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水利委员会通信总站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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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河水利委员会通信总站doc
淮河水利委员会通信总站
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淮河水利委员会通信总站
二OO四年十一月
目录
一、淮河水利委员会通信总站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1
1、《淮河水利委员会通信总站岗位设置及岗位管理暂行办法》7
2、《淮河水利委员会通信总站人员聘用管理暂行办法》16
3、《淮河水利委员会通信总站人员聘用考核管理暂行办法》33
4、《淮河水利委员会通信总站工资分配暂行办法》41
5、《淮河水利委员会通信总站绩效考核管理暂行办法》45
6、《淮河水利委员会通信总站首次聘任申请表》48
7、《淮河水利委员会通信总站岗位编制及工资分配系数表》50
二、淮河水利委员会通信总站岗位说明书52
1、办公室52
2、财务科74
3、人事劳动教育科89
4、技术科99
5、设备运行科112
6、阜阳、信阳通信站128
淮河水利委员会通信总站
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障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水利通信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水利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人教[2002]523号)和《淮河水利委员会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淮委人教【2003】556号)的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淮河水利委员会通信总站(以下简称通信总站)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家和水利部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由固定用人制度向合同用人制度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为治淮事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
二、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目标
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改革,转换用人机制,搞活收入分配,使通信总站的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朝着更加有利于人才队伍建设和事业发展的方向转变。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通信总站的实际情况,扩大内部分配自主权,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三、基本原则
通信总站与职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因事设岗,按岗聘人的原则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将岗位与实际工资和贡献相结合,以岗定酬、以任务定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体现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充分发挥激励机制,调动全体职工的积极性。
1、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改进干部管理方法。
2、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原则,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
3、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保护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
4、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之间聘用关系的客观公正。
5、坚持民主监督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6、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实施方案体现科学、客观、求实,并具有前瞻性、先进性和可行性。
四、实施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签订聘用合同的通信总站编制内的在册职工。
五、建立配套制度
为适应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制度改革的需要,通信总站建立以下配套制度:
1、《淮河水利委员会通信总站岗位设置及岗位管理暂行办法》
2、《淮河水利委员会通信总站人员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3、《淮河水利委员会通信总站人员聘用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4、《淮河水利委员会通信总站工资分配暂行办法》
5、《淮河水利委员会通信总站绩效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六、组织领导
通信总站作为淮河水利委员会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试点单位,在淮委的领导下,在委人事部门的指导下,根据通信总站的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稳步推进。
为保证人员聘用制的顺利实施,成立通信总站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改革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成员由通信总站领导班子成员及各科室、通信站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
任务是提出改革目标和思路,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征求职工意见和建议,处理和解决聘用制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有关问题。
七、工作安排
1、组织学习,提高认识
组织职工认真学习人事部、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关于试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提高全体职工对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的理解和认识。
2、成立改革工作组织机构
