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讲座发言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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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讲座发言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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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讲座发言稿
法律知识讲座发言稿
【篇一:
法律知识讲座讲稿1】
遵纪守法慎重交友文明上网远离毒品平安愉快地过暑假
——青少年法律知识与假期安全注意事项专题讲座
各位老师、同学,朋友们:
大家好!
很高兴有机会在这里和大家交流,这一学期的学习任务就要结束,暑假生活即将来临,我首先在此祝愿各位老师和同学度过一个平安、愉快又有意义的假期。
今天,我讲座的题目是?
遵纪守法,慎重交友,文明上网,远离毒品,平安愉快地过暑假——青少年法律知识与假期安全注意事项专题讲座?
,讲座的内容有六部分:
一、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二、遵守法规纪律,抵制违法犯罪,学会正确应对不法侵害;三、慎重交友,拒绝不良交往,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诱惑;四、重视上网安全,远离网吧,文明上网;五、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六、注意人身安全,学会自我保护。
讲座的时间约为一小时,希望与同学们共勉。
一、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20世纪以来,青少年犯罪是各国共同面临的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青少年犯罪占全国刑事立案比例一直处于居高不下的局面。
近年来,14—18岁的少年发案率上升较快,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发年龄阶段。
青少年犯罪有以下几个特点:
1、从犯罪性质看,盗窃犯罪最为突出。
2、从犯罪形式看,两人以上共同犯罪人数增多。
3、从犯罪手段看,作案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
某市曾发生一起少年犯杀人案,该少年看着手表杀人,计算杀一个人需多长时间,杀完以后还准备杀第二个人。
有的少年犯罪手段已经达到智能化、成熟化。
作案前周密策划,多次踩点,选择时机,准备作案工具;作案时分工明确,注意配合;有的已会运用反侦察手段;有的一人就犯有数罪,而且情节都比较为严重。
4、从犯罪年龄看,逐渐趋向低龄化。
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当中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数逐渐增多,而因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和不满14岁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数也占相当大的比例。
有些少年从10—13岁就开始走上犯罪道路。
5、从犯罪身份看,辍学少年人数居多。
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类型有:
1、暴力伤害――最常见的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
呼和浩特市某中专学校一名16岁男生为了一个小小的误会,用刀捅死了自己15岁的同宿舍同学。
上海市一中初中学生迷恋上网游戏,被妈妈阻止;在网上招来另一未成年学生做杀手,在家中把亲生母亲残忍地杀死。
2006年10月下旬,在广东某中专学校举办的一场普通篮球赛上,因为发生碰撞竟导致百余学生集体群殴。
据报道称,打人者臂缠红布统一着装,拿着削尖了的铁管和西瓜刀大打出手,激烈殴斗的场面惊心动魄,致使两名学生重伤。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也就是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再看如下一些新闻报道的题目:
?
只为‘解恨’,14岁少年残忍杀害12岁女孩?
、?
‘看黄片’少年中毒,起歹意奸杀母女?
、?
11名中学生成摩托大盗?
,等等。
真让人触目惊心!
王某,案发时未满16周岁,2006年5月15日下午,他在一家游戏机室附近遇见黄某即向黄某索要香烟,黄某说没有,便进了游戏室里,王某便觉得黄某没有给他面子,就纠集另一人将黄某叫出游戏厅又叫他拿烟,黄某不给,王某便一拳往黄某腹部打去,当黄某躬着身抱着肚子叫痛时,王某又用右肘部击打他后脑造成黄某颅出血而死亡。
此案例中的王某已满14周岁,且实施的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也就是刚才给同学们讲的八种犯罪之一,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他将在监狱中渡过八年的黑暗日子。
2、?
拗分?
是近几年来在问题青少年群体中最为普遍的一种犯罪形式。
在学生担心的?
校园暴力?
中,?
拗分?
排在了最前面的位臵。
所谓?
拗分?
就是校外闲散青少年和校内高年级的同学直接向青少年索要财物,这种现象最常发生在放学回家的路上或者假期里。
电脑房、游戏机房也是?
