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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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方案
江门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25号),加快构建多元化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创新体制机制、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完善市场机制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功能和社会力量主体作用,加快构建政府保障基本、社会增加供给、市场满足需求的多元化养老服务发展新格局,逐步使养老服务业成为我市调结构、惠民生、促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主要目标
至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城乡居家和日间照料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100%。
全市每千名老年人养老床位数达到35张以上。
养老机构、居家社区生活照料和护理等服务提供1万个以上就业岗位。
居家生活的老年人得到养老服务的广泛支持,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城乡所有老年人。
三、重点任务
(一)保障养老设施建设用地。
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列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省下达的用地指标中合理安排养老服务设施项目用地,土地用途可归口医卫慈善用地。
加快编制和实施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专门预留用地新建中高端养老机构。
制定及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0.1~0.3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并提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和规划指引。
新建居住(小)区要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结合我市实际,科学谋划,适当改造条件成熟的闲置学校为养老服务设施。
支持和鼓励与养老服务业行业相关的国有企业带动各类社会资本进入我市养老产业。
鼓励国有企业利用自有土地物业办养老机构。
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二)加快推进养老机构建设。
公办养老机构应重点为城乡“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和失独老人提供基本供养、护理服务。
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机构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逐步推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社会化。
城市优先建设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
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2017年底前,全市建成2所以上区域性敬老院。
制定社会资本运营公有产权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
通过委托管理、合作经营等公办民营、公建民营模式,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
鼓励国有资产以PPP模式合作兴建养老机构。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内建设的老年公寓等居住用房,限定在每间40平方米以内。
积极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业风险分担机制。
推进养老机构上省等级工作。
培育养老服务产业集群。
支持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对租用闲置公房改建养老设施的,应给予优先承租且租金不超过政府主管部门公布的参考价;对租用国有企业房屋用于改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租时,同等条件下可给予优先承租。
依托大广海湾建设养老基地。
加快各市、区养老重点项目建设,推动建设规模化、连锁化的知名养老机构,发挥其示范引领、专业培训作用。
鼓励港、澳、台、华侨和外国资本在我市设立养老机构。
简化民办养老机构审批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逐步实现网上审批、服务动态跟踪和信息化管理,开辟绿色通道。
(三)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发展。
完善区(市)、街道(镇)、社区(村)三级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市(区)级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的培训、示范和统筹规划;街道(镇)设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负责统筹开展社区(村)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社区(村)设立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具体实施居家养老服务。
研究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家务服务、生活照料、助餐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文化娱乐、辅具配置、紧急救援、法律服务、安全援助和转介等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和以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为采购重点的指导性目录。
充分利用闲置的学校、厂房、农户住宅等,实施农村养老服务“幸福计划”,开展居家养老互助服务。
整合社会信息网络资源,建立老年人基本信息电子档案和养老服务需求信息系统,实现居家、社区与机构养老服务的有效衔接,并与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互联互通。
支持社会企业和专业机构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
鼓励企业研发适合老年人的助行器具、视听辅助、起居辅助、营养保健、服装饰品等生活用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
加快对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道路、楼宇等公共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
完善本地户籍城镇“三无”、农村“五保”等特困老年人政府供养制度,保障其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条件许可的地区,可不断扩大受惠人群范围。
逐步提高高龄老人津贴补助标准。
组织实施“银龄安康”行动,不断扩大老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参保覆盖面。
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
(四)推进养医融合模式。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辖区内的老年人免费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畴内的老年人保健,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诊视、家庭病床等有偿服务。
推动家庭医生责任制。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待服务,包括优先挂号、就诊、交费、取药等。
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开设老年病科,合理规划老年病床数量,提供老年慢性病防治、康复、长期护理和临终关怀等服务。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支持养老机构设置对内服务的医务室,鼓励具有一定规模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鼓励其他社会资本设置独立的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等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鼓励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
鼓励医院为养老机构收养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远程医疗会诊。
(五)强化养老行业人才保障。
将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纳入继续教育、职称和就业培训体系。
支持各类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相关专业或培训项目。
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
积极开发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
建立专业社会工作人才引入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养老服务行业中逐步设置社会工作岗位。
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要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
对养老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自主创办养老服务企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回国创业华侨、在读休学创业大学生、高校、科研所等事业单位在职创业、离职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创业资助。
养老护理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社会办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企业的专业从业人员,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政府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管理、运营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委托社会力量开展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制定、服务质量评估、服务行为监督及养老机构等级认定等事务。
积极培育养老服务产业行业协会和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开展居家养老互助服务。
至2015年底,95%以上的城镇社区和80%以上的农村行政村成立基层老年协会。
四、工作要求
(一)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
