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报告Word文件下载.docx
- 文档编号:8013287
- 上传时间:2023-05-09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20.10KB
庭审报告Word文件下载.docx
《庭审报告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庭审报告Word文件下载.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一、案情简介
上诉人周高真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大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龙岗街道办事处一案系由土地强制行政征收而产生的纠纷。
上诉人认为一审在审理期间对客观事实的认识存在不足,包括:
上诉人周高真的合法住房证据、周高真个人合法住房被强拆等。
上诉人还认为一审以最高司法解释(2000)8号第四十四条十一项兜底条款,驳回起诉、自由裁量,是剥夺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
一审援引的(2000)8号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款,上诉人也符合规定内容。
因而,上诉人请求二审开庭审理,撤销一审(2012)足法行初字第00111号行政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二、庭审过程
1、庭前准备
2、宣布开庭
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合议庭成员入庭。
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上诉人方和被上诉人方出庭人员情况。
审判长宣布开庭。
核实双方当事人基本身份情况、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和代理权限、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检查律师执照。
审判长及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的姓名。
审判长告知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3、法庭调查
(1)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上诉请求
上述理由:
一、一审极不公正的曲解案件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
二、二审开庭查明事实,依法撤销不公正的一审裁定,指令一审继续审理。
上述请求:
开庭审理,撤销一审(2012)足法行初字第00111号行政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2)被上诉人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答辩
重庆市大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答辩:
第一,被拆房屋并不是上诉人周高真的合法个人住房。
第二,并没有实施强拆,是依法征收。
根据其与被上诉人在2012年3月21日达成的房屋撤销协议,委托社区予以拆除。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四十一条第三款,上诉人应当证明被上诉人的强拆行为,而上诉人并没有出示强有力的证据。
第四,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龙岗街道办事处答辩:
同意前一答辩。
(3)合议庭总结争议:
1 上诉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2 被上诉人是否实施了强拆行为。
(4)上诉人:
上诉人出示了人口调查登记表、补偿单等证据,证明周高真系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翠屏社区第一居民组居民、周高真是房屋所有人、被告的确发出了强拆的通知。
只能证明上诉人的身份问题,并不能证明其为房屋的合法所有人。
合议庭:
上诉人陈述房屋来源。
房屋的来源是合法的,系继承分割。
是上诉人的公公死后,其丈夫分得的合法遗产。
强拆的事实发生在什么时间。
有两次拆除行为。
第一次是2012年4月拆除了房顶的部分,后2012年8月拆除了余下部分,进行了彻底拆除。
一审中要求确认的是2012年8月的拆除行为,因而只能对2012年8月的强拆行为进人认定。
房屋是否处于征地拆迁的范围中。
对此有异议。
根据闲置土地办法十九条,之前的征地拆迁批复(2005年)无效。
有异议。
认为原告所陈述的事实与本案无关。
对于房屋是否一次性全部拆除的问题,根据一审庭审记录的原告代理所述,是被全部拆除。
原审庭审记录有误。
按照平时的常规操作,不可能把庭审笔录的每一页都仔细阅读。
请举证说明二被告实施了强拆行为的具体情况,是否为共同实施,如何具体实施的强拆行为等。
出示了照片六张,其中有一被上诉单位工作人员。
根据照片上的信息,可以证明二被告的确在场,实施了强拆。
如何能证明?
有龙岗街道办事处的人在照片中,虽然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人没有照到,但是能证明确实实施了强拆。
上诉方出示的照片质量很差,模糊不清,与本案的关联性还有待考察,能不能就因此证明照片中的房屋是周高真的?
龙岗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认为照片的证明力的确有待考察,照片中虽然有人是龙岗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但是不能证明正在实施强拆。
如何能证明照片中正在拆除的房屋是周国真的?
有周国真的邻居作证。
房子虽然能证明是周国真的,但是,不能证明照片中房屋正在被实施强拆。
双方有无其他新证据证明。
除了原判决书中的错误之外,没有其他新证据。
有新证据。
当庭出示了拆除工人领取的工作费用领条,和周国真领取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收条。
周国真的房屋被拆除系自愿被拆除,是其与社区达成的协议使然。
根据领条和收条上面的时间,可以证明周国真的房屋是在3月底4月初左右被拆除的,并不是上诉方所述的8月被彻底拆除。
至于暴力强拆,如果当时是进行的强拆,周国真又如何能领到房屋拆除补偿款?
为什么在一审中不予以出示?
在一审审理期间,保管人因为有事不在。
根据被上诉方的陈述,房屋被拆除系社区在3月底4月初请人拆除的,不是发生在8月的拆除。
对此,上诉方有无意见?
认为新证据本身就不适格,形式上不合法,内容也不真实。
但就证据本身来讲,拆除工人所领到的钱款不能证明是为周高真拆除房屋而得到的钱款;
被上诉方利用职权得到的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周高真的收条,其收取的费用是房屋残值款,并不是房屋拆除补偿款。
被上诉方提供的证据不具有“新证据”的资格。
且其证人在庭审现场出现,根据证人不能旁听的原则,证人的证言也不予采纳。
法庭调查结束。
4、法庭辩论
在2012年8月周高真的房屋的确被实施了拆除,如果说是周高真和社区的协议拆除,协议何在?
且街道办事处没有资格拆除房屋,如果不是与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的合意,怎么能对周高真的房屋进行拆除?
