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全市严厉冲击食物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增强食物添加剂监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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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全市严厉冲击食物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增强食物添加剂监管
附:
全市严厉冲击食物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增强
食物添加剂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食物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为严厉冲击食物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增强食物添加剂监管,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严厉冲击食物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增强食物添加剂监管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严厉冲击食物非法添加和滥用食物添加剂的违法犯法行为,坚决依法冲击生产销售非法食物添加物的行为。
依法严厉惩处一批违法犯法分子,使在我市食物生产经营中食物非法添加和滥用食物添加剂的问题取得有效遏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增进食物和食物添加剂行业健康进展。
具体目标是:
一一鲜肉及肉制品“瘦肉精’’检测合格率达到100%;
一一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检测合格率达到100%;
一一获证食物生产企业和食物添加剂生产企业产品抽检率达到100%;
一一利用食物添加剂的食物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单位添加剂备案、记录制度落实率达到95%以上;
一一对食物非法添加和滥用食物添加剂行为的查处率达到100%;
——对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暖锅店、饮品店的食物添加剂采购、利用情形监督覆盖率达到100%;
——全市县级以上城市生猪进点屠宰率达到100%,牛羊、家禽进点屠宰率达到95%以上;
一一全市清真食物生产经营主体的《清真食物准营证》办证率达到98%以上;
一一在全市3个县(区)开展食物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一一全市食物生产经营单位100%成立信用档案,在30家食物企业开展食物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严厉冲击食物非法添加行为
1、严禁在食物中添加非食用物质。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物生产中利用食物添加剂之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利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2、t增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
加大兰督检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
催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物兰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奎的重点。
催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成立健全查验制度,加密自检豢次。
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按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最、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尹六扫检范围。
推行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
3、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始产一对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暖锅店、饮品终维持高压态势,严厉冲击非法添加行为。
对不杀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夫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
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概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利用含非法添加物食物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概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补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
对生产销售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和集中利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物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概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
4、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
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觉非法添加线索要当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
对涉嫌犯法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
有关部门要踊跃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查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5、增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
对国家发布的食物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利用的物质,要依法增强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需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物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成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物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增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
要周密监测,坚决冲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物非法添加物行为。