拗分?
经常发生的地方。
更让人担心的是,不少学生小的时候有被人?
拗分?
的经历,到了高年级自己就变成对师弟师妹?
拗分?
了。
这就是从被害者变成害人者甚至犯罪分子了。
?
拗分?
是一种犯罪行为,其性质是敲诈,甚至是抢劫。
走上犯罪道路的青少年,很多都是结交了不良少年,参与?
拗分?
,结果走上了犯罪道路。
3、盗劫――青少年犯罪又一常见形式
偷窃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偷地或者趁人不备窃取少量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
是青少年违反社会道德规范的一种常见行为。
任其发展会成为习惯,甚至导致犯罪,很容易扩展并发展为其他类型的犯罪。
某事市一重点中学高三学生偷盗1万元,大学上不成,换来牢狱之灾。
本市一初中学生为了上网,从开始的小偷小摸发展到团伙盗窃,数目巨大。
本市一名小学男生为了赶时髦,从家中偷钱,他的母亲报警,公安机关破案后,找到他,他竟然说自己拿的是家中的钱,没什么错误。
初中生中抢劫犯罪案件较多,而且多为团伙性的,我们分路口镇就曾经发生过一名小学生刚升入分路口小学升入分路口初中参与团伙抢劫的案件。
我们发现未成年人对什么是抢劫犯罪和什么是一般的敲诈违法行为分辩不清,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构成该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比如说?
你不拿钱,我们就打他?
这样的言语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但劫取财物的多少并不是构成本罪的依据,而只是量刑的情节。
4、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吸烟、饮酒的;阅读、观看不适合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逃学、夜不归宿的;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的;吸食、注射毒品的等。
二、遵守法规纪律,抵制违法犯罪,学会正确应对不法侵害
实践证明未成年人一旦养成了种种不良习性后要矫正过来是很不容易的,需要花费更大的力气,因此,未成年人就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和学习中,处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规范,尊重社会公德,从小养成良好习惯,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
如2005年12月,上海市群益职校七名学生因做?
抢钱?
游戏犯抢劫罪被捕。
如闵行区某初中学生中网毒残害母亲案。
要从珍视生命、尊重生命开始,从遵守校规、校纪开始,从培养自己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公德意识开始,远离暴力,远离违法与犯罪。
那么遇到不法侵害时,同学们该怎么办呢?
遇到不法侵害时,要敢于机智应对,及时报告,寻求保护。
对付?
拗分?
1、遇事要多动脑筋。
?
清钱?
者往往是找一些借口把人引到僻静处,再进行威胁抢钱。
2、要懂得报警。
在校外,可以拨110报警,在校内,可以向老师报告。
3、要学会如何脱离险境。
曾有个小学生,放学时碰到两个陌生人,硬带着他往偏僻的小巷走,孩子很机智,看见远远走来一个中年人,
【篇二:
公司员工的法律知识讲座讲稿】
公司员工的法律知识讲座讲稿
一、法律的产生、作用
1、法律的产生、分类:
a产生:
原始社会的习惯、风俗-----产生国家后被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法律后来的不断完善发展(君主专制,皇帝金口玉言,三纲五常—仁义礼智信,法律作用很小,可以朝令夕改)-----后来民主政治兴起,法律在国家中起的作用越来越大。
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法律是婚姻法,逐步建设了公检法司等部门。
文革期间—--砸烂公检法。
邓小平黑猫白猫抓住老鼠是好猫,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需要规则,需要法律规定,需要诚信规则,实质上来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
没有法律的规范和约束,市场经济是不可能发展起来的。
在此基础上,江泽民同志提出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我国法律正在逐步健全,现在我国刚出台了物权法,修改了公司法。
b分类:
成文法与案例法;从效力上来说分为----宪法,普通法—实体法、程序法,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及规章。
从内容上来看分为----行政法律、民事法律、刑事法律、经济法律、劳动法律等。
其他分类----国际、国内,实体、程序。
2、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a现在的社会几乎各个方面都涉及到法律规定,大到国家主席等国家机关的设立,小到婚姻家庭,无论是公民个人的行为,还是企事业单位的活动,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规范。
b法律就像铁轨规范着火车的运行,像河岸规范着河水的流动。
c法律是武器,可以维护自己和别人的合法权益。
3、法律不是万能的:
要防止法律无用论的思想、也要防止法律万能论的思想。
社会生活中有好多规范,有道德的、纪律等各种规范,法律只是其中的一种,并不是从人类社会已开始
就有法律,法律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当社会发展成出现了国家后,在社会中的各种规范中,国家予以确定下来,就成了法律。
法律并不规范所有的行为,有的行为是法律不能规范的,法律主要规范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和行为。
二、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公司外部经营风险的防范
1、什么是合同?
