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第36号财务会计准则公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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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第36号财务会计准则公报
台灣第36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
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
前言
第34號與第36號公報雖然都是在談述金融商品與金融負債的會計處理準則,但是,第34號公報著重在投資者;反觀第36號公報,則是偏重在發行人。
換言的,本公報所制訂的會計處理準則,主要在談述發行金融商品與衍生性商品的會計處理準。
為了讓財務報表使用者更瞭解資產負債表內(已認列)與表外(未認列)有關金融商品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績效與現金流量的影響,因此,本公報從發行人的觀點,將金融商品區分為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及權益商品,用以說明其相關的會計處理與表達。
本公報主要在規範金融商品其發行機構對於所發行與所取得金融商品與衍生性商品的表達與揭露。
其中,有關金融商品與衍生性商品的表達,主要在說明其原始認列的分錄與財務報表上的表達。
至於金融商品與衍生性商品的揭露,則是針對發行金融商品機構在財務報表及其附註中,就金融商品的揭露格式、位置與種類予以規範,藉以協助財務報表使用者評估金融商品的相關風險,即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與利率變動的現金流量風險等財務風險資訊。
以下先就表達金融商品的相關會計準則予以說明。
金融商品、權益商品、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
本公報所談述者,為發行人其金融商品的相關會計處理。
就金融商品的發行人而言,其於發行金融商品時,究竟會產生金融負債?
或是會產生權益商品?
則必須依合約的經濟實質,於原始認列時,將金融商品或其組成要素分類為金融資產、金融負債或權益。
由於所稱的金融商品,必須以權益商品、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來定義,因此,先就權益商品、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予以定義,最後再說明金融商品的內涵。
權益商品(EquityInstruments)
所謂權益商品,係指用以表彰某一企業於資產減除負債後其剩餘權益的合約權利,例如發行人的普通股以及可以按某特定價格購買某特定數量普通股的認股權證。
值得一提的是,所稱權益商品,是從發行人的觀點來說,如果是從投資者的角度而言,其將為金融資產。
金融資產(FinancialAssets)
所稱金融資產,是指現金與權利。
至於前述權利內容,是指取得他公司股票、債券、票券、與外匯等金融商品的資產。
茲舉數例予以說明如下:
(a)取得表彰對他企業擁有所有權的憑證,例如他公司的股票投資與他公司的股票買權投資。
(b)企業有權利自另一方收取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書面憑證,例如應收款項、債券投資、票券投資、外匯投資與他公司股票的買權投資等。
(c)可以按有利條件與另一方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憑證,例如他公司股票的賣權投資。
(d)以企業本身的權益商品為交割標的物的非衍生性商品,其總價固定、但標的物數量不固定的合約權利,例如可以收受本公司股票其總價為$100,000的合約權利。
(e)以企業本身的權益商品為交割標的物的衍生性商品,其標的物數量固定、但總價不固定的合約權利。
例如企業取得以本身普通股為標的物的遠期購買合約,雙方約定將以現金淨額交割,或約定將以股份淨額交割,亦即於遠期購買合約交割時,交易雙方約定不採總額交割者。
此外,目前每股普通股的市價大於遠期合約規定的履約價。
金融負債(FinancialLiability)
會計上所稱的負債,是指企業應於日後履行移轉資產或提供勞務的義務;假若日後所移轉的資產為金融資產,則將此種日後必須移轉金融資產的負債,稱之為金融負債。
茲舉數例予以說明如下:
(a)企業在未來有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約義務,例如應付款項與不可轉換的應付公司債。
(b)企業在未來有可能會按不利於己之條件,與他人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約義務。
例如企業所發行的股票賣權,若允許持有人以現金淨額交割者,將會使企業存在交付現金給他人的義務。
不過,金融負債也有可能是以企業本身的權益商品作為交割的標的物。
例如:
(a)以企業本身的權益商品為交割標的物的非衍生性商品,且標的物數量不固定的合約義務。
例如發行以股票淨額交割的合約義務。
(b)以企業本身的權益商品為交割標的物的衍生性商品合約,且標的物數量固定,但用以交換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其數量不固定的合約義務,例如發行以股票淨額交割的股票買權。