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市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和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各地要组织常常性排查,及时发觉、完全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摧毁地下销售渠道。
(二)规范食物添加剂生产利用
1、严格监管食物添加剂生产销售。
质监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重办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催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规范复配食物添加剂生产,严禁利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物添加剂。
工商部门要监督食物添加剂销售者成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冒充伪劣食物添加剂的行为。
质监、工商、食物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严厉查处制售利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物添加剂行为,催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物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得出厂、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2、增强食物添加剂利用监管。
食物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食物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物添加剂,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利用食物添加剂。
各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餐饮服务单位利用食物添加剂,要在店堂公示或菜单上注明。
要重点加强对提供暖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利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3、严格食物添加剂企业标准备案。
依照《食物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和《宁夏食物安全企业标预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据GB2760—2007《食物添加剂利用卫生标准》,对我市食物添加剂企业标准进行严格审查、备案,规范食物添加剂生产加工行为。
(三)增强长效机制建设
1、强化监测预警。
增强食物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物添加剂监测,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做到早发觉、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在监管中发觉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要当即通报卫生部门。
卫生部门应及时组织研究、上报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物添加剂“黑名单",并向社会发布。
2、强化协调联动。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紧密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规范信息发布。
发觉违法制售利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物添加剂的,要及时将信息通报给相关县区和部门。
相关县区和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当即依法采取控制办法,查处违法行为。
市、县(区)食物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细化完善规范信息通报和成立协调联动机制的具体办法。
3、强化诚信自律。
要加强食物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食物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弓I导企业树立安全进展、诚信经营的理念。
2011年年末前,各监管部门按系统对所有食物生产经营者成立食物安全信用档案。
食物和食物添加剂等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踊跃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增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觉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觉并报告的要通报批评。
4、强化社会监督。
各级政府要成立健全食物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完善工作机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
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食物安全信息员、协管员管理办法,增强食物安全信息员、协管员队伍建设。
踊跃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心,公开查处的食物安全案件。
同时,要冲击虚假新闻,对造成社会恐慌的假新闻制造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5、强化科普宣教。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量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各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物添加剂行为及其危害和严厉惩处的办法,要宣传至农户、农业企业、农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物生产企业、食物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和从业人员,做抵众所周知、应知尽知。
要特别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进行集中宣教培训,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三、实施步骤及办法
严厉冲击食物非法添加和滥用食物添加剂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必需锲而不舍地抓紧抓好。
当前,我市要集中7个月时刻开展专项行动,在行动中注意将冲击与弓J导、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等各项办法有效结合,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在专项行动结束转入常态监管后,要继续维持对食物非法添加行为的严打态势,不断增强食物添加剂监管。
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4月29日一5月31日)
1、发布公告。
在《石嘴山日报》、市广播电台、市电视台、石嘴山新闻网全文刊播《关于严厉冲击食物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物添加剂生产经营利用的公告》,电视台、广播电台要持续播出;各县(区)主要媒体也要全文刊播公告。
印制公告,在5月10目前,张贴到全市所有化工厂、制药厂、食物和食物添加剂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单位。