什么是经济合同?
协议就是双方或多方对某一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如两人决定上广场。
经济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对对某项经济活动达成在一致意见。
比如我们公司卖药品给某个公司。
通过联系、讨价还价等达成一致买卖意见,双方都同意了,这样就使合同成立了。
合同有书面合同。
口头合同,还有其他形式的合同。
签订了合同就要按照合同办,用法律词语说就是履行合同,签合同和履行合同不是一回事,是两回事。
签订合同时有技巧,有好多问题要注意,履行合同也是这样,也要注意好多问题。
下面我们就来谈谈签订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
2、签订合同要注意对方的哪些事项?
注意对方是否是一个适格的主体,包括其是否是一个独立的经济主体—分公司、子公司,经济实力,信誉状况。
?
(1)签约时首先要注意对方是不是一个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这句话虽然说起来有点可笑,但是法律规定就是这样的。
如果对方是未成年人,虽然看上去很成熟,但是他所进行的某些重要行为不一定有效。
如果我们签了合同,有可能对我们有约束,对对方则没有约束。
民法通则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是精神正常且年满18周岁或者16至18周岁但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在此情况下可以要求其提供身份证、详细的家庭地址、联系方法及个人的其他情况,方便于在必要时对其进行实地的考察和确认。
案例---未成年人买电脑,铅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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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签约对方为企业或单位时。
案例---分公司担保。
a则应注意企业下属部门,如企业各部/科/处/室等是不具备主体资格,不能签约的,如果签订了这样的合同可能会因为主体不适格而被认定无效;
b企业的分支机构,如分厂、分公司、办事处等,则应看其是否具有对外开展业务资格(是
否有授权)?
是否有非法人营业执照?
如果有授权或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才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对分公司、分厂、办事处的审查,除审查分支机构的履约能力外,还应审查公司的履约能力的情况,因为在分支机构无力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公司还应承担补充责任。
c对企业主体格的审查,一般是对企业营业执照进行审查,主要应查看的内容是企业名称,看该名称与拟签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是否一致,不一致则风险较大;看注册资本,是否与拟签合同标的额相称,如差别较大,则可能风险也较大,应加以注意;看企业经营范围,看拟签合同业务是否在经营范围内,不是,风险也较大;看企业的工商年检是否通过了工商部门年度检验,如果没有,则签订合同时风险也会较大。
除以上的方式以外,还应依据营业执照中记载的情况,对公司的办公地点、人员、固定资产等进行实地考察和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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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核实对方资信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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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核了对方的主体资格,没有问题后,则应核实签约对方的资信。
a核实资信的方式与签约对象是新客户还是老客户,有很大的区别,如果是老客户,则可以考虑与其签合同,但要核对其之前的履约的情况,如履约情况差,一般不能再与其签合同,既使签,也只能同时履行合同,既交货的同时付款的合同。
b如果交货期较长,则应要求对方先支付一定的履行保证金,并要求在交货的同时付清全部货款;
c对核对履约记录情况后,如履约情况一般或履行情况良好,则应考察其资信证明文件,除了交货的同时付款以外的合同,一般应要求对方提供资信证明文件,资信证明文件一般包括企业简介,营业执照,效益情况,税务证明,银行信用等级证明以及单位的基本情况等资信证明资料;
d同时可以通过了解对方客户的评价,调取工商资料等其它手段核实对方所提供的资信证明情况,同时还可以对公司的注册资本情况、会计资料、股东等进行核实,最后依据对方的资信情况确定是否应签合同或签什么样的合同。
?
