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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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XXXX单位
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讨论稿)
XXXX年XX月
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XXXX单位(以下简称“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效防控资产管理活动风险,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等相应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与资产业务管控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有资产是指由本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本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其中,按形成方式可分为本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本单位使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本单位接受捐赠所形成的资产以及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本单位占用、使用的资产;按价值形态可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本制度所称国有资产特指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中的存货。
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
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固定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存货是指行政单位在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一)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等通用设备;
(二)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和防病毒软件等办公通用软件及通过资产管理科批准或组织专项经费购买的专项信息系统软件;
(三)公务用车;
(四)土地、房屋(含房屋大型修缮)及构筑物;
(五)专用工具和仪器等专用设备;
(六)文物、陈列品、图书及档案;
(七)办公耗材、燃料、日常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遵循厉行节俭、合理配置、有效利用原则,实行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XXXX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与维修、保管与清查、出租与出借、处置与产权管理、监督检查与信息管理等业务活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分工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负责、分工协作”的管理机制,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各司其职、共同保障资产的完整与有效利用。
第六条资产管理机构的设置
(一)资产日常管理组织
资产日常管理组织由“资产决策机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构成。
1.资产决策机构
主任办公会是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
(1)根据上级有关资产的管理规定,制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规范;
(2)审批本单位资产购置计划及资产预算;
(3)审批本单位资产处置申请;
(4)对本单位范围内的资产进行合理调配;
(5)组织实施和检查单位资产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并开展对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培训和考核;
2.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是单位资产管理的内设机构,由资产财务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科共同组织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资产管理科是资产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1)组织编制资产预算,审核资产购置计划预算明细;
(2)对资产总账进行管理,按资产分类进行资产核算;
(3)定期与单位资产管理科进行账务总账和事务明细台账核对工作;
(4)主任办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资产管理科是资产管理科,主要职责:
(1)组织制定单位内部资产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2)编制资产购置计划,办理资产采购、验收入库、领用、调配、资产维修等资产日常工作;
(3)登记和保管资产实物明细台账、资产卡片,并定期和资产财务管理部门进行账账核对,与资产使用部门进行帐实核对;
(4)定期组织资产实物清查盘点工作;
(5)按本办法规定办理资产处置、资产评估等工作;
(6)监督检查单位资产使用部门的资产管理、使用和维护情况,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有关部门和个人提出评价建议;
(7)主任办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3.资产使用部门
单位本级各部门是单位资产的具体使用部门,其主要职责:
(1)建立和维护本部门所辖范围内的资产实物,及时做好资产领用登记;
(2)督促、监督资产使用人合理使用资产,不定期对所辖范围内资产进行盘点,确保资产安全和完好;
(3)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组织下,完成资产清查盘点等各项工作。
第七条岗位设置要求
(一)按照账实分离的原则,设立本单位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并确定资产财务管理人员和资产实物管理人员,岗位设置时不能一人同时兼任二岗;
(二)结合管理机构设置要求,设立本单位各业务部门资管管理人员;
(三)资产财务管理和资产实物管理的岗位人员信息应报资产管理科备案;发生变动时,应在变动后及时报单位调整备案信息。
第三章国有资产的计价与核销管理
第八条国有资产计价与核销等核算管理由财务科会计岗具体负责、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确定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九条国有资产的价值以取得时实际成本进行计量,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一)以支付对价(购建)方式取得的资产,按照取得资产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以及所付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等金额计量;
(二)取得资产时没有支付对价的(捐赠、调拨的资产),其计量金额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三)既没有支付对价、又没有相关凭据但依法经过资产评估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四)既没有支付对价、又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的,其计量金额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五)既没有支付对价、又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其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所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入账。
第十条为增加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或是延长使用寿命所发生的改建、扩建或是修缮等后续支出,须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增加其账目价值。
为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所发生的日常的修理等后续支出,应计入当期的支出,不再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调拨、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行为,须根据资产管理科提供的相关核准清单及时进行产权变更登记及账务核销处理。
