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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务知识问答共12页
国际税务知识问答
教师范读的是阅读教学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我常采用范读,让幼儿学习、模仿。
如领读,我读一句,让幼儿读一句,边读边记;第二通读,我大声读,我大声读,幼儿小声读,边学边仿;第三赏读,我借用录好配朗读磁带,一边放录音,一边幼儿反复倾听,在反复倾听中体验、品味。
1、国际税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哪些业务?
语文课本中的文章都是精选的比较优秀的文章,还有不少名家名篇。
如果有选择循序渐进地让学生背诵一些优秀篇目、精彩段落,对提高学生的水平会大有裨益。
现在,不少语文教师在分析课文时,把文章解体的支离破碎,总在文章的技巧方面下功夫。
结果教师费劲,学生头疼。
分析完之后,学生收效甚微,没过几天便忘的一干二净。
造成这种事倍功半的尴尬局面的关键就是对文章读的不熟。
常言道“书读百遍,其义自见”,如果有目的、有计划地引导学生反复阅读课文,或细读、默读、跳读,或听读、范读、轮读、分角色朗读,学生便可以在读中自然领悟文章的思想内容和写作技巧,可以在读中自然加强语感,增强语言的感受力。
久而久之,这种思想内容、写作技巧和语感就会自然渗透到学生的语言意识之中,就会在写作中自觉不自觉地加以运用、创造和发展。
答:
国际税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五个方面的业务:
(1)反避税的实施;
(2)国际税收协定的执行;(3)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监管;(4)国际税收情报交换;(5)国际税务合作管理。
我国古代的读书人,从上学之日起,就日诵不辍,一般在几年内就能识记几千个汉字,熟记几百篇文章,写出的诗文也是字斟句酌,琅琅上口,成为满腹经纶的文人。
为什么在现代化教学的今天,我们念了十几年书的高中毕业生甚至大学生,竟提起作文就头疼,写不出像样的文章呢?
吕叔湘先生早在1978年就尖锐地提出:
“中小学语文教学效果差,中学语文毕业生语文水平低,……十几年上课总时数是9160课时,语文是2749课时,恰好是30%,十年的时间,二千七百多课时,用来学本国语文,却是大多数不过关,岂非咄咄怪事!
”寻根究底,其主要原因就是腹中无物。
特别是写议论文,初中水平以上的学生都知道议论文的“三要素”是论点、论据、论证,也通晓议论文的基本结构:
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但真正动起笔来就犯难了。
知道“是这样”,就是讲不出“为什么”。
根本原因还是无“米”下“锅”。
于是便翻开作文集锦之类的书大段抄起来,抄人家的名言警句,抄人家的事例,不参考作文书就很难写出像样的文章。
所以,词汇贫乏、内容空洞、千篇一律便成了中学生作文的通病。
要解决这个问题,不能单在布局谋篇等写作技方面下功夫,必须认识到“死记硬背”的重要性,让学生积累足够的“米”。
2、什么是避税和反避税?
答: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通过财务安排或税收策划,达到减轻或解除税负的目的。
避税虽然没有违反现有法律法规,但其危害性却不容忽视:
一是会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直接损失;二是侵犯税收法律法规的立法意图,使其公正性、严肃性受到影响;三是破坏公平合理的税收原则,使诚信纳税受到威胁,使守法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反避税是指国家采取积极措施,对避税行为加以防范和制止。
反避税的主要措施:
一是从纳税义务上制定具体办法。
如企业必须就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向税务部门进行报告等。
二是不断调整完善税法。
如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中关于取消延期纳税,限制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转让定价进行避税,以及限制受控外国企业经营利润长期滞留避税地的规定等。
三是强化税收征管。
如成立专业反避税机构、加强反避税调查调整等。
四是加强国际税收合作。
如开展国家之间的税收情报交换,或由国际税收组织牵头,采取多边国际避税防范措施等。
3、反避税的意义和作用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
一是有利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缓解国家间税收权益分配方面的矛盾,保护正当的国际经济交往;二是有利于贯彻税负公平原则,为纳税人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三是有利于发挥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杠杆的作用,更好的服务于国家的产业政策导向;四是有利于提高税务执法水平,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4、什么是特别纳税调整?
答:
特别纳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业务往来所作的税务调整。
具体包括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事项的管理。
5、什么是关联方?
答: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界定为关联方: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6、什么是独立交易原则?
答:
独立交易原则也称“公平独立原则”、“公平交易原则”、“正常交易原则”等等,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所遵循的原则。
独立交易原则目前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接受和采纳,成为税务当局处理关联企业间收入和费用分配的指导原则。
7、对于关联业务往来,企业有哪些方面的义务?
答: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在向国家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事项,同时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包括《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具体包括:
(1)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2)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 (3)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4)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
8、如何确定转让定价调查的重点对象?
答:
转让定价调查应重点选择以下企业:
(1)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
(2)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3)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4)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匹配的企业;(5)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6)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7)其他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
9、税务部门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情况如何调整?
答:
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判定纳税人的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减少了应税收入或者所得额之后,税务机关可以运用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具体包括:
(1)可比非受控法;
(2)再销售价格法;(3)成本加成法;(4)交易净利润法;(5)利润分割法;(6)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10、什么是预约定价安排?
答:
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通常经过预备会谈、正式申请、审核评估、磋商、签订安排和监控执行六个阶段。
预约定价安排分为单边、双边和多边三种类型。
11、什么是成本分摊协议?
