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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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学案
导论
一、中国传统法制主要特征
1、法自君出,君权至上
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
君主拥有最高立法权和司法权,自身却受法的约束,不承担法律义务。
2、诸法合体,以刑为主
将现代意义上的部门法合并制定在一部法律中,以“律、令、格、式”作为法律的基本形式。
法律以刑法为主体
3、礼法结合
源自于商周时期的“礼”论体系被注入法律体系中,成为立法的指导原则合理论基础。
如唐代时的“一准乎礼”、“引经决狱”
4、法政合一
司法与行政职能由同一行政机构的长官所掌控,司法从属于行政。
二、中国法制发展的主要阶段
1、中国法制早期发展阶段(形成时期)
夏、商、周:
法制主要精神和特点的萌芽时期
2、成文法及“法治”阶段(发展时期)
春秋、战国、秦:
成文法、法典的编撰以及秦统一国
后所实施的“法治”方针为后世的法律体系建立奠定了基础
3、法律儒家化阶段(成熟时期)
两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
自汉开始,儒家思
想开始渗透入法律,《唐律疏议》的制定颁布实现了礼
教与法治的彻底融合,中国古代法制达致成熟,中华法
系就此形成。
4、法典与案例结合阶段(完备时期)
宋、元、明、清:
法律内容在隋唐法制
基础上有所变化,但变化不大。
法律形式上
有所突破,例与律开始结合。
5、近现代法制阶段(转型时期)
清末-至今:
西方文化的侵入使得传统
中国法制趋于解体,近现代法制体系形成。
第一章中国法律起源与夏商法律制度
绪:
历史常识概述
原始群落--氏族--氏族部落--部落联盟(原始社会)-国家(奴隶制社会)
三皇五帝尧舜禹----夏启(夏朝建立)(原始社会)(国家产生、奴隶制社会)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
一、起源的时间
1、先秦古书中的记载
(1)夏代说。
《汉书·刑法志》:
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始制肉刑。
《左传》昭公六年: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2)尧舜时代说。
《尚书·吕刑》:
伯夷降典,折民惟刑。
《竹书纪年》:
帝舜三年,命咎陶造律。
(3)黄帝时代说。
《商召书·画策》:
神农既没,以疆胜弱.以众暴寡。
故黄帝作为召臣上
下之义父子兄弟之礼,夫妇妃匹之合,内行刀锯,外用甲兵。
2、法起源于商代(二三十年代)
程树德著《中国法制史》说:
“殷时有法律,已无可疑。
”
杨鸿烈著《中国法律发达史》说:
“中国法律起源于殷代。
”
3、法起源于夏代(建国后)(主流观点)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说:
“根据历史文献的记载,
一般认为中国到夏朗(公元前21前16世纪)便完成厂由原始社会到阶级社会的过渡。
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国家的形成,法也就产生了。
”
4、法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
钱大群《中国法制史教程》末期已有阶级的出现,有了政权的雏形和一些制度
二、起源的方式
1、刑始于兵
(1)原始社会部落与部落间的战争产生了法律
氏族战争--氏族融合
古人认为,战争也是一种刑罚。
据《国语·鲁语上》:
“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
故大者陈之原野,小者陈之市朝。
”
(2)军事长官同时亦为司法长官
据《尚书·舜典》,舜命皋陶说:
“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
”
2、礼始于习惯
3、习惯--习惯法--成文法
原始习惯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礼法
第二节夏朝法律制度
约前21世纪-约前17世纪
历史背景
夏禹---夏启---杀有扈氏
(杀伯益)
《尚书·甘誓》:
“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令予恭行天之罚。
”“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
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
予则孥戮汝。
”
一、立法制度
(一)立法思想
确立了以“天命观”为核心的“天讨有罚”、“恭行天之罚”等奉天罚罪的立法思想
(二)法律形式
1、习惯法
2、王命(誓、命)
3、制定法
(三)主要法令
1、《甘誓》
最早的军令
2、《禹刑》
《左传·昭公六年》: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
《尚书大传》:
“夏刑三千条。
”
《周礼·秋官·司法》:
“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
”
二、法律内容
(一)行政法律制度
1、王位世袭制
2、行政体制
九州设¡°牧¡±、军队设¡°六卿¡±
(二)刑事法律制度
1、刑法原则
《尚书·大禹漠》: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
2、刑罚制度
奴隶制五刑:
墨、劓、剕、宫、大辟
3、主要罪名
(1)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2)违反天时
《尚书·胤征》:
“政典曰:
先时者杀无赦,不及时者杀无赦。
”
(3)不孝
《孝经·五刑章》:
“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
三、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夏王---大理---士---蒙士
(二)监狱的设置
“圜土”、“夏台”
第三节商朝法律制度
约前17世纪初-约前11世纪
绪论历史背景
商汤灭夏
盘庚迁都
共17世31王
一、商朝的立法制度
(一)立法思想
1、“君权神授”的法律思想
《尚书·召诏》:
“有殷授天命。
”
《史记·夏本纪》:
“汤修德,汤乃践天子位,代夏朝天下。
”
2、“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
《尚书·汤誓》:
“有夏多罪,天命殛之。
”
《礼记·曲礼》:
“敬鬼神,畏法令。
”
(二)法律形式
习惯法、刑、王命、单行法规
(三)主要法令
1、《汤刑》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两次修刑;条文数
2、《官刑》
惩治官吏犯罪的法律
《墨子·飞乐上》:
“其恒舞于宫,是谓‘巫风’,其刑:
君子出丝二卫,小人否。
”
(三)弃灰之法
《韩非子·内储说上》说:
殷之法,刑弃灰于街者。
子贡以为重.问之仲尼。
仲尼曰:
“知治之道也。
夫弃灰于街必掩人,掩人,人必怒,怒则斗,斗必三族相残也,此残三族之道,虽刑之可也。
且夫重罚者,人之所恶也,而无弃灰,人之所易也,使人行之所易而无离所恶,此治之道。
一曰,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
”
二、法律内容
(一)行政法律制度
1、王位继承体制
兄终弟及---父死子继
(前期)(后期)
2、行政体制
内服
外服
(二)刑事法律制度
1、刑法原则
2、刑罚制度
(1)文献上所记载
炮烙
醢、脯、剖心
断手
罚丝
劓殄
胥靡、流
(2)甲骨文上所记载
墨、劓、刖、宫、死刑(大辟)
3、主要罪名
不吉不迪
颠越不恭
暂遇奸宄
不孝
巫风
弃灰于公道
(三)民事法律制度
(四)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
司寇--史正--士、蒙士
2、审判制度
审判经三级
史正--大司寇--三公--王
第二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约公元前11世纪-前770年)
历史知识:
周武王定都镐京
成康之治
国人暴动(有确切纪年开始)
西周灭亡
平王迁都洛邑,东周开始(春秋、战国)
主要文献:
青铜金文、《尚书》、《周礼》、《左传》、《诗经》
一、立法制度
(一)立法思想
1、“以德配天”
《诗经》:
“天命靡常”;
《尚书》:
“皇天无亲,唯德是辅”
“德”三个基本方面:
敬天、敬祖、保民
2、“明德慎罚”
“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3、礼治思想
