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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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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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
(试行)
第一部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步骤
1通则
2口蹄疫控制计划
3禽流感控制计划
4新城疫控制计划
5猪瘟控制计划
通则
为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重大动物疫病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下简称“无疫区”)建设和评估工作,根据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的要求,借鉴先进国家净化消灭重大动物疫病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制定本实施计划。
1基础建设
1.1机构队伍建立职能明确的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具有统一、稳定的省、市、县三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技术支撑机构,具有与动物防疫工作相适应的动物防疫队伍。
建设区域内,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成立无疫区建设和疫病防治领导指挥机构和专家委员会。
1.2法规规章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区域的自然、地理、生产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完善该区域实施无疫区工作的各项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制度。
1.3财政支持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保证基础设施、设备建设和日常运转维护的经费投入,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技术支撑机构的人员及工作经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
1.4防疫屏障无疫区与相邻地区间具备地理屏障或人工屏障;无疫区周边须建立缓冲区;进入无疫区的主要交通道口及口岸设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配备检疫、消毒、交通和信息传输的设施设备,完善运行机制,对动物及其产品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设立动物隔离场及相应设施;设立警示标志。
1.5测报预警规范疫情确认程序,健全疫情报告制度,完善疫情测报预警体系;有针对性地开展区域内流行病学监测与调查,掌握相关基础情况。
无疫区所在省、市、县有完备的疫情信息传递、档案资料管理设备和不间断疫情档案资料,具有对动物疫情准确及时报告及预警能力,并按照《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准确报告疫情。
1.6流通监管完善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监管制度。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引进动物及其产品应来源于规定疾病的无疫区,确需从非无疫区引入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到输入地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指定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准引手续;引入的动物产品,从指定通道进入无疫区;引入的易感动物须在动物检疫隔离场按规定隔离,检疫合格后经指定通道进入无疫区。
1.7检疫监管强化检疫监管,规范实施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按照《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实施动物养殖档案及畜禽标识制度,检疫证明和标志、防疫记录等须按规定制作、管理和使用,确保动物及其产品能够追踪溯源。
1.8规划制定根据畜牧业生产现状,在准确掌握动物繁育、饲养、流通、进出口、屠宰、加工和疫情信息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客观评价动物卫生状况,制定疫病扑灭、净化规划及实施步骤。
2免疫控制
2.1目标:
规定时期内无临床病例。
2.2主要措施:
制定科学的免疫计划,实施免疫接种,开展流行病学和免疫效果监测;加强流通控制。
2.2.1按规定对区域内的易感动物实施免疫接种,进行免疫抗体和免疫带毒监测;及时分析调整免疫程序,适时补免。
2.2.2加强对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流通控制,严格实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检疫率达到100%。
2.2.3对可疑病例及时诊断并采取控制疫病扩散措施;一经确诊,扑杀全部发病动物和同群动物,做好无害化处理。
按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疫病监测。
2.2.4规定期限内未发现临床病例,视为达到免疫控制标准,转入监测净化阶段。
3监测净化(免疫无疫)
3.1目标:
规定期限内无感染。
3.2主要措施:
加强病原和免疫监测,强制扑杀感染动物及同群动物,逐步缩小免疫接种区域。