金融商品(FinancialInstruments)
所謂金融商品,是指一方會產生金融資產,而另一方同時會產生金融負債或權益商品的任何合約。
由於衍生性金融商品都是合約,因此,亦為金融商品的範疇。
不適用本公報的金融商品
一般而言,本公報可以適用於所有企業的各類金融商品,但是,下列金融商品不適用本公報的規定:
(1)採權益法評價的長期股權投資:
有關採權益法評價的長期股權投資,應依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5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7號「合併財務報表」與第31號「合資投資之會計處理準則」來處理。
(2)企業在退休辦法下所發生的權利與義務:
在退休辦法下所發生的權利與義務,例如「應計退休金負債」、「預付退休金成本」與「未認列為退休金成本之淨損失」等,應依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18號「退休金會計處埋準則」來處理。
(3)收購公司於企業合併時所產生的或有價金:
企業合併時所產生的或有價金,可能於日後條件成就時,可以收取現金或其他證券,此類權利,應依照財務會計準公報第25號「企業合併--購買法之會計處理」來處理。
(4)保險合約產生的權利及義務:
假若企業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的規定,將嵌入於保險合約的衍生性商品分別認列,例如壽險解約現金值、涉及財務風險移轉的金融商品、企業所發行的保證投資契約與保險人所發行的財務再保險合約,若此,有關分別認列的衍生性商品合約,應適用本公報的規定。
(5)以股份作為支付對價的合約與義務:
此類合約與義務,是指企業日後所收取的商品或勞務,將以企業本身的權益商品(含股票或股票選擇權)作為對價的交易;或是企業所收取的商品或勞務,係以企業本身權益商品的價格為計算基礎的交易。
前述股票選擇權,係指持有人有權利但無義務於特定期間以固定或可決定的價格認購企業股票的合約。
但是,假若該合約與義務得以現金或其他金融商品淨額交割,或以交換金融商品方式結清者,得視為金融商品,自應適用本公報的規定。
(6)庫藏股:
庫藏股應依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0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來處理。
適用本公報的金融商品
除了上列不適用本公報的金融商品之外,對於資產負債表內及表外的金融商品,原則上皆應適用。
所稱資產負債表內的金融商品,包括企業所發行的權益商品、企業原始產生的放款與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所規範的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
有關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號所規範的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包括交易目的的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持有至到期日的投資、備供出售的金融資產與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至於資產負債表外的金融商品,包括某些非屬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適用範圍的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例如某些放款承諾。
視為金融商品
有些交易事項,雖然其形式不是金融商品,但是,其實質可能為金融商品,若此,仍應依本公報處理。
例如購買或出售非金融項目的合約,假若係因應企業預期購買、出售或使用的需求,亦即採總額交割者,由於其目的在於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項目,因而不適用本公報。
例如,不得以現金進行淨額交割的遠期購買黃豆合約。
不過,假若得以現金或其他金融商品進行淨額交割,或是以交換金融商品來結清者,亦得視為金融商品,因而可適用本公報的規定。
例如,得以現金進行淨額交割的遠期購買黃豆合約。
至於其交割或結清方式,可能如下:
(1)合約內明文規訂,允許任何一方以現金或其他金融商品進行淨額交割,或以交換金融商品方式來結清者。
(2)合約內雖未明文規訂,但是,企業對於類似合約的處理方式,其歷來的實務慣例,都是以現金或其他金融商品進行淨額交割,或以交換金融商品方式來結清。
例如,與交易對方取得反向合約,進行互抵;或於到期前將合約予以出售。
(3)企業對於類似合約的實務處理慣例,雖會收取商品標的物,但是,在短期內將會予以出售,以賺取短期價差或自營商利潤。
(4)合約內的非金融項目可以隨時變現。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
(2)或(3)的合約,非屬因應企業預期購買、出售或使用等需求而持有,因而應適用本公報的規定。
另外,企業發行購買或出售非金融項目的選擇權,若得以上述(l)或(4)方式來結清者,由於此類合約的訂定,不可能是因應企業對非金融項目的預期購買、出售或使用,因而應適用本公報的規定。
權益商品與金融負債的區分
一般而言,發行人在發行金融商品時,往往會取得現金(即金融資產),至於發行人因發行金融商品所承擔的義務,究竟應歸類為權益(即權益商品)或金融負債?
