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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复习
第一章合伙企业法
[1]合伙企业的特征P6
①有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的;
②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
③合伙企业确定有区别的责任制度。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④合伙企业属人合型企业。
[2]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3]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P7
①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法人、组织XX厂、XX公司、自然人,≥18)
②有书面合伙协议;
③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
④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标明普通合伙,不能有有限、有限责任字样)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5]合伙企业的财产=原始财产(认缴、劳务不构成)+积累财产
[6]财产转让:
对外转让-协议优先+一致同意内部转让-通知优先购买权(协议无规定+同等条件)
[7]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方式:
P8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力。
①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②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8]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力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9]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力和义务P9
权力:
合伙事务的同等执行权力、对外代表权、监督权、查阅财务资料权、异议和撤销委托权
义务:
报告义务、竞业禁止、自我事物禁止、不利益行为禁止
[10]合伙人全体一致同意:
①改企业名;②改经营范围、场所地点;③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④转让或者处分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⑤提供担保;⑥聘任外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
P9
[1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协议约定→协商→实缴出资比例→平均分摊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只要约定不违法,就按照约定。
禁止性规定是由合伙企业性质决定的。
)
[12]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13]债务清偿:
合伙企业-双重优先原则(合伙企业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个人债务-抵消的禁止、代位禁止P9看书
[14]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的方式是对内承担按份责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15]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P9
[16]退伙:
自愿退伙(协议退伙,通知退伙30天)、法定退伙(当然退伙-被动出问题(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组织吊销执照、法律或合伙协议规定的资格不具备)、除名-故意主动出错(未履行出资义务、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正当行为、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P10
[17]☆有限合伙企业(P11看书案例)
①设立:
2-50人、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注明“有限合伙”字样
②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土地所有权出资。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姓名及认缴的出资额。
③事务执行: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④权力:
可以同本企业交易、可以经营竞业、可将其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可以转让财产份额,但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⑤入伙: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退伙:
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⑥相互转变:
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转为有限,对其作为普通期间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8]合伙企业的清算:
①确定清算人;②清算人职业和法律责任;③财产分配:
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出资→分红P13
第二章公司法
[1]公司的特征:
合法性(公司构成的基本要素:
公司资本、公司章程和公司机关)、营利性、独立性
[2]公司的分类:
依据信用标准:
人合公司(股东个人信用,无限公司、中国无)、资合公司(资本额为信用,股份公司)、人资两合公司(人的信用和资本额,有限责任公司);依据股东对象和股份转让是否受限制,人合9*公司通常为封闭式公司、资合公司通常为开放式公司;依据股东对公司责任不同分为有限公司、无限公司。
(我国公司法的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均是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无限公司)p28
[3]母公司是指通过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或者其他方式而能实际控制其他公司经营活动的公司;子公司是指其一定比例的股份被其他公司持有,经营活动受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母公司控制地位,子公司依附地位。
[4]总公司和分公司,分公司不是独立的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
[5]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联系和区别(法律过程-法律结果):
①行为性质不同。
民事法律行为-行政行为;②行为效力不同。
不具法人资格-独立法人资格;③行为主体不同。
发起人-政府主管机关和发起人。
[6]☆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P33
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50以下自然人、法人、不能是非法人的经济组织
②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劳务不能
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④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域名称、商号、行业或经营特点、企业法律形式
⑤有公司住所。
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不必要为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
[7]☆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P34
①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200人半数我国境内自然人、法人、不能是非法人的经济组织
②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发起人不少于股份总数35%
③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④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
⑤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⑥有公司住所。
[8]股东与股权:
股东是指通过公司注资,或继承、转让等合法途径取得公司股权,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股东包括发起人股东。
股权是指股东对于公司而享有的权力。
P38
[9]股权内容:
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利润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权和优先购买权;知情权;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会召集权和主持权;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诉讼权。
[10]知情权。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11]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的监事。
[12]股份和公司债的异同:
两者都是公司融资方式,都是体现为一种有价债券,具有流通性,区别有:
P45
①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同。
②权力内容不同。
③支付的对价形式不同。
④资金用途不同。
⑤权力的风险大小和利润多少不同。
[13]有限责任公司,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14]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
[15]权力机构—股东会。
职权P51
[16]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选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首次会议、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之分
[17]有权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人包括:
①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②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18]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19]股东会决议:
普通决议(一般事项,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特别决议(重要事项(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0]执行机构-董事会(3-13人,任期三年)或执行董事
[21]监督机构-监事会或监事(股东代表和不少于1/3的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兼任,任期三年)
[2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以及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2个以上主张购买的,协商,出资比例,章程规定除外。
P55
[2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额为人民币10万元。
[24]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5-19人)、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三章合同法
[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以当事人一方还是双方承担义务为标准)。
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互负给付义务的合同成为双务合同。
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当事人一方负担义务,对方享有权利不负担义务的称为单务合同,如借用合同。
区分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的法律意义:
第一,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仅适用于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不适用;第二,双务合同有风险负担问题,如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对方已经履行,应将所得利益予以返回,单务合同则没有给付及返回问题。
[2]☆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以合同成立是否需要以实际交付标的物为标准。
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经对方同意合同即能成立或生效的,称为诺成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
如果合同成立或生效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须交付标的物的,称为实践合同,如财产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分标准,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习惯而定。
[3]主合同与从合同。
以两个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
如贷款合同为主合同,为其担保设立的抵押合同就是从合同。
区分主合同与从合同的法律意义:
第一,主合同是从合同的存在基础,没有主合同便没有从合同。
第二,主从合同存在制约关系,如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但从合同无效,无法推定主合同无效。
[4]《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之间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协议均属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5]要约: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
①内容具体确定。
此项条件要求该意思表示已经具备了未来合同的必要内容;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6]要约邀请: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广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但若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如悬赏广告,则是为要约。
