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稿我国行政问责制现状及其完善路径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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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稿我国行政问责制现状及其完善路径1
毕业论文
中文题目:
____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及其完善路径
姓名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
专业班级__________
指导教师______
提交日期______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及其完善路径
摘要
行政问责制的研究和实践,开始于西方,而在我国起步则比较晚,自从2003年“非典事件”以后,中国行政问责制逐渐形成。
经过近年来的不断发展,行政问责制的建设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也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问责主体、问责客体、问责内容、问责程序、问责方式和标准等方面。
本文通过对行政问责制相关问题及其产生原因的分析,提出应主要从建立健全行政问责的法律制度、完善行政问责机制、加大行政问责文化的建设三个方面完善行政问责制的制度建设。
关键词:
行政问责制现状问题对策
前言
行政问责制源于近代西方的民主政治思想,与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中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存在相一致的地方。
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行政问责制起步比较晚,尚处于不断发展完善进程之中,行政问责制在促进法制现代化、提升政府执政能力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发挥。
因此,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探讨如何依靠严密的行政问责制度规范政府的行政权力,形成对政府的有效监督,实现政府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应有的作用,使政府更好的为人民群众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1行政问责制的基本概念、特征和作用
1.1行政问责制的基本概念
对于行政问责制,我国学者们从问责主体、问责客体、问责范围、问责内容、问责程序、问责方式和标准等方面对行政问责制进行界定,学者们的观点虽略有不同,但是总的来说,对行政问责制的本质认识基本一致,即行政问责制的本质在于对公共权力进行监督和责任追究,以确保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依法办事。
本文认为,行政问责制是指对现任各级行政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1.2行政问责制的特征
当问责主体行使问责权利时,被问责主体必须按要求予以回应,否则问责主体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或予以惩罚。
这个制度强调了问责主体监督权力的行使方式、被问责主体回应的责任和惩罚的后果三个方面。
由此,我们能够看出,行政问责制具有惩罚性、回应性和强制性三个重要特征。
惩罚性,意味着处罚;回应性,即被问责主体有责任向问责主体回答,并“解释”清楚问责的内容;强制性,是问责主体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或予以惩罚。
1.3行政问责制的作用
1.3.1促进法制现代化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不断增加,对法制建设的需要非常迫切。
只有制订了详细的法律,才能有法可依,才能对社会的运行进行引导和规范,才能协调和化解社会的矛盾与冲突。
行政问责制的建立使得公民可以对政府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责问,使得政府能依法行政,并且有利于构建和谐的政府与公民的关系。
行政问责制的建立与发展,作为法律建设的一部分,因此也利于促进法制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1.3.2提升政府的执政能力
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才是人民真正需要的政府。
政府及其政府公务人员只有不断提高自己的执政能力、管理能力、服务能力,才有能力能实现对人民、对社会担负应有的责任,政府的执行力、运转效能才能得以体现。
行政问责制对政府的责任确认与追究,有助于提升政府的执政能力。
1.3.3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必须坚持以人为本。
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行政问责的问责主体对问责客体的责任追究,根本上就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不受到侵犯。
而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一旦被侵犯了就必须明确责任归属,赔偿损失,由此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2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历程与发展现状
2.1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实践起步比较晚,尚不完善。
最早可追溯到1979年11月25日,“渤海2号”沉船事故,时任的石油部长宋振明被免职,主管石油的副总理康世恩记大过处分。
但是,这是一个追究安全事故责任的个案,在当时还没有形成一种制度。
1999年11月24日,山东发生“大舜”号轮船海难事故,山东省副省长韩寓群受到行政记过处分,省长李春亭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同时受到行政警告处分还有交通部副部长洪善祥和部长黄镇东。