會計上對於負債的定義,是以企業日後會移轉資產或提供勞務給其他個體的義務來定義。
因此,發行人對於發行金融商品所承擔的義務,究竟應歸類金融負債或權益,其區分關鍵,在於企業日後是否有義務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予持有人,或按不利於己的條件與持有人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換句話說,發行人因發行金融商品所承擔的合約義務,如果同時符合下列
(1)與
(2)的條件,則應將該合約義務為歸類權益:
(1)發行人沒有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約義務,或不會承擔以不利條件與他人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義務。
(2)該合約是以發行人本身的權益商品為交割標的物,且(a)發行人所承擔的義務,是交付固定數量標的物的非衍生性商品。
例如,可轉換公司債的轉換權係屬非衍生性商品,當持有人於日後進行轉換時,將由企業交付固定數量的股票給持有人;或(b)該合約的交割方式,是發行人僅能以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用以交換固定數量標的物的衍生性商品合約。
例如,企業所發行的賣出賣權,即為衍生性商品合約,當持有人於日後履行賣權時,企業將付出固定金額的現金,並取得該企業固定數量的股票(即庫藏股票)。
反之,假若發行人對於發行金融商品所承擔的合約義務,如果會使發行人於未來收取或交付本身的權益商品,但是,該合約義務並不符合上述
(1)或
(2)的條件,則該合約義務應歸類為金融負債。
另外,企業所發行的某些金融商品,雖未註明必須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約義務,但可能藉由其合約條款及合約條件產生義務者,仍應列為金融負債。
交割方式
由於本公報主要在探討公司涉及交付或收取權益商品的會計處理,因此,以下所稱股票,原則上都是指發行公司的股票。
一般來說,交付權益商品時,會增加股東權益;收取權益商品時,會減少股東權益。
然而,在交易事實尚未完全呈現時,究應如何看待此金融商品合約,則應視金融商品合約的交割方式而定。
總額交割
不論是金融商品或衍生性金融商品,在結清日進行交割時,如果依據合約規定,公司將收到固定數量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即履約價格),並交付固定數量的股票(即標的物),或反是,則將此種交割方式稱之為總額交割。
採用總額淨額交割時,若日後將交付本公司股票,應將此種合約義務歸類為權益的加項;反之,若日後將收取本公司股票,應將此種合約權利歸類為權益的減項。
現金淨額交割
假若依據合約規定,在結清日進行交割時,應依固定數量的現金(即履約價格)與固定數量的股票(即標的物)市價,用以決定企業應予收付的現金,此種交割方式稱之為現金淨額交割。
採用現金淨額交割時,應依該合約對企業是否有利,予以歸類為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股份淨額交割
假若依據合約規定,在結清日進行交割時,應依固定數量的現金(即履約價格)與固定數量的股票(即標的物)市價,用以決定企業應予收付的本公司股票,此種交割方式稱之為股份淨額交割。
採用股份淨額交割時,應依該合約對企業是否有利,予以歸類為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存在選擇交割方式的權利
假若依據合約規定,在結清日進行交割時,可以由任一方選擇交割方式,應稱該合約存在選擇交割方式的權利。
當衍生性商品存在選擇交割方式的權利時,應將該衍生性商品依其對企業是否有利,予以歸類為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不過,如果所有可選擇的交割方式均將導致其為權益商品者,則應將該衍生性商品應歸類為權益。
另外,假若企業所購買或出售的非金融商品合約,其交割標的物為企業本身的權益商品,假若交割方式得以交付非金融商品,或選擇以現金或其他金融商品淨額交割者,仍得適用本公報。
由於該等非金融商品合約存在選擇交割方式的權利,因此,不得歸類為權益,而是應分類為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或有交割條款
企業發行或取得金融商品時,如果交割時,將使企業交付現金、其他金融資產或產生金融負債,不過,是否交割,則應視未來某事項是否成就來決定,若此,應將該金融商品的合約義務視為是發行人的金融負債。
所以如此,係因此種金融商品的發行人不能無條件避免交付現金、其他金融資產或以產生金融負債的方式進行交割。
不過,如果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在此限:
(1)或有交割條款之或有事項極少發生且高度異常。
(2)當發行人進行清算時,才必須以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或以產生金融負債的方式進行交割。
值得一提的是,前述所稱某事項,原則上不得受到該金融商品發行人或持有人的控制,例如股價指數、消費者物價指數、利率或課稅規定的變動、或發行人的未來收益、淨利率或負債比率等。
發行金融商品的合約義務無交付金融資產
發行人因發行金融商品所承擔的合約義務,雖然不會使企業在未來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亦即其法律形式為權益,但是,在會計上,究竟應歸類為權益商品或金融負債,則應依經濟實質而非僅依法律形式來決定。
發行金融商品的合約義務為金融負債
在某些情況下,企業發行金融商品所承擔的合約義務,雖然不會使企業承擔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義務,亦即其法律形式為權益,但是,其經濟實質則可能具有負債的性質,若此,仍應以金融負債視之。
例如,企業所發行的金融商品若為特別股,且該特別股係屬發行人必須於未來某特定日期,按固定金額強制予以贖回的可收回特別股(CallablePreferredStock);或是該特別股係屬持有人有權要求發行人於某特定日,按固定金額予以贖回的附賣回權特別股(或稱可贖回特別股,RedeemablePreferredStock),由於其經濟實質與負債雷同,因而宜列為金融負債。
值得一提的是,假若贖回時應交付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數量,是由某一指數或其他項目來決定者,仍宜列為金融負債。
有時,企業發行金融商品所承擔的義務,可能同時具有權益及金融負債的特性。
若此,又該如何區分?