依照公告要求,各食物和食物添加剂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单位对食物中添加和利用非食用物质和不规范利用食物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2、发动群众举报违法犯法行为。
发布市食物安全监管部门食物安全投诉举报电话,农牧部门2218524;质监部门12365;工商部门12315;食物药品监管部门96311;商务部门12312;民族宗教部门2218396。
按照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对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实施奖励办法。
各县(区)及监管部门要也要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和查处群众举报。
3、开展调查摸底。
一是各级监管部门依照职责,别离在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调查摸清非法食物添加物和滥用食物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物类别。
二是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
要根据以往食物安全监督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渠道发觉的非法食物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线索,制定食物抽检计划,肯定抽检的重点品种、重点食物类别。
(二)清理整顿阶段(2011年6月1日一8月31日)
1、从重从快查处案件。
按照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形,各部门组织对发觉的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查处在食物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
农牧部门要严厉冲击违法添加瘦肉精、三聚氰胺、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质监部门。
要严厉冲击在生产加工进程中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违法行为;食物药品监管部门要严厉冲击在食物调味料中添加罂栗壳、罂粟粉、工业石蜡等非食用物质的违法行为;商务部门要严厉冲击定点屠宰企业收购、屠宰加工、销售含“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的违法行为;民族宗教部门要严厉冲击冒充清真食物和在清真食物中添加或利用穆斯林禁忌物品的违法行为。
2、切断非法添加物供给链。
各部门按照发觉的问题,追溯非法食物添加物源头,在依法严厉查处其生产、销售和利用的单位和个人的同时,采取有效办法切断非法食物添加物的供给链,严防流入食物生产加工环节。
3、规范食物添加剂的生产、流通和利用。
在全市推行食物添加剂“四专一准确’’管理制度(即专人保管、专柜寄存、专人利用、专册记录和准确计量),避免非食用物质流入食物生产加工及餐饮环节,避免食物生产经营及餐饮单位滥用食物添加剂的行为。
清理未列入食物添加剂卫生标准仍在违法利用的食物添加物品种,依法严厉查处以非食物物质作为食物添加剂销售的行为。
(三)规范巩固阶段(2011年9月1日-10月31日)
1、建章立制。
各部门成立针对食物非法添加和滥用食物添加剂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制度,成立食物非法添加和不合格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
2、进一步推进食物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严把食物添加剂企业条件审查关,严厉查处企业无证生产食物添加剂的行为。
加大对食物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规范食物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
依法取缔非法食物添加物加工销售的黑窝点。
严格食物添加剂运输、仓储的管理办法,切断非法食物添加物的供给渠道。
3、成立食物生产企业食物添加剂利用申报制度。
增强餐饮经营单位利用食物添加剂的管理,催促餐饮经营单位严格落实采购食物添加剂索证索票制度。
要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的力度,加强对食物及食物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抽检,发现仍在食物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物添加剂、制售非法食物添加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置。
4、增强食物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
组织有关食物行业协会对食物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指导食物生产经营单位成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强化食物生产经营者的遵法意识。
在2011年年末前对所有食物生产经营者成立食物安全信用档案,完成30家食物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11月1日一11月30目)
1、各县(区)对各自开展食物非法添加和滥用食物添加剂专项行动进行总结。
2、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形作为2011年食物安全目标责任考核重要内容,统一进行考核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食物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履行食物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进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杜绝利用非法添加物,规范利用食物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物安全隐患。
要成立食物安全控制关键职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避免非法添加和滥用食物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别离签定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利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需承担法律责任。
大型食物企业要成立食物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物安全办法落实到位,所属公司产品出现问题的,要暂停本企业所有同类产品的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批批查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二)强化地方政府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本行政市域冲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物添加剂工作,将其作为食物安全工作的重点,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
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保障监管工作需要。