此时,政府和公民意识到行政问责的重要性,产生了对问责制度的迫切需要。
2002年7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董建华宣布在香港推行“高官问责制”。
此后,大陆各地也相继推行这一制度。
而2003年的“非典事件”,包括前卫生部长张文康、北京市长孟学农在内的上千名官员因防治非典“工作不力”受到处分。
因此,“非典事件”大力促成了中国政府行政问责制的形成,行政问责开始从“非典”非常时期的非常措施走向制度化轨道。
行政问责制度进入了启动建立阶段。
2005年到2008年间行政问责制进入了推广实施的阶段,众多官员因为行政问责而受到处分,在中国掀起了新一轮的“官员问责风暴”,尤其是在2008年,2008年还被称为行政问责年。
在这3年时间里,异体问责开始兴起,人大、媒体、网络、社会公民等问责主体在问责事件中发挥了一定作用。
09年至今,行政问责制进入了依法全面推进的阶段。
2.2行政问责制当前的发展现状
经过近几年的发展,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建设取得了很大成效:
首先,行政问责的法制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我国虽然没有专门的行政问责法,但是中央和地方制定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种类繁多,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
这些立法在适用范围和效力等级上各有不同,侧重领域也各不相同,都很好地指导和规范着行政问责。
其次,行政问责的实践进展显著。
在问责观念上,行政问责观念得到广泛普及,各级政府官员及其工作人员、广大人民、媒体和社会公众的问责意识比较普遍。
在问责力度上,行政问责力度明显增强,问责在中央和地方的实施力度加大,被问责的官员数量也越来越多,在问责处分方面也较为严厉。
第三,行政问责向制度化、常态化发展。
行政问责已经从非常时期的非常措施到问责制度的形成和一般形式的日常处理,行政问责制制度化和常态化水平不断提高。
第四,行政问责主体向多元化发展。
行政问责在初期产生阶段主要以同体问责为主,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异体问责不断兴起,人大、传媒、网络和社会公民开始作为问责的重要力量。
行政问责制建设取得了很大成效的同事,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存在于问责主体、问责客体、问责内容、问责程序和问责方式、标准等方面,将在下一章里重点分析。
3当前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3.1问责主体方面存在的问题
3.1.1同体问责为主,异体问责相对薄弱
行政问责包括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两者的区别在于问责主体的不同。
同体问责的主体主要是行政系统的上级机关及其及负责人、专门的行政监察和审计机关等。
异体问责的主体主要是人大、司法机关、民主党派、社会组织、媒体、社会公民等。
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同体问责是我国行政问责实践中的主要方式,起主要作用,而异体问责相对薄弱,其作用微乎其微。
究其原因,主要是问责主体对政府的依赖性太强,还有就是异体问责缺乏支撑体系、行政问责文化相对滞后。
3.1.2异体问责效能有待提高和缺乏支撑体系
行政问责的前提和基础是有法可依,而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行政问责法。
虽然我国现有的行政问责法律法规比较多,但是这些法规都比较分散和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
作为异体问责的主体,由于缺乏统一有力的法律对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就容易陷入无序状态,其所能起到的效能也就相当有限,在问责时也就往往显得“勇气欠佳”和“底气不足”。
3.1.3行政问责文化滞后
行政问责制的建立和有效实行,需要有先进的行政问责文化来做保障,而一个国家的文化建设又与这个国家旧的文化传统、群众的思想观念有很大联系,这就导致了我国在建设先进的行政问责文化的过程中难免与旧的落后的文化传统产生矛盾和冲突。
因为我国是一个有两千多年封建历史的国家,一些封建思想仍残存在我们现实的生活中,例如“官本位”观念、“人治”观念、特权观念和等级观念等等,并且我国的行政问责文化尚在构建和完善过程之中,仍不丰富,所以这些落后的文化传统造成了被问责主体的行政责任意识缺失、道德自律弱化以及问责主体的民主问责意识不高。
由此可见,我国的行政问责文化相对滞后,行政问责文化急需完善。
3.2问责客体界定不全面
问责客体即是问责的责任对象,根据权责一致的理论,拥有行政权力并且与行使行政权力相关的责任主体才能作为行政问责的责任对象。
而当前存在的问题就是对党与政府、领导干部与行政公务人员的责任区分不明确,没有解决好责任归属的问题。
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我国现行的行政双重领导机制的政治领导方式、行政首长责任制的行政领导方式所造成的。
例如,在发生重大事故后,往往是事故主管部门的领导承担事故责任并受到处分,而没有详细分析、划分重大事故形成过程中政府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公务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3.3问责内容相对狭隘
问责内容即对什么事情问责,问责的原因是什么。
当前实施的行政问责范围比较狭窄,集中在《问责暂行规定》规定的七种重大事故情形之中,而对日常的决策失误、行政不作为、行政程序违法、滥用权力等原本就属于问责内容的具体行为问责还不够。
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我国对问责内容范围的规定还不够清晰全面,问责内容范围过于集中化。
3.4问责程序操作性不强
问责程序即是问责的步骤是什么,该怎么去问责。
上面提及过我国没有一部专门的行政问责法,因此我国基本上没有问责程序的规定,散见的相关规定也较为笼统,模糊。
由于缺乏对问责程序的科学设计,就造成了问责程序在操作的时候不规范、不尽合理,进而操作性不强。
例如,行政问责的启动不规范,问责的启动主体过于被动,常常限定在出现重大事故、群体事件、媒体曝光或者上级进行干预后之后,这实际上是把重大事故作为问责启动的条件。