(1)“礼”的渊源
礼始于习惯
(2)主要内容
“先王之立礼也,有本有文”
“本”:
礼的核心:
“亲亲”:
“亲亲父为首”
“尊尊”:
“尊尊君为首”
“长长”、“男女有别”
“文”:
五礼(军凶嘉宾吉)、六礼、九礼
(3)基本特征
《礼记》: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
(4)“礼”与“刑”的关系
共同点:
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
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
不同点:
“礼”是积极、主动的规范,是禁于未然的预防;“刑”是消极的处罚,是惩恶已
然的制裁。
关系:
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
凡“礼”所禁止的,必为“刑”所不容的。
《汉书》: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
4、宗法制
以血缘为纽带,将家族组织与国家制相结合的政治形式。
嫡长子继承制
“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二)法律形式
礼、刑、誓、诰、命
(三)主要法律
1、周文王之法“有忘荒阅”
2、《九刑》
《左传·召公六年》:
“周有乱政,而做
九刑。
”
制定了“五刑”
3、《吕刑》
《尚书·吕刑》:
“吕命穆王,训夏赎
刑,做吕刑。
”
制定了“五罚”的赎刑制度。
4、《牧誓》
5、《康诰》、《酒诰》
6、周礼
二、法律内容
(一)行政法律制度
1、主要政治制度
“世卿世禄制”
分封制
宗法制
等级制
2、行政体制
周王
三公六卿三有司-乡大夫、遂大夫-公、候
(中央)(地方)(封国)
(二)刑事法律制度
1、刑事法律原则
(1)三赦
《汉书·刑法志》:
“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愚蠢。
”
(2)三宥
《周礼·秋官·司刺》:
“一曰过失,二曰弗知,三曰遗忘。
”
《尚书·康诰》:
“人有小罪,非眚,乃为终,……,有厥虽小,乃不可不杀。
乃有大罪,非终,乃为眚灭,……,时乃不可不杀。
”
(3)三刺
《周礼》:
“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
”
《尚书·吕刑》:
“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
”
(4)罪人不孥、罔厉杀人
《左传》:
“父子兄弟,罪不相及。
”
《尚书·梓材》:
“罔厉杀人。
”
(5)宽严适中
《尚书·立政》:
“兹事有慎,以列用中罚。
”
(6)刑罚世轻世重
《尚书·吕刑》:
“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
2、刑罚制度
(1)五刑
墨、劓、剕、宫、大辟
(2)五罚
墨,百锾;劓,二百锾;刖,五百锾;宫,六百锾;大辟,千锾。
(3)鞭、扑、流、赎
(4)圜土之制
(5)嘉石之制
3、主要罪名
(1)不孝不友
《尚书·康诰》:
“元恶大憝,鈏惟不孝不友。
”
(2)寇攘奸宄
《尚书·康诰》:
“凡民自得罪,寇攘奸宄。
”
(3)杀越人于货
《尚书·康诰》:
“寇攘奸宄,杀越人于货。
”
(4)群饮
《尚书·康诰》:
“群饮,汝勿佚,尽执拘以归周,予其杀。
”
(5)“贼”、“藏”、“盗”、“奸”
(6)诽谤罪
(7)不从王命
(8)违背誓言
(9)五过
《尚书。
吕刑》:
“五过之疪,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其罪惟均,其审克之。
”
(三)民事法律制度
1、所有权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
中后期出现了“私田”和土地买卖。
2、契约和债
(1)买卖契约
“质”、“剂”
(2)借贷契约
“傅别”
(三)婚姻继承制度
1、结婚
(1)婚龄
《韩非子。
外储说右下》:
“令男子年二十而室,女年十五而嫁。
”
(2)一夫一妻多妾制
媵嫁制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4)同姓不婚
(5)六礼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2、离婚
“七出”
