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作业附属资料图书馆规则doc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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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到学校人事处计划调配科或拨打自动语音挂失电话62782323挂失。
2.学生可选择下面三种方式之一挂失。
(请注意:
语音挂失和网上挂失必须提供4位数的密码,此密码与IC卡一同已由注册中心发给同学,请务必妥善保存);
a.网上挂失:
在:
100/个人信息查询里点击IC卡挂失(24小时工作),网上挂失半小时后生效。
b.电话语音挂失:
拨打62788110电话(24小时工作)。
c.本人到注册中心挂失:
注册中心对外工作时间内接待。
机读卡挂失
请到图书馆办证处办理,挂失时请出示个人有效证件(学生证/工作证/身份证)。
挂失前所有已被借出的图书由读者本人负责归还或赔偿。
补证
读者自机读卡挂失两周后,可到办证处申请补办新卡,申办时需交一张一寸照片并交纳补证费用,具体标准为:
第一次补证:
10元;
第二次补证:
20元;
第三次补证:
30元;
第四次以上补证:
30元,三个月后领证。
IC卡丢失后由注册中心按规定补办新卡。
办证处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
00—12:
00 下午14:
00—17:
40
周六 9:
30—17:
00
周日 14:
30—21:
50
图书出借规则
图书证(包括IC卡和机读卡)是读者在图书馆借阅图书、查阅资料的有效证件,限本人使用。
图书借阅
读者持图书证及图书在出纳台办理借书手续,每人允许借书总量及借期见《图书借阅期限表》。
各分馆图书只接受各分馆读者借书和预约,读者需到各分馆办理借还手续及取预约书、并按各分馆的流通规则执行。
特别提示:
所有借书、续借、预约等操作必须是在读者记录未被冻结、读者没有过期图书、欠款未超过限额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续借
读者可根据需要,自行在网上续借一般图书及短期II类图书。
一般图书续借只能在图书到期日前14天内进行;
短期II类图书可在到期日及前1天进行。
续借期同原借期,续借借期自续借之日算起,过期或被他人预约的图书不接受续借。
预约
读者可根据自己需要预约已出借的一般图书及II类图书,各类型读者允许预约的册数详见《图书借阅期限表》。
预约书回馆后在预约架上保留3天,图书馆会向读者发出取书通知。
催还
在有其他读者预约的情况下,图书管理系统将对借期为28天以上的图书执行催还、调整其归还时间并向持书读者发出催还通知。
持有被催还图书的读者,应按催还通知规定的还书日期归还图书,被催还的图书不能办理续借。
逾期罚款
为保证大多数读者的权益,对未能在规定日期之前归还图书的读者,将按以下标准进行罚款。
图书过期罚款标准
借期类型
第一罚款期金额
第二罚款期金额
4周、8周
第1-7天,0.10元/天
第8天开始,0.20元/天
7天
第1-7天,10.00元/天
第8天开始,20.00元/天
48小时
1.00元/小时
催还
遗失赔偿
读者遗失图书应按图书原价(多卷图书按整套图书价)的5倍进行赔偿,同时还需增付技术处理费用20.00元。
如果遗失图书已过期,则应交付过期罚款。
读者污损、毁坏图书应按损坏程度赔偿,损坏严重的按失书赔偿。
使用他人图书证(或本馆已废止、注销的图书证)将处以罚款和停止借书。
未办手续、私自携书离开阅览室及出纳台者,按偷书论处。
图书馆对偷书行为一经发现,将从重处罚,并上报学校予以纪律处分。
图书馆所有罚款与赔书款,全部纳入购书经费。
读者通过馆际互借服务借阅其图书馆图书,相应规则按对方图书馆标准执行。
图书借阅期限表
读者类型
允许
借书
总量
预约
册数
一般图书
短期I类
主馆112
短期II类
主馆225
正常
借期
允许续
借次数
续借
教师
(含博士后、外聘教授)
30
3
8周
1次
48小时
7天
建筑分馆:
4周
博士生
15
2
硕士生
(含双学位生)
12
1
本科生
(含第二学位生)
7
临时证
(企编人员、临时人员、夜大学、继教院学员)
5
/
(教培处进修教师,交纳1000元押金)
馆际互借证、
校外团体证
10
0
联合体借阅证
3
4周
注:
※一般图书:
指在主馆中文社科图书借阅区、中文科技图书借阅区、新馆大厅出纳台、以及各分馆出借的图书,此类图书接受续借和预约。
※※短期出借图书:
其中:
I类是指主馆中文新书及常用书阅览室(MN112)的图书,借期为48小时,不能预约和续借;
II类是指主馆外文图书阅览室(MN225)的图书,借期为7天,接受网上预约和续借。
上述规则如有调整将另行通知。
违规使用借书证处理办法
违规使用借书证处理办法
(2003年6月26日修订)
本办法依据清华大学《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管理细则》和《清华大学学生证、学生校徽管理办法》以及其它相关校规校纪的原则精神和有关条款制订。
一、使用他人借书证
本校人员:
借用双方各停止借书权2个月。
校外人员:
停止借证方(即本校人员)借书权3个月。
二、使用失效借书证(已挂失或已注销的借书证)
1、使用本人失效借书证:
本校人员:
停止借书权2个月;
扣留失效证件;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单位。
校外人员(已毕业或调离本校的人员):
扣留失效证件。
2、使用他人失效借书证:
停止借书权3个月;
校外人员:
停止借证方(即本校人员)借书权3个月;
以书面形式通知本校人员所在单位。
三、盗用、冒用他人借书证以及使用来历不明的借书证
对盗用、冒用他人借书证以及使用来历不明的借书证者,一律送交学校保卫部门处理;
对校内人员,同时还要停止借书权6个月。
四、使用伪造借书证
对使用伪造借书证者,一律送交学校保卫部门处理;
五、如系累次违规,将加重处罚。
清华大学图书馆
2003年6月23日
离校手续
读者因毕业、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清华大学前,应按规定到图书馆办理离校手续。
程序如下:
还清所有借阅的图书:
1.如果机读卡上有书未还,请先到借书处办理还书或失书赔款手续。
2.如果旧式纸卡有借书或在旧系统中有借书,请先在新馆大厅出纳台办理还书或失书赔款手续。
办理离校手续时应备齐所有借书证卡,然后到新馆大厅办证处办理离校手续。
(包括:
机读卡1张,如曾领取旧式借书证及纸卡也应一并交回)
失书赔款办法、借书证卡遗失罚款标准如下:
失书赔款金额(元)=书价×
5+20.00(技术处理费)(元)
遗失机读卡:
10元/卡
将在本校读研的本科生同学,应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为满足即将读研的同学使用图书馆的需求,届时将为同学们办理临时阅览证,办理方法另行通知。
清华大学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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