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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服务指南模板
事项编码:
****************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
2017年7月1日实施日期:
2017年7月1日
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
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申请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列入国家质检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2005年145号公告)内的计量器具)
适用对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三条:
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十八条:
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
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
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
凡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准生产。
四、受理机构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五、决定机构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具有合法经营的证明文件;
(二)具有与所制造计量器具相应的技术文件,包括总装图、主要零部件图、电路图、产品标准(含检验方法)等;
(三)所提供的样机符合型式评价大纲或有关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中规定的型式评价要求。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取证
1、《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样机照片;
4、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样本);
5、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
6、产品标准(含检验方法);
7、申请者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
8、申请电子计价秤型式批准应提交电子计价秤主要、关键零部件及主要结构确认书
(二)名称变更(无需技术评审)
1、营业执照复印件((新、老均需提供)
2、原型评证书复印件
3、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工商登记变更证明文件)
十、申请接收
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网址】)点击“省质监局”在线注册并填报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许可申请—审查受理—技术评审(型式评价)—审查审核—审批发证
(一)许可申请
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网址】)点击“省质监局”在线注册并填报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
(二)审查受理
受理人员对申请单位网上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及复审。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予以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明确应补正的内容。
申请单位在申请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申请许可的,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技术评审(型式评价)
受理申请之日起审批经办人根据器具类型挑选授权技术机构,3个月内完成技术评审(包括型式评价),【说明:
系统根据器具类型自动判断并匹配委托省内或省外授权机构】;
(四)审查审核
审批机关自收到型式评价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审批发证
受理人员5个工作日内制作证书并快递寄达或通知现场领取。
十二、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不计入技术评审(型式评价)及整改时间]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办理结果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十六、结果送达
作出许可决定或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快递送达或者通知现场领取。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与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与办理情况查询途径
电话咨询:
********
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可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网站查询相关信息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
********或12345投诉热线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
绍兴市越城区凤林西路178号亿兆大厦(绍兴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质监窗口)
办公时间:
8:
30~12:
00,14:
00~17:
30
附录1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流程图