3.2.1根据病原监测结果,经风险评估,逐步缩小免疫接种的区域,免疫区域的免疫密度应达到100%。
3.2.2按监测技术规范重点开展病原监测,发现野毒携带动物按疫点处置办法处置;同时强化周边3公里的易感动物抽样监测,发现阳性感染动物同样按疫点处置办法处理。
3.2.3对区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对检疫中发现的可疑染疫动物进行追踪溯源;对进入区域内的动物及其动物产品实施准引审批和隔离检疫。
连续实施监测净化一定时期,在监测检疫中均未发现可疑感染动物可转入无疫监测阶段,未发现感染动物即可申报免疫无疫区评估。
4无疫监测(非免疫无疫)
4.1目标:
规定期限内非免疫无感染。
4.2主要措施:
停止免疫;强化监测;处置感染动物。
4.2.1区域内全部停止免疫。
4.2.2强化监测和检疫,发现发病动物和感染动物,按疫情处理。
4.2.3强化流通控制,非免疫无疫区引进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来自相应的其他非免疫无疫区,对确需进入非免疫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应先在缓冲区按规定实施监控,确定符合非免疫疫区动物卫生要求后,加永久性标识后方可进入。
上述措施实施一定时期后,未发现感染动物和患病动物即可申报非免疫无疫区评估。
5评估
农业部兽医局按《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符合免疫无疫或非免疫无疫规定的无疫区进行评估。
评估合格后,农业部兽医局按国际惯例向有关国际组织申请国际认证。
口蹄疫控制计划
1基础建设
制定《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及相关规定,建立各级领导指挥机构及专家委员会,具有能落实免疫接种、对疑似病例采样送检的基层动物防疫组织,有鉴别诊断、病原监测、血清学监测及疫苗运输存储的设施设备条件及相应的技术力量;具有落实强制免疫接种及相关措施保障机制,即明确实施强制免疫接种的劳务报酬、疫苗成本、病畜扑杀补助、诊断监测、疫苗接种反应补偿和防治工作运行等费用的投入政策和负担办法;具有检疫与流通控制,疫情确认报告程序,疫源追溯和防疫条件考核制度,畜禽养殖档案及畜禽标识管理,产地及屠宰检疫等管理措施,并严格按规定实施落实。
2免疫控制
2.1目标:
临床无病,连续24个月无临床病例。
2.2主要措施:
强制扑杀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区域内易感动物实施100%免疫接种,开展有效的免疫效果监测;同时用非结构蛋白抗体检测法进行病原监测,阳性畜及同群畜按临床病例处置;对发病畜、非结构蛋白抗体阳性畜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易感动物按口蹄疫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检出的阳性畜同样按临床病例处置。
3监测净化(免疫无疫)
3.1目标:
临床无疫,且持续12个月无感染(2和3时间段可以重叠)。
3.2主要措施:
根据病原监测结果,经风险评估,可逐步缩小免疫接种的区域,免疫区域的免疫密度应达到100%,进行免疫效果监测和病原监测;未免疫区域进行病原监测;对监测发现的感染动物按疫点处置,同时对周边10km的易感动物进行抽样监测,发现阳性动物,按疫点处理。
4无疫监测(非免疫无疫)
4.1目标:
停止免疫接种后12个月无病例,且连续12个月监测不到病毒。
4.2主要措施:
停止免疫接种;按口蹄疫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监测到感染畜,扑杀感染畜和同群畜;不得引进免疫接种过的动物。
5评估(对3或4阶段进行评估)
农业部兽医局按《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对符合3或4规定的无疫区进行评估。
评估合格后,农业部兽医局按国际惯例向有关国际组织申请国际认证。
高致病性禽流感控制计划
1基础建设
制定《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及相关规定,建立各级领导指挥机构及其专家委员会,省级建立现场诊断防治专家组,有能落实免疫接种、对怀疑病例采样送样的基层防疫组织,具有鉴别诊断、病原监测、血清学监测及疫苗运输存储的设施设备条件及相应的技术力量。
具有落实强制免疫接种及相关措施保障机制,即明确的劳务报酬、疫苗成本、扑杀补助、诊断监测、疫苗接种反应补偿和防治工作运行等费用的投入政策和负担办法;重点对规模饲养、屠宰加工条件实行有效监督,加强检疫与流通控制,疫情确认报告程序,疫源追溯和防疫条件考核制度,产地及屠宰检疫等管理措施。
2免疫控制
2.1目标:
连续6个月无临床病例。
2.2主要措施:
区域内易感禽种禽场、蛋禽场和曾受威胁规模场实施100%免疫接种,实施免疫效果监测和病原监测,病原阳性禽及同群禽按临床病例处置,强制扑杀疫点、疫区内全部禽;对疫区周边5km范围内的易感禽类进行病原监测,检出的阳性禽按临床病例处置。
3监测净化(免疫无疫)
3.1目标:
临床无疫,且持续12个月无感染(2和3时间段可以重叠)。
3.2主要措施:
继续按2.2规定进行免疫接种,免疫效果监测,对未免疫区域内的未免禽(含野禽类)进行病原监测,对监测发现的感染禽、带毒禽按疫情处置办法处置。
对疫区养猪场采集鼻腔拭子,受威胁区所有禽群采集气管拭子和泄殖腔拭子,在野生禽类活动或栖息地采集新鲜粪便或水样;每个采样点采集20份样品,按标准进行病原检测,发现疑似感染样品,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
4无疫监测(非免疫无疫)
4.1目标:
停止免疫接种12个月后无病例,且连续12个月监测不到病毒。
4.2主要措施:
停止免疫接种,监测12个月,监测到感染禽扑杀同群禽,12个月未发现感染;不得引进免疫接种过易感禽类。
5评估(对3或4阶段进行评估)
农业部兽医局按《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对符合3或4规定的无疫区进行评估。
评估合格后,农业部兽医局按国际惯例向有关国际组织申请国际认证。
新城疫控制计划
1基础建设
