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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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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定义和范围
一、来由
“知识产权”一词始于1967年在瑞典斯德哥尔摩签订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公约》(WIPO公约)
二、范围:
TRIPS协议:
版权与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志;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专利;集成
电路布图设计;未被披露信息的保护
知识产权体系的两大支柱:
工业产权与版权(狭义的知识产权)。
工业产权主要
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包括作者权与邻接权。
三、知识产权的定义:
以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为主要内容的反映人们智力创造劳
动成果的专有权利的统称。
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一、性质
财产权:
是特定主体对无形财产享有的专有权利
私权:
以获取私人利益为目的而享有的权利;法律赋予特定主体可以排除他人干预
的具排他性的权利
二、特征
1. 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其客体是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具有:
非物质性:
知识产权的效力只及于智力成果而不及于作为物品的载体本身
创造性:
著作权-独创性;商标-显著性;专利-先进性(创造性)、新颖性、实
用性
可感知性和可复制性:
必须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并往往需要附着于某些特定的物质
载体上
2. 知识产权具有法律授予性(知识产权的范围和产生都由法律作出规定)
知识产权必须经国家法律直接确认,核准授予。
法律的授予性表现在权利范围上以
及权利的产生条件和程序上。
范围上:
法律会对哪些成果可以取得知识产权作出界定
权利产生上:
法律规定了权利产生的条件和程序,由申请者向特定机构申请,通过
审核批准才能取得。
3. 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
即排他性,表现为:
一、权利一经确认或授予,权利人享有对权利的独占权,不经权利人许可,他人不
得行使权利、不得复制权利客体。
二、权利人可以就同一客体同时许可若干人行使权利之一项或若干项。
三、相同的客体上只能存在一项知识产权,不允许出现重复授权
4. 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
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部分受法律
保护
5. 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
第四节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和制度系统
一、知识产权法:
调整人们因创造、利用和保护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由各个具体的单行法律法规构成的相对独立的体系
二、知识产权法的制度系统,主要由5个方面组成:
1. 智力成果的创造激励制度
2. 国家对主体权利取得的调控制度
3. 权利独占性的限制制度:
保护期限、地域范围、权能
4. 权利流转秩序的规制
5. 侵权行为的阻却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的法律机制:
促进机制,引导机制,平衡机制,保护机制
第二章著作权法概述
第一节著作权概念
一、概念:
基于作者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等作品依法所产生的权利。
1. 作品是著作权以及一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产生的前提和基础
2. 作品是基于作者的创作活动而产生的
3. 著作权是依法产生的权利
狭义的著作权是指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著作邻接权或与
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二、著作权与相近权利的区别
(一)著作权与物权
共同点在于义务主体都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属于一种绝对权或对世权;基于权利标
的物或客体都享有排他性的财产权利。
不同点在于:
1. 权利的标的不同:
没有形体的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vs有形物,动产或不动产
特殊的无形物
2. 权利主体对权利标的占有、使用状态不同:
权利人无法独占使用标的vs可以排
除其他人同时占有、使用
3. 权利的完整性不同:
只在法定的保护期及领域内具有效力,且受合理使用、法
定许可、强制许可的限制,不完整的绝对权利vs绝对的,完整的物权
(二)著作权与工业产权
共同点在于同属知识产权,标的都是无形的思想的表达,同属无形财产;权利都
具有时间性、地域性、专有性。
1.表现形式不同:
以一定的可复制的载体作为表现形式,用以丰富人类的精神生
活vs以一定的产品或方法作为表现形式,用于解决物质生产、生活以及商品流通方
面的人类的物质需求
2. 独占性、排他性不同:
工业产权比著作权强得多
3. 权利产生的方式不同:
自动产生vs依法由特定机构,依照特定程序进行审查、
鉴别,最后确定授予。
4. 权利的内容不同:
财产权、人身权vs仅有财产权内容
5. 权利的保护期限不同:
人身权永久受保护,财产权为公民终身以及死后50年vs
发明专利20年,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10年;商标权10年,可以无限续展
第二节著作权法概念
调整基于作品而产生、控制、利用和保护著作权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在于:
1. 属于知识产权法
2. 属于民法,作为特别法,优先适用
第三节著作权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起源与发展
1. 著作权的萌芽时期:
着重保护出版商人对作品的独占复制和发行的权利,保护
的行为是出版,忽视了作者的合法权益
2. 著作财产权时期:
着重保护作者的财产权利,明确了保护主体是作者,使著作
权由公法转变为民法所调整的财产权,但作者的人身权利(精神权利)未被法律保
护
3. 作者权时期:
作者的人身权利(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经济权利)都受到法
律的保护
4. 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化时期
二、中国:
对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的解析:
1. 扩大了保护客体和保护范围:
增加了对杂技艺术作品、建筑作品和模型作品的
保护
2.增加了著作权人的权利:
对于适用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加以具体化,明确分列为
11项权利,增加了出租权、放映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3. 强化了邻接权所有者的权利
