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会议报告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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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会议报告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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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会议报告范文
庭前会议报告范文
1.刑事辩护中,庭前会议应当怎样开
庭前会议应当怎样开?
辩护律师应当怎样做?
律师在庭前会议上跟在正式庭审中的表现,应当有哪些不同?
昨天,我在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参与庭前会议。
这是一起正厅级干部被控受贿案,也是江苏省检察院反贪局侦办的最终一起职务犯罪案件。
或许是非常注重的原因,这个庭前会议召开的特别规范。
自2021年刑诉法增设庭前会议程序至今,已经六年过去了。
但各地法院对这项程序的理解仍存在很大差异,甚至不少法院不能驾驭庭前会议和正式庭审的区分,导致庭前会议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不少律师缺乏必要的策略和技巧,急不行耐的在庭前会议上把本人的辩护观点悉数倒出。
其实,庭前会议既非必需召开,亦非为了替代庭审。
庭前会议次要是为了在一些简单案件中,处理管辖、回避、排非、调取证据、重新鉴定、鉴定人或证人出庭等程序性事项,归纳总结控辩双方在证据、现实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争议,并就庭审方式进行沟通和支配。
也即,庭前会议是为庭审服务的,是为了庭审愈加高效、紧凑、更具有针对性和连续性。
在庭前会议上进行具体的举证质证或者法庭辩论都是不妥的,这些工作都应当留待庭审。
对于辩护律师而言,全部可能导致庭审中缀的事项,最好都要在庭前会议上提出来。
但对于证据的质证看法和辩护观点,则要清晰表明本人的态度,观点点到即可,不必详加阐述。
否则可能会失掉战机,让本人在庭审中陷入被动。
2.民事诉讼中为什么要召开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程序,德国称之为两头程序,法国称之为预审程序,美国称之为庭前会议,日本、中国台湾地区称之为庭前整理程序。
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关于此程序的规定略有差异,但总体而言,在庭前会议之中,对回避人员、出庭证人的名单予以确定,对非法证据予以排解,从而确定庭审的重点,是庭前会议程序的次要内容。
庭前会议不是法庭审理前的必经程序,是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前依据公诉案件的简单程度或者其他需要召集相关人员了解现实与证据状况、听取控辩双方的看法,整理争点,为庭审支配进行的预备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83条规定: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一)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解非法证据的;
(二)证据材料较多、案情严重简单的;(三)社会影响严重的;(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84条规定:
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
3.法院召集庭前会议时可以包括哪些内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其次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民事案件的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一)明确被告的诉讼恳求和被告的答辩看法;
(二)审查处理当事人添加、变更诉讼恳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恳求;
(三)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打算调查收集证据,托付鉴定,要求当事人供应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
(四)组织交换证据;
(五)归纳争议焦点;
(六)进行调解。
4.求庭审报告老师让写一份庭审报告不是很懂谁会写帮帮忙喽爱问
河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组织部分人大代表开展旁听评议法院庭审专题调研活动状况的报告2005年11月21日9:
30--2005年9月21日在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赵宝文各位委员:
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61次主任会议托付,现将今年组织旁听评议庭审专项调研活动状况报告如下:
一、开展活动的基本状况依据《河北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条例》和《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连续组织部分人大代表开展旁听评议庭审专题调研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在去年试点的基础上,经内务司法委员会会议争论和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打算,于5月至8月,在省和11个设区市及每个设区市选两个县(市、区),组织部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开展上下联动的旁听评议法院庭审专题调研活动。
活动分为预备、集中培训、组织实施和总结反馈四个阶段,到8月10日已基本结束。
据统计,全省共有668名省、市和县(区)人大代表、106名法律专家参与了此次专项调研活动。
共旁听评议案件174件,旁听的范围涉及我省各级法院审理的案件,其中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各中级人民法院案件48件,占旁听案件总数的28%,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案件126件,占旁听案件总数的72%。
旁听案件涵盖了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大类案件,其中,刑事案件72件,占旁听案件总数的41?