第四章固定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本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的配置坚持调剂优先、推行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
实行“先申报资产配置计划,再编制部门预算,最后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从单位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第十四条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各资产使用部门根据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由部门负责人、财务科科长审核后报资产管理科。
资产管理科会同财务科审核本单位存量资产质量、结构和分布使用情况,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所需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填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申报表》(配置业务类专用资产的,还须提交资产配置需求分析报告,下同)报厅财务处、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五条本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产配置的,须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提出资产购置计划,填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申报表》报厅财务处、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六条上级补助资金项目明确要求设备购置的,由项目主责承办部门提出资产配置计划,经财务科科长审核、单位负责人审批后资产管理科方可组织执行。
第十七条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由资产管理科统一办理产权登记等相关程序并根据各部门存量资产质量、结构和分布使用情况进行合理分配、使用。
第十八条对于本制度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涉及的资产配置,无需事前报厅财务处、省财政厅审批,但资产管理科须在报账后15个工作日内登记入账并将资产配置情况报厅财务处、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资产配置严格依据预算批复执行,购置或其他方式取得的资产按照或参照本单位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资产采购与验收管理。
第五章办公耗材、办公用品管理
第二十条业务部门填制办公用品需求表。
每年初各部门填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资产管理科。
非常规公用品还需经部门分管单位领导和中心主任审批。
紧急的临时需求,由申请部门填制《办公用品申购表》,经部门分管单位领导审批后报资产管理科安排采购。
第二十一条办公用品采购。
资产管理科根据各部门申请及库存情况,汇总编制单位《办公用品申购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参照采购管理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二十二条验收登记。
物品采购到位后,由资产管理科资产管理岗组织两人以上进行验收、清点入库,经确认无误后资产管理岗登记《办公用品管理统计表》。
第二十三条领用登记。
资产管理科在入库完毕后,通知需求部门按需领用,领用人在《办公用品领用登记表》上签字登记,以备查验。
第二十四条办公耗材管理。
资产管理科确定办公设备、设施定点维修单位,经资产管理科负责人、分管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签订服务协议。
各业务部门需维修维护办公设备、设施、更换耗材,需填制《办公设施维修登记表》交资产管理科,由资产管理科通知协议单位安排人员维修、更换。
第六章资产使用、保管与清查管理
第二十五条购入实物资产,由资产管理科及信息处依据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资产编码原则进行编码并登记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条职工离职时,需把本人管理使用的资产须移交本部门相关负责人,部门负责人需将资产移交部门资产管理人员,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由所在部门负责人负责安排新资产管理员并办理交接手续,资产管理科对资产归属做相应变更,并出具资产移交清单。
办公室在收到资产管理科出具的资产移交清单后,方能办理领导、职工的调任、离任、借调、借用、退休等相关手续。
如资产尚未移交完毕就办理完相关离职手续,造成资产无法追回或流失的,由人事管理部门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每年决算前,由资产管理科将更新维护、签批后的《固定资产管理台账》报资产管理科;资产管理科依据账套中固定资产账簿对台账中的资产名称、编号、单位价值、数量等信息进行核对,出具固定资产季度对账报告。
报告审批及对应后续工作参照盘点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盘点工作。
盘点前,由资产管理科会同财务审计处编制盘点工作方案,明确盘点时间、范围、方式、人员安排及工作要求等事项,经分管单位领导审批后召开盘点准备会议,传达盘点计划,进行人员的安排和动员,发放盘点表,做好盘点的各方面准备。
此外,根据单位工作或特殊任务的需要,还可以对单位资产进行单项或全面的清查盘点。
第二十九条由资产管理科、各部门资产管理岗以及各使用部门的人员以静态盘点为准则,共同参与实地盘点,并对盘点结果和差异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清查盘点后,资产管理科根据资产盘点表与资产明细账、资产卡片/标签、《办公用品入库明细账》及《办公用品领用登记表》逐项核对。
对盘盈、盘亏、毁损、闲置的资产,由资产管理科和具体使用部门分析差异原因、及时形成处理建议,落实责任人,填制《资产盘点表》、《未使用、不需用资产情况调查表》;资产管理科审核后撰写盘点情况报告,提出处置意见,并报分管单位领导审核、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按本制度资产处置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盘点处置意见批准后,由资产管理科负责填制或注销资产台账和卡片/标签,并负责更新资产相关账务。
《资产盘点表》、《盘点差异表》、《盘点情况报告》由资产管理科分别归档、保存。
第七章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管理
第三十二条资产管理科根据单位资产存量和利用情况,组织本部门及专业技术部门拟定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经分管单位领导审核后报主任办公会审批。
第三十三条资产管理科通过市场询价、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出租资产的租金进行评估,提出资产出租的租赁建议价格。
第三十四条资产管理科组织本部门及专业技术部门拟定资产出租/出借书面申请文件、填制相关申请资料,经单位负责人最终审定、报厅财务处、省财政厅按审批权限审批后执行。
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拟出租、出借事项的书面申请文件材料;
(二)进行出租、出借事项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单位关于利用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证书复印件;
(六)拟出租资产的租金评估报告;
(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对外出租资产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招租项目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审核,按程序报批批准后,可采取协议招租的方式。
第三十六条单位资产出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资产出租签订协议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特殊情况另行报批。
与承租/借方最终签订的资产出租、出借合同等正式文本须在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报厅财务处、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单位存在出租、出借资产情况,又申请购买同类资产的,原则上不予批准。
第三十八条单位经审批出租、出借资产的日常费用由承租方、承借方负担。
资产出租、出借单位不得在编制预算的过程中申报已出租、出借资产的维修、维护费、保险费、电梯运行费等支出预算。
所出租/出借资产须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充分披露,并及时将出租/出借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报告厅财务处、省财政厅。
第八章国有资产处置与产权管理