制定《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及相关规定,具有鉴别诊断、病原监测、血清学监测及疫苗运输存储的设施设备条件及相应的技术力量。
具有落实强制免疫接种及相关措施保障机制,即明确的劳务报酬、疫苗成本、扑杀补助、诊断监测、疫苗接种反应补偿和防治工作运行等费用的投入政策和负担办法;具有检疫与流通控制,疫情确认报告程序,疫源追溯和防疫条件考核制度,产地及屠宰检疫等管理措施。
2免疫控制
2.1目标:
连续3个月无临床病例。
2.2主要措施:
对区域内易感家禽实施100%免疫接种,实施免疫效果监测;强制扑杀疫点、疫区内全部禽;受威胁区所有禽群采集气管拭子和泄殖腔拭子,在野生禽类活动或栖息地采集新鲜粪便或水样,每个采样点采集20份样品进行病原监测,病原阳性禽及同群禽按临床病例处置。
3监测净化(免疫无疫)
3.1目标:
临床无疫,且持续12个月无感染(2和3时间段可以重叠)。
3.2主要措施:
根据病原监测结果,经风险评估,可逐步缩小免疫接种的区域,免疫区域的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实施免疫效果监测和病原监测;对未免疫区域内的未免禽(含野禽类)进行病原监测。
对监测发现的感染禽、带毒禽按疫点处置办法处置。
受威胁区所有禽群采集气管拭子和泄殖腔拭子,在野生禽类活动或栖息地采集新鲜粪便或水样,每个采样点采集20份样品,进行病原检测,发现疑似感染样品,送国家指定参考实验室确诊,监测发现阳性,扑杀处理。
4无疫监测(非免疫无疫)
4.1目标:
无临床病例、无感染病例;停止免疫接种3个月后无临床病例,且连续12个月监测不到病毒。
4.2主要措施:
停止免疫接种3个月;监测12个月,监测到感染禽扑杀感染禽和同群禽,受威胁区所有禽群采集气管拭子和泄殖腔拭子,在野生禽类活动或栖息地采集新鲜粪便或水样,每个采样点采集20份样品;按标准进行病原检测,发现疑似感染样品,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对监测发现的感染禽、带毒禽按疫情处置办法处置;不得引进免疫接种过的易感禽类。
5评估(对3或4阶段进行评估)
农业部兽医局按《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对符合3或4规定的无疫区进行评估。
评估合格后,农业部兽医局按国际惯例向有关国际组织申请国际认证。
猪瘟控制计划
1基础建设
制定《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及相关规定,具有鉴别诊断、病原监测、血清学监测及疫苗运输存储的设施设备条件及相应的技术力量。
具有落实强制免疫接种及相关措施保障机制,即明确的劳务报酬、疫苗成本、扑杀补助、诊断监测和防治工作运行等费用的投入政策和负担办法;具有检疫与流通控制,疫情确认报告程序,疫源追溯和防疫条件考核制度,标识管理,产地及屠宰检疫等管理措施。
2免疫控制
2.1目标:
连续12个月无临床病例。
2.2主要措施:
区域内易感动物5年内实施100%免疫接种,并开展免疫效果监测;实施病原监测,病原阳性畜及同群畜按临床病例处置;强制扑杀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对发病畜及病原阳性畜周边3km范围内的易感动物进行监测,进行猪群临床和实验室监测,检出的病原阳性按临床病例处置;加强科学饲养管理,禁止饲喂泔水;实施有效的动物卫生措施,阻止该病从野猪向家猪的传播。
3监测净化(免疫无疫)
3.1目标:
持续6个月无感染(2和3时间段可以重叠)。
3.2主要措施:
免疫区域的免疫接种率达到100%,对免疫效果继续进行监测,实施病原监测,根据病原监测结果逐步缩小免疫范围,对带毒者周边3km的易感动物进行抽样监测,对监测发现的感染畜、带毒畜按疫点处置办法处置。
加强科学饲养管理,禁止饲喂泔水;实施有效的动物卫生措施,阻止该病从野猪向家猪的传播。
4监测无疫(非免疫无疫)
4.1目标:
停止免疫接种后连续12个月无病例,且监测不到病毒。
4.2主要措施:
停止免疫接种,实施病原监测12个月;如发现感染畜,扑杀感染畜和同群畜,不得引进免疫接种过的动物,加强科学饲养管理,禁止饲喂泔水;实施有效的动物卫生措施,阻止疫病从野猪向家猪的传播。
5评估(对3或4阶段进行评估)
农业部兽医局按《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对符合3或4规定的无疫区进行评估。
评估合格后,农业部兽医局按国际惯例向有关国际组织申请国际认证。
第二部分无疫区标准
1通则
2无口蹄疫区标准
3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标准
4无新城疫区标准
5无猪瘟区标准
通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定义和基本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标准的执行和解释。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农业部1999年第96号公告
《陆生动物卫生法典》2004版
《哺乳动物、禽和蜜蜂A和B类疾病诊断试验和疫苗标准手册》
GB/T18635-2002《动物防疫基本术语》
《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动物疫病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规定的一、二、三类动物疫病。
3.2规定动物疫病
根据国家或某一区域需要,列为国家或某一区域重点控制或消灭的疫病。
3.3区(地区)
区是指动物卫生状况和界限清楚的地区。
3.4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指在某一确定区域,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过某种或某几种动物疫病,且在该区域及其边界和外围一定范围内,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动物源性饲料、动物遗传材料、动物病料、兽药(包括生物制品)的流通实施官方有效控制并经国家评估合格的特定地域。