为保证人员聘用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在淮委领导下,在委人事部门指导下,成立通信总站聘用、考核工作组织。
3、调查研究
通过开展职工座谈会和个别谈话等形式,了解职工对用人制度改革的认识和对用人制度改革的想法及思路,针对单位分散的实际情况,分别在蚌埠、阜阳、信阳召开会议,讨论、研究改革的方向和措施。
4、初步拟定人员聘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5、提交通信总站职代会审议
6、确定实施方案,报淮委人事部门审批
7、组织落实聘用制度实施方案
8、对实施聘用制改革的全过程进行总结。
八、首次聘任实施办法
(一)应聘人员所具备的基本条件:
1、能够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
2、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团结同志,作风正派;
3、具有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理论知识、能力以及必要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格;
4、符合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要求和岗位说明书所规定的任职条件;
5、近两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通信总站在编人员,且没有受过党内或行政处分;
6、身体健康。
(二)首次聘任工作步骤:
1、第一步:
科级岗位聘任
(1)根据淮委批复的《淮河水利委员会通信总站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在通信总站内部公布内设机构设置和科级岗位的岗位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
(2)通信总站应聘人员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填写《淮河水利委员会通信总站首次聘任申请表(科级岗位)》(见附表1),应聘科级工作岗位,每人可申报二个工作岗位(主要考虑第一岗位选择)。
同时准备一份个人书面申报材料,主要内容包括:
①本人符合任职条件要求的经历、能力和业绩成果;
②本人对所申报岗位的工作设想。
申请表和书面材料按规定时间要求报通信总站领导班子。
(3)通信总站领导班子根据应聘人员的应聘情况和所提供的书面材料,通过面试或综合考核等方式,从应聘人员中择优选聘,并将结果报淮委备案。
2、第二步:
设立通信总站考核委员会和聘用工作小组
3、第三步:
科级以下岗位聘任
(1)在通信总站内部公布科级以下岗位设置情况和岗位说明书及有关要求。
(2)通信总站应聘人员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填写《淮河水利委员会通信总站首次聘任申请表(科级以下岗位)》(见附表1),应聘科级以下工作岗位,每人可申报二个岗位(主要考虑第一岗位选择)。
同时准备一份个人书面申报材料,主要内容包括:
①本人符合任职条件要求的经历、能力和业绩成果;
②本人对所申报岗位的工作设想。
申请表和书面材料按规定时间要求报通信总站聘用工作小组。
(3)聘用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等进行初审,并将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上报通信总站考核委员会。
(4)通信总站考核委员会对应聘人员采用考试或综合考核等方式择优选聘,并将结果通知应聘人员。
(5)按照有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淮河水利委员会通信总站
岗位设置及岗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淮河水利委员会通信总站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设岗是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基础,是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前提和重要环节。
为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建立适时有效的岗位管理机制,采用公开招聘和竞争上岗形式,逐步建立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用人制度,改变现有单一的固定用人方式,实行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用人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淮河水利委员会通信总站(以下简称通信总站)编制内的在册职工。
第二章岗位设置原则
第四条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通信总站职责和业务范畴,充分考虑今后事业发展的需要,以事定岗,以责定岗,以岗定人,合理分工,按性质分类,按发展设比例。
减少职能交叉,增强协调性,避免因人设岗。
优化人员结构,使人才资源与事业发展相匹配,保持一定的竞争性。
第五条分类管理原则。
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三类,三类中分别设置不同的等级。
管理岗位按照核定的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设置,体现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资格经历、岗位需要的等级序列。
专业技术岗位按照实际工作的需要,设置合理的结构比例,体现专业技术任务或项目的范围和要求。
工勤岗位在定编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体现后勤服务社会化。
第六条重点突出的原则。
作为技术管理部门,严格控制技术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比例。
根据通信总站编制和职责范围,共设105个岗位,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不低于岗位的80%;其它岗位不应高于20%。
第三章岗位设置方法
第七条职责分解。
根据通信总站主要职责和实际需要,按其工作性质分解到各科室、通信站。
第八条岗位分析。
通过分解各科室、通信站所承担的职责和开展的业务范畴,综合分析,确定岗位设置数量。
第九条岗位评价。
科学评价岗位设置的必要性,以及所承担的任务。
第十条岗位说明。
本着经济、科学、合理、系统化原则,按承担的任务和发展的需要设岗;岗位工作体现多样化;工作量饱满;按工作量进行分析、定额;设置岗位名称、职责和标准。
人员要求:
知识水平(学历);工作经历(经验的积累);能力要求(组织协调能力、决策能力、分析研究能力、表达能力、实际操作能力、计算机应用能力);职业道德和身体素质。
第四章岗位设置分类
第十一条管理岗位设置
1、根据岗位性质、工作内容、岗位职责等条件,制定管理岗位。
2、管理岗位包括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及其他综合管理等。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
1、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的复杂程度,按照专业技术任务或项目的范围和要求,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及等级序列。