各级要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留存部分按不低于50%的比例集中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养老领域。
在慈善活动中设立养老领域定向认捐项目,鼓励将无定向的慈善捐款重点投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鼓励农村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其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二)完善部门沟通协同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业发展,加强督促检查,积极落实底线民生保障政策。
建立养老服务业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推进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发展改革、国土、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保障土地供应,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发展改革部门要联合民政等部门制定养老产业发展规划,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业价格形成机制。
财政部门要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参与养老机构建设,为孤寡、独居及有需要的退休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加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力度,加强养老服务人员管理、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
卫生计生部门要研究养医结合服务模式,提升养老机构医疗康复服务能力,与民政部门统筹建立养医结合协作推进机制。
税务部门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
各级残联对托养残障老年人的养老机构按照“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贴。
各有关部门对养老服务企业纳入网上办事大厅,实施绿色通道审批登记。
工商部门要放宽准入门槛,放宽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住所(经营场所)等登记条件。
金融、教育、公安、商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质监、体育、旅游、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服务业实施监督管理。
市直有关部门、各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江门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见附件)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并于每年10月底前将工作落实情况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综合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三)建立统计监测和评价制度。
完善养老服务统计制度,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发展评价与监测指标体系,科学、准确、及时地反映养老服务发展状况,跟踪掌握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规模、行业结构、经济效益等基础数据。
建立横纵向养老服务信息共享机制。
(四)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推广使用全省志愿者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完善志愿者时间储蓄制,规范为老志愿服务登记注册、培训服务、激励表彰等管理制度。
探索建立健康老人参与志愿互助服务的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引导老年人树立健康的养老观念、社会化养老的消费理念,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老年消费环境。
推动各级文化娱乐、公共体育等设施对老年人开放,为其娱乐、健身等活动提供使用场所和优质服务。
鼓励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群众性老年文娱体育活动。
广泛宣传敬老、养老、爱老、助老、孝老传统美德和养老服务先进典型,强化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观念和思想准备,构建具有中国侨都特色的养老文化。
附件
江门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
序号
重点工作任务
实施措施
负责单位(排第一位为牵头单位)
时间进度
1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省下达的用地指标中合理安排养老服务设施项目所需的用地指标,加快办理用地手续。
1.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供应。
2.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按照江国土资(利用)字[2014]200号文要求,从用地报批、项目供地等多环节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加快项目落地实施。
3.待省出台具体措施后,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
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各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2
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1.加快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其中东部三区一市整体规划。
2.待规划通过政府批复后,市城乡规划局将规划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民政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市(区)人民政府
争取于2016年前完成。
3
制定及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0.1~0.3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并提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和规划指引。
新建居住(小)区要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1.制定及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标准规划养老服务设施。
2.加快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其中东部三区一市整体规划,在规划内提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和规划指引。
3.对新建居住(小)区,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4.待省出台具体措施后予以完善。
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老龄办、各市(区)人民政府
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争取于2016年前完成。
其他事项持续实施。
4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1.梳理本辖区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但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居住(小)区基本信息。
2.对老城区和已建居住(小)区未建有或未达到要求的养老服务设施的,结合各市、区养老专项规划布点要求,提出规划配置建议,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场所。
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老龄办、各市(区)人民政府
2016年底前启动实施
5
适当改造条件成熟的闲置学校为养老服务设施。
1.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校舍处置工作的意见》(江府〔2014〕7号)做好闲置校舍筛选,将符合条件的列入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
2.合理挖掘闲置校舍的效用,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各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6
支持和鼓励与养老服务业行业相关的国有企业带动各类社会资本进入我市养老产业。
鼓励国有企业利用自有土地物业办养老机构。
鼓励国有资产以PPP模式合作兴建养老机构。
1.要求国有企业继续梳理适合用于兴建、改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国有土地和物业。
2.继续鼓励国有企业利用适合改建为养老服务设施的自有土地和物业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同时继续支持和鼓励国有企业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模式)建设养老机构,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产业。
3.待省出台具体措施后,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
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7
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对由政府依法收回处置后的闲置土地,按照我市养老事业发展需要,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城乡划局、市民政局、各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8
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机构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逐步推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社会化。
1.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依法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2.结合我市实际逐步推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社会化。
市民政局、市编办、各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9
城市优先建设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
1.分别建设至少一个公办和民办养老机构内部管理示范点。
2.建设至少一个中高档养老机构示范点。
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计生局、各市(区)人民政府
2016年前