无规定疫病区包括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非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两种。
3.5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在规定期限内,某一划定的区域没有发生过某种或某几种动物疫病,对该区域及其周围一定范围采取免疫措施,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及其流通实施官方有效控制。
3.6非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在规定期限内,某一划定的区域没有发生过某种或某几种动物疫病,且未实施免疫接种,并在其边界及周围一定范围规定期限内未实施免疫接种,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及其流通实施官方有效控制。
3.7地理屏障
亦称自然屏障,是指自然存在的足以阻断某种疫病传播、人和动物自然流动的地貌,或地理阻隔如山峦、河流、沙漠、海洋、沼泽地等。
3.8人工屏障
指为防止规定动物疫病病原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周边建立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隔离设施、封锁设施等。
3.9缓冲区
指为防止规定的动物疫病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根据自然、地理或行政区域等条件,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边界外围设立的防疫缓冲区域,在区域内采取了防止致病病原进入无疫区的相关措施,这些措施可包括但不限于免疫接种。
3.10监测区
指在无疫区内,沿无疫区边界设立的,应采取强化监测措施的区域。
3.11潜伏期
指病原侵入动物到首次出现疫病临床症状的最长时间。
3.12感染期
感染动物作为传染源的最长持续时间。
4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基本条件
4.1组织机构及基础设施条件
有职能明确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有统一、稳定的省、市、县三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技术支撑机构,有与动物防疫工作相适应的动物防疫队伍。
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和稳定的财政保障机制,在保证基础设施、设备投入和更新的同时,人员及工作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
兽医机构应具有供其支配的必要资源,有实施监督检查、流行病学调查、疫情监测和疫病报告、控制、扑灭等能力,并有效运作。
4.2区域规模
具有一定规模,尽可能与行政区域(如地级市或地区)一致;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区域应集中连片,有足够的缓冲区和监测区,具备一定地理或人工屏障的区域。
4.3社会经济状况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立能为当地带来显著的经济和社会生态效益;经济发展水平和公用经费能支持和保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立和维持;行政管理和社会管理对该项工作给予有效的支持。
4.4动物疫病防控基础
区域内的技术支撑体系应具备相应疫病的诊断、监测、免疫质量监控和分析能力,以及与所承担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备与检疫、监督、消毒工作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并有能力实施对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监控、防疫条件审核和防疫追溯。
有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具备及时有效地处理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以及其他污染物的能力。
省、市、县有健全的应急体系,完备的疫情信息传递和档案资料管理设备,具有对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和对疫情准确、迅速报告的能力,并按《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准确报告疫情。
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必须符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工作需要。
4.5保护屏障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与相邻地区间必须有足以阻止疫病传播的地理屏障或人工屏障。
在运输动物及其产品的主要交通路口设立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须配备检疫、消毒、交通和信息传递的设施设备。
5各类地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5.1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5.1.1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发现感染规定动物疫病的临床和监测证据。
5.1.2怀疑暴发疫病必须立即调查,并对周围边界地区进行系统持续监测。
5.1.3免疫无规定疫病区按规定实施免疫,并执行畜禽标识制度。
5.1.4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外的地区和国家引进动物及动物产品,按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执行。