附录2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式样
附录3
常见错误示例
一、缺少产品铭牌标志照片。
二、产品铭牌上没有预留位置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编号、标志。
三、提供无效的产品标准。
附录4
常见问题解答
一、生产那些计量器具需要申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制造以销售为目的、列入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145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内75大类计量器具需要办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制造许可证。
二、计量器具型式试验如何实施,需要多长时间?
受理申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依照《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委托技术机构进行型式评价,并通知申请单位。
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根据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委托,在1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联系,做出型式评价的具体安排。
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必须全面审查申请单位提交的技术资料,并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型式评价技术规范拟定型式评价大纲。
型式评价应按照型式评价大纲进行。
型式评价一般应在3个月内完成。
型式评价结束后,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将型式评价结果报委托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通知申请单位。
三、计量器具型式评价中发现问题如何处理?
型式评价过程中发现计量器具存在问题的,由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通知申请单位,可在3个月内进行一次改进;改进后,送原技术机构继续进行型式评价。
申请单位改进计量器具的时间不计入型式评价时限。
附录5
申请书法定格式文本和填表示例
一、《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
以上文件的法定格式文本(可登陆【网址】网站下载)
申请书法定格式填表示例一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
申请单位浙江××制造有限公司(盖章)
详细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村
电话********邮政编码********
传真********电子信箱
负责人张三(签字)联系人李四(签字)
申请日期2016-12-12
申请书编号
一、申请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单位下列计量器具申请型式批准:
序号
计量器具名称
型号、规格、准确度
备注
1
在线防水型多粒径检测仪(光散射式数字粉尘测试仪)
AQM800
量程范围0.01~100mg/m³、测量重复性优于10%
二、产品简要说明
AQM-800在线防水型多粒径检测仪(光散射式数字粉尘测试仪)是由浙江××制造有限公司最新研发生产的新一代环境监测仪器。
它采用了防爆型密闭外壳,防摔、抗压、密闭性好,很好的保护了内部仪器不受外界环境的影响。
该设备设计了外置采样装置,可在闭合外壳的状态下进行自动监测,从而达到密闭、防水、防尘的效果,更适合在雨天或恶劣环境下进行定时监测。
其内部组件采用我公司自主研发的激光粉尘监测系统,可以同时监测区域环境内多个粒径的粉尘浓度,无需更换切割器。
仪器设计精巧,外置采样装置均可收纳在仪器箱内,便于携带,坚固耐用,适用于对环境空气进行流动监测,具有较强的实用性。
兼有移动监测及定点监测模式,即可作为便携机使用,又可作为监测子站,将所测数据通过现代网络技术向中心站汇总,或实现多个监测站点通讯互联。
本仪器符合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粉尘浓度测量仪》JJG846—2015的相关规定。
到申请时间为止,已经试制的样机台(件)数:
10 。
三、受理单位处理意见
受理意见:
委托:
进行型式评价
委托单位:
(盖章)
联系电话:
委托日期:
年月日
(一)递交申请书的同时,递交以下文件资料:
1、申请单位合法经营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2、样机照片;
3、使用说明书(或者产品样本);
4、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
5、产品标准、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
6、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
(二)说明:
1、申请书一律用A4纸印制;
2、不同类别的计量器具分别填写申请书;
3、申请单位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
4、“产品简要说明”,填写主要技术指标或说明主要改进情况;
5、填写内容要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6、申请书可打印或用钢笔填写,字迹清晰、工整,无签字印章无效;
7、申请书一式三份(可复印)。
附录6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
1.测距仪:
光电测距仪、超声波测距仪、手持式激光测距仪;
2.经纬仪:
光学经纬仪、电子经纬仪;
3.全站仪:
全站型电子速测仪;
4.水准仪:
水准仪;
5.测地型GPS接收机:
测地型GPS接收机;
6.液位计:
液位计;
7.测厚仪:
超声波测厚仪、X射线测厚仪、电涡流式测厚仪、磁阻法测厚仪、γ射线厚度计;
8.体温计:
测量人体温度的红外温度计(红外耳温计、红外人体表面温度快速筛检仪);
9.辐射温度计:
工作用全辐射感温器、工作用辐射温度计、500℃以下工作用辐射温度计;
10.天平:
非自动天平;
11.非自动衡器:
非自动秤、非自行指示轨道衡、数字指示轨道衡;
12.自动衡器:
重力式自动装料衡器、连续累计自动衡器(皮带秤)、非连续累计自动衡器、动态汽车衡(车辆总重计量)、动态称量轨道衡、核子皮带秤;