并没有实施强拆。
拆除之前,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是通告过的,不能说明进行了强拆。
上诉方的陈述违背事实,不能证明是二被上诉人一起实施的强拆。
5、双方陈述最后意见
同于原审意见。
同原审意见。
6、合议庭:
本案事实基本清楚,但由于相关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认定,择日宣判。
三、庭审分析
综合全案我认为,双方有以下三个争议焦点:
1.上诉人是否有合法主体资格
上诉人出示了人口调查登记表、补偿单等证据,证明周高真系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翠屏社区第一居民组居民。
且上诉人证明了房屋来源于继承,房屋是从上诉人丈夫的父亲那继承下来的。
由此证明了上诉人具有合法主体资格。
2.上诉人的房屋是否为两被上诉人所拆,且为强拆。
上诉人的房屋是否为两被上诉人所拆,且为强拆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仅仅能提供的证据就是6张照片,但是照片的清晰度不高,比较模糊,不能认定上诉人的房屋是否为两被上诉人所拆,且为强拆。
而被上诉方提供的领条、收条等证据被视为不具有新证据的效力,颇有疑点,不予采纳。
所以,对于关系到本案的基本事实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双方都提供不出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因而,我认为,此案件的事实方面的认定还有待考察。
3.两被上诉人没有提供强拆中制作的现场笔录、财产清单、物品交接情况公证或见证等相关强有力的证据,举证责任的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举证的一般规则,同样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不管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还是对相关事实行为,也应由原告对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在原告不具有举证能力或举证能力较弱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责令被告来进行举证。
本案审理中上诉方提供了有关损坏事实的照片,但没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对相关事实进行认定。
从实际情况来看,上诉方的举证能力是不足的,上诉方没有机会也没有能力去搜集强有力证明力的证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法院应结合本案相关事实予以认定,上诉方对强拆事实的“举证不能”,不能提供现场笔录、财产清点的公证或见证等,这样在原告提供证据能力不足情况下,即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这也是行政机关法定职责而致必然的举证责任。
我们都知道举证责任是一种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包括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是指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之后果。
前者是动态的举证责任,可以在原、被告之间进行转移。
在一个具体的案件中,当原告按证明责任之要求提供了有关证据,使法官对原告所证明的事实形成初步的内心确信,原告提供证据的责任开始转移。
当被告提供了削弱原告证明事实的证据,使法官对原告证明的事实无法确信时,举证责任将再次转移到原告。
在本案中,这样的原则照样适用,故而,应当由本案的被上诉方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将行政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转移进行了明确。
上诉方举证不能,则根据结果意义举证责任的规定,其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案上诉方未能提供出是否被强拆、是否被二上诉人强拆的证据,且始终无法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推翻被上诉方否认强拆的主张,根据证明责任的转移,被上诉方则应该证明上诉方请求的事实,但是,在本案中,被上诉方除了提出不被认定的新证据之外,并无其他证据来证明,故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在行政诉讼中,由于上诉人在前期的行政程序中处于弱势,收集证据的能力是有限的,应当适用优势证明标准,即上诉人只要初步提供证据证明基本事实的存在即可。
所以,法院应当本着客观、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来进行认定,判定满足上诉方的诉讼请求。
四、证据的重要性
在证据制度发展史上,经历了奴隶社会的神示证据制度,封建社会的法定证据制度到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取代封建时期的法定证据制度,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它废除了刑讯逼供的证明方法,确定了举证责任,由控诉方提任的原则,使被告人获得了辩护权,自由心证制度还实行双方当事人对等辩护的原则,能使法官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辩论,形成其内心确信,然后对案件做出裁判。
这推动了证据科学的发展和证据理论的进步,虽然有其不足处,但还具有相当的合理性。
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里,也已经注意到了证据的重要性。
《吕刑》曰:
“简,核也。
孚有众,惟貌有稽。
”简核即核实,稽,指稽查、根据。
(摘自《文献通考·
刑考—刑制》古人已经认识到证据的重要,只是惟貌有稽显得幼稚。
《周礼·
小司徒》记载“凡民讼以地比正之,地讼以图正之”民讼以地比即邻居正之,地讼以图即地契正之。
与今日的证据理论已经接近。
采用勘验的方法取得证据在汉唐以后得到重大发展,特别是在宋代,该制度更加完善,“南宋孝宗发布的《检验格目》使检验的内容和程序更加规范,宋朝宋慈撰写的《洗冤集录》对如何检验、取证和审查证据都有详细的记载。
虽然在我国封建时代,在证据的取得和运用方面,由于当时人们的思想认识和技术上的原因,有着很大的局限性,但也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证据在诉讼活动中的重要性。
“以事实为根据”是我国法院审判的一个重要原则。
认定某个事实,需要证据,证据是为了说明事实的真相,而以证据的形式而出现的一种手段,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证据决定诉讼结果,这在刑事诉讼中尤为重要,因为它决定的是一个人的一生,甚至生命。
由于证据证明的是“已经发生过的具体事件,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客观性、全面性至关重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全面性,在于收集证据。
收集证据不仅要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同时也要收集其无罪、罪轻的证据,这正是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为正确适用法律提供可靠的保障。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相当一部分冤假错案是没有全面收集证据造成的,认定案件事实,需要客观、真实、全面的证据,这样才能使案件依法得到公正处理,使犯罪分子受到应得的惩罚,让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同时这也是一个国家法制健全与否的重要标志。
在本案中,上诉人就是因为提供的证据不足且所提供的证据证明的力度不够,所以在二审中不能强势的打赢。
而被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不具有新证据的效力,颇有疑点,不予采纳。
如果双方中有一方能拿出强力的证据,那本次审判的天平会偏向那一方。
所以证据在审理案件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对于证据应该很好的保存。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庭审 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