2、专业技术岗位包括技术性管理、规划、设计、建设管理、运行维护等。
第十三条工勤岗位设置
1、根据服务项目的技术性,按照体现后勤服务社会化的要求设置工勤岗位。
2、工勤岗位包括技术和非技术服务工作。
第五章岗位结构比例设置
第十四条结合通信总站战略发展目标与方向,以淮河水利委员会核定的编制标准为依据,优化各类型岗位结构比例的设置,使人力资源的配置更加有效。
表1岗位结构比例
专业技术岗位
管理岗位
工勤岗位
备注
比例(%)
65
26
9
第十五条结合通信总站发展规划,体现不同工作的特点,以科室、通信站为单元进行岗位分类及结构比例设置。
具体岗位设置见表2《淮河水利委员会通信总站岗位设置一览表》。
表2淮河水利委员会通信总站岗位设置一览表
岗位类型
部门名称岗位设置
管理
(人数)
专业技术
(人数)
工勤
(人数)
合计
(人数)
站长
通信总站站长
1
2
通信总站副站长
1
总工程师
通信总站总工程师
1
1
办
公
室
办公室主任
1
16
办公室副主任
1
文秘
一级
1
二级
三级
固定资产
及设备器
材管理员
一级
1
二级
三级
档案资料
管理员
一级
1
二级
三级
综合管理员
一级
3
二级
三级
四级
车队队长
1
车队副队长
1
车队驾驶员
一级
6
二级
三级
财
务
科
财务科科长(副科长)
1
4
主办会计
一级
1
二级
三级
预算管
理会计
一级
1
二级
三级
现金会计(出纳)
1
人
事
劳
动
教
育
科
人事劳动教育科
科长(副科长)
1
3
人事教育
管理员
一级
1
二级
三级
劳动工资
与安全生
产管理员
一级
1
二级
三级
技
术
科
技术科科长
1
6
技术科副科长
1
项目工程师
一级
1
二级
1
三级
2
四级
五级
设
备
运
行
科
设备运行科科长
1
18
设备运行科副科长
2
维护工程师
一级
1
二级
2
三级
8
四级
五级
运行值班员
一级
4
二级
三级
阜
阳
通
信
站
阜阳通信站站长
1
24
阜阳通信站副站长
1
1
通信站现金会计
1
通信站综合管理员
1
维护工程师
(参照设备运行科)
2
通信站
驾驶员
一级
1
二级
三级
阜阳微波站
微波站站长
1
运行值班员(一~五级)
4
颍上微波站
微波站站长
1
运行值班员(一~五级)
3
凤台微波站
微波站站长
1
运行值班员(一~五级)
3
常坟微波站
微波站站长
1
运行值班员(一~五级)
2
信
阳
通
信
站
信阳通信站站长
1
31
信阳通信站副站长
1
1
通信站现金会计
1
通信站综合管理员
1
维护工程师
(参照设备运行科)
2
通信站
驾驶员
一级
1
二级
三级
信阳微波站
微波站站长
1
运行值班员(一~五级)
2
七里墩微波站
微波站站长
1
运行值班员(一~五级)
4
潢川微波站
微波站站长
1
运行值班员(一~五级)
3
息县微波站
微波站站长
1
运行值班员(一~五级)
2
罗山微波站
微波站站长
1
运行值班员(一~五级)
3
淮滨微波站
微波站站长
1
运行值班员(一~五级)
3
总计
28
69
8
105
备注:
淮河水利委员会通信总站事业编制105人,内设5个科室,下设2个通信站。
分别是:
1、办公室2、财务科3、人事劳动教育科4、技术科5、设备运行科6、阜阳通信站7、信阳通信站。
第六章岗位等级一般要求
第十六条规范岗位等级的划分。
针对不同类型岗位的不同等级,有不同的等级要求(见《淮河水利委员会通信总站岗位说明书》)。
第七章岗位管理
第十七条坚持按照岗位要求择优聘任(用),采用公开招聘和竞争上岗形式,针对缺员岗位定期发布招聘信息,促进人才的良性流动。
第十八条缺员岗位分为主要缺员岗位和一般性缺员岗位(原则上指运行值班员岗位)。
第十九条主要缺员岗位实行定期发布招聘信息、公开招聘和考试的制度,原则上不允许兼职。
第二十条一般性缺员岗位应本着精简的原则,在符合国家法规和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允许兼职并获取合理报酬。
第二十一条对外聘任职工原则上应采取协议工资制度(大中专毕业生按国家政策办理),通信总站应当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内部职工兼职一般性缺员岗位,在考核兼职岗位职责符合工作标准的前提下,可发放月岗位工资基数作为兼职报酬。
通信总站内部职工兼职一般性缺员岗位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本人申请;
2、经所在部门同意;
3、报通信总站领导批准;
4、签订协议。
第二十三条本次改革期间,允许相对应的岗位工资分配系数最高在1.5的现职职工离岗创业,期限为两年。
第二十四条现职职工离岗创业期间可享受以下待遇:
1、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其发放生活费;
2、社会保障基本缴费、住房公积金按照本人档案工资由单位按国家有关政策核缴,其它任何奖酬金、福利不再享受;
3、不参加职务晋升和专业技术职务及技术工人评聘(考核),不参加3%晋级;
4、离岗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以退休时的档案工资为基准,按退休人员的有关政策计算退休金;
5、离岗期满,通信总站工作岗位有空缺时,允许参加岗位竞聘,如果竞岗成功,则享受上岗人员同等待遇。
若无空缺岗位,按《淮河水利委员会通信总站人员聘用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但离岗期间不得参加岗位竞聘;
6、离岗期间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办理。
第二十五条办理离岗的程序及规定
1、本人申请,经所在部门同意,报通信总站领导批准后签订离岗协议,协议签订后,从次月1日起享受离岗待遇;
2、离岗的职工应在离岗协议签订后1个月之内办理离岗手续。
否则,按待岗处理,并开始计算待岗时间;
3、离岗职工由原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十六条在公开招聘和竞争上岗中,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通信总站编制内的在册职工。
第二十七条实行动态岗位聘任(用)和聘用合同的管理。
聘用合同包括岗位职责、聘任期限、工作任务、工作条件、薪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反聘约的责任及双方协商的其他事项。
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一式3份,单位和受聘人员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二十八条合同签订后,签约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如确需要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
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合同中规定的终止时间或条件出现时,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九条建立聘期考核制度。
考核内容根据聘任岗位职务、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及工作完成情况,重点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工作态度、工作协调性、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业绩成果等。
考核结果作为晋升、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
对受聘人员在受聘岗位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第三十条制定配套的工资分配政策,受聘人员按受聘岗位享受相应岗位待遇。