例如,企業所發行的金融商品若為可贖回的參加特別股,在法律形式上,可贖回的參加特別股具有剩餘資產的分配權利,同時亦擁有要求發行人以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予以贖回的權利,若此,在繼續營業假設之下,仍宜將可贖回的參加特別股分類為金融負債。
企業所發行的金融商品,若持有人具有要求發行人以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贖回該金融商品的選擇權利,此即表示該企業所發行的金融商品符合金融負債的定義。
例如,開放式共同基金、信託基金、合夥組織及合作社等機構,可能允許其受益人或會員有權於任何時點,就發行人的資產價值,依其持分比例要求發行人以現金贖回其權益。
若此,仍宜列為金融負債
企業所發行的某些金融商品,假若允許發行人以下列二者之一進行交割者:
(a)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b)企業本身股份,且其價值顯著大於(a)者,若此,仍宜列為金融負債。
探其所以,係因在此類合約下,雖然發行人並未明確具有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義務,今假若用以清償的股份價值較高,那麼,發行人必然會選擇以現金清償。
假若企業所發行的金融商品,雖未具有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明確義務,但是,若無法依合約進行贖回時,那麼,企業必須交付非金融資產,以避免移轉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者,若此,該金融商品仍宜歸為金融負債。
發行可贖回特別股一例
假設大華公司於95年2月1日發行6%、累積、非參加的可贖回優先股10,000股,每股面值為$10,每股發行價格為$15。
經查,大華公司必須於97年2月1日,按每股$16.311的贖回價格,強制予以贖回。
今假設每年2月1日都如數分配股利,因而無積欠股利情事。
由於累積且非參加的可收回優先股其經濟實質與負債雷同,因而宜列為金融負債,並將每股日後應多給的$1.311(即$16.311-$15),採利息法逐期認列為利息費用。
此外,累積且非參加的可收回優先股其日後應予贖回的金額,除了收回價格每股$16.311之外,尚需償還歷年的積欠股利。
因此,應將每期應分配的利潤,列報為利息費用,並增加金融負債,至於每期實際分配的股利,則作為金融負債的減少。
依據上面所述,可先反推其折現率為8.1974%,並編製複利資料如表一,以利編製利息的相關分錄。
(表一)可贖回優先股的複利資料
第1期第2期
$150,000$156,296
12,29612,814
(6,000)(6,000)
$150,000$156,296$163,110
有了複利資料之後,即可編製大華公司於各日期應作的分錄如下:
(1)95年2月1日:
發行優先股10,000股,每股售價$15,因而實收現金$150,000(即$15×10,000)。
至於金融負債,今假設採淨額法表達,因而按其現值$150,000(即成本原則)入帳即可。
有關發行分錄如下:
借:
現金-------------------------------------150,000
貸:
交易目的金融負債---------------------150,000
(2)95年12月31日:
由於金融負債係以現值$150,000入帳,而日後應償還的金額為$175,600。
若此,95年12月31日應作調整分錄如下:
借:
利息費用---------------------------------11,271
貸:
交易目的金融負債---------------------11,271
(註)$12,296×11/12=$11,271
(3)96年2月1日:
借:
利息費用---------------------------------1,025
貸:
交易目的金融負債---------------------1,025
(註)$12,296×1/12=$1,025
借:
交易目的金融負債-------------------------6,000
貸:
現金---------------------------------6,000
(4)96年12月31日:
借:
利息費用---------------------------------11,746
貸:
交易目的金融負債---------------------11,746
(註)$12,814×11/12=$11,746
(5)97年2月1日:
借:
利息費用---------------------------------1,068
貸:
交易目的金融負債---------------------1,068
(註)$12,814×1/12=$1,068
借:
交易目的金融負債-------------------------6,000
貸:
現金---------------------------------6,000
借:
交易目的金融負債-------------------------163,110
貸:
現金---------------------------------163,110
前面所舉,是假設每年2月1日都如數分配股利,因而無積欠股利情事。
今假設每年2月1日都未分配股利,若此,在贖回日,即97年2月1日,大華公司應支付的金額,除了贖回價格$163,110之外,尚需給付積欠股利$12,000及其利息。
茲將前述分錄予以修改如下,以供讀者參酌比較。
(1)95年2月1日:
借:
現金-------------------------------------150,000
貸:
交易目的金融負債---------------------150,000
(2)95年12月31日:
借:
利息費用---------------------------------11,271
貸:
交易目的金融負債---------------------11,271
(註)$12,296×11/12=$11,271
(3)96年2月1日:
借:
利息費用---------------------------------1,025
貸:
交易目的金融負債---------------------1,025
(註)$12,296×1/12=$1,025
(4)96年12月31日:
借:
利息費用---------------------------------12,195
貸:
交易目的金融負債---------------------12,195
(註)($150,000+$12,296)×8.1974%=$13,304
$13,304×11/12=$12,195
(5)97年2月1日:
借:
利息費用---------------------------------1,109
貸:
交易目的金融負債---------------------1,109
(註)$13,304×1/12=$1,109
借:
交易目的金融負債-------------------------175,600
貸:
現金---------------------------------175,600
(註)$163,110+$25,600=$175,600
或
$163,110+$6,000×2+$6,000×8.1974%=$175,600(調整尾數$2)
發行金融商品的合約義務為權益商品
企業所發行的金融商品若為權益商品,例如普通股票,雖然持有人可能享有按持股比例收取股利及分配剩餘權益的權利,但是,發行人並無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予持有人的合約義務,因為股利在宣布之後才是公司的負債,因此,不宜分類為金融負債。
合約權利與合約義務皆為權益商品
企業發行金融商品時,若約定以交付其本身權益商品來完成交割者,究竟應將該合約義務分類為權益商品或金融負債?
另外,企業取得金融商品時,若約定以收取其本身權益商品來完成交割者,究竟應將該合約權利分類為權益商品或金融資產?
凡此種種,都必須視情況而定。
在現有金融商品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中,會涉及以企業本身權益商品來完成交割的項目,大致上可以依交付與收取分為兩類。
茲予說明如下。
(1)交付本身權益商品的義務:
屬於日後應交付本身權益商品的合約義務,包括出售股票的遠期合約、賣出買權、買入賣權、發行認股權證、發行可轉換優先股與可轉換公司債。
其中,賣出買權以及發行認股權證、可轉換優先股與可轉換公司債,係因企業發行金融商品,因而使企業承擔交付本身權益商品的義務。
反之,簽訂出售股票的遠期合約與買入賣權,則是因企業從外部取得金融商品,以致使企業承擔交付本身權益商品的義務。
(2)收取本身權益商品的權利:
屬於日後應收取本身權益商品的合約權利,包括購買股票的遠期合約、賣出賣權、與買入買權。
其中,賣出賣權係因企業發行金融商品,因而使企業享有收取本身權益商品的權利。
反之,簽訂購買股票的遠期合約與買入買權,則是因企業從外部取得金融商品,以致使企業享有收取本身權益商品的權利。
在上述
(1)中,企業所承擔交付本身權益商品的或有義務,可能是因發行金融商品,也可能是因取得金融商品。
不論是發行或取得金融商品,會計上對於其應交付本身權益商品的義務,可能是歸類為金融負債,也可能是歸類為權益商品。
至於
(2)中企業所收取本身權益商品的或有權利,若是因發行金融商品而享有,會計上對於其所收取本身權益商品的權利,可能是歸類為金融負債或權益商品。
反之,若是因取得金融商品而享有,會計上對於其所收取本身權益商品的權利,可能是歸類為金融資產或權益商品。
茲將上面所述予以彙列如表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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