4. 缩小了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
5. 调整了电影作品作者的权利
6. 增加了编写出版教科书使用他人作品的法定许可
7. 明确了版权集体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
8. 增加了司法机关采取临时措施的规定:
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申请证据保全
9. 增加了侵权的法定赔偿和侵权人举证责任的规定:
50万元以下;复制品的出版
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应当承担责任
10. 加重了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三章著作权的客体
第一节 作品的概念及其构成
一、作品的概念: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
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
二、作品的构成要件
1. 作品必须是一种智力创作成果
2. 作品必须是思想或感情的表达
3. 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
4. 作品必须以法律所允许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
5. 作品应当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第二节作品的种类
一、作品的种类
文字作品
口述作品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美术、建筑作品
摄影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计算机软件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二、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排除
2种:
一种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因内容的非法性而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
护。
另一种是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这类作品虽然具有合法性,但不具独创性,
或已进入公有领域,因而不受保护。
1.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反对人民民主政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煽动民族、种族歧视和破坏民族团结;
妨碍邦交,反对世界和平,宣传帝国主义侵略战争
泄露国家机密
宣扬盗窃、淫秽、凶杀、纵火以及其他犯罪行为,危害人民身体健康,败坏社会公
德,破坏公共秩序
其他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的作品
2. 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
的文件及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三、作品的分类
1、 职务作品和非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的构成要件:
作者与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劳动合同关系;作品的创作是法人
或其他组织依其单位性质提出的工作任务;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作单位的
正常工作或业务范围。
2、合作作品和独创作品
合作作品可分为可分割的合作作品(由每一个作者所创作的部分结合而成)和不
可分割的合作作品(由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不可独立使用的作品。
3、原创作品和演绎作品
原创作品:
直接根据首次创作行为独立地产生的作品,一经创造完成即享有著作
权
演绎作品:
对已有作品进行再创作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原作品作者的许可方
能使用其作品进行演绎活动
4、自创作品和委托作品
委托作品的特征:
不完全是作者个人的自由意志创作的,要受委托人特定的要求
约束;作品的原件所有权一般归委托人,而著作权可以另外约定;一般不是本单位
工作人员为完成本职工作而创作的,而是由本单位以外的人创作的。
第四章 著作权的主体
第一节作者
一、自然人作者
须具备以下条件:
须有创作作品的能力;须为具体的创作作品的行为;须通过创
作完成作品
发生著作权转让和继承等法律事实后,作者也就不再是完整的创造权主体,而只
是享有著作人身权的主体。
而职务作品中,作者仅享有署名权,法人或其他组织直
接依法享有绝大部分著作权。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作者
《著作权法》第11条:
“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见创
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
三、作者的认定
《著作权法》第11条:
“如果没有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即是该作品的作者”
第二节其他著作权人(除作者以外,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包括国家)
1. 因合同而取得:
依委托合同约定由委托人享有或转让合同把财产权的全部或部
分转让给他人
2. 因继承而取得:
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法律规定的保护
期内,依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3. 因遗赠、遗赠扶养协议而取得
4. 因特殊情形国家取得:
购买著作权;接受赠与;依法律规定,某一作品在受保
护的期限内,由国家行使著作权(无人继承、法人或组织变更、终止)
第三节 著作权的归属
一、一般原则:
属于作者
二、各种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 合作作品:
通常由合作作者享有;可分割使用的,由合作作者分别单独享有,但在行使著作权
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即按份共有;不可分割使用的,由合作作者共
同共有。
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著作财产权无人继承或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
者享有。
2. 职务作品:
大陆法系一般由著作权人享有,英美法系一般由雇主所有。
我国规定:
由作者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2年
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
以下特殊职务作品署名权由作者享有,其他权利由单位或其他组织享有:
主要利用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
、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
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3.委托作品:
由双方通过合同约定,无约定则属于受托人。
4.汇编作品:
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5.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由制作人享有,但编剧、导演
、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合同获得报酬。
作品中的剧本
、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6. 演绎作品:
演绎作品的作者仅对演绎部分享有著作权
7. 美术等作品:
创作人拥有著作权,作品原件所有人拥有对作品原件的所有权(
包括展览权)
8. 匿名作品:
“作者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非享有)除署名
权以外的著作权。
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继续行使著作权”
第五章 著作权的内容
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MoralRights)
一、概述。
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
利。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特点:
永久性、不可分割性、不可剥夺性
*著作人身权与民法上的一般人身权:
相同:
保护权利主体的人身利益;权利主体的专有权和绝对权都与特定的权利主体
人身紧密相连;都无直接的财产利益内容;一般都不能转让、剥夺和继承。
区别:
1. 权利产生和终止不同:
作品创造完成作品为产生前提,作者死亡后仍不终止vs
依公民的出生或法人的设立而产生,依公民的死亡或法人的解散而终止
2. 权利主体范围不同:
作者和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vs任何公
民和法人
3. 保护客体不同:
作品vs人身利益
4. 权利可否转让不同:
发表权可以转让vs不能转让
二、内容:
1.发表权:
决定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
*公开的对象是作者以外的不特定多数人
*下列情形之一,推定作者同意发表其作品:
一、作者许可他人使用其未发表的作
品;二、将未发表的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给他人。
法律特征:
1)是一次性权利,即作品公之于众后,作者就不能再次发表作品。
(初版是发表
,再版则不是发表)
2)一般只能由作者本人行使,如果作者死亡,50年内,可以转移给继承人或受遗
赠人行使;没有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3)发表的方式多种多样
4)发表的时间只能是作品初次公之于众之时
外国人的作品发表要注意:
1)外国人未发表的作品在中国境内不必然产生著作权。
只有通过合法方式先在中
国进内出版发表的作品才享有著作权
2)外国人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的,30天内在中国境内出版,视为该作品首先
在境内发表
3)外国人未经发表的作品经授权改编、翻译后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使用首先
在境内发表
2. 署名权:
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包括作者在自己的作品上决定署名与否和禁止他人署名两方面
不允许他人冒自己的名义发表作品
署名权不得转让继承,也不存在放弃问题
3. 修改权:
作者对其作品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的权利
限制:
报社、杂志社可以对投稿作品进行文字性修改,删节,无须征得作者同意,
或经作者许可,可以对内容进行修改;美术作品原件售出后,著作权人如欲修改作
品,就应当经得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的同意
4. 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不被歪曲、窜改的权利
*2/3/4是永久权利,不发生继承
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
一、概述
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vs著作人身权
1. 可以转让、继承和放弃
2. 保护有时间限制
3. 表现方式多种多样,行使方式:
作者或著作权人自己行使或许可他人使用,支
付报酬
著作财产权vs一般财产所有权:
相同:
都是对财产或作品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都是一种支配权,
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都是一种绝对的权利,以不特定多数人为义
务主体;都可转让、继承和放弃
不同:
1. 客体不同:
作品,无形物vs特定的财产,有形物
2. 使用方式不同:
有可能同时在多种情况下被使用vs不能同时在多种情况下被使
用
3.使用的限制有所不同: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合理使用他人作品vs权利人或
依权利人授权使用财产
4.保护期限不同:
受保护期的限制vs不受限制
二、内容:
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使用权:
作者通过对作品的各种使用方式从而传播其作品的权利,为作者专有,也
可采用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形式将作品使用权授予使用者
1. 复制权:
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
或多份的权利
a) 提出扩大复制的含义:
将信息在计算机内存中心“暂存”也视为复制行为
2.发行权:
为满足公众对作品的需求,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作品的复制件的行为
。
a)只要提供的方式合法,作品原件或复制件所有权发生了转移,都属于发行行
为。
b)仅能为公众感知,而不向他们提供复制品的行为也不构成发行
*发行权穷竭原则:
即发行权只能行使一次,作品首次向公众发行以后,著作权人
对已经发行的这些复制件的再次发行行为,均无权继续加以控制。
3. 出租权:
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当作品的载体为他人所有,他人享有作品的载体的出租权时,可以对抗著作权人
的出租权,即使著作权人不同意其出租,他人仍有权出租,但利益应当分予著作权
人。
4. 展览权:
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不管作品发表
与否。
当美术作品的原件所有权和它们的著作权分别属于不同的权利人时,原件的展览
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当作品设计第三人肖像时,如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公开展览的化,可能构成对肖
像权人人身权利的侵犯。
5. 表演权:
属于邻接权范畴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戏剧作品、音乐戏剧作品和音乐作品的作者
享有以下专有权利:
一、授权公开表演和演奏其作品(即活表演);二、授权用各
种方式公开播送其作品的表演和演奏(即机械表演)。
我国:
2001年修改《著作权法》的时候,增加了机械表演,商场、饭馆、歌厅等
场所营业性播放音乐、录像作品,需向著作权人支付作品使用费。
6.放映权
7. 广播权
8.信息网络传播权:
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某个选定
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 摄制权:
以摄制电影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演绎权:
又称再创作权,通过改变原作品的语言等表现形式进行再创作的权利
。
包括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注释权和整理权。
三、著作权的限制
广义上:
包括对著作权保护期限、地域、权能的限制、权利穷竭以及公共秩序保留
等
狭义上:
仅指权能的限制,即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
1. 合理使用:
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
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a) 必须做到:
一、合理使用时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
人的其他权利;二、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三、仅限于法定情形所列举的目的。
b) 包括:
i.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不得超出家庭范围)
ii.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所引用的部分
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iii.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
现或者引用
iv.媒体刊登或播放其他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等问题的事实性文
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v. 媒体刊登或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名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vi.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人员
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vii.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指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法律
监督和军事5大机关)
viii.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
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无论是否已经发表的;不得用于供阅、出租或出售)
ix.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x. 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xi.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
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xii.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2. 法定许可:
依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a)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
i. 相同点:
非著作权人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不必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应注明
原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及来源
ii. 区别:
必须是已发表的作品vs个别情况下对未发表的作品也可以合理使用;
目的:
牟利vs非为牟利
需要支付报酬vs不需支付报酬
b)我国《著作权法》规定:
(前提:
作者声名保留权利者除外)
i. 为实施9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教科书
ii.作品在报刊上刊登后,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iii.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iv.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v.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3. 强制许可:
作品的使用者基于某种正当理由需要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经申请后由国家著作权主管机关批准即可获得作品的使用权。
i. 前提条件:
作品已发表;使用人有需要使用的正当理由;使用人应向国家著作
权主管机关申请,经批准才能获得使用权;需要支付报酬
ii. 强制许可与法定许可:
相同:
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不需要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后须支付报酬
区别:
一、使用人应先请示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被拒绝后方可申请国家著作权主管
机关批准vs法律直接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二、国家著作权管理主管机关对申
请不予批准则不能适用vs著作权人声名不许他人使用则不能适用
iii 为了发展中国家的教学、学术活动和科学研究方面的便利,允许主管部门
颁发翻译权与复制权的强制许可证;非独占性的,不可转让;仅限于国内有效,使
用报酬通常由法律确定。
第四节 著作权的取得和期限
一、取得
1. 自动取得:
作品自作者创作完成之日起就自动产生著作权,不需要履行任何手
续。
a) 对作者的法律要求:
作者必须是本国公民,或长期在本国居住的外国人;作者
若是外国人则其作品的第一版应在本国出版,或在与本国订有著作权保护双边协定
的国家或在与本国共同参加的同一国际著作权保护公约的国家出版
b) 对作品的法律要求:
作品以一定的行使表达了作者的思想或情感;作品通过有
形的物质载体被固定下来;作品具有独创性。
2. 注册取得:
以登记注册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
3. 其他取得制度:
a) 加注标记取得,版权标记一般有三个部分:
“不许复制”或“版权专有”字样
或在C外加一圆圈,若是音响制品,则在P外加一圆圈;版权所有者的姓名;首次
出版年份
b) 作品必须以有形物固定下来,才能获得著作权
二、期限
1. 著作财产权:
自然人作者的保护期限:
作者终生加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作者的保护期限:
著作物发表以后若干年(50);未曾发表的,为其创作后若
干年(50)
特殊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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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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