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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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
[刑事诉讼法]学习笔记(完整)
选用教材:
刑事诉讼法课堂笔记2008年版(汪海燕王大利编著)
1、刑事诉讼的价值就是自由、安全、秩序。
2、对刑事案件的侦察、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察、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法院只有建议补充侦查的权利。
3、我国只有6个部门享有侦查权,即:
公安、国安、军队、监狱、检察、缉私。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权力机关可以)。
5、我国的法官独立,是指某一个法院独立。
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的关系。
我国的检察官独立,是指一个系统的独立。
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
6、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体现在四个方面:
立案监督(要求7日内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15日内要求立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
侦查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的监督;补充侦查)
审判监督(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事后监督。
而不是庭上监督;抗诉权)
执行监督(死刑、减刑、假释等)
7、所有提供翻译均是应当。
外国人如放弃法院为其提供反映的权利需要书面声明,费用自担。
8、公诉案件辩护人最早进入诉讼的时间是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自诉案件的辩护人随时可以进入诉讼。
9、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0、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证据不足,可以有两次补充侦查,每次一个月。
第一次补充侦查如仍证据不足,可选择再次补充侦查,也可以不起诉;如二次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则应当不起诉。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侦查阶段,用决定),或者不起诉(审查起诉阶段,用决定),或者终止审理(审判阶段,用裁定),或者宣告无罪(审判阶段。
用判决):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人大常委会作出)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2、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13、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不属于诉讼参与人。
公诉人更不是当事人。
单位也可以成为被害人。
14、法定代理人享有与被代理人相同的权利,除了人身侵权和最后陈述权。
15、证人必须是自然人。
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与优先性。
证人享有查阅检验笔录的权利,如果发现有错误的,可以要求改正。
对于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诉讼权利的一些行为,有控告的权利,出庭作证有要求经济补偿的权利,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证其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的权利。
为证人保密只有侦查阶段的保密与对证人的隐私的保密。
16、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侮辱、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出了人命或严重后果的除外)
虐待(致死致残或其他严重后果的除外)
侵占(绝对的自诉)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故意伤害案
非法侵入住宅案
侵犯通信自由案
重婚案
遗弃案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第五章(侵犯人身、财产权犯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若没有证据就告诉的,说服其撤诉,或者用裁定驳回起诉。
若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或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1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单位受贿案;介绍贿赂案;对单位行贿案;行贿案;单位行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产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故意泄露国家机密案;过失泄露国家机密案;枉法追诉裁判案;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滥用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职权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环境监管失职案;传染病防治失职案;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放纵走私案;商检徇私舞弊案;商检失职案;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动植物检疫失职案;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阻碍解救被拐卖被绑架妇女儿童案;帮助犯罪份子逃避处罚案;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七宗罪”(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暴力取证案、刑讯逼供案、虐待被监管人员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除此以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18、税务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权。
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管辖竞合时,由主罪决定管辖。
19、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必须与涉外案件相区别)无论是公诉还是自诉案件都是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涉港澳台的自诉案件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0、刑事诉讼管辖就高不就低,即只要被告人数罪中有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都归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职务犯罪的,由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指定管辖不违背级别管辖。
21、在监狱服刑的罪犯有未发现的漏罪的原则上由原审法院管辖,但在服刑地审理更合适的,可以在服刑地法院审理。
在服刑地犯新罪的,由服刑地法院管辖。
从监狱脱逃的犯人在脱逃期间犯罪的,如在犯罪地抓获,则在犯罪地审理,如被抓回监狱后才发现的或在其他地方被抓获后发现的,则都由服刑地人民法院审理。
22、公安、司法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和勘验人员都属于回避的对象。
证人不适用回避。
23、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其他程序的审判。
即程序只能参加一次。
24、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监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侦查人员的回避看其所属决定。
25、有权申请回避的人,仅限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包括近亲属。
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如果要行使,必须要得到授权。
不服回避决定的复议申请只有一次,且只能向原决定机关申请。
26、申请回避的效果:
无法定理由回避,当庭驳回且不得复议;审查原则上程序停止,但侦查人员例外,在此之前证据和诉讼行为的效力由有回避决定权的人或者是机构(如监察委员会)来决定其效力。
2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28、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有:
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被告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的法院可以准许);
本院的人民陪审员(被告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的法院可以准许);
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的法院可以准许);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的法院可以准许)。
29、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30、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独立的辩护权;
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
在审判阶段除合议庭讨论结论和其他犯罪的线索材料外的所有审判阶段的材料都能给被告人看。
非律师辩护人只有在得到批准的情况下才可实现阅卷权与会见通信权。
调查取证权。
该权利非律师辩护人不能行使。
辩护人申请法院、检察院调查取证,法院检察院必须自己去,而不能发放调查决定书,让辩护人去取证。
提出意见权
获得通知权
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权利
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只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才具有独立的上诉权。
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解除超期羁押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律师辩护人享有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非律师辩护人只有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这种情况下,有权申请变更或者是解除这个强制措施。
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控告,这个是代理权。
拒绝为被代理人辩护的权利。
31、在侦查阶段,律师没有阅卷权更没有调查取证权。
因为这个时候的律师仅仅是一名法律帮助人。
32、当被告人没有辩护人,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的四种情形(除了“应当”,剩下来的都是“可以”):
盲聋哑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
审判时被告人是未成年人;
可能被判处死刑或者是无期徒刑的。
33、上述“应当”的四类属于强制辩护,对于强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可以拒绝一次,但最终必须有辩护人参加,可以是法院委托,也可以是法院指定。
除此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告人可以拒绝二次(不需要理由),但最终的结果是自行辩护。
34、用非法手段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但是由这些证据得到的物证可以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毒树之果)。
35、单位不能成为证人,见证人不是证人,证人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优先性,司法机关应当保证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证人必须单独作证。
36、仅有口供不能定案。
勘验笔录针对的是物,检查笔录针对的是人。
37、不需要证明的事项:
一般人共同知晓的事实;
已为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启动再审程序除外;
法律法规;
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程序法事实;
根据法律能推定出的事实;
证据。
38、证明责任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负有证明义务的机关或者是个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出证据,证明到法定的程度,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公安机关辅助检察机关完成证明责任。
被追诉人一般不承担举证责任,但当被追诉人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或者涉嫌非法持有型犯罪时,证明责任倒置,被追诉人承担证明责任。
39、如果在一审时发现证据不足,则应作出证据不足的判决。
在二审阶段发现证据不足,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改判。
但是在死刑复核的情况下,如果发现事实不清楚的情况,应当发回重审。
40、强制措施只能由公检法三部门实行。
但是在实施拘传这种措施时必须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允许。
拘传与传唤的时间一样,都是不能超过12小时。
更不能连续拘传、传唤。
41、不能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审。
42、侦查羁押的期间最长为7个月。
如没有特殊情形在2个月后仍然羁押的,就属于超期羁押。
43、取保候审的人保与物保不能同时适用,物保为人民币1000元-20000元。
取保候审的期限为12个月,公检法三机关分别计算时间。
某个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了取保候审的规定而被没收了保证金的,如需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可以继续执行取保候审且期限不中断,除非是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的手续。
监视居住的情况与取保候审完全一样,唯一的不同就是期限只有6个月。
44、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党的;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检察机关也有决定权);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检察机关也有决定权);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不因其不讲真实而中断,但是侦查期限的计算从其说出真实起开始计算);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45、被拘留后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将拘留的原因和拘押的场所告诉他的亲属或者是所在单位。
并且必须在24小时内对其进行询问。
逮捕后的两个24小时与拘留一样。
46、公安机关拘留羁押期限:
10天(3天内公安上报检察院,检察院7天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14天(若案情复杂,可以延长1—4天,即3+4+7)
最长37天(对于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至30天,检察院7天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即30+7)
47、检察机关拘留羁押期限为10天到14天。
48、批准逮捕的权利在检察院。
决定逮捕的权利在法院。
49、谁逮捕,谁询问,谁通知。
50、除乡镇一级的人大代表外,县级及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逮捕,必须由与被批捕人大同级同地的检察院向被批捕人所在人大常委会或人大主席团,由其罢免被逮捕人的人大代表资格后方可实施逮捕。
乡镇一级的人大代表的逮捕可直接进行,但必须通知该人大代表所在的人大主席团。
51、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从立案到一审判决宣告之前都可提起)。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52、对于被害人因为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3、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造成损失的,由法院直接追缴或责令退回。
如果说追缴不能弥补损失的,只能由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54、在二审中可以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对方反诉,应以调解的方式结案,调解不成的,应当另行起诉。
但是仅要求增加赔偿数额的,可以调解;如果调解不成的,法院应当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者裁定。
55、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7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
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56、附带民事诉讼允许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无法继续参与审判的,可以更换审判组织成员。
