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毕业设计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浅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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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毕业设计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浅议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浅议
杨正耶
胡锦涛总书记在第十七届中纪委第三次全会上,就我党惩治和预防腐败问题指出:
“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这一精辟论述,从我党站在反腐败的高度,表明了坚决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决心。
在我们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实践活动中,从检察环节,就职务犯罪工作的预防谈一谈个人的理解和认识。
一、当前职务犯罪发展的几大特点
职务犯罪是当前腐败环节的最集中、最严重表现。
从不同的层面对职务犯罪进行分类,有不同的特点,从总体层面上看,当前职务犯罪发生发展的特点,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职务犯罪领域广泛化。
近五年来,全国反贪侦查部门查办了17万多件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从这些案件的发生领域看,职务犯罪活动涉及党政机关、司法机关、权力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各个行业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各个行业、领域和环节,并且职务犯罪还涉及一些新的经济领域。
以前被人们认为最清水衙门的党委宣传部门,被人们视为教书育人、非常神圣的教育系统,被人们视为最没有油水和奔头的殡仪行业以及单位的收发室等等,都有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现象的足迹和行踪。
可以这样说,只要有公共权力的存在,就会有贪污贿赂等典型的权力腐败犯罪的发生。
第二,职务犯罪群体化。
近五年来,无论是贪污贿赂犯罪,还是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都呈现出一个十分明显的特点,就是群体作案现象非常突出。
从查处一个案件带出一串、一窝的现象比较普遍。
比如,查处赖昌星走私一案牵涉出一大批受贿等腐败犯罪分子。
总的来说,犯罪分子采取上下勾结、内外联合、共同策划作案的现象明显,侦查实践中查一案带出几人、十几人、几十人甚至上百人的案例随手可捡。
职务犯罪群体化现象,从某个方面反映出当前职务犯罪发生发展态势及其危害性的严重化。
第三,职务犯罪手段多样化、智能化。
近五年来,随着党和国家打击腐败犯罪的决心和力度进一步加大,职务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明显趋于多样化、智能化。
从侦查实践看,犯罪分子规避法律的水平不断有新的提高、作案手段不断有新的变化、对抗党纪国法的程度不断有新的增强,打击和防范职务犯罪的工作难度不断增大。
比如,当前出现将贪污贿赂所得的赃款进行洗钱以及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商业盈利机会、接受出国旅游、打高尔夫球和长期占用当事人的汽车、房屋等各种现象或者行为,就是典型例子。
同时,利用电子货币工具作案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二、当前职务犯罪发生的几大原因
针对当前职务犯罪发生发展实际,我认为转型期社会的职务犯罪成因,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权力失去有效监督和制约。
党执政以来,“权力过分集中”特别是领导者个人高度集权的问题未能得到根本解决,使监督失去了分权制衡的基础,并使权力的“授、受”关系不顺、模糊以至颠倒,以至既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又缺乏独立的内部监督体系,加之我国封建社会长期形成的“官本位”等文化遗产以及“文化大革命“对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严重破坏,这是党始终没有有效解决执政条件下职务犯罪等各类腐败问题产生的制度原因。
二是,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体制双轨、转型所造成的制度缺位。
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经济、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
改革采取渐进方式,经历了原轨、易轨、并轨等阶段。
从原轨至双轨时期,“寻租”活动十分活跃,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异常猖獗。
具体地说,一方面,各类寻租活动、地下经济异常活跃,隐蔽甚至公开地贿赂各级高官,腐蚀干部,进行大规模的“权钱交易”;另一方面,政府改革相对滞后,尤其地方政府的权力过大,行使行政权时随意性强,使得创组、寻租、分享各类租金的机会日益增多,职务犯罪异常活跃。
三是,转型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多样化”和各种利益既得集团的无序争利。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各种利益分化甚至出现既得利益集团。
为了追求本部门、本地区甚至本人的权力最大化、收入最大化和支出最大化,一方面相互竞争、争夺各种政治、经济资源;另一方面又相互结盟,官官相护,盘根错节,以致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活动多发、频发,有些地区或部门还趋向严重。