[7]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
①要约相对人一般都是特定的,而要约邀请相对人是非特定的。
②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而要约邀请的内容一般是不确定的。
③要约是订立合同的行为,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要约邀请是合同订立的预备行为,对行为人没有约束力。
P93
[8]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
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做出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有重大影响的,应视为要约。
P94
[9]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0]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并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P94
[1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12]☆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①概念不同。
合同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已经产生法律效力;②判断标准不同。
合同成立是指事实判断,合同生效是指价值判断;③相互关系不同。
合同成立中成立是生效的前提,合同生效中生效是合同成立的可能结果。
[13]无效合同:
指合同因欠缺生效要件而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力的合同。
[14]无效合同的种类:
①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国家在经济、军事或文化上的目标和抱负,如未损害国家利益,非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转移赃物的赠与或买卖合同);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借腹生子合同、赌博合同);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的合同(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
P97
[15]可撤销合同:
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行使撤销权而使其归于无效的合同。
[16]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显失公平的合同;③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④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P98
[17]撤销权的行使:
不一定通过诉讼,可直接行使。
撤销权消灭:
①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②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18]效力待定合同:
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19]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②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③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④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
P98
[20]合同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经济合理原则、实际履行原则、情事变更原则。
[21]合同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双方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后顺序:
①先履行一方:
享有不安抗辩权;②后履行一方:
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22]☆不安抗辩权:
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等给付时,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力。
《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如果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23]代位权:
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24]代位权和撤销权共同构成合同的保全制度。
[25]合同的变更、解除与转让。
转让即合同主体的变更。
债权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
P103
[26]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清偿、抵消、提存(年限5年)、免除、混同。
P106
[27]☆缔约过失责任
A概念:
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B构成要件:
①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②行为的违法性、③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④行为人的过错。
C适用情况:
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当事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④有其他违背诚实守信原则的行为。
D性质:
损害赔偿责任
[28]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继续履行、补救措施、损害赔偿、违约金、定金。
P107
[29]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P109
[30]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P108
第四章担保法
[1]担保法的特点:
①担保具有特定性(范围);②担保具有效力补充性;③担保具有从属性;④担保具有自愿性;⑤担保具有财产权的性质。
[2]担保方式分为保证、抵押、质押、定金和留置。
(前四种为约定担保,后一为法定担保)
[3]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5]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6]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为债权人(主债的债权人)与保证人(保证合同的债务人)。
[7]保证人的积极条件:
须具有担任保证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保证行为能力;须具有代偿能力;须为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8]保证人的消极条件:
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不得担保担任担保人;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不得为担保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原则上不能担任担保人。
[9]根据《担保法》规定,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担保者外,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
[10]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要约合同)。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③保证的方式;④保证担保的范围;⑤保证的期间;⑥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1]保证方式:
①一般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②连带责任保证。
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与一般保证最大的区别是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
)
[12]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保证成立,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
[13]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止。
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止。
连带责任不中断。
[14]保证责任:
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15]保证期限:
保证期间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
无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法定期间均为6个月。
保证期间应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16]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根据《担保法》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为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17]抵押权的标的:
不动产、动产和权利(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也不得抵押的。
)
[18]抵押权担保的范围:
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19]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
抵押原物,从物、从权利、附合物以及孳息。
[20]抵押物出租对抵押效力的影响:
租赁在先,抵押在后:
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买卖不破租赁。
抵押在先,租赁在后:
租赁权不能对抗抵押权(抵押权实现时租赁合同当然终止)
[21]抵押物转让对抵押效力的影响: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22]对房产进行抵押登记时开始生效,对汽车抵押合同生效时开始生效。
[23]根据担保法制度规定,抵押人以车辆作抵押的,应在该车辆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4]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5]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26]质押: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自质物(权力)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27]质权的标的:
动产和权利(汇票、股票、股份、专利权、公路桥梁等的收益权、应收账款等)
[28]留置,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9]留置的性质:
他物权性、担保物权性、法定性、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不可分性。
[30]留置权的条件:
因法定担保(其他为约定担保)、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行纪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31]定金特征:
定金罚则:
具有惩罚性(区别于预付款)、定金担保具有双向性、定金交付后即转移所有权、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32]定金的设立:
订立定金合同。
书面合同、实践合同。
交付期限:
可以约定,但应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
数额限制:
可以约定,但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否则超过部分无效。
必须明确约定适用定金罚则。
[33]定金罚则: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适用条件:
主合同有效;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有过错。
定金与违约金的关系:
在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的,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
第五章工业产权法
[1]工业产权属于知识产权范畴,法律特征:
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无形性
[2]专利权的主体:
①发明人(自然人,单位不行)、申请人和专利权人;②专利权的归属:
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属于法人单位)、非职务发明(属于发明人)、共同发明和委托发明(专利权的归属:
有要约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个人)。
P123
[3]专利权的客体(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①发明(产品发明、方法发明);②实用新型(必须是一种具有形状或者构造的产品,粉末、颗粒状不行);③外观设计(形状、图案和色彩为要素,单纯色彩不行,气态、液态、粉末或者颗粒不行)。
P124
[4]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P124
[5]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
新颖性
[6]不授予专利的项目:
能逃过检查夹藏毒品的背心、人类基因图谱,①科学发现;②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③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仪器可以);④动物和植物品种(其生产方法可以);⑤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⑥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P125
[7]专利申请的原则:
一发明一专利(单一性原则)、申请在先原则(先申请原则)、优先权原则(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之起12个月、商标6个月)。
P125
[8]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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