“三不去”
3、继承制度
嫡长子继承制
三、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周王--司寇--乡士、遂士
(中央)(地方)
(二)主要诉讼制度
1、刑事与民事案件区分
“讼”:
“讼,谓以财货相告者。
”
“狱”:
“狱,谓相告以罪名者。
”
2、起诉与受理
起诉状:
民事—“傅别”;刑事—“剂”
诉讼费:
民事—“束失”;刑事—“钧金”
晚辈不可告长辈,下级不可告上级
3、审理方式
“五听”
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证据:
当事人陈述和口供、物证、书证、盟誓
《尚书·吕刑》:
“有旨无简不听”
4、判决
判决书:
成劾
宣判:
“读鞫”
上诉:
“乞鞫”
5、司法官的法律责任
“五过”
(三)监狱制度
“圜土”、“囹圄”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春秋(前770-前475)
战国(前475-前221)
历史背景:
周王室衰微
春秋五霸
战国七雄
秦统一六国
第一节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革
一、春秋时期社会制度的变化与发展
(一)井田制的崩溃和土地私有制的形成
(国有-私有)
1、齐国:
“相地而衰征”
2、晋国:
“作爰田”
3、鲁国:
“初税亩”
4、楚国:
“书土田”、“量入收赋”
5、郑国:
“作丘赋”
(二)分封制转变为郡县制
“千里置县,县有四郡”
(三)礼崩乐坏
(四)最高司法裁判权转移到诸候之手
二、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
(一)各国立法活动
1、郑国
(1)铸刑书(前536年):
子产
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争论:
叔向
(2)用竹刑:
邓析
《左传》:
“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
2、晋国
(1)“被庐之法”
(2)常法:
赵盾
(3)制刑书:
范宣子
(4)铸刑鼎:
赵鞅、荀寅
争论:
孔子
3、楚国
(1)“作仆区法”
(2)“作茆门法”
(二)公布成文法的争论及其意义
1、子产-叔向
叔向在信中说:
“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
并有争心.以徵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
……‘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乎?
”
子产复言曰:
“若吾子之言。
侨不才,不能及子孙。
吾以救世也。
既不成命,敢忘大惠。
”
2、孔子-晋国铸刑鼎
孔子子强烈抨击:
“晋其亡乎!
失其度矣。
……贵贱不衍,所谓度也,……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
贵何业之守?
贵贱无序,何以为国?
”
3、意义
破特权
解制度
断法律
第三节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各国变法与立法活动
1、魏国:
李悝
(1)尽地力之教
(2)善平籴
(3)作《法经》
主要内容:
《晋书·刑法志》:
“是时承用秦汉旧律,其文弃自魏文候师李悝。
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
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
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
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谕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
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
商君受之以相秦。
”
历史地位
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
2、楚国:
吴起
3、秦国:
商鞅
改法为律
富国强民
农战政策、奖励军功
剥夺特权
明法重刑
鼓励告奸、实行连坐