答:
成本分摊协议是关联企业间签订的一种契约性协议,签约各方约定在研发或劳务活动中共摊成本、共担风险,并按照预期收益与成本相配比的原则合理分享收益。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时,应预先在各参与方之间达成协议安排,采用合理方法分摊上述活动发生的成本,即必须遵循独立交易原则。
企业应自成本分摊协议达成之日起30日内,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税务机关判定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
12、什么是受控外国企业反避税规则?
答:
为了防止企业在低税率国家或地区建立受控外国企业,将利润保留在外国企业不分配或少量分配,逃避国内纳税义务,我国参照国际上一些国家的做法,引入了受控外国公司的反避税措施,并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明确。
一是明确了构成受控外国企业的控制关系。
具体包括:
(1)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
(2)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第
(1)项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
二是明确实际税负偏低的判定标准。
即实际税负低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的50%。
三是明确中国居民的含义,即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
13、什么是资本弱化规则?
答:
企业投资方式有权益投资和债权投资。
由于债务人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抵扣等原因,企业往往愿意采用债权投资,相应减少权益投资。
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同属于一个利益集团的跨国公司来说,就有动机通过操纵融资方式,降低集团整体的税收负担。
纳税人在为投资经营而筹措资金时,常常刻意设计资金来源结构,加大借入资金比例,扩大债务与权益的比率,人为形成“资本弱化”。
因此,我国在税法上对关联方之间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做出限制,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防范企业通过操纵各种债务形式的支付手段增加税前扣除、降低税收负担。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财税〔2019〕121号)规定,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一般企业为2:
1,金融企业为5:
1。
14、什么是一般反避税管理?
答:
一般反避税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主要针对滥用税收优惠、滥用税收协定、滥用公司组织形式、利用避税港避税和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避税安排。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15、税务机关作出特别纳税调整,需要补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款是否加收利息?
答:
税务机关根据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
具体规定如下:
(1)计息期间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预缴)税款入库之日止。
(2)利息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实行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并按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
(3)企业按照规定提供同期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的,或者企业符合规定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但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基准利率计算加收利息。
(4)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6、我国税收意义上非居民企业指的是哪些企业?
答: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企业。
17、非居民企业在我国负有怎样的纳税义务?
答: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18、机构、场所的具体类型有哪些?
答:
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提供劳务的场所;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19、非居民企业如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分季预缴。
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复印件;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等。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其取得的所得与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或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按税法规定指定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申报纳税。
20、哪些企业和个人可能成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有哪些义务?
答:
境内单位和个人与境外企业发生业务往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非居民企业税款。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
2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有哪几种?
答:
(1)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内和境外所得,按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无机构、场所纳税人取得中国境内所得,以及有机构场所纳税人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20%税率实行源泉扣缴,现行税法规定减按10%执行。
(3)与我国签有税收协定国家的居民,按规定程序和内容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执行协定税率。
22、对非居民企业实行源泉扣缴的种类有哪些?
答:
(1)法定扣缴。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取得与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实行法定扣缴,包括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收益、其他所得(如担保费)等,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2)指定扣缴。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进行源泉扣缴。
(3)特定扣缴。
适用未进行法定和指定扣缴的欠税追缴。
2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时,应到税务机关办理哪些手续?
答: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手续。
(3)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
24、非居民企业汇算清缴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
(1)汇算清缴对象。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2)汇算清缴时限。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5、什么是税收协定?
外国居民怎样申请享受税收协定?
答:
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纳事务方面的税收关系,依照平等原则,通过政府间谈判所缔结的确定其在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中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税收协议。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居民,如来自与我国签有税收协定的国家,可申请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相关待遇,如实填写《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并提供所在国居民身份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给予该外国居民税收协定规定的相关待遇。
26、中国居民企业和个人如何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证明》?
答:
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证明》的企业和个人需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如实填写后递交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证明部门根据申请事项按照相关税收法律及税收协定有关居民的规定标准,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27、境内机构和个人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简称《税务证明》)的程序是什么?
答: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
境内机构和个人在申请办理时,应当首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后,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
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可以在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领取或官方网站下载获取并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同时附送下列资料:
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复印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8、什么是国际税收情报交换?
答: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是指我国与相关税收协定缔约国的主管当局为正确执行税收协定及其所涉及税种的国内法而相互交换所需信息的行为。
29、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范围是如何界定的?
答:
(1)国家范围:
仅限于与我国正式签订含有情报交换条款的税收协定并生效执行的国家。
(2)税种范围:
仅限于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种,主要为具有所得和财产性质的税种。
(3)人的范围:
仅限于税收协定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居民。
(4)地域范围:
仅限于缔约国双方有效行使管辖权的区域。
30、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有哪些主要类型?
答:
(1)提出情报请求,也称专项情报交换。
是指一国税务主管当局就国内某一税务案件提出具体问题,依据税收协定请求另一国税务主管当局提供相关情报,协助查证的行为。
(2)自动相互提供情报,也称自动情报交换。
是指两国税务主管当局之间根据约定,以批量形式自动相互向对方提供有关纳税人取得专项收入的税收情报的行为。
(3)主动提供情报,也称自发情报交换。
是指一国税务主管当局将在税收执法过程中获取的认为有助于另一国税务主管当局执行税收协定和国内税法的信息,主动提供给对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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