四是,价值、伦理等社会文化某种程度的异化。
职务犯罪活动不仅是个体道德堕落的结果,而且还是社会道德水准整体下降的产物。
转型期的我国社会,某种程度上说,实用主义盛行,有钱或有权者,有依附求荣,卖官鬻爵。
上至政府官员,下至平民百姓,对“花钱消灾”之类传统文化甚为认同和效仿。
“畏不忠而不畏贪”、为政在人、法不责众、“事不关己,高高挂起”、“难得糊涂,吃亏是福”等等传统的非道德化倾向影响深远,“贿赂文化”遍及各行各业,“权钱交易”普遍化甚至“正常化”。
三、我州查办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
从这几年我州的情况看,每年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都在120—130件之间。
从案件性质看:
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集体私分国有资产、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最为突出。
贪污、受贿犯罪带有较强的行业和职业特点,表现为干什么吃什么,掌握什么权力就倚仗什么权力进行贪污、受贿。
自2000年以来,共立案查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集体私分国有资产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案件1089件1219人,呈逐年上升趋势。
产生职务犯罪的原因比较复杂,有整个社会风气影响的因素,有制度不健全的因素,也有管理不规范、缺少必要的监督和制约等等。
2002年我州检察机关查办的凯麻高速公路建设凯里指挥部、麻江指挥部和贵新高等级公路建设、株六复线建设麻江段指挥部的贪污犯罪窝案,从犯罪主体的身份来看,从常务副指挥长到一般工作人员,无一“幸免”;从犯罪手段来看,涉及征地、拆迁、审核、审批、付款、记账等各个环节;从作案空间来看,指挥部个别工作人员从参加贵新线建设到株六复线和凯麻线建设,作案几十起,犯罪延续了好几年,手段虽较“单一”,“效率”却很高。
整个指挥部变成了贪污犯罪的“赛场”,作案最多的有几十起,最少的也有几起。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出现了“工程上马,干部下马”的现象。
产生这样的案件,有受社会不良风气负面的影响,有关负责人员政治觉悟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侥幸心理严重等因素,也存在着指挥部管理混乱,内部操作不规范,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客观上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条件和机会。
由于指挥部是临时成立的机构,工作人员主要是从当地政府相关只能部门抽调组成,没有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操作随意性大,工作中突击性强。
征拆人员制作的兑现表和勘丈表没有专人严格审核把关,在前期突击工作时甚至是先付款后审核,使得许多假表能蒙混过关;没有固定的付款员,指挥部在工作最忙时,所有的征拆人员都是付款员,这些人员利用付款的机会,直接用假表到财务上领款占为己有;管理和监督不到位,指挥长形同虚设,平时工作都由常务副指挥长负责,而常务副指挥长平时开会只安排工作,不讲纪律要求,加之指挥长和常务副指挥长一般由当地党政领导兼任,一人身兼数职,根本无法专心于管理工作,客观上给其他工作人员作案留下空间;财务制度不健全,尤其是会计、出纳职责不分,甚至一人长期身兼两职,致使财务监督形同虚设;还有政治思想工作不到位问题,如麻江指挥部自成立后到案发长达几年的时间里未召开过一次政治思想学习的会议,廉洁自律的问题更是没有任何组织或领导到指挥部作过任何形式的要求,加之指挥部领导不能以身作则,个别领导甚至带头作案,助长了指挥部内部的腐败风气,最终导致了以工程项目为轴线的群体性腐败的窝案串案。
同样,由于缺乏监督和管理混乱,导致在产品购销过程中索贿受贿,形成以“回扣”为纽带的群体性腐败,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形成以“小金库”为依托的群体性腐败,在执法过程中枉法徇私,形成以充当“保护伞”为特征的群体性腐败等等,教训十分深刻,实在令人深思。
四、职务犯罪预防体制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预防职务犯罪不是由某一个部门来进行的单一的工作,它是一个系统工程。
我国已逐步摸索出了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各方面的力量,采取政治、经济、文化、教育、行政、法律等综合手段来进行。
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概括地说作为一个系统工作,需要全社会来参与,其中国家、企事业单位要起到主导作用,要通过立法、规范、惩戒、制度、思想教育等方法,使公职人员“不想”犯罪、“不敢”犯罪、“不必”犯罪和“不能”犯罪,从而达到遏止和消除职务犯罪的目标。
“不想”,是指通过理想教育、信念教育、道德教育、思想教育、法治教育等方法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问题,使广大公职人员树立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从而自觉抑制职务犯罪,达到“不想”犯罪的境界。
法国作家雨果有句名言:
做一个圣人,那是特殊情形,做一个真正的人,那是为人的常轨。
我们每个公民都要用好“三常”。
一是要常思贪欲之祸以有限去追逐无限,必然经常处于失望、苦恼之中,一旦私欲膨胀,突破道德和法纪防线,不择手段地去追逐权、钱、色,必定丧德、丧志、丧气、甚至丧命。
二是常怀律己之心,表面如一,管住自己的腿,不去不该去的地方;管住自己的手,不取不义之财;管住自己的嘴,不吃不义之食。
三是当领导的要常修为官之德。
要勤政廉洁、公道正派、淡薄名利、克己奉公。
做到“以不动于微利之诱,目不眩于为色之惑”,才能让自己的人生之车远离悬崖峭壁,也才能使人生之路走的安稳。
“不敢”,主要是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并规定严厉的刑罚,使绝大部分腐败行为都能揭露出来,并得到有效的惩处。