对于新客户除了交货的同时付清款的合同外,一般应要求对方提供资信证明材料,并实地进行考查,在确认有良好资信及履约能力后再与之签订合同,如果在此过程中能让对方提供
履约担保则会极大的减少风险。
3、签订合同要注意的内容条款?
1、外国造船案例—英国北极考察案例2、担保---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商议过程为一般签订合同没注明则为连带担保。
3、买树苗---只约定了三年生,没有约定高度和粗度,酿成纠纷。
合同标的要明确,数量、品名、质量要填写好;
履约时间及履约方式(送货还是接货、履行地点、收货方收到货物后的验收及付款方式、时间等)要明确;
违约责任要明确;
合同的签名和盖章—防止欺诈。
签名要当面。
载明对方的实际名称(不能错字漏字)、住址、身份证、联系电话、工商登记号。
4、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买卖合同。
行为人超越代理权与他人订立合同无效案
[案情]
常鑫瓷砖有限公司为了对外拓展业务,推销瓷砖,于1993年12月18日委派该公司干部罗足三到苏州市设立办事
处,并租用一间仓库。
罗足三从常鑫公司运走价值20余万元瓷砖存放在苏州仓库内。
期间,罗足三通过房东介绍,与刚成立的苏州市钢铜雕刻有限公司(系私营企业)的负责人陈鸿玉相识,双方协商联营经销瓷砖事宜,经请示常鑫公司,未获同意。
1994年1月29日,罗足三准备回九江过春节,考虑到春节期间苏州会有已订合同的客户要求发货,便委托陈鸿玉代为保管货物及帮助发货。
可是陈鸿玉与贾金龙避开常鑫公司及罗足三,以苏州市钢铜雕刻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苏州市保达贸易商行签订了一份代销常鑫公司瓷砖协议,并于1994年2月3日至5日从罗足三租用的仓库中运走价值人民币101836.25元的多种规格的瓷砖。
苏州市保达贸易商行仅付给陈鸿玉货款28500元,该款已被陈鸿玉用于开办公司。
原告常鑫瓷砖有限公司以代理权纠纷起诉,要求被告罗足三、陈鸿玉及第三人苏州市保达贸易商行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被告陈鸿玉与第三人所签订的代销瓷砖协议,是在其超越了代理权的情况下签订的,所以该协议依法无效。
且双方均知道协议标的物——瓷砖系原告所有,为被告罗足三所保管,因此在返还标的物的同时,双方应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罗足三擅自将仓库钥匙交给陈鸿玉,违反了企业内部制度规定,系严重失职行为,不属超越代理权行为,应由企业内部处理。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1被告陈鸿玉与第三人苏州市保达贸易商行签订的代销瓷砖协议无效。
2第三人苏州市保达贸易商行应返还原告价值101836.25元瓷砖并承担利息损失9783.9元,被告陈鸿玉负连带清偿责任。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执行。
3被告罗足三作为原告企业职工,其失职行为可由原告按照企业内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案件诉讼费7500元,由被告陈鸿玉负担4000元,第三人苏州市保达贸易商行负担3500元。
[点评]
本案是一起超越代理权行为引发的纠纷。
被告陈鸿玉受罗足三的委托代为保管和帮助发货,也就是说陈鸿玉的代理权是保管货物和发货,其他行为必须经过授权方同意才能实施。
其与第三人苏州市保达贸易商行签订代销协议,显然是超越了代理权限。
且被代理人事后没有追认。
第三人苏州市保达贸易商行曾与被告罗足三洽谈过生意,知道罗足三是受原告委托来苏州开展业务的,且第三人与被告陈鸿玉相识,亦明知陈鸿玉没有代销瓷砖的代理权。
至于被告罗足三擅自将仓库钥匙交给他人,请他人代管货物,是一种失职行为,不属转代理,法院不作处理是恰当的。
【篇三:
法律知识讲座讲稿2】
荣昌初中教职工法律知识
讲座讲稿
讲座时间:
2005.4.13
讲座地点:
荣昌初级中学
主讲人:
张晓玲
讲座题目:
国资流失及拾物
1、国资流失追究主管人责任
第七十一条违反国家规定,以无偿或者以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等手段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转让,造成国有财产、集体财产流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拾物者应按承诺付报酬,拾金不昧与有偿返还的物权法规制。
长期一来,“夜不闭户,路不拾遗”是人们对理想社会道德前景的美好期待,我国传统道德规范也要求人们拾金不昧,将拾到的财物交还失主或者有关部门。
而今,“拾金不昧”鲜有耳闻;“拾金而昧”反而屡见不鲜。
物权法草案第一百一十六条有关拾得物的规定,不经意间引起社会关注。
在有悬赏的情况下,拾得人可以主张报酬;那么,
如果没有悬赏呢?