38%,民事案件82件,占旁听总数的47?
13%,行政案件20件,占旁听总数的11?
49%。
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案件,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案件都有。
这次调研活动的次要特点:
一是选准角度,抓住重点。
庭审,是审判活动的中心环节,是整个诉讼活动的综合反映。
严格依法做好庭审工作,是实现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和抽象公正的重要保障。
司法监督以庭审环节作为切入点,抓住庭审质量这一工作重点,实行“事先不打招呼、随机到庭旁听”,并进行评议的方式,确定成果,指出不足,督促整改,有利于更好地推动审判、检察和律师工作水平的全面提高。
二是领导注重,典型引路。
省里成立领导小组,由省人大常委会白润璋副主任任组长,内司工委赵宝文主任任副组长,省人大内司委组成人员为成员。
分成5个巡察指点小组,担任对全省活动进行巡察指点。
总结去年保定、沧州试点阅历。
今年5月,对省、市两级人大代表及机关人员共220多人进行了集中培训,进行动员,学习有关法律,并现场观摩了刑事、民事两个示范庭。
三是协同协作,良性互动。
培训阶段,次要是进行讲课、组织示范庭,制定出审判和检察人员表现等次评定标准等;评议阶段,通过阶段性反馈看法,边整边改。
省检察院对庭审活动进行了跟踪调研,省司法厅制定下发了律师参加简单敏感案件辩护代理“八项纪律”。
省法院在人大代表旁听评议庭审的基础上,于6月份特地制定和下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庭建设的指点看法》和《关于规范人民法庭审判活动的看法》,并利用20天时间举办了培训班,有针对性地订正、改进庭审中的问题和不足。
四是结合实际,统筹支配。
把旁听庭审调研活动与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打算》、与高检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的视察活动相结合,促进旁听庭审调研活动;把旁听庭审调研活动与贯彻落实中政委“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相结合,从而,促进了公正执法和司法机关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对出庭法官、检察官、律师履职状况的基本评价综合全省旁听庭审评议状况,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仔细落实公开制度,依法开展庭审活动,较好地体现了程序合法。
各级法院能够严格依法开展各项诉讼活动,除涉及法律规定不宜公开开庭的案件外,一般能够公开开庭审理。
大多数审判人员能够仔细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审理案件,使庭审活动程序合法、进行有序、阶段清楚、过程完整。
能够明确告知、公平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断增加庭审工作的透亮 度。
(二)不断深化审判、检察制度改革,依法履行职责,努力实现司法公正。
依据司法改革的要求,以全面履行职责为目标,围绕提高审判、公诉质量,从实际动身,在庭审方式上基本实现了从“纠问式”到“诉辩式”(“抗辩式”)的过渡,通过双方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活动,以及法官的认证,实现查清现实、辨明是非、正确适用法律、秉公作出判决的庭审目的。
在审判组织上进一步落实合议庭和独任法官担任制,留意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强化了审判组织在庭审中的功能。
(三)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庭审和公诉业务力量,较好地呈现了司法文明。
审判和检察人员具有较强的庭审、公诉业务力量,队伍全体素养较高。
多数审判人员能够正确地引导诉讼参加人依法进行诉讼活动,把握庭审节拍,准时处理庭审中的各种突发状况,保证庭审活动的顺当进行。
多数检察人员能够恰当地运用法律学问指控犯罪和绽开辩论,较好地履行了公诉职责。
在庭审活动中精神饱满、仪表端庄,语言规范、举止得体,呈现了法官、检察官应有的公正、公正、文明的形。
5.张文中再审案召开庭前会议情形如何
北京2月7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张文中案再审合议庭今日召开庭前会议。
202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打算依法提审原审被告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一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和该案的详细状况,再审合议庭于2021年2月7日上午组织检辩双方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法庭依法召开庭前会议,就与审判相关问题了解状况,听取看法。
庭前会议就有关管辖、回避、申请调取证据、供应新的证据、申请证人出庭、能否公开审理等问题充分听取了检辩双方的看法,并对原审判决认定犯罪现实的证据逐一进行了梳理,确定了庭审时重点调查的问题。
合议庭成员仔细听取了检辩双方看法,充分保障了原审被告人、原审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庭前会议由审判长孙华璞掌管,合议庭成员管应时、齐素、董朝阳、周庆,法官助理邓亮、孙自中,书记员修俊妍、刘牧骅,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尹伊君、杜亚起,助理检察员韩大书、刘文峰,书记员李兰云,原审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徐莹、原审被告人张文中及其辩护人赵秉志、左坚卫,原审被告人张伟春及其辩护人吴建平、赵磊参与了庭前会议。
6.杨国文是什么级别
杨国文(乌兰察布市委原常委、集宁区委原书记)杨国文,男,汉族,1961年9月诞生,内蒙古自治区古凉城人,1989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1年7月参与工作。
曾任内蒙古自治区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委常委、集宁区委书记。
2021年12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由内蒙古自治区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国文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
2021年,杨国文处以有期徒刑十八年,并惩罚金300万元。
违纪被查2021年3月1日,据内蒙古自治区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
内蒙古自治区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委常委、集宁区委书记杨国文涉嫌严峻违纪违法,接受组织审查(调查)。
依法双开2021年6月2日,据内蒙古自治区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
