
【例题】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D)
A.环境影响报告书B.环境影响分析表C.环境影响登记表D.环境影响报告表
【答案】D
【解析】我国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1)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2)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3)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分类管理的目录由环保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3、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是指除开发单位、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机关外,其他相关机关、团体、地方政府、学者专家、当地居民等,依照法定程序或非法定方式,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制作、审查与监督等阶段的活动。
4、“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这一规定在我国环境立法中通称“三同时”制度。
【例题】4、最早确立环境“三同时”制度的国家是()
A.英国B.法国C.意大利D.中国
【解析】最早确立环境“三同时”制度的国家是中国
【例题】5、关于“三同时”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之间的联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它们都是预防为主原则的体现
B.只有“三同时”而没有环境影响评价,会造成选址不当
C.“三同时”只能减轻损害,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却可以预防损害
D.有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就没必要再适用“三同时”
E.把“三同时”(事中预防)和环境影响评价(事前预防)结合起来,才能作到合理布局,最大限度的消除和减轻污染,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四)环境费制度
1、环境费的概念
在各国环境立法上,环境费通常表现为环境规费、环境公课、环境受益费等形式。
2、我国的征收排污费制度:
指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应当按照环保部门依法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和数量,向法律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一定费用的行为规范。
3、自然保护费制度
(五)治理、恢复与补救制度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上的治理、恢复与补救制度是指当环境利用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时而对行为人采取的以恢复环境与自然的原状为中心的行政命令措施。
2、对环境污染实行的限期治理
对环境污染实行的限期治理是指对于超标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的污染源,以及位于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的超标排污的污染源,由环保部门依法责令排污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对污染源进行治理并完成治理任务,达到治理目标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例题】6、限期治理制度主要体现了(C)
A.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原则 B.预防为主、防止结合原则
C.受益者负担原则 D.民主原则
【解析】限期治理制度体现了受益者负担原则中的谁污染谁治理
3、恢复、补救与拯救
4、突发环境事件处理
(1)突发环境事件的概念和分类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三大类: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
(2)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组织体系和综合协调机构
【例题】7、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实行报告制
A.半小时B.1小时C.2小时D.3小时
(3)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的运行机制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了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后期处理、责任追究等五项机制。
第四章环境污染防治法
第一节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
(一)环境污染:
人类直接或间接地向环境排放超过其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从而使环境的质量降低,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生态系统和财产造成不利影响的现象。
具体包括:
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等。
(二)我国环境污染防治的体系
1、内容上:
海洋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放射性污染防治、化学物质破坏环境管理以及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所组成。
2、控制目标、对象、方法上:
物质污染防治法、能量污染防治法、污染源头及全过程管理法
第二节物质污染防治法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
1、大气污染防治的立法
【例题】1:
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大气污染防治作出原则性规定的是()
A.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 B.1987年《大气污染防治法》
C.1995年修改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 D.2000年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
【解析】1979年,在我国制定的首部环境保护法律《环境保护法(试行)》中,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大气污染防治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2、一般规定
(1)监督管理体制:
【例题】2:
我国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的管理体制是()
A.人民政府领导、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按职权划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与部门分工负责管理行政管理体制
B.环保总局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工合作的行政管理体制
C.人民政府与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分工合作的管理体制
D.各级人大监督、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的行政管理体制
【解析】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
统一监督管理与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2)大气环境标准制度
大气环境标准体系的核心是《环境空气质量标准》,1982年首次发布。
2012年修订后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两类。
(3)城市机动车尾气污染
(4)“达标排放,超标违法”——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交纳相应的排污费。
超标排放的,应当予以限期治理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了解防治燃煤污染相关规定
4、理解防治机动车船污染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
(2)国家鼓励生产和消费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船。
(3)机动车排气污进行年度检测和监督抽测。
5、治废弃、粉尘和恶臭等污染★
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
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而向大气排放的,应当进行防治污染处理。
向大气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和气溶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防护的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扬尘污染的控制状况作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考核的依据之一。
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逐步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量,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生产、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配额进行生产、进口。
(二)水污染防治法★
1、水污染防治法的适用范围
《水污染防治法》第2条的规定,该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另由法律规定,不适用该法。
此处所谓的水污染是指陆地水污染。
2、一般规定
(1)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统一管理+分部门监督管理
(2)水环境标准制度——《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超标排污的,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被以下罚款、限期治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
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3)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度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
经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3、水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度:
国家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排污企业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允许其按照排污许可证所载明的排污种类、浓度、数量、排放时间、排放路线等要求排放污染物,对排污企业的排污行为进行有效约束的管理制度。
4、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制度
5、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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