陈宝成:
拾得人在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没有悬赏的情况下,是否应享有报酬请求权?
江平:
这是民法典起草过程中一直争论的问题。
有一段时间,专家稿曾经改为“拾得人不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享有可以获得一定报酬的权利”。
世界各国大体都是这么规定的,但有人认为这不符合中国伦理道德的要求,所以现在区分两种情况:
如果所有权人或者权利人有悬赏要求,那么一旦拾得人按照要求返还拾得物,所有权人或者权利人就必须按照悬赏内容履行;如果所有权人或者权利人没有悬赏,则拾得人不得要求报酬。
但有人把保管费用认为是变相索取报酬,我不认为是这样。
所有权人或者权利人偿还拾得人管理费用,这是绝对合理的。
陈宝成:
作为法学教育家,您认为,包括大学生在内的青少年应该树立什么样的义利观?
江平:
拾得物不能够占为己有,应该归还本人;如果拾得人不知道本人,应交给遗失物招领机构。
法律不保护非法占有的拾得物,也没有占有时效。
这是第一个道德要求。
第二,如果公民把拾得物交给失物招领机关,而且尽到了精心保管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权人或者权利人应该补偿拾得遗失物者必要费用。
好人应该得到好人的待遇。
陈宝成:
社会转型期内,包括物权法在内,法律对新的义利观的塑造会起到哪些作用?
江平:
这始终是两种观点的争论,一种观点认为,拾得物过了一段时间没人招领,就归拾得人所有;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最后没人招领,拾得物归国家所有。
有一段时间,专家稿认为,拾得人尽到相关义务而最后没人招领,拾得物归拾得人所有。
但现在的稿子规定归国家所有。
这就是我们传统的观念。
第二就是拾得物如果归还本人的话,拾得人不能索要报酬。
但是从世界范围看,大多数国家规定可以索要报酬。
所以在这件事上我们还是保守了一点,比较符合传统道德观念。
不背离传统的道德观念,坚守这个底线也有好处,终究告诉人不要通过拾得物来发不义之财,在这一点上物权法草案所透露的信息也很重要,这对于青少年也好,对于所有其他人也好,不要发不义之财。
我想这跟现在的道德要求是一样的。
目前在德国.日本等国、法律规定都可以按照拾得物的财产价值比例主张报酬但是,国内这方面的认识还差距很大。
4、失物追回失主不应重新掏钱买
赃物通过拍卖获得原主追回需要付费,如果一个人通过拍卖购得一件物品,最后却被证明是被抢、被盗的赃物,该物品原来的主人前来追讨,应该如何应对呢?
根据正在征求意见的物权法草案有关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原主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但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
当然,他可以向相关责任人提出索赔的要求,以弥补自己经济上的损失。
巩沙大律师认为:
这一规定对权利人保护不够。
可以参考法国的做法:
由出卖人退给权利人所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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