第三十九条单位资产存在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报废、报损,所有权或使用权实际已发生转移,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处置等六种情形,须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按规定处置资产、进行产权的转移或注销。
第四十条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有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报废报损、转让、出让、出售、置换等八种。
(一)无偿调拨(划转):
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对外捐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
(三)报废:
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不能继续使用,或者未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问题,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不适合继续使用而注销产权的行为;
(四)报损:
对已发生的国有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五)转让:
资产占有、使用权人以有偿或无偿方式向其他单位让渡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六)出让:
资产所有权人以货币性交易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七)出售:
以对价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八)置换:
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交易方式(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无偿调拨(划转)处置资产时,由资产管理科与资产接收方协调一致后,代表本单位与其签订意向性协议,连同接收方主管部门同意无偿调拨(划转)的有关文件、无偿调拨(划转)申请、及资产价值凭证与产权证明等材料一并报送厅财务处、省财政厅按权限审批。
资产管理科依据最终审批文件,结合意向性协议要求进行资产转交、签制交接清单。
资产管理科根据审批文件和资产移交手续完成产权变更或注销工作。
第四十二条对外捐赠资产时,资产管理科整理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申请材料及捐赠资产的有效凭证等材料一并报送厅财务处、省财政厅按权限审批。
资产管理科根据审批文件、捐赠证明或捐赠资产交接清单完成产权注销。
第四十三条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时,资产管理科整理如下材料一并报送厅财务处、省财政厅按权限审批。
(一)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文件;
(二)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四)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五)因撤销、合并、分立而出售、出让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六)因拆迁而出售、出让资产的,须提供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
(七)资产评估报告。
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交易,当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值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经厅财务处、省财政厅核准后方可再次交易。
资产管理科根据审批文件、合同及资产交接清单完成产权注销。
资产置换参照出售、出让、转让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报废、报损,由资产管理科提供以下材料报送厅财务处、省财政厅按权限进行审批。
(一)报废、报损申请文件;
(二)能够证明报废、盘亏、毁损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
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报废资产应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资产状况和价值进行审核,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
(四)盘亏资产应由单位组织资产清查,提供单位内部说明及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报告;因失窃、自然灾害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单位内部情况说明以及公安部门或保险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五)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六)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资产管理科根据已经审批后的材料完成资产核销及产权注销工作。
第四十五条单位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行政单位之间、行政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报厅财务处、省财政厅组织最终调解、裁定。
与非国有单位、组织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资产管理科组织财务科等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厅财务处、财政厅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四十六条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取得处置收入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上缴国库。
第九章资产监督检查与信息管理
第四十七条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日常工作中要积极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资产管理工作,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有效利用、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各部门负责人应对本业务部门使用的资产负责,保证本业务部门使用资产的安全和完好。
第四十八条本单位综合会务部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对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本单位各级组织要积极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建立、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资产动态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资产配置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五十条实行资产台账登记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及时更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自觉接受厅财务处、省财政厅对资产配置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实行资产统计报告制度,由资产管理科定期向单位领导、厅财务处、省财政厅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及时反映本单位资产使用以及变动情况。
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按照省财政厅规定的部门决算报表格式、内容和要求,向厅财务处、省财政厅报告国有资产使用情况。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制度规定、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配置、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根据相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予以问责;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与上级有关部门制度相抵触的,以上级部门制度为准。
单位内其他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由财务科和资产管理科共同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制度经主任办公会议批准、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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