(三)严格落实部门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成立实施职位责任制,细化、明确各级各类监管职位的监管职责,并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切实增强本系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素质,增强监管责任意识,提升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能力。
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冲击食物非法添加行为和食物添加剂监管工作的支持力度。
科技等部门要组织有关方面增强科技攻关,优先支持食物添加剂标准和非法添加物快检筛查技术的研发。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监察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对行政区域内较长时刻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或行政区域内大型食物生产经营企业出现违法添加行为的,要严肃追究本地政府及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峻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增强信息沟通和督查、考核。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汇总严打工作进展情形,每周至少上报1期工作信息;在专项行动中发觉的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和处置情形要随时报送;要按照工作进度,安排督查、指导,推动专项行动深切开展。
市食物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县(区)开展严打工作情形进行督查,11月中旬进行全面考核评估。
食物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
易滥用的食物添加剂名单
(第1—5批汇总)
为进一步冲击在食物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物添加剂的行为,保障消费者健康,全国冲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物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自2008年以来陆续发布了五批《食物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物添加剂名单》。
为方便查询,现将五批名单汇总发布(见表一、表二)。
表一食物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
序号
名称
可能添加的食品品种
检测方法
1
吊白块
腐竹、粉丝、面粉、竹笋
;卫生部《关于印发面粉、油脂中过氧化苯甲酰测定等检验方法的通知》(卫监发〔2001〕159号)附件2食品中甲醛次硫酸氢钠的测定方法
2
苏丹红
辣椒粉、含辣椒类的食品(辣椒酱、辣味调味品)
3
王金黄、块黄
腐皮
4
蛋白精、三聚氰胺
乳及乳制品
5
硼酸与硼砂
腐竹、肉丸、凉粉、凉皮、面条、饺子皮
无
6
硫氰酸钠
乳及乳制品
无
7
玫瑰红B
调味品
无
8
美术绿
茶叶
无
9
碱性嫩黄
豆制品
10
工业用甲醛
海参、鱿鱼等干水产品、血豆腐
11
工业用火碱
海参、鱿鱼等干水产品、生鲜乳
无
12
一氧化碳
金枪鱼、三文鱼
无
13
硫化钠
味精
无
14
工业硫磺
白砂糖、辣椒、蜜饯、银耳、龙眼、胡萝卜、姜等
无
15
工业染料
小米、玉米粉、熟肉制品等
无
16
罂粟壳
火锅底料及小吃类
参照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自建方法
17
革皮水解物
乳与乳制品
含乳饮料
乳与乳制品中动物水解蛋白鉴定-L(-)-羟脯氨酸含量测定(检测方法由中国检验检疫科学院食品安全所提供。
该方法仅适应于生鲜乳、纯牛奶、奶粉
)
18
溴酸钾
小麦粉
19
β-内酰胺酶
(金玉兰酶制剂)
乳与乳制品
液相色谱法(检测方法由中国检验检疫科学院食品安全所提供。
)
20
富马酸二甲酯
糕点
气相色谱法(检测方法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提供
21
废弃食用油脂
食用油脂
无
22
工业用矿物油
陈化大米
无
23
工业明胶
冰淇淋、肉皮冻等
无
24
工业酒精
勾兑假酒
无
25
敌敌畏
火腿、鱼干、咸鱼等制品
26
毛发水
酱油等
无
27
工业用乙酸
勾兑食醋
28
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类药物(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等)
猪肉、牛羊肉及肝脏等
29
硝基呋喃类药物
猪肉、禽肉、动物性水产品
30
玉米赤霉醇
牛羊肉及肝脏、牛奶
31
抗生素残渣
猪肉
无,需要研制动物性食品中测定万古霉素的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32
镇静剂
猪肉
参考
无,需要研制动物性食品中测定安定的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33
荧光增白物质
双孢蘑菇、金针菇、白灵菇、面粉
蘑菇样品可通过照射进行定性检测
面粉样品无检测方法
34
工业氯化镁
木耳
无
35
磷化铝
木耳
无
36
馅料原料漂白剂
焙烤食品
无,需要研制馅料原料中二氧化硫脲的测定方法
37
酸性橙Ⅱ
黄鱼、鲍汁、腌卤肉制品、红壳瓜子、辣椒面和豆瓣酱
无,需要研制食品中酸性橙II的测定方法。
参照江苏省疾控创建的鲍汁中酸性橙II的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说明:
水洗方法可作为补充,如果脱色,可怀疑是违法添加了色素)
38
氯霉素
生食水产品、肉制品、猪肠衣、蜂蜜
39
喹诺酮类
麻辣烫类食品
无,需要研制麻辣烫类食品中喹诺酮类抗生素的测定方法
40
水玻璃
面制品
无
41
孔雀石绿
鱼类
(建议研制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测定的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42
乌洛托品
腐竹、米线等
无,需要研制食品中六亚甲基四胺的测定方法
43
五氯酚钠
河蟹
44
喹乙醇
水产养殖饲料
水产品中喹乙醇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农业部1077号公告-5-2008);
45
碱性黄
大黄鱼
无
46
磺胺二甲嘧啶
叉烧肉类
47
敌百虫
腌制食品
表二食物中可能滥用的食物添加剂品种名单
序号
食品品种
可能易滥用的添加剂品种
检测方法
1
渍菜(泡菜等)、葡萄酒
着色剂(胭脂红、柠檬黄、诱惑红、日落黄)等
2
水果冻、蛋白冻类
着色剂、防腐剂、酸度调节剂(己二酸等)
3
腌菜
着色剂、防腐剂、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等)
4
面点、月饼
乳化剂(蔗糖脂肪酸酯等、乙酰化单甘脂肪酸酯等)、防腐剂、着色剂、甜味剂
5
面条、饺子皮
面粉处理剂
6
糕点
膨松剂(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等)、水分保持剂磷酸盐类(磷酸钙、焦磷酸二氢二钠等)、增稠剂(黄原胶、黄蜀葵胶等)、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等)
7
馒头
漂白剂(硫磺)
8
油条
膨松剂(硫酸铝钾、硫酸铝铵)
9
肉制品和卤制熟食、腌肉料和嫩肉粉类产品
护色剂(硝酸盐、亚硝酸盐)
10
小麦粉
二氧化钛、硫酸铝钾
11
小麦粉
滑石粉
12
臭豆腐
硫酸亚铁
13
乳制品(除干酪外)
山梨酸
14
乳制品(除干酪外)
纳他霉素
参照
15
蔬菜干制品
硫酸铜
无
16
“酒类”(配制酒除外)
甜蜜素
17
“酒类”
安塞蜜
18
面制品和膨化食品
硫酸铝钾、硫酸铝铵
19
鲜瘦肉
胭脂红
20
大黄鱼、小黄鱼
柠檬黄
21
陈粮、米粉等
焦亚硫酸钠
22
烤鱼片、冷冻虾、烤虾、鱼干、鱿鱼丝、蟹肉、鱼糜等
亚硫酸钠
注:
滥用食物添加剂的行为句.括超量利用或超范围利用食物添加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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