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厅相关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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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厅相关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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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厅相关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及终止
2014-7-1815:
43:
00 外国投资管理处
项目编号:
019001
项目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及终止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收费依据:
无收费
审批总时限:
90个工作日。
送达总时限:
1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一)条件:
1、外资企业申请人应按照《外资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报送下列文件:
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外资企业章程;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5)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6)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上述第1、3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第2、4、5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
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附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2、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应按照《合作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由中国合作者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3)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4)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5)由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6)审查批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包括,董事委派书,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审核通知书);
以国有资产作价出资的,还应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
上列文件除第4项中所列的外国合作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第2项、第3项和第5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
3、设立合资企业申请人根据《合资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应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4)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5)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包括:
合资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审核通知书;董事委派书。
以国有资产作价出资的,还应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
上列各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
(二)、(三)、(四)项文件可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
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2、工作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本岗位的责任人:
省商务厅许可受理人员。
4、岗位职责及权限: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要求补正。
5、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二、审核、审批(书面检查、现场勘察)
1、工作标准:
项目符合国家法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审核申请是否符合国家法规,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申请提出修改意见,或不予批准。
3、岗位责任人:
省商务厅许可审批人员。
4、办理时限:
80个工作日。
三、制证
1、工作标准:
按规定签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本岗位责任人:
省商务厅制证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
必须按规定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保证证书质量,填写不合格的证书要作废并登记销毁。
4、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四、送达
1、工作标准:
按规定及时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送达申请人。
2、本岗位责任人:
省商务厅许可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规定时限送达,作好证书送达记录。
4、送达时限:
10个工作日。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流程图
2013-6-2012:
32:
00 外资处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
2013-5-2015:
57:
00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审批
项目: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再投资)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5、《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申请条件:
1、外国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办理,其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2、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3、被投资公司应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4、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投资:
(1)注册资本已经缴清;
(2)开始盈利;
(3)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纪录。
审批权限:
1、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在限制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的,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向被投资
公司所在地商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西安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可在授权范围内审批此类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投资,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被投资公司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应按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的规定,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商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西安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可在授权范围内审批此类企业)。
所需提供的文件清单: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
1、设立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3、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5、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6、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7、被投资公司的名称、住所;
8、被投资公司的投资合同及章程;
9、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如投资者出让股权的被投资公司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申请人除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的省级审批机关提供上述材料之外,还应提供相应的投资者股权转让协议。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限制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
1、设立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3、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5、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6、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7、被投资公司的名称、住所;
8、被投资公司的投资合同及章程;
8、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资产并购)
2013-5-2015:
56:
00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资产并购)审批
项目名称: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资产并购)审批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5、《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暂行规定》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
7、《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
资产并购:
即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内公司”)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者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申请条件: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投资者资格和产业政策的要求。
2、被并购境内公司原有被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应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不符合的,应进行调整。
所需提供的文件清单:
1、地市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省商务厅的申请
2、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3、 境内企业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
4、 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5、 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外国投资者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
6、 被并购境内企业的章程、营业执照(副本);
7、被并购境内企业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以及债权人是否提出异议的说明;
8、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和商业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
(1)若投资外方是公司,需商业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文件(包括投资方股东名单、董事会名单、董事会授权签字代表的决议)及资信证明(由开户银行出具)。
(2)若投资外方是自然人,需提供有关其身份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上述两款证明需经投资方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投资方为港澳台仅需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9、 被并购境内企业职工安置计划;
10、债权债务处置协议;
11、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股权的评估结果;
12、并购各方关联关系说明;
13、并购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相关文件(不涉及的,无需提供);
14、涉及国有资产的,需提供国资部门的意见;
15、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规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等,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
16、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应当在投资者向审批机关报送申报文件之前至少15日,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发出公告;
17、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其中,资产购买协议应适用中国法律,并包括以下内容:
(1)协议各方的状况,包括名称(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等;
(2)拟购买资产的清单、价格;
(3)协议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
(4)协议各方的协议、义务;
(5)违约责任、争议解决;
(6)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
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在外商投资企业成立之前,不得以该资产开展经营活动。
注:
1、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
2、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特殊目的公司报商务部批准。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并购)
2013-5-2015:
55:
00
项目名称: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并购)审批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5、《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暂行规定》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
7、《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
股权并购:
即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的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申请条件: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投资者资格和产业政策的要求。
2、被并购境内公司原有被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应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不符合的,应进行调整。
所需提供的文件清单:
1、地市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省商务厅的申请
2、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
3、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4、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5、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6、被并购境内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7、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和商业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
(1)若投资外方是公司,需商业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文件(包括投资方股东名单、董事会名单、董事会授权签字代表的决议)及资信证明(由开户银行出具)。
(2)若投资外方是自然人,需提供有关其身份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上述两款证明需经投资方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投资方为港澳台仅需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8、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9、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10、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12、债权债务处置协议;
12、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股权的评估结果;
13、并购各方关联关系说明;
14、并购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相关文件(不涉及的,无需提供);
15、涉及国有资产的,需提供国资部门的意见;
16、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规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等,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
17、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其中,股权购买协议、境内公司增资协议应适用中国法律、并包括以下内容:
(1)协议各方的状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等;
(2)购买股权或认购增资的份额和价款;
(3)协议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
(4)协议各方的协议、义务;
(5)违约责任、争议解决;
(6)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
注:
1、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
2、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特殊目的公司报商务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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