各市、区至少建设一个养老机构示范点,发挥其示范引领、专业培训作用。
2017年前
10
推进农村区域性敬老院建设。
蓬江、江海、新会三区各建设一所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各市(区)人民政府
2017年前
台山、开平、鹤山、恩平四市各建设一所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2020年前
11
制定社会资本运营公有产权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
通过委托管理、合作经营等公办民营、公建民营模式,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
1.开展公益创投活动,引入社工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公办养老机构管理运营。
2.探索国有资产以PPP模式合作兴建养老机构。
3.加强与省民政厅、广州市民政局、深圳市民政局的沟通联系,学习借鉴综合改革试点经验。
4.待省制定社会资本运营公有产权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后,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管理办法。
市民政局、市社工委、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市国资委、各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12
积极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制度。
待省出台具体措施后,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江门银监分局、各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13
推进养老机构上省等级工作。
1.在现江门市社会福利院上省特级、开平市福利院上省二级的基础上,继续申报养老机构上省等级。
2.引导民办养老机构创建省等级社会福利机构。
市民政局
持续实施
14
推动建设规模化、连锁化的知名养老机构。
支持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1.贯彻执行《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校舍处置工作的意见》(江府〔2014〕7号),充分利用闲置校舍建设养老设施。
2.贯彻执行已出台的民办养老机构扶持优惠政策,并加以修订完善。
3.加快推进各市、区养老重点项目建设。
4.待省出台具体措施后,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细化实施措施。
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各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15
对租用闲置公房改建养老设施的,应给予优先承租且租金不超过政府主管部门公布的参考价;对租用国有企业房屋用于改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租时,同等条件下可给予优先承租。
1.对租用闲置公房住宅改建养老服务设施的,给予优先承租且租金不超过各市本级公布公租房定价标准计租。
2.对租用闲置公房非住宅改建养老服务设施的,纳入各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竞价招租,同等条件优先承租。
3.加强与各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沟通,经核实租用国有企业房屋用于改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同等条件下给予办理优先承租。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等负责管理公房的有关部门、各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16
鼓励港、澳、台、华侨和外国资本在我市设立养老机构。
1.执行已出台的民办养老机构扶持优惠政策,积极引导港、澳、台、华侨和外国资本在我市设立养老机构。
2.依托大广海湾经济区,引入港澳资本建设养老基地。
3.争取2017年前有1-2家港、澳、台、华侨或外国资本在我市设立养老机构。
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计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事侨务局、市委台办、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各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17
简化民办养老机构审批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逐步实现网上审批、服务动态跟踪和信息化管理,开辟绿色通道。
1.出台实施意见,指导各地将民办养老机构审批纳入网上办事大厅办理;
2.待省出台具体措施后,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
市民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卫生计生局、市编办、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人防办、各市(区)人民政府
2016年底前启动实施
18
研究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及制定以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为采购重点的指导性目录。
1.深入推进公益创投活动,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工机构等社会组织管理居家养老服务站点管理运营。
2.研究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将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作为重要内容。
3.待省出台具体措施后,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辅具配置、紧急救援、法律服务等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社工委、市残联、各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19
实施农村养老服务“幸福计划”。
1.梳理农村闲置的村办学校、厂房、农村住宅,建设互助型养老服务设施。
2.根据各市、区养老专项规划的布点要求,对各地梳理出的农村闲置的村办学校、厂房、农村住宅是否适宜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提出建议。
3.各级安排年度财政性预算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项目建设。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老龄办、各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20
建立老年人基本信息电子档案和服务需求信息系统及养老机构信息平台。
1.结合“大民政”工作体系建设,建立养老和助残服务信息管理系统,推行养老服务网格化管理服务。
2.待省出台具体措施,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
市民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社工委、市卫生计生局、市财政局、各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21
支持社会企业和专业机构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
1.结合“大民政”工作体系建设,建立养老和助残服务信息管理系统,推行养老服务网格化管理服务。
2.整合资源,建立统一的江门市区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平安通”项目。
3.待省出台具体措施,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社工委、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各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22
鼓励企业研发适合老年人的助行器具、视听辅助、起居辅助、营养保健、服装饰品等生活用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
1.加强调查摸底,了解掌握全市开发制造老年人生活用品的厂家。
2.鼓励本地企业注重创新创造,积极研发适合老年人需求的产品。
3.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经营老年人助行器具等第一类医疗器械的专柜或专区,指导企业制度相关质量管理制度,设立专项的质量管理人员。
4.待省出台具体措施后,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各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23
加快对道路、楼宇等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
指导各地对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各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24
完善本地户籍城镇“三无”、农村“五保”等特困老年人政府供养制度,保障其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贯彻执行《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底线民生保障水平的实施意见》(江府〔2014〕9号),落实特困老年人政府供养制度,保障其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25
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补贴制度。
1.探索设立养老服务评估委员会,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机构建立评估标准、界定服务等级、确定服务需求。
2.待省出台具体措施后,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补贴制度。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市(区)人民政府
2016年底前启动实施
26
建立健全高龄老人津贴补助标准。
组织实施“银龄安康”行动,不断扩大参保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覆盖面。
1.已建立80周岁以上本地户籍的高龄老人津贴制度。
2.贯彻执行《老年人优待办法》,继续组织实施“银龄安康”行动,逐步为政府供养对象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3.加大宣传推广力度,鼓励其他60岁以上老年人自愿参加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不断扩大参保覆盖面。
4.积极推动养老机构为在院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5.待省出台具体措施后,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
市老龄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金融工作局、江门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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