第三十一条建立人才流动机制,妥善安置未聘人员,提供再上岗机会,引导其在新的岗位发挥作用,施展才干。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通信总站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淮河水利委员会通信总站
人员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保障通信总站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淮河水利委员会通信总站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淮河水利委员会通信总站(以下简称通信总站)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信总站与受聘用人员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通信总站在聘用工作过程中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通信总站聘用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和实施通信总站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管理工作。
第五条通信总站领导班子成员的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以印发的任命文件(书)或聘书视为聘用合同。
第二章聘用工作的组织、程序及方法
第六条通信总站成立聘用工作小组,由通信总站站长领导,成员由人事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等人员组成。
通信总站的人员聘用、考核、续聘和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小组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考核委员会决定。
第七条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1、公布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薪酬等事项;
2、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3、按照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公开招聘;
4、聘用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5、聘用工作小组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采用考试或综合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6、考核委员会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7、通信总站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八条聘用方法
1、按照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公开招聘。
2、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现职职工。
3、应聘人员可以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申请竞聘。
4、采用考试或综合考核方式确定聘用人员,首次聘用以考核评定情况和《淮河水利委员会通信总站岗位说明书》任职条件为主要依据。
5、实行人员聘用回避制度。
应聘人员凡与通信总站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通信总站应当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
第十条通信总站应当如实向受聘人员说明岗位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报酬、工作条件、社会保险等情况;受聘人员有权了解受聘岗位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向通信总站如实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学历、就业状况、工作经历、健康情况等证明。
第十一条聘用合同由通信总站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3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存档一份。
第十二条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1、聘用合同期限;
2、岗位(工作)及其职责要求;
3、岗位(工作)纪律;
4、劳动保护和岗位(工作)条件;
5、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6、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7、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
8、违约责任;
9、合同争议的处理。
聘用合同除上述必备条款外,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其他条款。
对由单位出资接受学习培训和出资培养引进或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受聘人员,通信总站可以在聘用合同的约定条款中对其服务期和违约责任经协商后作出约定。
第十三条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岗位或者职业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完成一定工作的为期限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可以签订中、长期合同,首次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3年。
第十四条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龄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如果本人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通信总站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通信总站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现职职工和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无试用期。
第十五条聘用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生效的期限或条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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