13.称重传感器:
称重传感器;
14.称重显示器:
数字称重显示器;
15.加油机:
燃油加油机;
16.加气机:
液化石油气加气机、压缩天然气加气机;
17.流量计:
差压式流量计、速度式流量计、液体容积式流量计、转子流量计、靶式流量变送器、临界流流量计、质量流量计、气体层流流量传感器、气体腰轮流量计、明渠堰槽流量计;
18.水表:
冷水表、热水表;
19.燃气表:
膜式煤气表;
20.热能表:
热能表;
21.风速表:
轻便三杯风向风速表、轻便磁感风向风速表、电接风向风速仪;
22.血压计和血压表:
血压计、血压表;
23.眼压计:
压陷式眼压计;
24.压力仪表:
弹簧管式精密压力表和真空表、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膜盒压力表、记录式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及真空表、轮胎压力表、压力控制器、数字压力计;
25.压力变送器和压力传感器:
压力变送器、压力传感器;
26.氧气吸入器:
浮标式氧气吸入器;
27.材料试验机:
摆锤式冲击试验机、悬臂梁式冲击试验机、轴向加荷疲劳试验机、旋转纯弯曲疲劳试验机、拉力、压力和万能试验机、非金属拉力、压力和万能试验机、旋转纯弯曲疲劳试验机、电子式万能材料试验机、木材万能试验机、抗折试验机、杯突试验机、扭转试验机、高温蠕变、持久强度试验机;
28.振动冲击测量仪:
工作测振仪、公害噪声振动计、冲击测量仪、基桩动态测量仪;
29.测速仪:
机动车雷达测速仪、定角式雷达测速仪;
30.出租汽车计价器:
出租汽车计价器;
31.接地电阻测量仪器:
接地电阻表、接地导通电阻测试仪;
32.绝缘电阻测量仪:
绝缘电阻表(兆欧表)、高绝缘电阻测量仪(高阻计);
33.泄漏电流测量仪:
泄漏电流测量仪(表);
34.耐电压测试仪:
耐电压测试仪;
35.电能表:
交流电能表、电子式电能表、分时计度(多费率)电能表、最大需量电能表、直流电能表;
36.测量互感器:
测量用电流互感器、测量用电压互感器;
37.电阻应变仪:
电阻应变仪;
38.场强测量仪:
干扰场强测量仪、近区电场测量仪;
39.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
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
40.心脑电测量仪器:
心电图机、脑电图机、脑电地形图仪、心电监护仪;
41.电话计时计费器:
单机型和集中管理分散计费型电话计时计费器、IC卡公用电话计时计费装置;
42.噪声测量分析仪器:
声级计、噪声剂量计、噪声统计分析仪、个人声暴露计、倍频程和1/3倍频程滤波器;
43.听力计:
纯音听力计、阻抗听力计;
44.医用超声源:
超声多普勒胎儿监护仪超声源、医用超声诊断仪超声源、医用超声治疗机超声源、超声多普勒胎心仪超声源;
45.焦度计:
焦度计;
46.验光机:
验光机;
47.照度计:
紫外辐射照度计、光照度计;
48.医用激光源:
医用激光源;
49.活度计:
放射性活度计、用152Eu点状γ标准源校准锗γ谱仪、低本底α、β测量仪、α、β和γ表面污染仪、γ放射免疫计数器;
50.环境与防护剂量(率)计:
环境监测用X、γ辐射热释光剂量测量装置、环境监测用X、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仪、辐射防护用X、γ辐射剂量当量(率)仪和监测仪、直读式验电器型个人剂量计、个人监测用X、γ辐射热释光剂量测量装置、X、γ辐射个人报警仪、中子周围剂量当量测量仪;
51.剂量计:
治疗水平电离室剂量计、γ射线水吸收剂量标准剂量计(辐射加工级)、γ射线辐射加工工作剂量计、电子束辐射加工工作剂量计;
52.医用辐射源:
外照射治疗辐射源、医用诊断X辐射源、医用诊断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CT)X射线辐射源、γ射线辐射源(辐射加工用);
53.测氡仪:
测氡仪;
54.热量计:
氧弹热量计、水流型气体热量计、示差扫描热量计;
55.糖量计:
手持糖量计、手持折射仪;
56.电导仪:
电导仪;
57.pH计:
实验室pH(酸度)计、船用pH计;
58.分光光度计:
可见分光光度计、单光束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双光束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荧光分光光度计、色散型红外分光光度计、紫外、可见、近红外分光光度计、全差示分光光度计;
59.光谱仪:
发射光谱仪、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仪;
60.旋光仪:
旋光仪、旋光糖量计;
61.色谱仪:
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离子色谱仪、凝胶色谱仪;
62.浊度计:
浊度计;
63.烟尘粉尘测量仪:
烟尘测试仪、粉尘采样器、光散射式数字粉尘测试仪;
64.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
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
65.大气采样器:
大气采样器;
66.水质分析仪:
覆膜电极溶解氧测定仪、水中油份浓度分析仪、化学需氧量(COD)测定仪、氨自动分析仪、生物化学需氧量(BOD5)测量仪、硝酸根自动监测仪、总有机碳分析仪、离子计;
67.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
二氧化硫气体检测仪、硫化氢气体分析仪、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红外线气体分析器、烟气分析仪、化学发光法氮氧化物分析仪;
68.易燃易爆气体检测(报警)仪: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催化燃烧式甲烷测定器、催化燃烧型氢气检测仪;
69.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
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
70.烟度计:
滤纸式烟度计、透射式烟度计;
71.测汞仪:
测汞仪;
72.水分测定仪:
烘干法谷物水分测定仪、电容法和电阻法谷物水分测定仪、原棉水分测定仪;
73.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74.光度计:
火焰光度计、非色散原子荧光光度计;
75.血细胞分析仪:
血细胞分析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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