3.5问责方式不清晰、标准不完善
问责方式、标准即是采取怎样的问责手段、方法和选择怎样的判断原则。
当前我国问责的方式主要有: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道歉、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
这些问责方式的实施主体都是各政府单位的上级领导机关,而困难在于领导机关如何在众多的问责方式中,选择一个符合权责一致的问责方式。
因为问责形式从最轻到最重之间的差别很大,按照什么样的标准去选择在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具体的规定,所以存在的自由裁量的空间很大,导致了问责“过轻”或者“过重”。
问责方式不清晰、标准不完善的问题归根到底,还是法律法规缺失的问题。
4完善行政问责制的对策思考
针对上一章节所叙述的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种种问题,我们认为,应从如下方面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制度建设。
4.1完善行政问责的法律制度
在当前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当中,问题的产生很大程度上都是因为缺乏一部专门的行政问责法律而导致的。
因此,首先最为重要和紧迫的就是制定一部统一有力的行政问责法,从而推进行政问责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在这部专门的法律中,应该对行政问责的构成要素——问责主体、问责客体、问责内容、问责程序、问责方式和标准等各方面进行全面、具体、详细的规定。
只有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行政问责才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才能做到规范、有序、有实效。
4.2完善行政问责机制
4.2.1加强异体问责
加强异体问责,应积极引入人大、司法机关、民主党派、社会组织、媒体、网络、社会公民等对违规违纪的政府官员进行问责。
首先,要进一步强化人大的行政问责机制,重点是强化人大对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的监督。
其次,要健全司法机关的监督问责机制,要将行政问责与司法追究结合起来。
再次,要鼓励民主党派和社会组织参与问责。
最后,要充分发挥媒体、网络舆论监督的问责作用,还要调动社会公民的问责积极性,从而形成一种主体完整、监督有力的异体问责机制。
4.2.2明确问责客体
明确问责客体,最关键的问题就是要解决责任归属的问题,即谁享有多大权力谁就承担多大责任,谁行使权力谁就负责。
首先,要明确党与政府的职责权限,党作为执政核心,领导政府工作,要视情况追究党与政府的责任。
其次,要明确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权限,科学、合理地划分上下级政府的职责权限。
最后,要明确正、副职和集体与个人之间的职责权限。
明确划分行政首长与其他人员的职责权限,准确界定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4.2.3扩大问责内容范围
从理论上讲,行政问责范围非常广,拥有行政权的公务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都应该被问责。
扩大问责内容范围,要不断细化问责内容,明确问责范围。
一方面,被问责的内容既可以是《问责暂行规定》规定的七大重大事故,也可以是日常的决策失误、行政不作为、行政程序违法、滥用权力等,既可以是部门首长实施的决策行为,也可以是一般公务人员的执行行为。
另一方面,不能再仅仅限于事后问责,而要对行政职责履行的整个过程问责。
4.2.4完善行政问责程序
任何一部健全的法律制度都有相应的程序设计,科学合理的程序设计可以促进制度的实施,还可以保证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公开、公正和公平,避免了不规范,区分了恣意的“人治”和严格的“法治”。
完善行政问责程序,就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程序,这套程序从提案、立案、调查、申辩到审议、决定、复议、申诉等,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问责程序的启动、问责主体的回避、问责客体的申辩、责任的认定、救济制度等等。
从而提高行政问责程序的操作性。
4.2.5明确问责方式和标准
不同的问责主体,其行政问责方式也不尽相同,所以要明确不同问责主体的问责方式;不同的职责以及不当行政行为造成的后果不同,应选择的处理标准也不同,所以要明确不同情况下问责处理的不同标准。
明确问责方式和标准,应在行政问责法律法规中从政治责任、道德责任、行政责任几方面定性和定量来考虑,对不同的具体情况作出详细的规定,使得问责过程和问责结果规范、合理。
4.3加大行政问责文化的建设
行政问责制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但是法律自身也存在缺陷,不可能面面俱到,对于社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可能会出现“盲区”,因此,行政问责文化可以作为一种支撑,起到辅助补充的作用。
加大行政问责文化的建设,一方面需要对政府部门和机关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树立权责统一的责任意识和培养自身的行政职业道德;另一方面,需要提高公民敢于问责的问责意识,并通过网络、媒体等途径增强公民问责的权利意识。
结语:
“制度是一套由人制定出来的、用以规范人们互动行为的规则”。
它如同设计一副框架把自己禁锢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以达到规范自己和他人的行为的目的,从而使社会更好地运转。
行政问责制作为一种制度,在我国目前的政府管理实践中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
在不断完善行政问责制的过程中,我们应该从长远来看,意识到这是一个渐进式的制度体系的建设过程,既不可能一蹴而就,又需要我们持续切实地推进。
行政问责制的完善任重而道远,但我们相信,经过不断的制度建设和制度完善,行政问责制将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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