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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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章程
宁夏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宁夏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简称宁物联),英文译名:
LOGISTICS&PURCHASINGFEDERATIONOFNINGXIA,缩写:
LPFN。
第二条本会是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从事物流运输、仓储、配送、采购分销与生产资料流通的企业以及相关业务的教学、科研单位和个人组成的全区性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全心全意为会员及行业服务,密切社团、企业与政府间的联系,维护会员及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推进我区物流、采购分销事业和生产资料流通的改革和发展,更好地为我区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服务。
第四条本联合会是由宁夏商务厅主管,经宁夏民政厅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并接受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仓储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本联合会所在地:
宁夏银川市凤凰北街640号,宁夏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平台二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职能和主要业务是:
(一)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物流、采购分销与商品流通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市场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反映会员合理诉求,维护会员和全行业的合法权益,组织社会资源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
(二)配合政府部门制定并监督执行全区物流方面的行规行约,开展全区社会物流统计工作,收集、分析、发布行业物流与采购数据,掌握全区物流行业发展水平,帮助企业规范行业行为,开展行业自律。
(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行业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的前期论证,组织实施行业发展的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发展政策等建设性意见,并参与有关活动。
(四)组织开展物流信息化与电子商务技术与政策研究,推动物流企业信息化建设与区域物流信息平台建设,不断提升行业信息化水平。
(五)宣传推广国家有关物流行业的相关标准,根据有关部门的授权做好企业贯彻相关标准的培训、评估、评价等相关工作。
(六)研究物流与商贸流通产业发展建设规划,配合自治区有关部门抓好物流与采购市场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的建立。
(七)组织现代物流理论、流通经济理论、电子商务、政府与企业采购相关理论与实务的研究,举办各种类型的学术研讨会、报告会,促进现代物流理论和流通经济理论水平的提高。
(八)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内引外联,根据授权依法组织开展行业人才培训及认证工作,提高行业队伍素质。
(九)组织会员区内外考察,组织召开物流业相关技术与产品展示、新闻发布、经贸洽谈等活动,促进会员开展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电子商务、加工配送、政府采购、连锁经营、代理制以及供应链管理、物联网、云计算等新型服务方式的发展。
(十)调查研究全区物流行业发展状况,帮助物流企业申请相关扶持政策,解决物流企业与行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
(十一)整合行业资源,组织发展行业的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本行业社会地位和影响的各种社会活动,推动宁夏物流产业做大做强。
(十二)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均以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人作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
如有变更,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人接替,并及时通知联合会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宁夏各市县区各类经济成分、各种流通形式的物流、仓储、采购与分销企业,生产资料批发市场以及相关的科研、教学单位,专业社团或个人,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经本会秘书处审核通过,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含电子邮件);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联合会理事会颁发会员证书(或电子版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要求本会对其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给予支持,获得本会服务优先权以及会员间服务的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统计信息。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联合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又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缓交或减免申请,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经本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等;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或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50名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单位的代表有变动的,应由单位推举新的代表接替担任理事,并及时通知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协会工作计划,讨论研究行业有关重大问题;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讨论决定本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采用远程视频会议、电话会议、互联网平台在线讨论等通讯方式召开并表决。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由专兼职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坚定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熟悉、热爱本行业工作;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物流、采购分销与商品流通相关工作的,由理事会另行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会长办公会,对理事会负责。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
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七)讨论决定与本行业有关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二十八条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决议,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日常经费收支;
(五)代表本会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所得;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属于社会捐赠和资助的,还要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认可的审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由于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合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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