57、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算在内。
58、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
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如果被逮捕的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了解涉及的罪名、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案件不需要经过批准,但涉及国家秘密的要)。
59、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到场;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机关、法院不能派人到场。
60、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请律师和律师要求会见都必须经过批准,其他案件则不需要。
被申请机关必须在5天内决定是否允许会见,准许的必须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61、检查妇女的身体—女工作人员或者男女医师。
搜查妇女的身体—只能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62、解剖解剖尸体和检查犯罪嫌疑人都可以强制进行。
但是不能对被害人进行强制检查。
63、能够批准进行侦查实验的单位只有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
64、一般情况下的搜查必须出示搜查证,但在紧急情况下可先进行搜查后补办搜查证。
65、公安机关指定的辨认,人不得少于7人,物不得少于10个,检察机关指定的辨认,人和物都不得少于5个,且都不能给与任何暗示。
66、侦查羁押的期限(2;1;2;2;无期限—特别重大的,程序):
拘留侦查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以内;
侦查羁押期限是从逮捕开始的,一般是2个月;案情复杂的,还可以增加1个月(由上级检察机关批准);
若依据刑诉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所规定的4种情况(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重大集团犯罪、流窜作案重大复杂案件、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侦查期限,经过省级机关批准,还可以延长2个月。
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4种情况(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重大集团犯罪、流窜作案重大复杂案件、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经过省级机关批准,还可以延长2个月。
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总共可能被羁押的期限为7个月。
无期限的,特别重大的,由最高检察院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另有重要罪行的: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不需要重新报批审查,但是需要报检察机关备案。
身份不明的:
从查明身份时间起计算,但是不能停止侦查。
精神病鉴定:
鉴定的期间不计算在内,其他的需要计算在内。
67、检察院侦查案件拘留决定权具有两种情况,一个是犯罪嫌疑人自杀、逃跑的(10天),一个是毁灭、伪造证据的(14天)。
68、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的主体有两个,公安机关或者是检察院,公安机关叫补充侦查,检察机关教自行侦查。
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
如果在审查阶段进行补充侦查,这个审查期限要重新计算。
法庭审理当中的补充侦查只能由检察院进行。
必要的时候可以让公安机关协助,次数为2次,每次的期限为1个月。
超过期限法院自行决定按撤诉处理。
在审判阶段出现补充侦查,审理期限重新计算。
即只要出现了补充侦查,期限都要重新计算。
69、如果一个在案一个不在案,对在案的审查继续进行,对不在案的中止审查。
这个是审查起诉的期限。
包括中止审查。
70、普通程序中检察院向法院移送的材料中,量刑方面的材料只能是有关被告人中止、未遂、正当防卫、自首、立功和累犯这六种,但是在简易程序中因检察院移送的是全部材料所以没有这样的限制。
71、绝对不起诉(法定不起诉)只能由检察长作出,相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是由检察委员会作出的。
只有相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被不起诉人有申诉的权利,申诉只能在7日内向原机关提出,检察官应当受理,被害人的申诉是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的,申诉的期限是7天,超过7天的要经过审查。
公安机关对三类不起诉的决定都可以要求复议(向原决定机关)、复核(原决定机关的上一级)。
72、合议庭在一审时的基层、中级人民法院是三名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
基层法院简易程序的独任制是例外。
高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的合议庭是由三到七人的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
再审的上诉、抗诉案件的法院合议庭则是由三到五名法官组成,死刑复核的合议庭是由三名法官组成。
人民陪审员的人数不得少于合议庭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人民陪审员是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方式为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有县级法院来审查。
73、对公诉案件庭前审查后的处理:
无管辖权的法院:
退回检察机关(但在审理中发现无管辖权的只能把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或移送上级法院管辖)
被告不在案的:
法院将案件退回检察院;法院在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逃跑的,法院中止审理
法院不能以检察院移送的材料不足为由拒绝受理
法院已经将案件审判之后:
宣告无罪的,事后检察院无新的证据又以同一事实又起诉的,法院不受理。
但如果有新的证据,法院应当受理。
身份不明但其他证据充分的案件法院应当受理,名字不明的直接用编号代替。
74、起诉书副本开庭前10天前送达当事人,通知被告人、辩护人在开庭5天前提供证据;开庭前3天先期公布案由。
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当庭宣布。
75、除了宣读法庭规则,所有的事都是审判长的事。
76、公诉人要求出示开庭前送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如认为该证据确有出示的必要,可以准许出示。
如果辩护方提出对新的证据要做必要准备时,可以宣布休庭,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辩护方作必要准备的时间。
确定的时间期满后,应当继续开庭审理。
77、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
78、被告人最后陈述有新的事实、证据,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
新的辩论理由,可以恢复法庭辩论。
79、超过追诉时效,裁定终止审理。
80、当事人被羁押的,审理期限不能超过1个月,最长不能超过1个半月,如果符合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再延长一个月,需要省高级法院批准,所以审理期限最长2个半月。
81、自诉案件具有可分性(被告人的可分性、自诉人的可分性)明知共同侵害人,其他被害人不参加诉讼或不出庭,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情形:
两次合法传唤或中途退庭。
附带民事诉讼的撤诉:
一次合法传唤不到庭按照撤诉处理,部分撤诉不影响其他的审理。
82、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83、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84、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除诉讼参与人以外的一切闲杂人员(包括当事人的近亲属)及法院工作人员都不得旁听。
85、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是20天。
86、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87、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88、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但是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89、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90、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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