人都有自私和个人欲望的要求,无论什么样的思想教育都是相对而有限的,必须要有完善的监督机制来制约,使之不敢任意妄为地腐败
“不能”,是指围绕腐败分子作案的环境条件,建立各种有效的制度,规范和监督系统,堵塞各种可能的漏洞,建立起严密的防范体系。
从而使有犯罪苗头的人无法下手实施犯罪,所以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不必”,即国家、企业通过提高公职人员薪金,使公职人员热爱工作、生活无忧、从而没有必要再去利用职务犯罪谋取私利。
在过去计划经济时期,普遍采取低薪制;俗称“大锅饭”。
在“大锅饭”的体制下,追求平均主义和集体利益,“不必”机制的建设也就没有必要。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渐按照个人的贡献来确定薪金。
在经济发展的前提下,政府逐年提高公务员的工资,并在公务员中实行竞争上岗,末位淘汰等措施。
通过这些措施,一是证明公职人员生活水平提高;二是使公务员有荣誉感;三是保证工作人员有危机感,从而珍惜自己的工作。
反腐败斗争的实践告诉我们,打击职务犯罪活动,力度不管怎么大,都只是治标的手段,而从源头防范职务犯罪,才是治本之举。
有效防范职务犯罪,要与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步伐相协调。
一要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严格按照党章的规定,改革现行政治体制特别是党政领导体制,从根本上解决“以集体领导的外表掩盖个人专断的实质”的问题,切实加强权力监督制约,有效防止权力腐败。
二要建立健全责任行政机制,通过一定的法律制度,实现法定的责任形式。
这是实现行政法治化的基础,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同时还是职务犯罪预防的实际需要。
三要结合惩办开展职务犯罪预防。
通过打击和惩治职务犯罪,从个案中了解和掌握职务犯罪发生发展的特点和趋势,围绕“制度性缺陷”和“体制性障碍”,从制度入手,针对职务犯罪的动机、条件和原因,采取预防性措施,着眼于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制度缺陷,进行对症下药,纠偏堵漏,提高有效防控职务犯罪再度发生的能力,取得“釜底抽薪”之成效。
四要加强从政道德建设,充分发挥德治对职务犯罪的防控职能作用。
通过从政道德教育,使国家公职人员增强内在约束能力,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管和利益观,诚心诚意为实现人民群众利益奋斗。
五要加强舆论监督。
从世界各国打击职务犯罪活动的实践经验看,不少重大的职务犯罪等腐败罪案,往往是首先通过舆论媒体的途径被揭露出来。
同时,社会舆论对职务活动还具有其他监督手段所起不到的日常动态监督效用。
因此,要善于运用报刊、广播、电视、“因特网”等传媒工具,加大舆论监督力度,提高揭露和抨击职务犯罪等腐败现象的水平,震慑和教育公职人员不重蹈职务犯罪之覆辙,达到对国家公职人员尤其领导干部的监督目的。
【注释】
[1]参见高铭暄、赵秉志:
《中国刑法立法之演进》,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65-166页。
[2]参见《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3月30日通过,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公布。
转引自杨迎泽、朱全景:
《贪污贿赂犯罪惩治与预防并重》,载《中国检察官》2009年第1期。
[3]参见张中友主编:
《预防职务犯罪—新世纪的社会工程》,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第82页。
[4]参见文盛堂:
《反职务犯罪论略》,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06页。
[5]参见彭真: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草案的说明》,载《彭真文选》,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31页。
[6]参见高铭暄、赵秉志:
《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精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84-387页。
[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渎职性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施的侵害其他客体的犯罪则被归入到其他类罪中。
例如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一节中规定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等罪名。
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规定了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报复陷害罪等罪名。
[8]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2010年3月11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2010年工作报告》。
[9]参见周振想主编:
《公务犯罪研究综述》,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0页。
[10]参见谢鹏程:
《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7期。
[11]参见文盛堂:
《反职务犯罪论略》,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页。
[12]参见莫洪宪、王燕飞主编:
《职务犯罪预防战略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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