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7年)
历史背景:
秦统一六国
统一度量衡、文字、法律
大泽乡起义
一、立法制度
(一)立法指导思想
推行法家路线
Ø法令由一统
Ø事皆决于法
Ø以刑杀为威(轻罪重刑)
(二)立法活动
1、立法活动
(1)秦始皇时期
更名号,称皇帝
改“命”为“制”、“令”为“诏”
建立避讳制度
建立封建中央集权官僚体制
(2)秦二世时期
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
云梦秦简是1975年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首次发现秦简。
10种,六个部分:
Ø第一部分:
《编年纪》、《语书》
Ø第二部分:
主要是秦律令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
Ø第二部分:
《法律答问》,以问答形式对秦律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所作的解释。
Ø第三部分:
《封诊式》,是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整、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案例。
Ø第四部分:
《为吏之道》,官吏应遵守的一些原则要求。
Ø第五部分:
《日书》(甲、乙种)
龙岗秦简
里耶秦简
(三)法律形式
Ø律
Ø令(制、诏)
Ø式
Ø法律问答
Ø廷行事
Ø程、课
二、主要法律内容
(一)行政法律制度
1、机构设置
(1)中央机构
三公:
丞相、太尉、御史大夫
九卿:
奉常、朗中令、卫尉、太仆、廷尉、
典客、宗正、治粟内史、少府
(2)地方机构
郡:
郡守--郡尉、断狱都尉
县:
县令(长)--县尉、县丞
乡:
有秩--啬夫、三老、游徼
里:
里正、里典
亭:
亭长
2、官吏任用
3、官吏职责和责任
4、官吏考核和奖惩
5、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
(二)刑事法律制度
1、刑事法律原则
Ø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
Ø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Ø区分故意与过失
Ø数罪并合论罪
Ø共犯加重
Ø自首减刑
Ø诬告反坐
2、主要罪名
Ø不敬皇帝罪
Ø盗窃罪
Ø贼杀伤罪
Ø诽谤妖言罪
Ø以古非今罪
Ø妄言罪
Ø非所宜言罪
Ø挟书罪
3、刑名
(1)死刑:
Ø弃市
Ø戮
Ø枭首
Ø车裂
Ø族诛
Ø定杀
Ø坑
Ø具五刑
(2)肉刑:
墨、劓、斩左右趾、宫,并与劳役刑结合使用。
(3)劳役刑:
Ø城旦舂
Ø鬼薪、白粲
Ø隶臣妾
Ø司寇、作如司寇
Ø罚作、复作
4、耻辱刑
髡、耐;完
5、流放刑
迁
6、财产刑
赀、赎、没、收
7、身份刑
夺爵、废
(三)民事法律制度
1、民事权利主体
2、所有权
3、债权
4、婚姻与继承
(四)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1)皇帝
(2)中央司法机关
丞相、御史大夫、廷尉
(3)地方司法机关
郡:
郡守、断狱都尉
县:
县令(长)、县丞
乡:
有秩、啬夫
逐级上报制度
2、诉讼制度
(1)诉讼的提出
Ø告发(公诉)
Ø举发(自诉)
(2)告诉的限制
Ø限制子女告父母、奴隶告主人
Ø公室告、非公室告
(3)案件的审理
Ø原被告双方到庭
Ø讯问
Ø调查
Ø审讯记录
爰书
(4)判决和再审
Ø读鞫
Ø乞鞫
3、诉讼原则
(1)有罪推定
(2)依法律和事实判决
(3)有条件的刑讯
(4)证据原则
(五)监察制度
1、中央监察机构
御史台:
御史大夫、御史中丞
2、地方监察机构
监御史
秦始皇在咸阳宫大宴群臣,仆射周青臣赞秦始皇说:
“他时秦地不过千里,赖陛下神灵明圣,平定海内,放逐蛮夷,日月所照,莫不宾服,以诸侯为郡县,人人自安乐,无战争之患,传之万世,自古不及陛下威德。
“臣闻殷周之王千余岁,封子弟功臣,自为枝辅。
今陛下有海内,而子弟为匹夫,卒有田常,六之臣,无辅拂,何以相救哉?
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
今青臣又面谀以重陛下之过,非忠臣。
”
“五帝不相复,三代不相袭,各以治,非其相反,时变异也。
今陛下创大业,建万世之功,固非愚儒所知。
且越言乃三代之事,何足法也?