经内蒙古自治区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乌兰察布市委原常委、集宁区委原书记杨国文涉嫌严峻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杨国文违反政治纪律,转移、隐匿违纪违法所得,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心八项规定精神,公车私用;违反组织纪律,不照实申报个人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管理对象和下属礼金、礼品,利用职权支配亲属“吃空饷”、为亲属营利活动供应便利,搞权色买卖;违反群众纪律,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能处理而不处理;违反工作纪律,不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值性关系,损害党的抽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巨额财物;其家庭财产和收入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数额特殊巨大。
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巨额财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问题涉嫌构成犯罪。
杨国文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抱负信心丢失,毫无党性准绳,“四个意识”个个皆无,“六项纪律”项项违反,且十八大之后不收敛、不收手,违纪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峻,给党的事业和抽象形成严峻损害,应予严厉 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监委委员会会议审议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打算分别赐予杨国文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对其涉嫌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依法逮捕2021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委原常委、集宁区委原书记杨国文(副厅级)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由内蒙古自治区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内蒙古自治区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杨国文做出逮捕打算。
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提起公诉2021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委原常委、集宁区委原书记杨国文(副厅级)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杨国文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托付的辩护人的看法。
通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杨国文利用其担当乌兰察布市化德县县长、县委书记、市财政局局长、市委常委、集宁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其本人职权构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值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和收入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殊巨大,不能说明来源,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查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2021年12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由内蒙古自治区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中共乌兰察布市市委原常委、中共集宁区委原书记(副厅级)杨国文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
此案是内蒙古自治区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挂牌成立后自行查办的首起留置案件。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国文利用其担当乌兰察布市化德县县长、县委书记、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局长、乌兰察布市委常委、集宁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构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值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6692250.00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和收入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殊巨大,经责令其说明来源,仍有共计价值人民币94680415.00元的差额不能说明来源,提请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查其刑事责任。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三项规程”的要求,召开了庭前会议。
庭审中,法庭宣读了庭前会议报告,明确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
在法庭的掌管下,控辩双方对相关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就本案有关的现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充分发表了看法,被告人杨国文进行了最终陈述,对指控的现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部分自治区、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自治区、市纪委监委干部及各界群众共40余人旁听了庭审。
本案将择期宣判。
依法判决2021年,经内蒙古自治区古自治区通辽市检察院提起公诉,通辽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乌兰察布市原市委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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