5.1.5必要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边界(外)应设立缓冲区,与国内其它地区及邻国相隔离。
5.2非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5.2.1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能够了解当地动物饲养和分布情况。
5.2.2怀疑疫病暴发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立即进行调查,并及时按《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上报疫情,采取必要措施。
5.2.3必要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边界(外)应设立缓冲区,与国内其它地区及邻国相隔离。
5.2.4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外的地区和国家引入动物及动物产品,按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执行。
5.2.5具备有效的、符合规定的监测系统和记录,所有相关报告和记录等材料准确、详细和齐全。
5.3监测区
5.3.1根据地理和气候条件及疫病性质,监测区应具有足够的面积和宽度,原则上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
5.3.2应实施科学的疫病监控计划。
5.3.3怀疑疫病暴发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立即进行调查,并及时按《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上报疫情,采取必要措施。
5.3.4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外的地区和国家引入动物及动物产品,按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执行。
5.4缓冲区
5.4.1根据地理和气候条件及疫病性质,缓冲区应具有足够的面积和宽度,原则上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
5.4.2实施科学的疫病监控计划。
5.4.3按规定实施免疫,并实行标识制度。
5.4.4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应遵循相关规范。
5.4.5怀疑暴发疫病时必须立即调查,并采取必要措施,若确诊应立即组织扑灭。
无口蹄疫区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口蹄疫(FMD)区的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无口蹄疫区的建立和评估。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标准通则
3缩略语和定义
通则规定的缩略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潜伏期
FMD的潜伏期为14d。
5免疫无FMD区
除遵守通则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5.1与国内其它地区或毗邻FMD感染国家间设有缓冲区,或具有人工屏障或地理屏障,以有效防止病毒入侵。
5.2过去24个月内没有发生过FMD,12个月内的疫病监测中未检出FMD病原或无FMD病毒感染的任何证据。
5.3设有有效的监测体系,并按规定的频率和密度实施了FMD监测;执行预防和控制FMD的常规措施。
5.4无FMD区及缓冲区均实施免疫接种,所用FMD疫苗符合国家规定。
6非免疫无FMD区
除遵守通则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6.1在无疫区内,沿无疫区周边与国内其它地区或毗邻FMD感染地区间设有监测区,或具有人工或地理屏障,以有效防止病毒入侵。
6.2过去12个月内,没有进行FMD免疫接种,该地区在停止免疫接种后,没有引进过免疫接种动物。
6.3设有有效的监测体系,过去12个月没有发生过FMD,并且过去12个月内的疫病监测中未检出FMD病原或无FMD病毒感染的任何证据。
6.4所有预防和控制FMD的规定措施都得以执行,并得到有效监督。
7免疫无FMD区转变为非免疫无FMD区时,应在免疫接种停止后等待12个月,并能提供在这段时间内没有FMD病毒感染的证据。
8无FMD区的恢复
8.1免疫无FMD区发生FMD后,恢复免疫无FMD区的条件
采取扑杀、血清学监测、紧急免疫等措施,并采用检测FMD病毒非结构蛋白抗体的方法进行血清学监测来证明没有FMD病毒感染,在最后一例病例扑杀后6个月。
8.2非免疫无FMD区发生FMD后,恢复非免疫无FMD区的条件
8.2.1采取扑杀及血清学监测,但不采取紧急免疫措施,最后一个病例扑杀后3个月;
8.2.2采取扑杀、紧急免疫接种及血清学监测措施,紧急免疫的动物全部宰杀,最后一头免疫动物宰杀后3个月;
8.2.3采取扑杀、紧急免疫及血清学监测措施、但紧急免疫后并不屠宰所有的免疫动物,而用检测FMD病毒非结构蛋白抗体的方法进行血清学监测来证明免疫动物没有感染FMD病毒时,须在最后一例病例或最后一次免疫后等待6个月。
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高致病性禽流感(HPAI)区的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的建立和评估。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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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规定 动物 疫病 管理 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