异时诸侯并争,厚招游学。
今天下已定,法令出一,百姓当家则力农工,士则学习法令辟禁。
今诸生不师今而学古,以非当世,惑乱黔首。
丞相臣斯昧死言:
古者天下散乱,莫之能一,是以诸侯并作,语皆道古以害今,饰虚言以乱实,人善其所私学。
以非上之所建立。
今皇帝并有天下,别黑白而定一尊。
私学而相与非法教,人闻令下,则各以其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夸主以为名,异取以为高,率群下以造谤。
如此弗禁,则主势降乎上,党与成乎下。
禁之便。
臣请史官非秦记皆烧之。
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
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
以古非今者族。
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
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
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
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
”
第六章两汉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
历史背景:
楚汉之争王莽改制
西汉建立东汉建立
文景之治黄巾起义
七国之乱
一、汉代立法制度
(一)汉代立法思想的演变
1、汉初至文景时期:
黄老思想--“无为而治”
轻徭薄赋、约法省刑
2、汉武帝以后:
董仲舒--新儒家思想:
法自君出、王者法天(神权思想);德主刑
辅、先教后刑(教化思想);礼律融合、三
纲五常(尊卑思想)
夏商西周春秋战国
秦两汉
(二)立法活动
1、西汉初期:
(1)“约法三章”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
(2)《九章律》
《法经》六篇+《户律》、《兴律》、《厩律》
(3)其他
《傍章》
2、武帝及西汉中后期:
“汉律六十篇”的形成:
《九章律》(9)+《傍章》(18)+《越宫律》(27)《朝律》(6)
3、东汉时期
(三)法律形式
1、律
2、令
3、科
是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
4、比
谓之类例。
即是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也叫“决事比”。
二、主要法律内容
(一)刑事法律制度
1、刑法原则
(1)矜老恤幼(刑事责任年龄)
(2)亲亲得相首匿
(3)先自告除其罪
(4)有罪先请(贵族官员)
2、刑罚制度
(1)汉初刑制的变化
◆死刑
殊死,即斩首。
◆肉刑
◆徒刑
有明确的刑期
顾山:
为女徒犯规定的专门的赎罪的方法,即让其一个月出三百钱雇用他人代之服劳役,也称为“女徒顾山”。
(2)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
⏹汉文帝:
废除肉刑
缇萦上书
具体内容:
黥--髡钳城旦舂
劓--笞三百
斩左趾--笞五百
斩右趾--弃市
⏹景帝减刑
笞刑:
500--300;300--200
300--200;200--100
制《箠令》:
规定笞刑刑具、中途不得换人
③意义
◆标志着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转折点
◆同时为从奴隶制五刑走向封建制五刑过渡奠定了基础。
(3)罪名
大逆不道
不孝
不敬
见知故纵
欺谩
不直
选举不实
(二)行政法律制度
1、中央与地方官制
2、官吏的选拔和任用
(三)民事和经济制度
三、司法制度
(一)主要司法机关
中央:
皇帝
丞相、御史大夫、廷尉
中央常设司法机关——廷尉
地方:
州--州牧
郡--郡守、决曹掾
县--县令
(二)诉讼制度
1、告劾
◆种类自诉
公诉
◆限制:
告劾须逐级进行,特殊情况可以越级上书皇帝。
除谋反大逆处,一般情况下不准卑幼告发尊亲长,告者要受到惩处。
2、逮捕
◆普通人犯--随时逮捕
◆贵族官僚--“有罪先请”
◆讼系
3、审理和判决
◆鞫狱和断狱:
即对被告人进行审讯和判决。
◆传复;即审讯得到口供,三日后再行复审,以考察其供辞是否与上次相同。
◆读鞫:
即复审后进行判决,判辞要向被告人宣读。
4、上书复审(乞鞫)
三个月之内;自己和家人皆可
5、执行
◆秋冬行刑
◆录囚
6、春秋决狱
原心定罪
四、监察制度
(一)中央
御史大夫(西汉)
御史中丞(东汉)
(二)地方
司隶校尉
刺史
第七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220年——公元581年)
学习重点:
Ø1、立法概况
Ø《魏律》《晋律》《北齐律》
Ø2、法律形式
Ø3、刑事立法的变化
Ø4、诉讼制度的变化
Ø5、监察机关的设立
Ø6、三国两晋南北朝的主要立法成就
一、社会背景
魏国西晋
三国蜀国两晋
吴国东晋
南朝——宋齐梁陈
南北朝北魏
北朝北齐
北周
二、立法概况
(一)三国法规
Ø1、蜀国——《蜀科》
Ø2、吴国——“律令多依汉制”
Ø3、魏国——《魏律》(《新律》)
魏律共18篇,它对两汉旧律进行了改革,主要有以下几项:
(1)增加篇条;
(2)改《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
(3)吸收律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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